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
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甲男現年 50 歲,無固定工作,以繼承父母遺產所得之套房來收取租金度日,但生
性揮霍,入不敷出,已積欠 Z銀行約新臺幣 1百萬元之債務。嗣後,甲男不幸車禍
重傷,雖暫無生命危險,但經醫學鑑定結果表示,甲男意識呈僵直狀態,無法回答
任何問話,需以鼻胃管進食、以氣管內管呼吸;注意力、記憶力、定向感等亦有明
顯缺失,且接受治療後可回復性甚低。與甲男結褵十多年的妻子乙女攜子離家出走
多年,夫妻分居,並無聯絡。甲男僅有一同胞姊姊丙女,時有往來。現丙女為甲男
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試問:
丙女得否為甲男聲請監護宣告?如聲請獲准並由法院裁定選任丙女為甲男之監護
人。試問該裁定對甲男、丙女所生之效力為何?(13 分)
當Z銀行向丙女催討甲男之債務時,丙女主張甲男已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故無需
負清償責任。試問丙女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2 分)
二、丁男與戊女結婚 8年,育有兩名子女 A子與 B女,並與公婆同住,三代同堂。丁男
與戊女兩人經常爭吵。丁男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項,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丁男
陳稱其理由為,戊女常因子女教養問題,對公婆不敬,致公婆雖未達被戊女精神虐
待之狀態,但也身心俱疲,此令丁男覺得其身為人子,實為不孝;丁男並認為其與
戊女價值觀重大不合,無法共營婚姻生活。戊女依民法 1052 條第 1項第 2款提出
離婚之反訴。戊女陳稱自己握有丁男與訴外人己女二人充滿情色內容之電子郵件與
手機簡訊等,做為丁男與己女外遇之證據。同時,戊女曾於本件離婚之訴起訴前 3
個月,會同管區員警至汽車旅館,當場發現丁男與己女合意性交之情事。試問:丁
男與戊女各自提出裁判離婚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三、庚男與辛女婚後 5年,未有所出。庚男與單身之壬女發生婚外情,壬女生下 C
子,庚男十分高興,不但負責壬女生產與坐月子之費用,也負責 C子的生活費
用。然庚男不敢公開自己外遇之事實,故瞞騙妻子辛女,於 C子滿月時,以夫妻
共同收養之方式,在生母壬女同意的情況下,將 C子收養為養子,並聲請法院認
可獲准。試問:
該收養行為效力如何?(13 分)
C子之婚生性如何?(12 分)
(請接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