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款契約書(板信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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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借款契約書由貴行及借、保人各執一份為憑
個人借款契約書
戶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契 約 金 額:新臺幣 元整
帳號(額度編號):
契約書編號
襄理
經辦
LN1022 1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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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共 24 頁
本借款契約書由貴行及借、保人各執一份為憑
第2頁,共 24 頁
本借款契約書由貴行及借、保人各執一份為憑
個 人 借 款 契 約 書
立約人【含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保證人(以下簡稱丙方)】等,向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申請借款,本契約書於民國 年 月 日交付甲方及丙方及其他關係人攜回審閱各條款內容(契約審
閱期間至少 5日),且其中重要內容★部分,已經 乙方專人詳細說明,已充分瞭解並約定共同遵守下列各
條款:
第壹章、貸款種類及相關條件
本契約貸款總額度新臺幣 元整,各貸款分項額度條件依下列借款約定:
□第一條貸款分項額度(不可循環動用)
★一、貸款種類:購屋貸款
二、期別:□短期 □中期 □長期
三、科目:□擔保 □無擔保
四、貸款分項額度:新 臺 幣 元整。
★五、交付方式:
□(一)甲方在乙方開設之 存款第 號帳戶。
□(二)撥付甲方指定之 銀行 存款第 號帳戶。
□(三)按房屋買賣雙方出具之撥款委託書辦理撥付。
□(四)依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之撥付方式。
六、貸款期間:
為自實際撥款日起,共計 年 月,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甲方同意授權乙方填寫貸款期間,借款期間起始日依乙方電腦系統所登錄之實際撥貸日期為依據)
七、本貸款還本付息方式如下:
□(一)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每月為一期,共分 期攤還本息;到期日所餘本金一次清償。
□(二)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每月為一期,共分 期平均攤還,利息每月為一期,按期計付;到期日所餘本
金一次清償。
□(三)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個月按月付息,自第 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四)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個月按月付息,自第 個月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五)個別約定:
八、本貸款之利息計付及調整方式如下:
本貸款□為「得隨時清償」方案/□為「限制清償期間」方案(「限制清償期間」方案,另依個別商議條款約
定辦理)。
□ (一)各段利息計算方式:
□1.自實際撥款日起算,按乙方□(月)基準利率
□(季)基準利率 □(月)定儲利率指數
□(季)定儲利率指數 □固定利率
□ 或□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 %計算,合計為年利率
%,按日計息;
□2.前 個月按乙方□(月)基準利率
□(季)基準利率 □(月)定儲利率指數
□(季)定儲利率指數 □固定利率
□ 或□中華郵政 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 %加 %計算,合計為年利率 %,按日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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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借款契約書由貴行及借、保人各執一份為憑
自第 個月起按乙方□(月)基準利率
□(季)基準利率 □(月)定儲利率指數
□(季)定儲利率指數 □固定利率
□ 或□中華郵政 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 %計算,合計為年利率 %,按日計息;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 %計算,合計為年利率 %,按日計息;
3.前述約定除按固定利率方式計息外,嗣後依所約定利率承作基準,隨乙方或中華郵政牌告利率變動而調
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個別約定:
★九、違約金及遲延利息計付標準:
(一)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就本金自到期日(約定攤還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甲方未依約清償本金時,除前項違約外並依本借款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第二條貸款分項額度(不可循環動用)
★一、貸款種類:購屋貸款
二、期別:□短期 □中期 □長期
三、科目:□擔保 □無擔保
四、貸款分項額度:新 臺 幣 元整。
★五、交付方式:
□(一)甲方在乙方開設之 存款第 號帳戶。
□(二)撥付甲方指定之 銀行 存款第 號帳戶。
□(三)按房屋買賣雙方出具之撥款委託書辦理撥付。
□(四)依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之撥付方式。
六、貸款期間:
為自實際撥款日起,共計 年 月,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甲方同意授權乙方填寫貸款期間,借款期間起始日依乙方電腦系統所登錄之實際撥貸日期為依據)
七、本貸款還本付息方式如下:
□(一)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每月為一期,共分 期攤還本息;到期日所餘本金一次清償。
□(二)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每月為一期,共分 期平均攤還,利息每月為一期,按期計付;到期日所餘本
金一次清償。
□(三)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個月按月付息,自第 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四)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個月按月付息,自第 個月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五)個別約定:
八、本貸款之利息計付及調整方式如下:
本貸款□為「得隨時清償」方案/□為「限制清償期間」方案(「限制清償期間」方案,另依個別商議條款約
定辦理)。
□ (一) 各段利息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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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借款契約書由貴行及借、保人各執一份為憑
□1.自實際撥款日起算,按乙方□(月)基準利率
□(季)基準利率 □(月)定儲利率指數
□(季)定儲利率指數 □固定利率
□ 或□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 %計算,合計為年利率
%,按日計息;
□2.前 個月按乙方□(月)基準利率
□(季)基準利率 □(月)定儲利率指數
□(季)定儲利率指數 □固定利率
□ 或□中華郵政 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 %加 %計算,合計為年利率 %,按日計息;
自第 個月起按乙方□(月)基準利率
□(季)基準利率 □(月)定儲利率指數
□(季)定儲利率指數 □固定利率
□ 或□中華郵政 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 %計算,合計為年利率 %,按日計息;
自第 個月起按乙方□(月)基準利率
□(季)基準利率 □(月)定儲利率指數
□(季)定儲利率指數 □固定利率
□ 或□中華郵政 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 %計算,合計為年利率 %,按日計息;
3.前述約定除按固定利率方式計息外,嗣後依所約定利率承作基準,隨乙方或中華郵政牌告利率變動而調
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個別約定:
★九、違約金及遲延利息計付標準:
(一)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就本金自到期日(約定攤還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甲方未依約清償本金時,除前項違約外並依本借款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第三條貸款分項額度(不可循環動用)
