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地方特考 三等 地政 民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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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226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地政
科目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AB買受土地一筆。但因 AB不懂登記程序,故兩人委由土地代書 C代為申請
所有權移轉登記。試按下列問題,分別回答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效力如何?
(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買受人 A是受輔助宣告之人。
地政機關辦理查核過程中,B始被輔助宣告。
二、A將自己的土地設定一般抵押權給銀行 BA之後在土地上蓋一公寓大廈(區分所有
建築物),在地政機關進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地政機關堅持將土地抵押權範
擴及新建的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部分 A卻堅持土地抵押權不應及於新建物。
請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20 分,共 40 分)
地政機關所根據的民法規範為何?
A的主張,銀行如何實行抵押權?
三、試分別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20 分,共 40 分)
AB二人在婚前合夥開設民宿,並登記民宿所有權「公同共有」。之後兩人結婚
並完成結婚登記特別約定分別財產制也完成登記A因在外積欠個人債務A
的債權人 C主張 A就民宿有 1/2 的持分,並欲對此為強制執行拍賣。是否有理?
甲和好友乙合夥開設民宿,並登記民宿所有權「公同共有」。之後甲因故死亡,繼
承人女兒丙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主張將民宿公同共有所有權人由甲變更為
丙。但合夥人乙則認為,合夥人甲死亡,自是發生退夥效果才是,地政機關不應
為繼承登記。誰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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