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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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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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是 A地所有人。A地位於臺北市精華地段,占地達 500 坪。A地之市
價價值新臺幣(下同)40 億元。乙脅迫甲及其家人出賣 A地,並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自己。甲因此與乙訂定 A地買賣契約,約定價金 50
億元。隔日,甲交付 A地於乙,並辦理 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一週
後,乙即因內線交易與組織犯罪判決確定而入獄服刑。甲就此對乙有何
權利可資主張?(30 分)
二、甲是 A地所有人。甲與其妻有三子,乙、丙與丁。甲妻早年病逝,甲獨
力撫養乙、丙與丁至成年。戊無權占用 A地長達 6年,甲就此完全不知
情。甲死亡,乙、丙與丁共同繼承 A地。乙、丙與丁於繼承 A地時,始
發現戊無權占用 A地已長達 6年。試問:乙、丙與丁就此對戊有何權利
可資主張?(40 分)
三、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億元借款債務。甲是 A地所有人,A地市
價2億元。甲以 A地設定抵押權於乙,擔保該筆借款債務。甲與乙並約
定,若甲屆期未清償該筆借款債務,則乙取得 A地所有權,此約定乃登
記於土地登記簿。甲出賣 A地予丙,並辦畢 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丙
支付約定價金 2億元於甲。甲屆期遲未返還該筆借款於乙,乙實行流
押。試問:乙對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5 分)乙對甲有何權利可資主
張?(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