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司法特考 三等 家事調查官 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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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
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10440
別:司法人員
別:三等考試
組:家事調查官
目: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考試時間: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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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男乙女為夫妻,無子女。乙於甲生重病時,擅自以甲之名義,將甲所有之一幅名
畫賣給不知情之丙。不久,甲死亡,乙為甲唯一之繼承人。乙所為之買賣行為效力
如何?乙、丙各得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二、甲男乙女離婚時,約定甲應給付乙贍養費新臺幣 100 萬元,且甲一年內不得再婚,
若違反者,甲應再給付乙 100 萬元之賠償金。惟離婚後,甲不僅未支付贍養費,且
旋即與丙女結婚。試問:乙對甲得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三、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均已成年。由於丙、丁二人智能障礙,丙受
監護宣告,由甲任監護人。丁受輔助宣告,由乙任輔助人。甲死亡時,其遺產由乙、
丙、丁三人共同繼承。應如何處理,始能讓乙、丙、丁為有效之遺產分割協議?
25 分)
四、甲立遺囑遺贈乙,其所有之 A屋。其後,甲又立一遺囑遺贈該 A屋給其女婿丙,但
附有條件即丙若與甲之女丁離婚,則遺贈失其效力。甲死亡前,丁早已死亡。試問:
甲所立之二遺囑是否有效?(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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