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430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家事調查官
科 目: 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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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8 歲之甲女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與已成年之乙男結婚。甲於 19 歲時與乙以書面
約定分別財產制,但未登記。其後,甲受輔助宣告,法院指定乙為甲之輔助人。乙
於結婚紀念日時,贈與甲珍珠項鍊一串,1年後,甲私自將該項鍊贈與其母丙做為
母親節禮物。試問:甲於本例中所訂立之夫妻財產制契約、贈與契約是否有效?
(25 分)
二、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未成年子 A,乙死亡時,A繼承乙所留下之動產,並由甲管
理之。某日,甲以自己名義,將 A所繼承之動產出賣於知情之丙,並交付之。不久,
甲因事故死亡。試問:甲所為之處分行為是否有效?(25 分)
三、甲男乙女為夫妻,乙與丙男通姦,生一子 A。其後,甲因事故死亡,乙與丙結婚。
A自幼即知悉丙為其生父,A滿23 歲時,丙擬收養 A為養子,聲請法院認可。試
問:法院應否予以認可?(25 分)
四、甲立遺囑將其所有之古董花瓶一支、藝術畫一幅、土地一筆分別遺贈給乙、丙、丁。
其後,該古董花瓶因地震而破碎。該筆土地被政府徵收,甲未領取補償金。甲又與
戊約定戊結婚時,甲將該藝術畫贈與戊。甲死亡 1個月後,戊結婚。試問:甲對乙、
丙、丁所為之遺贈是否有效?(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