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請假、缺曠、扣考相關事項
一、 學生請假
(一) 學生請假種類分事假、病假、公假、喪假、產假、生理假、心理健康假、
防疫假等八種;學生請假應事前上網申請,除事假、公假外,其餘假別可
於請假當日起七日內(含例假日)線上補辦請假,逾期不予受理。
(二) 請假依假別規定檢附證明文件,上傳檔案限JPG格式,證明文件需清晰可
見(可看出姓名、時間、事由…等),線上請假後如未送出或未依規定上傳
證明文件者,將視同未請假,請學生自行負責。
(三) 線上請假,如請假時間內:
※有課程請選擇「課程/團體請假申請」,業管單位:教務處。
※無課程請選擇「個人/團體請假單(訓輔)」,業管單位:學務處。
(四) ※請假出國務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 生理女每月得申請一日生理假;超過一日者第二日以病假申請之。
(六) 團體(公、事)假請假方式,如下說明:
※活動參與為 1 人:(不需列印)--- 線上流程簽核
個人事前上網申請,並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活動參與為 2 人以上:(需列印)---- 紙本流程簽核
請指派 1 人負責事前上網申請,此時不需上傳證明文件,待假單送
出後並列印,並同證明文件進行紙本簽核。
(七) 考試期間請假、團體請假、訓輔活動請假及每學期請假節數累計達20節
(含)以上,線上申請送出後需列印請假單(系統會出現列印),並檢具證明
文件,依書面請假單所載程序送經系(所)主任簽章後,送業務單位。
期中及期末考試請假,應先經授課教師簽章。
學生請心理健康假,無需證明;但考試期間請心理健康假,須檢具醫療院所之證明
文件。
(八) 學生於考試期間原則不得請假,但因公、懷孕引發之事(病)假、喪假、產
假、防疫假、哺育幼育之照顧、疾病(含考場內臨時發病)及特殊事故者不
不在此限。考試請假三日內經授課教師簽章同意後,由教務長核准,逾期
不得申請;准假後須於期中、期末考畢後二週內補考完畢。
(九) 防疫假(防疫隔離假):篩檢陽性中重症者,依隔離治療通知書所載日期核
給「防疫隔離假」日數,不列入缺課扣考紀錄及不扣減學期評量之成績。
(十) 學生如有請假不實,除不准假外,另按情節輕重,依本校「學生行為規範
及獎懲規定事項」處理,並應自負期間所衍生之安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