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內湖辦公室租賃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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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
出租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經雙方協議訂立本契約,雙方同意之條件如下:
第一條 租賃物位置及面積
一、 租賃物門牌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 68 3樓。
二、 租賃物出租面積、標示及共有部分之計算:
()租賃物出租面積及標示如下依租賃物建物所有權狀所載面
積為準。
出租樓層
出租面積或範圍(/)
使
載用途
建物
公設
總面積
3
()主建物:159.99
()附屬建物:
(1)陽台:13.12
(2)雨遮:5.12
139.26
317.5
策略性產業
()使用分區:科技工業區(A )
第二條 租賃物使用限制
一、乙方使用租賃物不得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二、乙方如有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建物使用用途變更消防安全設備、
雜項執照或其他類似申請之需要,應經甲方同意,並自行申請,
所需費用應自行負擔,並應將核准之相關文件影本送甲方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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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辦妥而遭取締,應乙方自行負責,如經相關單依法通知
或甲方書面通知期限內仍未辦妥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乙方不得
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第三條 租賃期限
一、自民國(以下)107 21日起至 110 131 日止 3年。
租賃物於租期開始之日起 2個月(107 21日至 107 3
31 )為免付租金之裝潢期,供乙方裝修使用,租金自裝潢期
屆滿之次日(107 41)起算。
二、前款租賃期限屆滿乙方如欲續約應於租賃期限屆滿 6個月前以
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雙方擇期另議新約,每次續約租
期以 3年為限,如雙方未訂新約,於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為消
滅,乙方不得主張民法第 451 條規定
三、乙方擬於本契約租期屆滿前終止契應於終止契約 6個月前以書
面通知甲方,乙方並應給付甲方相當於 2個月租金總額作為提前
終止契約之違約金,甲方得自履約保證金扣抵,不足部分乙方
應給付。
四、乙方未依前款約定,於期限內通知甲方提前終止契約除應給付前
款違約金予甲方外,甲方並得沒收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
第四條 租金之數額、繳納方式及逾期罰款
一、租賃物每月租金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元整(含稅)
二、乙方租金繳納以 1個月為 1乙方應於每月 15 (遇假日則順延
至次一工作日)將當月以匯款方匯至方所郵政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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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戶繳納(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15215-1 ),
再由甲方開具發票送交乙方
三、乙方未依契約所定期限繳納租金除應給付當期租金外每逾 1
應按日計罰每月租金 5‰之違約金(小數點後第 1位採四捨五入)
是項違約金應連同欠繳租金一同繳清
第五條 履約保證金
一、乙方應 10
壹佰伍拾萬元整。履約證金得郵政匯票、國內金融機構簽發
即期支票(以上票據應填寫)
或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等方式一次繳清並由甲方
具收據為憑。
履約保證金係用以擔保乙方履行契約所規定之各項義務及因履行
或不履行本契約致造成甲方任何損害之賠償。
三、乙方未依限繳清履約保證金甲方得取消其得標資格終止或解除
契約。
四、乙方不得將履約保證金返還請求權讓與他人或出質。
五、乙方不得主張以履約保證金抵付租金。
六、租賃期限屆滿或依契約所訂終止契約得返還履約保證金俟乙方將
租賃物返還甲方並點交無誤且扣除乙方應給付之款項(含欠繳費)
且無待解決事項後將其餘款項無息返還乙方乙方應繳回第
1款收據,收據遺失或無法繳回時,乙方應另出具切結書
第六條 租賃物之管理、維護及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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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方於租賃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保管租賃物如因
乙方故意或過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或使第三人蒙受損失者,乙
方除應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應賠償甲方之損害。
二、租賃物建築結構體因自然損壞或其他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有修繕
之必要者,由甲方負修繕之責。
三、甲方以租賃物現況點交乙方點交日期 日。乙方如需
增添、更換內部設備或裝潢、變更建築物外觀、加裝安全措施或
保全系統時,均由乙方自行規劃並得甲方之書面同意後始得自費
設置,但不得損及原建築物結構體之安全;如頇變更建築物硬體
構造時應事先繪製圖說檢附書面相關資料並經開業之建築師、
相關技師簽證後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依建築
相關法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按圖施工,相關費用均由乙方
負擔;乙方若未依建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審查或因施工不當,致
發生事故或影響公共安全時,應由乙方自行負全部責任,與甲方
無涉,甲方若因此受有損害,乙方並應負賠償責任。
四、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自行增設其他設備或工作物經甲方定期催
告仍未回復原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或自行拆除並要求乙方給付
相關費用,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五、租賃物如需辦理用途變更或申請雜項執照應由乙方負責辦理
需費用由乙方負擔;如未辦妥而遭取締,應由乙方負責。
六、租賃物因失火而毀損滅失時乙方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始免
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 廣告或標語設置及內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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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方於租賃物設置廣告物或標語應與其本業相關業務有關並應
經甲方書面審核同意後始得設置、張貼。
二、如依法令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應自行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將
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送交甲方備查後,始得設置。
倘有違反規定致甲方或乙方受主管機關裁罰者,乙方均應自行負
責,並應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
三、乙方廣告物或標語內容不得有下列情事:
()有妨礙公共秩序、違反善良風俗及有損甲方企業形象之虞。
()為藥品、菸酒、選舉、政治廣告及其他類似廣告。
()歪曲事實、虛偽宣傳及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及其他
法令之相關規定
第八條 租賃物相關稅捐及費用負擔