★一、貸款種類:一般貸款
二、期別:□短期 □中期 □長期
三、科目:□擔保 □無擔保
四、貸款分項額度:新 臺 幣 元整。
★五、交付方式:
□(一)甲方在乙方開設之 存款第 號帳戶。
□(二)撥付甲方指定之 銀行 存款第 號帳戶。
□(三)按房屋買賣雙方出具之撥款委託書辦理撥付。
□(四)依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之撥付方式。
六、貸款期間:
為自實際撥款日起,共計 年 月,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甲方同意授權乙方填寫貸款期間,借款期間起始日依乙方電腦系統所登錄之實際撥貸日期為依據)
★七、本貸款還本付息方式如下:
□(一)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付息一次,到期日還清本金。
□(二)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每月為一期,共分 期攤還本息;到期日所餘本金一次清償。
□(三)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每月為一期,共分 期平均攤還,利息每月為一期,按期計付;到期日所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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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借款契約書由貴行及借、保人各執一份為憑
金一次清償。
□(四)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個月按月付息,自第 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五)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個月按月付息,自第 個月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六)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新臺幣 元,所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七)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個月按月付息,自第 個月起,按月攤還本息新臺幣
元,所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八)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個月按月攤還本息新臺幣 元,自第 個月
起,按月攤還本息新臺幣 元,所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九)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個月按月付息,自第 個月起前按月攤還本息新臺幣
元,自第 個月起,按月攤還本息新臺幣 元,所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十)個別約定:
八、本貸款之利息計付及調整方式如下:
本貸款□為「得隨時清償」方案/□為「限制清償期間」方案(「限制清償期間」方案,另依個別商議條款約
定辦理)。
□ (一) 各段利息計算方式:
□1.自實際撥款日起算,按乙方□(月)基準利率
□(季)基準利率 □(月)定儲利率指數
□(季)定儲利率指數 □固定利率
□ 或□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 %計算,合計為年利率
%,按日計息;
□2.前 個月按乙方□(月)基準利率
□(季)基準利率 □(月)定儲利率指數
□(季)定儲利率指數 □固定利率
□ 或□中華郵政 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 %加 %計算,合計為年利率 %,按日計息;
自第 個月起按乙方□(月)基準利率
□(季)基準利率 □(月)定儲利率指數
□(季)定儲利率指數 □固定利率
□ 或□中華郵政 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 %計算,合計為年利率 %,按日計息;
自第 個月起按乙方□(月)基準利率
□(季)基準利率 □(月)定儲利率指數
□(季)定儲利率指數 □固定利率
□ 或□中華郵政 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 %計算,合計為年利率 %,按日計息;
3.前述約定除按固定利率方式計息外,嗣後依所約定利率承作基準,隨乙方或中華郵政牌告利率變動而調
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個別約定:
★九、違約金及遲延利息計付標準:
(一)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就本金自到期日(約定攤還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甲方未依約清償本金時,除前項違約金外並依本借款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三)甲方如因前開情事或依本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乙方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本
契約所訂利率及本項第(一)款所訂違約金改按約定利率加 0.5%固定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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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借款契約書由貴行及借、保人各執一份為憑
□第四條貸款分項額度(不可循環動用)
★一、貸款種類:一般貸款
二、期別:□短期 □中期 □長期
三、科目:□擔保 □無擔保
四、貸款分項額度:新 臺 幣 元整。
★五、交付方式:
□(一)甲方在乙方開設之 存款第 號帳戶。
□(二)撥付甲方指定之 銀行 存款第 號帳戶。
□(三)按房屋買賣雙方出具之撥款委託書辦理撥付。
□(四)依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之撥付方式。
六、貸款期間:
為自實際撥款日起,共計 年 月,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甲方同意授權乙方填寫貸款期間,借款期間起始日依乙方電腦系統所登錄之實際撥貸日期為依據)
★七、本貸款還本付息方式如下:
□(一)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付息一次,到期日還清本金。
□(二)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每月為一期,共分 期攤還本息;到期日所餘本金一次清償。
□(三)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每月為一期,共分 期平均攤還,利息每月為一期,按期計付;到期日所餘本
金一次清償。
□(四)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個月按月付息,自第 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五)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個月按月付息,自第 個月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六)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新臺幣 元,所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七)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個月按月付息,自第 個月起,按月攤還本息新臺幣
元,所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八)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個月按月攤還本息新臺幣 元,自第 個月
起,按月攤還本息新臺幣 元,所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九)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個月按月付息,自第 個月起前按月攤還本息新臺幣
元,自第 個月起,按月攤還本息新臺幣 元,所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十)個別約定:
八、本貸款之利息計付及調整方式如下:
本貸款□為「得隨時清償」方案/□為「限制清償期間」方案(「限制清償期間」方案,另依個別商議條款約
定辦理)。
□ (一) 各段利息計算方式:
□1.自實際撥款日起算,按乙方□(月)基準利率
□(季)基準利率 □(月)定儲利率指數
□(季)定儲利率指數 □固定利率
□ 或□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 %計算,合計為年利率
%,按日計息;
□2.前 個月按乙方□(月)基準利率
□(季)基準利率 □(月)定儲利率指數
□(季)定儲利率指數 □固定利率
