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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之保單分紅利率應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頒布之保單分紅利率為基準,並於每月月初(第
一個營業日)於乙方公司網站(網址:www. transglobe.com.tw) 公告 調 整 之。
前二項之利息係按月計息,計算方式如下:
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一年〈含閏年〉
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
六、利率調整之約定及通知:
乙方得自甲方實際撥款之日起,每逢屆滿三個月後之第一個繳款日,依照當時乙方公告之保單分紅利率
加計約定之加碼碼數調整適用利率,惟如仍在約定固定利率期間內,則仍應以該期間之約定利率計算。
乙方公告調整保單分紅利率時,應將調整後之保單分紅利率於十五日內告知甲方,如未告知,利率調升時,仍按
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及延遲利息;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及延遲利息。
前項告知方式,乙方除於公司網站及受理借款業務之營業場所公告外,另得佐以書面通知甲方或登載於繳息通知
單等方式。
乙方公告調整保單分紅利率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適用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攤還表。
七、延遲利息 及 違 約 金
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原貸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貸款利率的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甲方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乙方按高於原貸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不得另外收取違約金。上開遲延期間之利息,乙
方按 計收,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貸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八、自用住宅 貸 款 特 約 條 款
自用住宅貸款債權,訂有甲方分期清償,一期遲延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即加
速條款〉,於符合下列各條款時,乙方不得行使加速條款而實行其擔保物權人之權利:
(一) 甲方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提出協商請求或調解聲請之日,同時以書面提出願依
本借款契約條件分期償還之清償方案。
(二) 前款清償方案之條件如下:
1. 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於剩餘年限按期平均攤還。
2. 積欠之本金,仍依原貸款契約約定利率按期計付利息。
(三) 甲方遲延履行本借款契約分期償還之期數未逾二期。
甲方如於剩餘年限依原契約條件正常履約顯有重大困難者,得向乙方申請延長還款期限。經乙方
審核確有上開情事者,於徵得保證人書面同意後,得延長其還款期限至六年,另於延長之期限內,
甲方仍應就本金部分依原契約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本條第一項所稱自用住宅,係指甲方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
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所稱自用住宅貸款債權,係指甲方為建造或購買自用住宅或為其
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自用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自用住宅設定擔保向乙方借
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九、債權保 全 暨 加 速 條 款
甲方對乙方任一貸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
甲方如有下 列情形 之 一,乙方 得 酌 情要求甲方另行提供經其認可之其他足資擔保債權之擔保品或縮 短借款 期
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但乙方依下列第(四)款至第(八)款之任一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
知甲方後,始生效力:
(一) 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民事更生或清算、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清理債務時。
(二) 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三) 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四) 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
(五) 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六) 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符時。
(七) 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時。
(八) 甲方或保證人為取得本借款,所為陳述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隱匿等違背誠信之行為,致乙方為
錯誤評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