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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別  條  款 
一、擔保物如有應為抵押權設定或變更登記者,其設定登記或變更登記規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 
二、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同意乙方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將對甲方之債權(含該債權之擔
保及其他從屬權利)信託或讓與第三人時,得以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之公告方式取代債權讓與之通
知。 
三、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同意乙方為債權讓與需要之特定目的,得將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
人)債務相關資料提供予該債權受讓人及債權鑑價查核人,惟乙方應督促該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個
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四、本契約書上之簽名及印鑑,皆為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同時親自為之,嗣後甲方如與乙方有授
信往來,悉憑簽名或印鑑任擇一式,即生效力。 
五、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特此聲明於民國    年    月    日攜回本契約詳細審閱(契約審閱期間
至少五日),並已充分瞭解其內容後始簽章。 
六、甲方同意支付本借款開辦手續費新臺幣       元及信用查詢費新臺幣       元,其後甲方如有就本借
款申請續約、變更授信條件(包括調降利率、更換保證人或擔保品、展延寬限期或借款期限等)、貸款餘
額證明書或補發抵押權塗銷同意書,甲方並同意支付乙方續約作業費新臺幣        元、變更授信條件
手續費新臺幣      元、證明書費用新臺幣       元及補發費用新臺幣       元。本借款所提供服務
項目收費標準,其後如有調整或變更時,甲方同意乙方得於其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以代通知,甲方同意
適用修改後之各項收費項目、標準及約定事項,並受其拘束。 
七、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同意乙方就債之履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申請評估代償甲方對乙方
所負債務之目的範圍內,乙方得提供甲方所負債務之總額,或依債務種類分別告知該貸款案尚待清償之
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等餘額予該第三人。 
個別商議條款: 
一、甲方已知悉負擔之利率及各項費用,且經核算總費用年百分率為    %(依「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
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計算,總費用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及日後總
費用年百分率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 
二、甲方同意於擔保品價值貶落致經乙方依銀行法第三十七條覈實鑑估後所估價值已無法足額擔保其貸款金
額時,一經乙方通知,甲方應立即補提乙方認可之擔保品或連帶保證人(或一般保證人);甲方若未依約
履行全部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於乙方通知或催告後經合理期間甲方仍無法回復原狀或履行義務時,乙方得
定相當期限請求甲方另行提供經乙方認可之擔保物,或隨時減少本借款之額度,或縮短本借款期限,或
主張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如乙方因而受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一)甲方怠於為擔保物投保或續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或以任何方式使保險契約提前終止或失效。 
    (二)甲方未經乙方事先之書面同意,將財產信託予第三人者。 
(三)擔保物提供人未經乙方事先之書面同意,就擔保物為處分或其他設定負擔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出
售、出租、出借擔保物,或將擔保物信託移轉予第三人,或自行或任由第三人在抵押之空地上營造
建築物(倘擔保物為空地者)或使擔保物毀損、滅失。 
四、本借款利率因適用乙方優惠利率,甲方同意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之
借款期間內,不得提前清償本金,否則乙方得依下列各款約定計收違約金,但因「提供抵押之不動產遭
政府徵收或天災毀損並取得證明」、「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或「乙方主動要求還款」致須
提前償還借款者,不在此限: 
(一)甲方自撥款日起一年內提前還款者(第一年還款),乙方得就甲方提前償還之本金按1% 計收違約金。
(二)甲方自撥款日起超過一年未滿二年內提前還款者(第二年還款),乙方得就甲方提前償還之本金按
0.5%計收違約金。 
五、本借款如為共同借款,甲方茲聲明各共同借款人就本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對乙方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六、一般條款第五條利率變動時雙方約定之告知方式,甲方同意如以簡訊通知或電子郵件告知時,以發出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