□ 或□中華郵政 年期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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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借款契約書由貴行及借、保人各執一份為憑
儲金機動利率 %加 %計算,合計為年利率 %,按日計息;
自第 個月起按乙方□(月)基準利率
□(季)基準利率 □(月)定儲利率指數
□(季)定儲利率指數 □固定利率
□ 或□中華郵政 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 %計算,合計為年利率 %,按日計息;
自第 個月起按乙方□(月)基準利率
□(季)基準利率 □(月)定儲利率指數
□(季)定儲利率指數 □固定利率
□ 或□中華郵政 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 %計算,合計為年利率 %,按日計息;
3.前述約定除按固定利率方式計息外,嗣後依所約定利率承作基準,隨乙方或中華郵政牌告利率變動而調
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個別約定:
★九、違約金及遲延利息計付標準:
(一)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就本金自到期日(約定攤還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甲方未依約清償本金時,除前項違約金外並依本借款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三)甲方如因前開情事或依本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乙方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本
契約所訂利率及本項第(一)款所訂違約金改按約定利率加 0.5%固定計付。
□第五條貸款分項額度 (循環動用)
□理財型貸款:甲方如依約償付各期貸款且均無違約或遲延等情事時,甲方得以撥款申請文件申請將已償還之貸
款分項額度本金部分及(或)貸款總額度未動用部分,轉換為循環動用貸款額度,惟實際得轉換之額度以乙方核
准者為準。丙方茲同意就上開金額之啟用,不另出具書面同意。
★一、貸款種類:循環型貸款
二、期別:□短期 □中期 □長期
三、科目:□擔保 □無擔保
四、貸款分項額度:
(一) □週轉性貸款 :新 臺 幣 元整。
(二) □透 支:新 臺 幣 元整。
(三) □存 摺 融 資:新 臺 幣 元整。
(四) □ :新 臺 幣 元整。
★五、動用方式:
(一)週轉性貸款:本貸款每次動用由甲方出具之「撥款申請書」指定撥款方式,乙方依「撥款申請書」所載金
額撥入甲方於乙方往來帳戶或撥付甲方指定之帳戶,經乙方轉帳撥付後,即視為收受借款。
(二)透支:甲方就其開立於乙方之支票存款帳戶(帳號第 號)委託乙方付
款時,於該帳戶存款餘額之外得於本貸款分項額度內動支透支額。
(三)存摺融資:甲方就其開立於乙方之活期(儲)性存款帳戶(帳號第 號)憑取
款憑證、金融卡或其他約定提領方式提款或轉帳時,於該帳戶存款餘額之外得於本貸款分項額度內動支融
資額度。
(四) 個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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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借款契約書由貴行及借、保人各執一份為憑
六、額度有效期間:
(一)週轉性貸款:借款期間自首次撥款日起以一年為期,每年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如甲方及丙方不為反對續約
之意思(書面)表示且簽立「續約同意書」,並經乙方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契約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
換約,爾後亦同,惟額度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倘本約期限屆期未延長時,甲方應立即償還本項融資之
本息。
(二)透支:借款期間自額度啟用日起以一年為期,每年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如甲方及丙方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
(書面)表示且簽立「續約同意書」,並經乙方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契約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
爾後亦同,惟額度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續約次數期滿,應另行換約。倘本約期限屆期未延長時,甲方
應立即償還本項融資之本息。
(三)存摺融資:借款期間自額度啟用日起以一年為期,每年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如甲方及丙方不為反對續約之
意思(書面)表示且簽立「續約同意書」,並經乙方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契約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
約,爾後亦同,惟額度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續約次數期滿,應另行換約。倘本約期限屆期未延長時,
甲方應立即償還本項融資之本息。
(四)其他:自首次撥款日起計 年 月。
★七、本貸款還本付息方式如下:
(一)週轉性貸款:自首次撥款日起,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日還清本金。
(二)透支/存摺融資:本貸款分項額度利息就甲方每日最高透支/融資餘額,按本條第八項利息計付方式,按日
計息,計息期間自上月二十一日起至當月二十日止並固定於每月二十一日繳付,到期日還清本金。甲方同
意乙方得逕自甲方本條第五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約定帳戶內領取存款及(或)辦理透支/融資,以抵償甲方
應付之利息,若透支/融資餘額超逾本貸款分項額度時,甲方應即償還超逾額度部分之借款金額。
(三)個別約定:
八、本貸款之利息計付及調整方式如下:
□(一)各段利息計算方式:
1.□週轉性貸款/□透支/□存摺融資/□其他
自實際撥款日或額度啟用日起算,按乙方□(月)基準利率
□(季)基準利率 □(月)定儲利率指數
□(季)定儲利率指數 □固定利率
□ 或□中華郵
政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 %計算,合計為年利率 %,按日計息;
2.□週轉性貸款/□透支/□存摺融資□其他
自實際撥款日或額度啟用日起算,按乙方□(月)基準利率
□(季)基準利率 □(月)定儲利率指數
□(季)定儲利率指數 □固定利率
□ 或□中華郵
政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 %計算,合計為年利率 %,按日計息;
3.□週轉性貸款/□透支/□存摺融資□其他
自實際撥款日或額度啟用日起算,按乙方□(月)基準利率
□(季)基準利率 □(月)定儲利率指數
□(季)定儲利率指數 □固定利率
□ 或□中華郵
政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 %計算,合計為年利率 %,按日計息;
4.前述約定除按固定利率方式計息外,嗣後依所約定利率承作基準,隨乙方或中華郵政牌告利率變動而調
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個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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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借款契約書由貴行及借、保人各執一份為憑
★九、週轉性貸款之違約金及遲延利息計付標準:
(一)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就本金自到期日(透支及存摺融資產品自轉催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二)甲方未依約清償本金時,除前項違約金外並依本借款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三)甲方如因前開情事或依本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乙方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本
契約所訂利率及本項第(一)款所訂違約金改按約定利率加 0.5%固定計付。
十、超額利息計付方式:
若透支/融資餘額超逾本貸款分項額度時,甲方應即償還超逾額度部分之借款金額,逾期未還時,應就超逾金
額按乙方□(月)基準利率
□(季)基準利率 □(月)定儲利率指數
□(季)定儲利率指數 □固定利率
□ 或□中華郵政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年利率 %計算,合計為年利率 %支付超額利息。
十一、到期利息計付方式:
甲方如借款到期逾期清償時,應就透支/融資餘額按乙方□(月)基準利率
□(季)基準利率 □(月)定儲利率指數
□(季)定儲利率指數 □固定利率
□
或□中華郵政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 %計算,合計為年利率 %支付到
期利息。
【作業費用、總費用年百分率揭露及保險等約定條款】
★第一條 授權轉帳及作業費用之約定:
