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三)甲方了解並同意與乙方簽訂有關支票存款之約定/契約,於甲方發生任何違約情事並經乙方依約主張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時自動終止,乙方並得將所應返還之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如甲方有他項財物存
於乙方,乙方均有權主張留置或抵銷。
(四)乙方前三款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同時乙方發給甲方之存款憑單、摺簿或其
他憑證,於抵銷之範圍內失其效力,如抵銷金額不足抵償甲方所負全部債務時,依第十條約定抵充之。
十、甲方對乙方負擔數宗債務時,如甲方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者,由乙方依法抵充之,並依各項費用(包
括乙方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違約金、利息(包括遲延利息)、原本之順序抵充,但乙方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前
述更有利於甲方者,則從乙方之指定。
十一、如甲方不依約履行責任而致生訴訟時,甲方同意,乙方為行使或保全對甲方之債權而支出之徵信費、倉儲費、
運輸費、律師費、訴訟費(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執行名義、查詢、強制執行、指界、測量、鑑價、警員差旅費、開
鎖及登報等相關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均由甲方負擔,但如經法院裁判乙方敗訴確定時,不在此限。上開收費
金額無法事先約定,惟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實際支出之費用明細。
十二、甲方所簽發借據及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之債權證書,如因天災事變、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
由,致有毀損、滅失時,或遇借據等債權證書被變造而乙方並無重大過失時,除乙方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
單據、其他憑證、往來文件或其影印、縮影本之記載經甲方證明確有錯誤,乙方應更正外,甲方對上述簿據文
件之記載,均願如數承認,並於債務到期時,將該項債務之各項費用、違約金及本息立即清償,或依照乙方意
旨於債務到期前,補正提供借據或其他債權證書,絕無異議。
十三、甲方自實際借用日至借款清償日止,每日應為擔保物向保險公司投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或乙方所要求之其
他保險(如信用保險、…等),其保險費由甲方負擔。如甲方怠於投保或續保時,乙方得代為辦理,所墊付之保
險費應由甲方立即償還,否則自墊付之日起,乙方得將墊付之保險費逕列入甲方所欠金額並按本契約之約定利
率計息。但乙方並無代為投保、續保或墊付保險費之義務,亦無須將未代為投保或續保之情事通知甲方,如於
未投保期間,因任何事故致擔保物毀損或滅失,即應由甲方及擔保物所有權人承擔一切損失,概與乙方無涉。
如於保險期間內擔保物不幸遭遇損失,保險公司無論因何事由拒絕或延遲或賠償不足時,甲方負責立即清償債
務本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各項費用,或另外提供乙方認可之擔保品,以為借款之擔保,絕不藉口意外損失
圖卸責任。
十四、甲方、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乙方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者,應立即以書面或甲乙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
方,如未為通知,當事人將有關文書於向本契約所載或最後通知對方之通訊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
視同已送達對方。
十五、凡持有乙方發給甲方之擔保物收據或保管證或甲方之留存印鑑,前往乙方請求返還或更換擔保物及其有關文件
者,均視為甲方之代理人,乙方得准予返還或更換之,但乙方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十六、甲方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
甲方及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
他相關事項。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乙方營業場所及網站。
若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甲方或保證人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
賠償責任。
十七、乙方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
第三人(機構)處理。
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
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
或保證人權利者,甲方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
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十八、貸款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乙方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甲方
現有卡片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徵中
心網站(www.jcic.org.tw)「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十九、甲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還本息或有借款條件第四條第(四)項、其他契約條款第八條有關喪失期限利益之情
事發生時,甲方同意授權乙方向政府稅務機關調閱其財產之課稅資料,並得自行或透過電子作業系統向地政機
關申請乙方所有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含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等全部謄本),並以本契約書作為授權之證
明。
二十、甲、乙雙方同意基於本借款所衍生之任何交易需簽具之契約、約定書、附件或附約等均為本契約之一部份,與
本契約具相同效力。
二十一、甲方同意乙方將本契約所生債權資產證券化或轉讓時,本債權逕自移轉讓與受託人或受讓人,及將前揭移轉
讓與情事刊登於乙方網站或於營業場所公告以代通知。
二十二、乙方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得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