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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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地政
民法
包括總則
物權
親屬與繼承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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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1
1
一、甲是 A地所有人A地位於臺北市精華地段占地達 500 A之市
價價值新臺幣(下同)40 億元乙脅迫甲及其家人出賣 A並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自己甲因此與乙訂 A地買賣契約定價金 50
億元隔日甲交 A地於乙並辦理 A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一週
後,乙即因內線交易與組織犯罪判決確定而入獄服刑。甲就此對乙有何
權利可資主張?(30 分)
二、甲是 A地所有人。甲與其妻有三子,乙、丙與丁甲妻早年病逝甲獨
力撫養乙與丁至成年無權占用 A長達 6甲就此完全不知
死亡丙與丁共同繼承 A丙與丁於繼 A地時
發現戊無權占 A地已長 6試問丙與丁就此對戊有何權利
可資主張?(40 分)
三、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億元借款債務。甲是 A所有人,A地市
2億元甲以 A設定抵押權於擔保該筆借款債務與乙並約
若甲屆期未清償該筆借款債務則乙取得 A所有權此約定乃登
簿。甲出 A丙,並 A記,
2
押。試問乙對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5 分)乙對甲有何權利可資主
張?(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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