一、甲方同意自甲方就其開立於乙方之存款帳戶(帳號第 號)內,免憑甲方本
人取款憑證/支票及存摺,由乙方逕行扣繳本借款之每期或屆期應付款項(包括本貸款及嗣後續約、展期時之
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擔保物之保險費、各項費用及臨櫃作業服務收費等),本人對此等提領款
項完全承認。至前約定帳戶之存款餘額,概以乙方帳載餘額為準,絕無異議。
二、甲方同意臨櫃繳付或自□本條第一項約定帳戶/□甲方開立於乙方之其他存款帳戶
(帳號第 號)內,授權乙方得免憑甲方本人之提取款憑證及存摺逕行扣繳下
列款項:
(一)本借款除其他條款另有約定外,甲方應負擔之費用如下:(請於適用項下打「ˇ」)
□帳務管理費、作業費新臺幣 元整。
□代 償 費新臺幣 元整。
□風 險 管 理 費新臺幣 元整。
□自動續約(展期)作業費:甲方向乙方申請「週轉性貸款」、「存摺融資」或「透支」額度時,除同意
支付帳務管理費外,爾後每次額度續約時,甲方同意支付續約(展期)作業費新臺幣 元
整。
□其他: 新臺幣 元整。
第10 頁,共 24 頁
本借款契約書由貴行及借、保人各執一份為憑
★(二)臨櫃作業服務收費項目:
本借款所提供臨櫃作業服務收費項目,其後如有調整或變更時,甲方同意乙方得於其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以代
通知,甲方同意適用修改後之各項收費項目、標準及約定事項,並受其拘束。
三、甲方前述同意授權扣款事宜,以甲方於本契約書之簽署為授權之證明,毋庸另憑該存款戶之原留印鑑為之,
甲方並同意不得藉故抗辯;另以前述借款而言,本條款為甲方另行簽訂之存款總約定書之特別約定條款。
第二條 總費用年百分率:
本借款總費用年百分率 %,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及日後年百分率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
因素而變動。
★第三條 保險約定條款:
一、甲方同意自借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供借款擔保之不動產,每年均願自行為乙方債權投保足額火險(含地震險)
或乙方要求之其他保險,並聲請保險公司在保單上加註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特約條款,其保險費用由甲方或擔
保物提供人負擔,投保後並願將保單正本及保費收據副本交由乙方收執。
二、如於保險到期一個月以前乙方尚未收到續保之保單正本及保費收據副本時,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得代甲方辦
理投保,不受民法第 106 條雙方代理之限制,且乙方得代理甲方於要保書上以乙方名義於要保人欄位代理投
保簽名或蓋章,有關乙方代為投保之保險費用,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得由□本借款契約書授權轉帳及作業費
用之約定第一項約定帳戶/□自甲方就其開立於乙方之存款帳戶(帳號第 號)
內,授權乙方得免憑甲方本人之提取款憑證及存摺逕行扣抵,絶無異議。若帳戶餘額不足以支付時,乙方得
於保單到期當日代為墊付保險費,並自墊付日起按乙方基準利率計息。但乙方並無代為投保、續保或代墊付
保險費之義務。
三、甲方前述同意授權扣款事宜,以甲方於本契約書之簽署為授權之證明,毋庸另憑該存款戶之原留印鑑為之;
另以前述借款而言,本條款為甲方另行簽訂之存款總約定書之特別約定條款。
四、甲方同意授權乙方於獲知投保標的物地址及期間時,在所投保之火險(含地震險)要保書上代為填寫所有個人
資料、投保標的物地址及期間,並同意乙方依要保書中所載內容代為辦理投保新保單及續保作業(包含保險
公司之選定、保險期間、以重置成本為保額等),且同意乙方得將投保資料提供予該保險公司蒐集、處理及
利用;甲方同意乙方得向乙方往來或代理之保險公司,代理本人辦理前來投保及續保相關事宜;甲方同意於
保單製作完成後,由該承保之保險公司寄交保單副本及保費收據正本予被保險人收執。
手續費(新臺幣)
申請一份不收費,逾一份者,每份收取 50 元。
申請一年內不收費,逾一年者,每份收取 100 元。
每份 200 元。
每份 200 元。
第11 頁,共 24 頁
本借款契約書由貴行及借、保人各執一份為憑
保證人完全知悉、瞭解並同意遵守本條款各項之保證條款。
保證人簽章:
第貳章、保證人條款
★保證人條款:
(一) 保證範圍除本金外,另包括保證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保證債務之負擔。
(二) 甲方向乙方申請延期清償,應提出丙方之書面同意,經乙方同意後,丙方仍應依本約定繼續負全部債務之保
證責任。
(三) 丙方非經乙方同意不得免除保證責任,惟丙方保證之債務為連續發生且未訂有期間者,得以書面通
知乙方終止保證合約,終止生效前,甲方對乙方所負各宗債務,丙方仍不得免除保證責任。
(四) 丙方同意甲方不履行債務時,丙方如有他項財物存於乙方,於保證債務未完全履行前,乙方均有權留置或抵
銷。
(五) 經丙方同意而更換擔保物者,丙方仍應依本契約負全部債務之保證責任。
(六) 丙方代甲方清償全部債務後,依法請求乙方移轉擔保物權時,不得因擔保物有瑕疵而對乙方有所主張。
(七) 丙方瞭解本契約貸款種類為循環型貸款商品類型之期間及條件屬「以到期自動續約為原則」者,同意依其相
關之約定條款辦理。
★連帶保證人條款(本條款不適用於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之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者)
(一) 保證範圍除本金外,另包括保證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保證債務之負擔。丙方明確 知
悉倘甲方未按期繳納本息或未依約履行義務時,丙方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 甲方因本契約書所負一切債務,於清償期屆至(含喪失期限利益)時,丙方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 丙方願拋棄先訴抗辯權,乙方毋須先就擔保物受償,得逕向丙方求償。(不適用於本借款契約書第肆章第二條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四) 甲方向乙方申請延期清償,應提出丙方之書面同意,經乙方同意後,丙方仍應依本約定繼續負全部債務之保
證責任。
(五) 丙方非經乙方同意不得免除保證責任,惟丙方保證之債務為連續發生且未訂有期間者,得以書面通
知乙方終止保證合約,終止生效前,甲方對乙方所負各宗債務,丙方仍不得免除保證責任。
(六) 丙方同意甲方不履行債務時,丙方如有他項財物存於乙方,於保證債務未完全履行前,乙方均有權留置或抵
銷。
(七) 經丙方同意而更換擔保物者,丙方仍應依本契約負全部債務之保證責任。
(八) 丙方代甲方清償全部債務後,依法請求乙方移轉擔保物權時,不得因擔保物有瑕疵而對乙方有所主張。
(九) 丙方同意於甲方依本契約所負之債務未全部清償前,其因一部代償而對甲方所取得之求償權之代位權,應次
於乙方對甲方所持有之剩餘債權而受償。
(十) 丙方瞭解本契約貸款種類為循環型貸款商品類型之期間及條件屬「以到期自動續約為原則」者,同意依其相
關之約定條款辦理。
連帶保證人完全知悉、瞭解並同意遵守本條款各項之保證條款。
連帶保證人簽章:
第12 頁,共 24 頁
本借款契約書由貴行及借、保人各執一份為憑
第參章、個別商議條款
★第一條 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
一、 甲方瞭解乙方已提供「限制清償期間」與「得隨時清償」二種選項供本人選擇,且乙方已就「限制清償期
間」條件提供較優惠之利率。
(一)甲方知悉並同意各貸款分項額度選擇「限制清償期間」方案時,於撥款日起 年內若提前全部清償
時,願依下列方式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A)自撥款日起一年以內提前全部清償並申請核發抵押權塗銷同意書者,按適用之貸款分項額度之提前清償
時本金餘額 1 %計付。
(B)自撥款日起逾一年至第二年以內提前全部清償並申請核發抵押權塗銷同意書者,按適用之貸款分項額度
之提前清償時本金餘額 0.75 %計付。
(C)自撥款日起逾二年至第三年以內提前全部清償並申請核發抵押權塗銷同意書者,按適用之貸款分項額度
之提前清償時本金餘額 0.50 %計付。
(D)倘全部清償日及申請核發抵押權塗銷同意書非屬同一時間時,以申請核發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日所對應區
間之計算標準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二)得隨時清償,即在任何時間內清償任何金額或結清帳戶開立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均無需支付提前清償違約
金。貸款條件(期間及利率)如下:
1.期間: 年,
2.利率:按乙方□(月)基準利率
□(季)基準利率 □(月)定儲利率指數
□(季)定儲利率指數 □固定利率
□ 機動利率 %加 %計
算,合計為年利率 %,按日計息。
二、例外條件:因「提供貸款抵押之不動產遭政府徵收或天災毀損並取得證明文件」、「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
取得證明」或「乙方主動要求還款」致須提前還款者,則不適用第一項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之約定。
第二條 保險保障型房貸條款:
一、 甲方向乙方申辦房屋貸款時,乙方已提供「一般房貸」與「保險保障型房貸」等二種不同房貸方案供甲方
選擇,甲方已充份瞭解並同意選擇「保險保障型房貸」;其保險種類、保險理賠金清償之範圍、順序及保險
契約撤銷時效等約定事項,悉依保險契約相關文件之約定。
二、 保險費由甲方負擔。保險費之繳交有下列兩種方式:
□(一)現金繳納,由甲方臨櫃存(匯) 繳予保險公司;
□(二)融資繳納,甲方知悉並同意如向 乙方申請融資躉繳保險費,甲方同意於款項撥付後,授權乙方得由
本借款契約書貸款分項額度第五項約定交付帳戶內,授權乙方得免憑甲方本人之提取款憑證及存摺逕
