111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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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類 科
:
地政
科 目
:
民法
(
包括總則
、
物權
、
親屬與繼承編
)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1
-
1
一、甲嗾使其比特犬追咬老翁乙,行人丙路見不平,乃奪取路人丁之手杖
打犬。結果比特犬被打傷而逃;然丁之手杖打犬時,應聲折斷。乙之長
衫亦被比特犬所咬破,而免於犬咬之災。試申論丙對於甲之比特犬傷、
丁之杖斷、乙之長衫破損,各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否?(30 分)
二、被繼承人甲遺有 A、B兩筆土地,由乙、丙共同繼承並登記為乙、丙公
同共有。乙未經丙同意,請求分割其中 A地,不必就甲之全部之遺產全
部合一請求分割。試問:乙之主張有無理由?(35 分)
三、甲、乙為配偶,育有丙、丁二子,甲、乙自身之資力均已不能維持生活,
丙、丁二子均為成年,且皆有正職,故有一定資產收入。乙死亡後,甲
與丙同住,甲、丙、丁之間並未達成協議以給付金錢作為扶養甲之方法。
其後,甲死亡後,丙主張甲於生前均由丙扶養照顧,援引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請求丁應返還丙所代墊之費用,丁以未經親屬會議為辯,請求
法院駁回丙之聲請,是否有理由?(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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