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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代號:40660
類 科: 戶政
科 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考試時間: 1小時 30 分 座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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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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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於民國 99 年10 月1日因病至乙醫院住院診治,至同年 10 月15 日未經結帳即擅
行出院,共積欠乙醫院醫療費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住院費 3萬元及住院期間甲
暨其看護家屬之伙食費 3千元,經乙醫院催告甲應於 99 年11 月1日前繳納,甲仍
置之不理,乙醫院乃於 102 年5月1日向法院起訴,請求甲償還上開費用,惟訴訟
中甲為時效抗辯,則甲之抗辯是否有理由?(25 分)
二、甲現年 20 歲,某日因精神錯亂,而將價值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手錶以 1千元
賤售予乙,並銀貨兩訖,乙旋即將之以 90 萬元出售於善意之丙。試問:甲乙間之
買賣效力如何?丙是否取得該手錶之所有權?(25 分)
三、甲乙係夫妻,婚後因個性不合,經常吵架,致感情破裂。甲乃以雙方無法繼續維持
婚姻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與乙離婚。經法院審理結果,認造成婚姻破裂之責任,
甲有百分七十之過失,乙亦有百分三十之過失,則法院是否應准許甲請求?若甲有
百分五十之過失,乙亦有百分五十之過失,則其結果是否相同?(25 分)
四、甲(配偶已歿)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於生前曾立自書遺囑一份,謂其死後
所有遺產全部遺贈予 A孤兒院。某日,甲因心肌梗塞死亡,留有遺產新臺幣 1500 萬
元,惟嗣發現甲所立之遺囑未記載書立遺囑之年月日,乙、丙、丁三人因而主張該
遺囑無效,則乙、丙、丁三人之主張有無理由?乙、丙、丁三人可分得若干遺產?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