行扣抵該筆躉繳保險費新臺幣 元整,繳予保險公司。本特別約定條款,毋
庸另憑該帳戶之原留印鑑為之。
三、 甲方同意於 乙方申貸之貸款(含保費貸款)完全清償前,保險契約發生自始不成立、無效、或契約終止或
解約等情事時,保險公司給付之解約金應優先清償保費貸款,惟保險公司所給付之解約金不足清償保費貸
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貸款相關費用時,甲方應立即補足差額一併清償。
四、 甲方瞭解並同意選擇乙方「保險保障型房貸」房貸專案時,須配合辦理另立保險契約及附屬文件相關事
宜,且保險承保與否及保險契約條件如何,悉以保險公司最後決定為準,概與 乙方無涉。
第三條 委託代償前順位貸款條款:
一、本件借款所提供予乙方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之不動產業已設定前順位抵押權予金融機構,甲方同意並授權乙
方於抵押權設定完成後,先以甲方獲貸之款項,由乙方逕行無摺提領/轉帳所需金額,代為清償下列借款,無
需向甲方補徵提取款憑證及存摺,本人對此等提領款項完全承認,代償金額以清償日乙方與前貸借款銀行確
認之金額為準:
行 庫 名 稱
代 償 帳 號
戶 名
銀行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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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核貸總額高於代償前貸借款銀行所需償還之貸款餘額時,甲方同意就該差額部份於乙方認為必要時,得
以圈存方式限制動用,俟確認乙方已成為擔保物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後,方予以解除。另圈存金額仍按各貸款
分項額度約定之貸款利率計付貸款利息。
三、關於前貸借款銀行抵押權之塗銷登記,甲方隨時應乙方之要求配合辦理各項相關手續,並願意無條件負責取
得前貸借款銀行之該抵押權清償證明書交予乙方或授權由乙方直接向前開銀行取得,以便辦理該抵押權之塗
銷登記。無論任何原因,致乙方無法取得該第一順位抵押權之登記時,甲方同意當立即負責解決或應無條件償
還乙方代償之全部款項及費用,並負損害賠償之責等。
第四條 抵押擔保物有無租賃、占有條款或無償供他人使用【擔保物提供人】:
□一、擔保物提供人切結本件抵押擔保品於提供及辦妥設定抵押權時,確無任何租賃關係或被第三人占有情事。
借款期間亦不將其全部或一部拆除或其他足以減少該擔保品價值之一切行為,如有違反,致乙方受有損害,
願負一切賠償責任及詐欺刑責。
□二、本件抵押擔保物現出租與 使用,擔保物提供人切結確實屬實,
並無虛偽造假情事。茲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乙份,供乙方存查。
□三、甲方及擔保物提供人切結本件抵押擔保品業與前所有權人或占有第三人達成協議完成點交,如有不實情事,
甲方同意立即無條件償還所貸全部款項及費用予乙方,如致乙方受有損害時,亦願負一切賠償責任及詐欺
刑責。
□四、本件抵押擔保物現由擔保品提供人無償供 使用,其與使用人間
並無出租、出典及類似租金、典價等給付對價之情事。
第五條 政府政策性優惠房貸條款:
□一、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切結
(一)甲方向乙方申請貸款自購住宅,願遵守一切規定,並保證甲方本人承貸之住宅及基地,如有轉讓當即主動
告知乙方,並自轉讓之日起終止利息補貼,如怠於告知,應賠償國宅基金所增加支付之利息補貼金額,並
自轉讓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購置住宅,甲方同意所具切結如有不實違反上項情事者,願負法律
上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二)本借款利息扣除省(市)政府補助之利息後,其餘差額應由甲方自行負擔。惟甲方違反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
宅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或遇政府預算不能編列等因素,不予補貼利息,經省(市)政府通知乙方終止補
貼利息時,甲方應自行負擔全額利息。
□二、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切結
(一)甲方如有重複申貸或違反「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規定」第五點第七款及第十點規定之情事,
由乙方依規定取消本專案貸款借款資格,並追溯自貸款撥款日起,將貸款利率改按乙方一般購屋貸款利率
計息。
(二)甲方如未繳納貸款本息達六個月以上,列入逾期催收者,不再予以補貼利息。乙方於處分擔保品清償貸款剩
餘金額後,國庫應追索未繳納本息起始日至轉催日止(一百八十日)所申請之補貼利息;如處分擔保品之所
得,不足清償借款人積欠之貸款餘額者,國庫不追索補貼利息。前項催收戶轉回正常戶者,自轉為正常戶起
始日起續予補貼利息。
第六條 自用住宅貸款特約條款:
自用住宅貸款債權,訂有甲方分期清償,一期遲延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即加速條款)
者,於符合下列各款條件時,乙方不得行使加速條款實行其擔保物權人之權利:
(一)甲方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提出協商請求或調解聲請之日,同時以書面提出願依本貸款契
約條件分期償還之清償方案。
(二)前款清償方案之條件如下:
1.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於剩餘年限按期平均攤還。
2.積欠之本金,仍依原貸款契約約定利率按期計付利息。
銀行 分行
銀行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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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方遲延履行本貸款契約分期償還之期數未逾二期。
甲方如於剩餘年限依原契約條件正常履約顯有重大困難者,得向乙方申請延長還款期限。經乙方審核確有上
開情事者,於徵得丙方書面同意後,得延長其還款期限至六年,另於延長之期限內,甲方仍應就本金部分依
原契約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本條第一項所稱自用住宅,係指甲方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
供居住使用者。所稱自用住宅貸款債權,係指甲方為建造或購買自用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自
用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自用住宅設定擔保向乙方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第七條 擔保物權連結條款:(本條款適用於購屋貸款)
甲方或丙方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予乙方時,該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本貸款契約之債務。但甲方因未來需求,經
擔保物提供人另以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註:本條約定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本貸款契約之債務,日後如有需求時,須另行設定抵押權,將增加設定費用
及延後撥款時間)
第八條 核准前對保特別約定事項:
一、甲方及丙方知悉於簽立本契約並依約為借款時,尚有條件未經乙方有權核准層級核可,甲方及丙方同意本借
款契約內所載條件須經乙方有權核准層級核可,本借款契約方生效力,乙方並保有核准本借款及條件之權利,
不因本借款契約之事前簽立而對甲方及丙方負有任何承諾義務。
二、甲方及丙方知悉且同意,如乙方核可借款,一經乙方按約定通知實際撥款金額、日期及核准之期間、利率、還
款條件後,本借款契約即行生效,甲方及丙方絕無異議。倘貸款申請未蒙乙方核可,則甲方及丙方所簽之相
關契據、票據、約定書等文件,失其效力。
第九條 登記規費:
甲方及抵押權人提供之擔保品如需辦理登記、設定擔保或其他手續者,甲方應自行負責辦理或委託經雙方同意之
專業代書辦理。擔保物之稅捐、修理及其一切費用亦均由甲方負擔。
第十條 DBR22 倍條款:
本借款於完成授信訂約後,乙方於撥款時,倘經再次查詢聯徵中心後,發現甲方有其他新增核准應計入 DBR22 倍
規範之授信額度,甲方同意乙方保留核貸與否之權利。
第十一條 法拍屋代墊尾款貸款條款:
一、甲方同意就自法院拍賣取得之不動產,先行由乙方以無擔保放款方式承貸,待取得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
轉證明書同時,授權由乙方指定之代書辦理過戶及以乙方為首順位之抵押權設定,待設定完成時即改貸為房
屋擔保借款,並清償前項無擔保借款;期間不得以未點交完成或其他理由延遲辦理上開程序;另於上項程序
辦妥後若未於乙方改貸房屋擔保借款時,除立即償還無擔保借款外並願依前項無擔保借款金額加付 %
違約金。
二、甲方知悉如未依前項約定徵提擔保物並未於二個月內設定擔保物權予乙方時,則該筆個人無擔保貸款餘額將
計入主管機關所定 DBR22 倍規範之貸款餘額中,經乙方重新核算後如甲方於全體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已超
過DBR22 倍時,應配合乙方收回本金,且 DBR22 倍並可能影響甲方持有信用卡、現金卡使用及申辦其他貸
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
第十二條 員工優惠貸款條款:
甲方知悉並同意本案屬乙方提供之員工優惠貸款專案,如甲方日後離職或經核准留職停薪或退休時應依一般借款
