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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借款契約書由貴行及借、保人各執一份為憑
第五條 貸款計息方式:
貸款計息方式係按年利率計算,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按日計息,以每日最終放款餘額(屬
透支/融資產品以每日最高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日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第六條 利率調整之通知:
一、乙方應於承作基準(依各貸款分項額度所載明,如: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 15 日(不得超過十五日)內將調整後
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告知甲方。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
利息或違約金;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
二、前項告知方式,乙方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雙方約定佐以下列方式告知,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
式為之:
□存摺登錄:於甲方辦理借款本息自動扣繳之存摺登錄,甲方同意屆時自動登摺收受前開訊息。
□簡訊通知:依甲方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發送簡訊通知,甲方同意屆時自動收受前開訊息,如有變更,應即
以書面通知乙方。
□電子郵件:依甲方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為告知方式,甲方同意屆時自動收受前開訊息,如有變更,應即以
書面通知乙方。
(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三、乙方調整利率承作基準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貸款按調整後貸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
表。
四、各貸款分項額度依第八項第(二)款個別約定利息計付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第七條 授信憑證:
甲方及丙方對乙方所負之各宗債務,其授信契據如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時,除乙方帳簿、傳票、電腦製作
之單據、債權憑證、往來文件之正影本、縮影本等記載,經甲方或丙方證明確有錯誤,乙方應更正者外,甲方及丙
方對前述簿具文件之記載,均願如數承認,並依其規定履行債務,且同意一經乙方通知,即向乙方補立契據供乙
方收執。
第八條 委外事項之約定:
一、甲方及丙方同意,乙方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之「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將包括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維護,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
作業;代收帳款作業;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各項貸款行銷業務;應收債權之催收作業;委託代書處理之
事項,及委託其他機構處理因債權承受之擔保品等事項;車輛貸款逾期繳款之尋車及車輛拍賣;鑑價作業…
等委託他人處理並由受託機構協助乙方處理甲方及丙方之個人資料。
二、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
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三、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
方或丙方權利者,甲方或丙方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
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九條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條款:
一、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及丙方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
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甲方及丙方 □不同意(甲方或丙方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借款服務)□同意(二者擇一勾選;未勾
選者,視為不同意)乙方得將甲方及丙方與乙方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
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乙方經甲方及丙方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甲方及丙方與乙
方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甲
方及丙方。
三、甲方或丙方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
方式通知甲方或丙方,且甲方或丙方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乙方應即提供甲方或丙方該等資
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第十條 債權信託、讓與或設質:
一、甲方及丙方同意乙方對甲方之債權(含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及依本契約書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