租賃期間除地價稅房屋稅由甲方負擔外列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並應於相關單位規定期限內至指定單位繳納:
一、租賃物之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清潔費、網路費
及水電照明設施調設施電梯設施高低電壓電氣設備之維修,
損壞更換之材料費與工資等,相關申請及設備保養費,建築物公共
安全及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查、簽證、申報及滅火器換藥等相關
改善費用。
二、乙方應納其他稅捐(如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投保公共
外險、火險及其經營上所需相關費用。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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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經營管理應本睦鄰之精神,不得妨礙鄰近住戶之安寧、安全及
衛生等情事。
第十條 可歸責乙方之租約終止
乙方於租賃期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
保證金,乙方自契約終止之翌日應停止使用租賃物,並依第 12 條約定
返還租賃物予甲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賠償如致甲方受有損害並應
負損害賠償之責
一、乙方受強制執行、破產之宣告或解散。
二、租賃物未依約定方式使用。
三、積欠租金額總額達 2個月以上,經甲方定期催告仍不給付。
四、就租賃物為非法使用或變更使用存放爆炸性危險性或違禁性物
品影響公共安全之虞
五、未經甲方同意將租賃物全部或部分轉租分租出借或將租賃權轉
讓他人,或由他人頂替經營使用者。
六、搭蓋違章建築物。
七、未依第 6條第 3款約定辦理經相關單位通知或甲方書面通知期限
內仍未補辦或無法取得合格證明文件
八、違反第 7條約定,經甲方書面通知未於期限內改善。
九、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情形。
第十一條 非可歸責乙方之租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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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將自乙方返還租賃物
之日止未到期之全部租金,及履約保證金扣除乙方應納相關費用後無息
返還,乙方應依 12 條約定返還租賃物予甲方,如致甲方受有損害並
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因法令致甲方頇收回或其他非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乙方無法使
用租賃物。
政府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使用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租
物,致乙方無法使用租賃物
三、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致甲方必頇收回租賃物。
四、租賃物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颱風、火災、水災、
地震等),經建築師公會勘定租賃物確不宜於繼續使用。
第十二條 租賃物之返
一、乙方應於租賃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之翌(日為例假日時以次一
工作日代之)會同甲方點交租賃物除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得
按現狀返還外,應將租賃物回復原狀,乙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
任何權利,且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費或任何費用,未依規定回復
原狀或逾期仍為使用未返還除依日租金額 (日租金額:月租金
/30) 按日給付無權占用期間之使用費予甲方外另計罰相當於使
用費 1倍之違約金,並得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
二、回復原狀係依租賃物點交時雙方簽認之點交紀錄為認定依據如相
關材料已無生產或取得困難者,經甲方同意得以同等品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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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自行增設之物,修繕維護費用應自行負擔,契約屆滿或終止
時,如應回復原狀,經甲方定期催告仍不回復原狀者,視同廢棄
物。
四、前款廢棄物處理費用由乙方負擔如甲方代為處理者甲方得自履
約保證金中扣抵相關費用,乙方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
第十三條 違約金之性質及處理
一、本契約約定之違約金係屬懲罰性違約金性質甲方如因乙方之違約
受有損害,得另向乙方請求賠償。
二、乙方因履約逾期未完全履約造成甲方損害違反契約規定等致
有應賠付甲方之金額時,甲方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履約保證金扣
抵;由履約保證金扣抵者,乙方應依甲方通知期限內補足差額。
乙方如未於期限內補足,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追償損失。
第十四條 保險
一、乙方所有之財產及設備應自行投保並繳納相關保險費用與甲方
無涉。
二、租賃物之公共意外責任險由乙方負責投保並應將投保契約於簽約
時送交甲方備查,若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甲方及第三人之損失或相
關責任歸屬,應由乙方負擔。
三、租賃物之火險由乙方投保,被保險人(受益人)為甲方,租賃期間發
生火災或意外責任事故時,甲方及第三人之損害除由保險公司賠
償外,不足部分仍應由乙方補足。
四、其他保險得由乙方視實際需要自行投保如未投保而發生賠償責任
時,由乙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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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通知方式
乙方於本契約所載之通訊地址如有變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如怠於
通知或因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發出之通知無法送達
以該通知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但因天災事
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契約效力範
租賃物之招標文投標文件登記文件契約附件、開標決標紀錄
及點交紀錄等均視為契約之一部分其效力與契約書相倘有與本
約書就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應依本契約書之規定契約文件如有不
明確之處,應以甲方解釋為準。
第十七條 租賃物移轉通知
甲方如將租賃物所有權移轉他人時,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時通
乙方,乙方並受民法 425 條之保障,保有本契約規範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八條 契約公證
一、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雙方會同辦理公證公證費用由甲
雙方平均分擔。
二、公證書應載明下列逕受強制執行事項:
()租金、違約金、履約保證金之給付。
()契約屆滿時,租賃物之返還。
三、本契約一式 5由甲方存執 3乙方存執 1份為憑 1份交
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存證
第十九條 契約涉訟之管轄法院
10
方同意因本契約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院。
方: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公司統一編號:
址:
電話號碼:
方:
公司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
址:
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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