人身分重新核定利率及變更授信用途,不得適用優惠貸款條件,並於離職或經核准留職停薪或退休時,另簽訂增
補契約。
第十三條 其他個別商議條款:
前列第□一條□二條、□三條、□四條、□五條、□六條、□七條、□八條、□九條、□十條、□十一條、
□十二條、□十三條條款內容及及第肆章一般條款之第一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三項(五)、(六)、(七)、
(八)、(九)款係經個別商議,借款人、(連帶)保證人、擔保物提供人完全知悉、瞭解並同意遵守。
借款人簽章: (連帶)保證人簽章:
擔保物提供人簽章:
第15 頁,共 24 頁
本借款契約書由貴行及借、保人各執一份為憑
第肆章、一般條款
★第一條 加速條款:
一、甲方對乙方任一貸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
二、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得隨時減少對甲方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
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民事更生或清算、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二)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三)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四)因死亡而全部繼承人為拋棄繼承時。(本條為個別商議條款)
三、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乙方事先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或經通知未改善者,乙方得停止可動用之餘
額(乙方並有權視甲方之情況決定是否恢復正常使用),或減少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
(二)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三)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符時。
(四)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時。
本條第二項第(四)款及下列各款為個別商議條款,由甲方及丙方於第三章個別商議條款末簽章生效:
(五)使用之票據有存款不足退票之情事者。
(六)於金融機構有債務逾期之情形者。
(七)提供不實財務報告、資料或有所隱匿之情事者。
(八)不履行或違背本契約或與乙方簽訂之同意書、切結書及其它契約之約定者。
(九)丙方如有本條第二項第(一)~(三)款或本項第 (二)、(四)~(八)款情形之一或死亡時或提出終止保證責任,
經乙方訂相當期限,請求甲方提供、更換、追加擔保品或保證人,未於所訂期限內完成者。
如甲方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仍願依約履行者,乙方同意不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但甲方之繼承人未依
約履行或依法聲請法院進行限定繼承清算程序者,乙方將主張視為全部到期。(本條款適用於購屋貸款)
★第二條 抵銷條款:
一、甲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本借款契約書第肆章第一條有關加速條款之情事
規範,主張任一借款提前到期時,不問債權債務之期間如何,乙方得將甲方及丙方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
乙方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甲方之存
款及其對乙方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乙方對丙方不得行使抵銷權。
二、乙方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及丙方,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
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甲方對乙方之債權先抵銷,丙方對乙方之債權於乙方對甲方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三、甲方及丙方了解並同意甲方及丙方與乙方簽訂之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係以甲方及丙方與乙方簽訂之任何契
據產生任何違約情事,並經乙方依約主張減少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權利,為解除條件,
一旦任何契據有違約情事發生,則前述之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當然失其效力,乙方應立即返還該支票存款戶
所餘存之款項,並將所應返還之款項逕行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
四、甲方及丙方同意寄存於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之一切債權,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縱其清償期尚未屆至,
乙方得以行使抵銷權:(一)法令有禁止抵銷之規定者。(二)當事人有約定不得抵銷者。(三)基於無因管理
或第三人因交易關係經由委任乙方向借款人付款者。
第三條 抵充順序條款:
甲方所提出之給付或經乙方依約定自動轉帳取償之款項或乙方處分擔保物所得價金或(及)抵償金額,如不足清償
或抵充甲方所負全部債務時,乙方得依各項費用(包括乙方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違約金、遲延利息、利息及本金
之順序抵充。
★第四條 還本付息方式之查詢:
乙方應提供甲方貸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乙方應告知網路或其他查詢方式。
第16 頁,共 24 頁
本借款契約書由貴行及借、保人各執一份為憑
第五條 貸款計息方式:
貸款計息方式係按年利率計算,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按日計息,以每日最終放款餘額(屬
透支/融資產品以每日最高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日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第六條 利率調整之通知:
一、乙方應於承作基準(依各貸款分項額度所載明,如: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 15 日(不得超過十五日)內將調整後
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告知甲方。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
利息或違約金;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
二、前項告知方式,乙方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雙方約定佐以下列方式告知,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
式為之:
□存摺登錄:於甲方辦理借款本息自動扣繳之存摺登錄,甲方同意屆時自動登摺收受前開訊息。
□簡訊通知:依甲方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發送簡訊通知,甲方同意屆時自動收受前開訊息,如有變更,應即
以書面通知乙方。
□電子郵件:依甲方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為告知方式,甲方同意屆時自動收受前開訊息,如有變更,應即以
書面通知乙方。
(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三、乙方調整利率承作基準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貸款按調整後貸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
表。
四、各貸款分項額度依第八項第(二)款個別約定利息計付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第七條 授信憑證:
甲方及丙方對乙方所負之各宗債務,其授信契據如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時,除乙方帳簿、傳票、電腦製作
之單據、債權憑證、往來文件之正影本、縮影本等記載,經甲方或丙方證明確有錯誤,乙方應更正者外,甲方及丙
方對前述簿具文件之記載,均願如數承認,並依其規定履行債務,且同意一經乙方通知,即向乙方補立契據供乙
方收執。
第八條 委外事項之約定:
一、甲方及丙方同意,乙方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之「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將包括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維護,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
作業;代收帳款作業;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各項貸款行銷業務;應收債權之催收作業;委託代書處理之
