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徵求2019年臺灣─法國(MOST-ANR)共同合作研究
本部補助「擴充加值型(add-on)國際合作研究計畫」申請須知
2018.03.29
為持續提升臺法雙邊合作研究水準,本部於2007年1月25日與法國國家研究總署(French National Research Agency, 以下簡稱ANR)簽訂合作研究協議;期能共同推動台法科學合作,並鼓勵雙方團隊進行優質研究,自2007年推動迄今,已共同補助68件計畫。
ANR係法國高等教育與研究部於2005年2 月7日立法成立之國家級機構,專責法國各界研究計畫之補助,期藉由科學人員之提案、審查與評比,以擴增研究計畫的能量,該署補助對象除公立研究機構、大學外,亦得包括私人企業。
本項計畫徵求須由台灣及法國各1位主持人組成研究團隊,針對共同研究主題,分別向本部及法國ANR提出計畫申請書,經由本部與ANR獨立審查與共同審議通過後,分別補助己國所需研究經費。法方申請規範與作業說明網址為:http://www.agence-nationale-recherche.fr/financer-votre-projet/appels-ouverts/appel-detail0/appel-a-projets-generique-2018/
台灣方面申請作業重點說明:
本次徵求之2019年臺法雙邊合作專題研究計畫,臺法雙方均單階段作業。
我方計畫主持人資格:
以刻正執行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為限(以下簡稱「母計畫」)。
前項刻正執行之「母計畫」應為研究類計畫(不含規劃推動及產學合作計畫等),並與擬申請國際合作計畫之研究內容相關;於申請時應同時上傳「母計畫」原申請書合併檔及經費核定清單。
二、作業時間:
法方線上系統提送計畫申請書日期:2018年3月27日截止。
計畫申請案須經主持人任職機構於系統中彙送,依本部「專題計畫線
上申請彙整」作業系統,臺方計畫主持人須於線上系統提送申請書,並由任職機構彙整送出及列印申請名冊後,於2018年4月20日前函送本部。審查結果公告日期:預定於2018年9月底前
三、計畫執行日期: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此為第1年,多年期類推;本項臺法合作計畫雙方期限應相同,僅得為24、36或48個月)。
合作領域:本部及ANR下設之各領域學門均可申請。
五、補助項目及經費規模
(一) 項目:擴充加值國合經費包括國外差旅費及業務費。
(二) 提案經費規模:近3年本部補助此計畫單件每年平均值約介於新台幣1,800千元至2,500千元之間。申請人得參酌上述額度,編列此次「擴充加值國合經費」,連同刻正執行之「研究案」計畫經費併計後總數,須符合台法雙方補助計畫額度相當之原則。
六、申請作業方式
應由臺方及法計畫主持人各自依本部及法方ANR兩單位線上作業系統
之規定完成申請程序及提交完整計畫書(以30頁為限)始得視為正式成案。
(一)我方計畫主持人請依循本部專題研究計畫之申請程序,於線上系統填列國際合作研究計畫申請書。線上作業注意事項如下:
至本部網站(https://www.most.gov.tw/ch/academic) 首頁「學術研發服務網登入」處,身份選擇「研究人員及學生」,輸入申請人之帳號(ID)及密碼(Password)後進入。
在左方「功能選單」點選學術獎補助申辦及查詢後,在「申辦項目」內點選專題計畫工作頁後,再點選「專題研究計畫(含構想書、申覆、產學、博後著作獎、研究學者)」項目,進入「專題研究計畫線上申請系統」。
在專題計畫線上申請系統上方點選新增申請案,在計畫類別「專題
類—隨到隨審計畫」下選擇「雙邊協議國際合作研究計畫(Joint Call)—擴充加值型」,開始新增計畫,並依系統要求填列表格及上傳相關資料。進入表格製作時,「計畫歸屬」請依計畫研究主題及所屬學門勾選對應之學術司(勿直接選「科教國合司」)。
申請人填列表IM01之「合作國家」請選「與單一國家合作」,「國別」請選填「法國」,「外國合作計畫經費來源」為本部雙/多邊協議機構,並選填「067-法國國家研究署」。
表IM04屬檔案附錄,請將本項申請案之法方計畫書、法方計畫主持人英文履歷及著作目錄等資料合併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至系統,未上傳者視為申請資料不全。
英文計畫名稱應與法方所提計畫名稱相同,並應加註英文計畫題目之簡稱(Acronym)。
八、審查標準與方式
參考標準:合作研究團隊之能力、計畫的創新性、合作之必要性與加值效果、雙方研究團隊間的互補性(學術貢獻的對等性)、專業知識的相互交換、博士生或年輕科學家的參與等。
本項合作計畫須經臺法雙方先進行獨立學術審查,再由雙方舉辦複審會議共同遴選,通過者始予以補助。補助件數依申請件數及審查結果而定。
九、計畫經費撥付、結報及報告繳交:依本部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執行。
十、注意事項
1.本案通過之「擴充加值型國合研究計畫」為申請人執行中母計畫之擴充加值,不列入本部補助計畫件數計算。
2.雙方計畫主持人在提出完整計畫書前,應經過詳細溝通及討論,合作內容應經雙方同意。我方計畫主持人提送申請書時,表CM03及表IM02得以中文或英文撰寫。
3.臺法雙方所需之合作研究經費,由本部及法國國家研究署分別補助,兩方經費需求不須相等,但建議不宜差距過大,我方計畫主持人提出之專題計畫申請書其經費編列(表CM05)僅為我方團隊所需;請勿編列法方來臺接待費用。
4. 申請計畫含以下任一情況之申請案恕不受理:
(1)未提出申請人執行中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書及核定清單)
(2)只有單方提出計畫申請書;
(3)超過規定之申請截止日;
(4)申請資料不全(如:未包括「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表(IM01-IM04)」或是臺、法雙方所提計畫內容基本要項不一致(如:執行期限、彼方合作主持人姓名、英文計畫名稱等不相同)。
5.本計畫之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比照本部補助專題計畫之研發成果歸屬計畫執行單位。若有結合臺法雙方共同產出之研究成果,其智慧財產權得個案協商處理方式,建議合作倘涉有相關情事,雙方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應事先議定。
十一、聯絡人
臺方(科技部) Ms. Mei-huey HUNG (洪美慧科長) Section Chief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Science Education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OST) 科技部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 Tel: +886-2-2737-7122 Email: [email protected] Web: https://www.most.gov.tw/sci/ch/list?menu_id=b3aa92b4-989b-43a9-b21d-0122c2ab4bc9&view_mode=listView |
法方(ANR contact point for the Generic Call for proposals – PRCI funding instrument) Administrative and financial questions:[email protected] Scientific questions : [email protected] Technical questions : [email protec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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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ST-ANR合作研究計畫申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