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司法特考 三等 家事調查官 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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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調
調查人員及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試題
別:司法人員
別:三等考試
組:家事調查官
目: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使
使
代號
10450
頁次
1
1
一、甲生有乙子與丙女甲死亡時其名下有 AB C存款惡意之
丁自命為唯一繼承人,不但否認乙、丙之繼承人資格,而且排除乙、丙
對於 AB地之管理,逕自占有、使用收益擅自提領 C存款
年後,乙、丙依繼承回復請求權以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訴請丁
返還 A車與 B地,復依侵權行為以及不當得利之規定,訴請丁返還存
款。對此,丁以前揭請求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為由而拒絕返還。請問丁
拒絕返還,是否有理?(30
二、甲男乙女為夫妻,生有丙女,甲乙其後離婚,約定未成年子女丙之監護
權由乙行使之。甲嗣與丁女結婚,並收養丁與前夫所生之戊女。甲另與
有夫之婦過從親密,生下己男,甲對己照料有加。甲復與未婚女子譜出
戀情,生下庚女,但甲對庚未曾聞問。俟丁查知上情,甲遭丁故意下毒
致死,惟甲於臨終前以遺囑指定其母辛為丙之監護人。請問誰是甲之繼
承人?誰又是丙之監護人?(35 分)
三、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丙子及丁女,乙婚後早逝。甲於民國(下同)99
4月,指定三名好友為見證人,並在已被停職、卻仍私下執業之民間
公證人戊的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戊筆記、宣讀、講解,經甲認可後記
明年月日由署名公證人暨代筆人之戊以及三名見證人與甲同行簽名
經查該遺囑內容為「本人遺產的五分之四給丁五分之一給丙甲嗣
99 5月死亡,丙於 100 3月知悉遺囑內容之履行致其特留分受
損,遂於 102 10 月向法院起訴主張系爭遺囑無效,丁應返還所分得
之遺產;惟若該遺囑有效,則其行使扣減權。對此,丁有無權利可資主
張?(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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