事項,及委託其他機構處理因債權承受之擔保品等事項;車輛貸款逾期繳款之尋車及車輛拍賣;鑑價作業…
等委託他人處理並由受託機構協助乙方處理甲方及丙方之個人資料。
二、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
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三、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
方或丙方權利者,甲方或丙方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
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九條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條款:
一、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及丙方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
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甲方及丙方 □不同意(甲方或丙方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借款服務)□同意(二者擇一勾選;未勾
選者,視為不同意)乙方得將甲方及丙方與乙方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
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乙方經甲方及丙方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甲方及丙方與乙
方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甲
方及丙方。
三、甲方或丙方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
方式通知甲方或丙方,且甲方或丙方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乙方應即提供甲方或丙方該等資
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第十條 債權信託、讓與或設質:
一、甲方及丙方同意乙方對甲方之債權(含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及依本契約書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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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利息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連同各項抵押權及保險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信託、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因
債權信託、轉讓或設質致須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或變更保險受益人時,甲方及丙方一經乙方通知應即配合辦
理,絕無異議。
二、甲方及丙方同意乙方為前項債權信託、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時,得以公告方式取代通知甲方及丙方。並同意
乙方得為前項債權信託、轉讓或設質之目的,將甲方及丙方債務相關資料提供予該債權受託、受讓及質權人
及債權鑑價查核人。
第十一條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條款:
甲方同意乙方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頒布之「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第四條第十四、第十
五款規定,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得隨時拒絕業務往來、逕行終止業務關係,或暫時停止交易、暫
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一、甲方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
子或團體,乙方得隨時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
二、甲方應持續配合本行定期審視、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
目的或資金來源說明,如不配合者,乙方得隨時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三、不違反相關法令情形下,乙方如得知或必須假定往來資金來源自貪瀆或濫用公共資產時,應不予接
受或斷絕業務往來關係。
★第十二條 委外催收:
一、甲方如發生遲延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
方與丙方。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
相關事項。
二、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乙方營業場所及網站。
三、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甲方或丙方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
第十三條 住所變更之告知:
甲方及丙方之住所或通信處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之營業所如有變更,應以書面或網站公告方
式告知甲方及丙方。
第十四條 擔保物及憑證返還或更換
持有乙方發給甲方(或丙方)之擔保物收據、保管證,向乙方請求返還或更換擔保物及其有關文件者,均視為甲方(或
丙方)之代理人,乙方得准予返還或更換之。
本件借款甲方或丙方留存於乙方之印鑑圖式,係作為甲方或丙方為意思表示之證明文件。日後就本件借款相關事
項如有用印必要,均應以該印鑑為憑。
第十五條 廣告責任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廣告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十六條 服務管道:
甲方及丙方如對本契約有疑義時,可逕與乙方服務專線聯絡。乙方服務管道如下:
電話:(02)2272-6866(服務時間:24 小時) 傳真:(02)2958-7268 其他:
電子郵件信箱:https://www.bop.com.tw/CustomerService/ContactUsPre
網址: http://www.bop.com.tw
第十七條 合意管轄:
本借款契約涉訟時,各方同意以乙方總行所在地或業務往來之分行所在地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
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八條 本契約書條款如較「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書應記載事項」所訂標準更有利於借款人者,從其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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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註
★第一條 基準利率說明:
一、基準利率係由「指標利率」加「一定比率」組合而成。
二、「指標利率」為「三個月平均隔夜拆款利率」,取樣以中央銀行每月所公佈新聞稿之前一月金融業隔夜拆款利
率全月加權平均利率取前三個月之簡單算術平均數值(小數點第三位起四捨五入至第二位)為「指標利率」。
三、一定比率=(乙方資金成本率+乙方作業成本率)×0.5+風險成本率 (小數點第三位起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以每
年二、五、八及十一月之末日為基準日計算。
四、基準利率取樣日期與利率有效日如下表:
(月)基準利率為每月定期調整一次
(季)基準利率為每三個月定期調整一次
取樣期間
12 月、1月、2月
3月、4月、5月
6月、7月、8月
9月、10 月、11 月
利率生效日
3月20 日
6月20 日
9月20 日
12 月20 日
利率有效日
3月20 日至 6月19 日
6月20 日至9月19 日
9月20 日至 12 月19 日
12 月20 日至 3月19 日
如上述基準利率生效日逢例假日時(排除重大不可抗力之因素,如颱風、地震…等), 則以次一營業日為生效日。
五、若有不可抗力之突發因素,致乙方基準利率與正常利率水準產生偏離狀況,乙方得於十天前,於乙方之營業場
所、乙方網站或報章雜誌公告後,變更基準利率結構及調整頻率。
★第二條 定儲利率指數說明:
一、定儲利率指數構成為參考下列十家銀行一年期定儲存款一般固定利率之平均利率,包含:台銀、合庫、土銀、
一銀、彰銀、華銀、台灣企銀、國泰世華銀、兆豐國際銀、台北富邦銀等十家本國銀行。
二、為保障客戶權利,排除不理性牌告調整。每次取樣時,排除此十家銀行中,利率最高兩家以及最低兩家銀行,
以剩餘之六家銀行為取樣銀行。定儲利率指數之選取以新利率生效日前 7天當天中午 11 點30 分中央銀行公
告之一年期定儲利率(以中央銀行網站當日公告之資訊為主)算數平均數為基礎(小數點第三位起四捨五入至
