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准駁參考例句
臺北縣樹林地政事務所 編製
96年9月26日
壹、前言
因應民法修正之擔保物權編抵押權部分將自本(96)年9月28日施行,關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書寫內容疑慮仍多,本所僅就近日查閱法務、地政及金融等機關之修法論述及契約約定規範編製審查原則如下,如有未盡妥適或未符法制者,希請各界指正。
貳、普通抵押權
欄 位 名 稱 | 可 受 理(○) | 不 受 理(Ⅹ) | |
(7)(15) 限定擔保債權金額 ※本欄各抵押物限定擔保債權金額之合計數額得不等於第(18)欄擔保債權總金額。 ※審查不必逐筆棟累計 | 新台幣700萬元整 | 共同擔保詳如債權總金額欄 | |
共同擔保新台幣○○元整 | |||
(8)(16)流抵約定 |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押 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 | 有 | |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押物之2/3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所指定之第三人 | 有約定 | ||
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 | |||
(18)擔保債權總金額 ※第(7)(15)欄限定擔保債權金額各抵押物限定擔保債權金額之合計數額得不等於本欄擔保債權總金額。 ※審查不必核對本欄金額累計與第(18)欄總金額是否相符。 | 新台幣○○元整 | ||
債權額新台幣○○元整 | |||
共同擔保新台幣○○元整 | |||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押物之全部(或應有部分之一部分,如1/2、2/3等)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所指定之第三人)。 | |||
(19)擔保債權總類及範圍 | 民國○年○月○日之金錢消費借貸 | ||
可擔保多項債權,惟應條列清楚,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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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保債權確定期日 | 最高限額抵押權專屬欄位,本處無意義,請逕以斜線刪除之。 | ||
(21)債務清償日期 | 民國○年○月○日 | 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債務清償日期 | |
(22) 利息(率) ※利率之約定,務必明確,須於客觀上足使第三人得知其利息之計算方法。 | 按年利率4%計算 |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
(23)遲延利息(率) ※利率之約定,務必明確,須於客觀上足使第三人得知其利息之計算方法。 | 每萬元每日新台幣2元 | ||
(24)違約金 | 每萬元每日新台幣4元 | ||
(25)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 | 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 |
參、最高限額抵押權
欄 位 名 稱 | 可 受 理(○) | 不 受 理(Ⅹ) |
(7) (15) 限定擔保債權金額 ※審查不必核對本欄金額累計與第(18)欄總金額是否相符。 | 新台幣○○元整 | 共同擔保詳如債權總金額欄 |
(8)(16)流抵約定 ※因事涉未來抵押物之處分約定,應由立約雙方儘可能協議清楚。(96.9.20內政部) |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 | 有 |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押物之2/3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所指定之第三人。 | 有約定 | |
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 | ||
(18)擔保債權總金額 ※第(7)(15)欄限定擔保債權金額各抵押物限定擔保債權金額之合計數額得不等於本欄擔保債權總金額。 ※審查不必核對本金額與第(7)(15)欄逐筆棟累計金額是否相符。 | 新台幣○○元整 | |
共同擔保新台幣○○元整 | ||
共同擔保最高限額新台幣○○元整 | ||
(19)擔保債權總類及範圍 ※否定「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效力,當事人間約定之債權範圍標準,必須具備「實質之限定性與客觀之明確性」,始為合法。
| 民國○年○月○日之金錢消費借貸 | 96年7月16日至118年7月15日止所生之債權 ※僅有形式上之限定,未符實質限定性原則。(96.9.16謝在全大法官) |
96年7月14日所定之鋼材供應契約 (96.7.16謝在全大法官) | 商業交易關係 或商業契約 ※僅有形式上之限定,未符實質限定性原則。(96.9.16謝在全大法官) | |
存戶與銀行間訂立之透支契約、票據貼現貸款契約、支付計算契約、行紀間以及批發商與零售商間連續供應商品、繼續買賣關係或一定種類之交易。 (96.7.16謝在全大法官) | 500萬元以上之債權關係 ※僅有形式上之限定,未符實質限定性原則。(96.9.16謝在全大法官) | |
基於票據所生權利 (96.7.16謝在全大法官) | 書面之契約關係 ※僅有形式上之限定,未符實質限定性原則。(96.9.16謝在全大法官) | |
基於本票(或支票,或兩者兼具)所生權利 (96.7.16謝在全大法官) | 商業契約 ※上述只是「法律關係」之約定,未符擔保債權性質「一定法律關係」之需求。 | |
債務人甲工廠排水污染所生損害賠償債權
(96.7.16謝在全大法官) | ||
年○月○日訂購白米 年○月○日訂購便當 (96.9.20法務部) | ||
依民國○年○月○日止訂立之貸款契約所生之一般性借款、信用借款、票據、保證及代墊款等債權。 (陳怡利地政士) | 民國○年○月○日止 ※以上字樣屬期間連續性約定,有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性質,擬不受理。 | |
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額內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信用卡消費款及其他與授信有關之債務(概括約定─ 不准出現之字樣)包括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對債權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之債權。 (黃志偉老師) | 左列框線概括性約定字樣及其他與授信有關之債務 ※上述約定已屬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法應禁止約定,故不受理。 | |
擔保物提供人所提供之本抵押物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等債務及其他有關債務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行使抵押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即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以內之清償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及強制執行費用之給付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之賠償。(梁子深地政士) | 左列框線概括性約定字樣其他有關債務 ※上述約定已屬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法應禁止約定,故不受理。 | |
擔保物提供人所提供之本抵押物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包括總行及各分支機構)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行使抵押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及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本金最高限額以內之清償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及強制執行費用之給付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之賠償。 (96.9.26桃園縣八德地所) | 債權本金最高限額字樣依法不合。 ※按修正擔保物權法僅承認一切債務內含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法不得約定為本金款項以外均外加之債權本金最高限額,應請補正刪除之。 | |
(20)保債權確定期日 | 民國○年○月○日 | 中秋節後第10天 ※看似明確,但極易發生時間計算時始日否計入之解讀爭議,故登記實務不受理。 (96.9.20內政部) |
(21)債務清償日期 |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債務清償日期 | |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 ||
(22) 利息(率) ※約定內容依法當然屬債權擔保範圍,本欄可無須另行約定登記。(法務部、謝在全大法官) |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 ||
(23)遲延利息(率) ※約定內容依法當然屬債權擔保範圍,本欄可無須另行約定登記。(法務部、謝在全大法官) | 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
按利率計算外逾期在6個月內按原利息加10%超過6個月按原利息加20%(陳怡利地政士) | ||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 ||
(24)違約金
|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 |
按利率計算外逾期在6個月內按原利息加10%超過6個月按原利息加20% (陳怡利地政士) | ||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 ||
(25)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 |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當然為債權擔保,無須另行登記。) | |
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