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及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司法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家事調查官
科 目: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考試時間:
小時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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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生有乙子與丙女,甲死亡時,其名下有 A車、B地及 C存款。惡意之
丁自命為唯一繼承人,不但否認乙、丙之繼承人資格,而且排除乙、丙
對於 A車、B地之管理,逕自占有、使用收益,又擅自提領 C存款。十
年後,乙、丙依繼承回復請求權以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訴請丁
返還 A車與 B地,復依侵權行為以及不當得利之規定,訴請丁返還存
款。對此,丁以前揭請求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為由而拒絕返還。請問丁
拒絕返還,是否有理?(30 分)
二、甲男乙女為夫妻,生有丙女,甲乙其後離婚,約定未成年子女丙之監護
權由乙行使之。甲嗣與丁女結婚,並收養丁與前夫所生之戊女。甲另與
有夫之婦過從親密,生下己男,甲對己照料有加。甲復與未婚女子譜出
戀情,生下庚女,但甲對庚未曾聞問。俟丁查知上情,甲遭丁故意下毒
致死,惟甲於臨終前以遺囑指定其母辛為丙之監護人。請問誰是甲之繼
承人?誰又是丙之監護人?(35 分)
三、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丙子及丁女,乙婚後早逝。甲於民國(下同)99
年4月,指定三名好友為見證人,並在已被停職、卻仍私下執業之民間
公證人戊的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戊筆記、宣讀、講解,經甲認可後記
明年月日,由署名公證人暨代筆人之戊,以及三名見證人與甲同行簽名。
經查該遺囑內容為:「本人遺產的五分之四給丁,五分之一給丙。」甲嗣
於99 年5月死亡,丙於 100 年3月知悉遺囑內容之履行致其特留分受
損,遂於 102 年10 月向法院起訴主張系爭遺囑無效,丁應返還所分得
之遺產;惟若該遺囑有效,則其行使扣減權。對此,丁有無權利可資主
張?(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