第二位),取樣日如逢假日以前一營業日取樣之利率為基準。
三、定儲利率指數取樣日期與利率有效日如下表:
(月)定儲利率指數為每月定期調整一次
取樣期間
每月 13 日至 19 日
利率生效日
每月 20 日
利率有效日
當月 20 日至次月 19 日
(季)定儲利率指數為每三個月定期調整一次
取樣期間
3月13 日至3月19 日
6月13 日至 6月19 日
9月13 日至 9月19 日
12 月13 日至 12 月19 日
利率生效日
3月20 日
6月20 日
9月20 日
12 月20 日
利率有效日
3月20 日至6月19 日
6月20 日至 9月19 日
9月20 日至12 月19 日
12 月20 日至 3月19 日
如上述定儲利率指數生效日逢例假日時(排除重大不可抗力之因素,如颱風、地震..等),則以次一營業日為生
效日。
四、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及丙方同意乙方得全權逕行更改定儲利率指數之參考銀行,並另行逕指定其他本國銀行
代之。
(一)參考銀行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形之
一者。
(二)參考銀行的短期債信評等低於中華信評twB。
(三)參考銀行停售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產品。
五、於重大不可抗力因素發生,以致於乙方定儲利率指數明顯偏離市場利率水準時,乙方得於十天前,於乙方之
營業場所、乙方網站或報章雜誌公告後,逕自將定儲利率指數更改為基準利率,並依當時乙方提供之同性質
產品之優惠利率繼續承作。
此致
取樣期間
前三個月之隔夜拆款平均利率
利率生效日
每月 20 日
利率有效日
當月 20 日至次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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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對保欄
對保人
對保日期/地點
借 款 人(甲方):
身分證字號:
戶籍住址:
日期: 年 月 日
時間:
地點:
照會人
日期: 年 月 日
時間:
第 條貸款分項額度保證人:
□一般保證人/□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住址:
本借款如屬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之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貸
款,如為強化自身信用條件或未提供足額擔保,基於授信條件補強,經借
款人主動提出者,得徵提一般保證人。
對保人
對保日期/地點
日期: 年 月 日
時間:
地點:
照會人
日期: 年 月 日
時間:
第 條貸款分項額度保證人:
□一般保證人/□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住址:
本借款如屬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之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貸
款,如為強化自身信用條件或未提供足額擔保,基於授信條件補強,經借
款人主動提出者,得徵提一般保證人。
對保人
對保日期/地點
日期: 年 月 日
時間:
地點:
照會人
日期: 年 月 日
時間:
乙 方: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董事長 謝娟娟
公司統編:16093877
地 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 68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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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結果浮貼處
身 分 證 黏 貼 處
第21 頁,共 24 頁
本借款契約書由貴行及借、保人各執一份為憑
本契約正本壹式 份,由甲乙雙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執乙份為憑。
貸款文件交付簽收單
借款人:
應於十個營業日內親自至乙方承辦營業單位領取本契約及貸款攤還
表,如逾期未親自領取,乙方得將本契約以掛號方式郵寄予借款人
於本契約所留存之戶籍地或 。
乙方取得掛號回執後視為已交付本契約。
交付
方式
□親領 □郵寄
簽名或
蓋章
□保證人/□其他關係人:
應於十個營業日內親自至乙方承辦營業單位領取本契約,如逾期未
親自領取,乙方得將本契約以掛號方式郵寄保證人於本契約所留存
之戶籍地或 。
乙方取得掛號回執後視為已交付本契約。
交付
方式
□親領 □郵寄
簽名或
蓋章
□保證人/□其他關係人:
應於十個營業日內親自至乙方承辦營業單位領取本契約,如逾期未
親自領取,乙方得將本契約以掛號方式郵寄保證人於本契約所留存
之戶籍地或 。
乙方取得掛號回執後視為已交付本契約。
交付
方式
□親領 □郵寄
簽名或
蓋章
□保證人/□其他關係人:
應於十個營業日內親自至乙方承辦營業單位領取本契約,如逾期未
親自領取,乙方得將本契約以掛號方式郵寄保證人於本契約所留存
之戶籍地或 。
乙方取得掛號回執後視為已交付本契約。
交付
方式
□親領 □郵寄
簽名或
蓋章
□保證人/□其他關係人:
應於十個營業日內親自至乙方承辦營業單位領取本契約,如逾期未
親自領取,乙方得將本契約以掛號方式郵寄保證人於本契約所留存
之戶籍地或 。
乙方取得掛號回執後視為已交付本契約。
交付
方式
□親領 □郵寄
簽名或
蓋章
雙 掛 號 回 執 聯 黏 貼 處
第22 頁,共 24 頁
本借款契約書由貴行及借、保人各執一份為憑
房 屋 貸 款 撥 款 委 託 書
一、立委託書人 (即借款人)提供座落於 縣
市 鄉鎮
市區 路
街 段 巷 弄
號之 樓
室之房屋及其持分基地,於民國 年 月 日向 貴行申請購屋貸款新臺幣
元整。在貴行實際核准貸款金額範圍內,茲委託 貴行於房屋產權移轉登記完竣及抵押權已設定予貴
行,且房屋買賣契約訂有交屋保留款之情形下,依下列各項撥付方式之( )項辦理撥付,所衍生之
各項費用概由立委託書人負擔。
□(1)將 貴行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悉數撥(匯)入房地出售人 設於 銀行 分
行存款第 號帳戶。
□(2) 將 貴行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悉數撥(匯)入 銀行 分行第
號履約保證/保管專戶。
□(3) 於 貴行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範圍內,撥(匯)入 銀行 分行第
號帳戶(還款專戶),以清償房地出售人前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貸款,俟前順位抵押權塗銷貴
行取得第一順位抵押權後,將剩餘款項悉數撥(匯)入 銀行 分行第
號,房地出售人所開立或指定之履約保證/保管專戶。
□(4)其他撥付方式: 。
二、本委託書經簽立交付貴行後,如有發生下列情事之一時,立委託書人得以書面通知貴行撤銷、解除或
變更本撥款委託,並得請求貴行暫緩或停止撥付貸款予第一點約定之帳戶。
(1)房屋有輻射鋼筋。
(2)房屋有未經處理之海砂。
(3)房屋有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
(4)建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曾發生兇殺或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之情事。
(5)其他約定之情事: 。
三、款項依第一點約定方式撥付後,即視同立委託書人已合法受領,絕無任何異議,並保證按期繳付貴行
本息,且立委託書人同意不得以有關房屋買賣所生任何糾紛而否認對貴行貸款之債務。
四、上開委託事項恐口說無憑,特立本撥款委託書為據。
此 致
板信商業銀行
立委託書人(即借款人): (簽章)
身分證編號:
地址:
電話:
房地出售人: (簽章)
身分證編號: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23 頁,共 24 頁
本借款契約書由貴行及借、保人各執一份為憑
本 票
憑票准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無條件支付
板信商業銀行 或其指定人
新臺幣
並約定遵守事項如左:
一、利息
(一)本票據利息自發票日起依 為利率依據(目前為 %加年利率 %
計算),合計為年利率 %按日計息;
嗣後□隨利率依據調整而調整計算
□固 定 計 息。
(二)本票據利息自到期日起六個月內,按前開約定利率加計一成計付利息;另自到期日起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另按前開約定利率加計二成計付利息。
二、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並免除票據法第八十九條之通知義務。
三、付款地:
發票人: 簽章
住 所:
發票人: 簽章
住 所:
發票人: 簽章
住 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授 權 書
立授權書人共同簽發上開本票乙紙交予 貴行收執。惟因事實需要,付款地、到期日及利率未予
填載,為此立具授權書,授權 貴行或 貴行之代理人、僱用人,得隨時依事實需要自行填載付款
地、到期日及利率以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本項授權不可撤回且不得為任何限制。
此致
板信商業銀行 台照
立授權書人: 簽章
立授權書人: 簽章
立授權書人: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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