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226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地政 
科目: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A向B買受土地一筆。但因 A、B不懂登記程序,故兩人委由土地代書 C代為申請
所有權移轉登記。試按下列問題,分別回答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效力如何? 
(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買受人 A是受輔助宣告之人。 
地政機關辦理查核過程中,B始被輔助宣告。 
二、A將自己的土地設定一般抵押權給銀行 B。A之後在土地上蓋一公寓大廈(區分所有
建築物),在地政機關進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地政機關堅持將土地抵押權範
圍,擴及新建的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部分。但 A卻堅持土地抵押權不應及於新建物。
請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20 分,共 40 分) 
地政機關所根據的民法規範為何? 
按A的主張,銀行如何實行抵押權? 
三、試分別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20 分,共 40 分) 
A、B二人在婚前合夥開設民宿,並登記民宿所有權「公同共有」。之後兩人結婚
並完成結婚登記,特別約定分別財產制,也完成登記。A因在外積欠個人債務,A
的債權人 C主張 A就民宿有 1/2 的持分,並欲對此為強制執行拍賣。是否有理? 
甲和好友乙合夥開設民宿,並登記民宿所有權「公同共有」。之後甲因故死亡,繼
承人女兒丙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主張將民宿公同共有所有權人由甲變更為
丙。但合夥人乙則認為,合夥人甲死亡,自是發生退夥效果才是,地政機關不應
為繼承登記。誰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