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契約書(104/12修訂版)

pdf
287.05 KB
4 頁
user3900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第1頁/共4頁
借 款 契 約 書 104/12 修訂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借款人 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立約人 (即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與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合意約定
遵守下列各條款:
一、借款金 額 及 交 付 方 式
借款 金 額 新台幣 元整,並由乙方依下列方式之一撥款,作為借款之交付:
□ (一)撥 付 甲 方 在 銀行開設之 存款 第 號 帳 戶 。
□ (二)依甲方出具之「撥款暨委託代償貸款授權書」之指示。
二、借款期間
本借款期間 年 個月,即自實際撥款日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三、借款本息攤還方式之約定
本借款還本付息方式如下:
□ (一)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 (二)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 (三)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個月按月付息,自第 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乙方應提供甲方借用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應告知查詢方式。
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之選擇
乙方已提供甲方「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甲方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
□ 「無限制清償期間」:
甲方同意按第五條第一項勾選計付貸款利息,甲方並得隨時償還貸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違約金。
□ 「限制清償期間」:( 優惠利率 )
甲方同意按第五條第二項勾選計付貸款利息,並同意如於本貸款撥款日起 個月內 1.□ 不得陸續
或一次提前清償本金 2.□ 不得提前清償本金逾 萬元,若有前述情事發生,願按提前清償本金
金額〈即非依約正常還款部分〉計付違約金,即自實際撥款日起算前
12
個月計付
1
%違約金,
第
13
個月至第
24
個 月計付
0.75
%違約金,第
25
個月至第
36
個月計付
0.5
%違約
金。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其還款係因提供貸款抵押之不動產遭政府徵收、天災損毀並取得證明文件、
甲方死亡、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或應乙方要求提前還款者,不在此限。
五、借款計息方式之約定
□ (一) 無限制清 償 之 利 率 :
□(一) 第 個 月起 至 第 個月止,按乙方公告之保單分紅利率(目 前為 年 利率 %)加 年利 率 %計
算(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 %),並隨乙方公告之保單分紅利率變動而調整適用利率。
□(二) 第 個 月起 至 第 個月止以年利率 %固定計算。
第 個月起至第 個月止以年利率 %固定計算。
第 個月起至第 個月止,按乙方公告之保單分紅利率(目 前 為 年 利率 %)加 年利 率 %
計算(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 %),並隨乙方公告之保單分紅利率變動而調整適用利率。
□ (二) 限制提前清 償 之 利 率 :( 優 惠 利 率 )
□(一) 第 個月起至第 個月止,按乙方公告之保單分紅利率(目前 為年 利 率 %)加年利率 %計
算(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 %),並隨乙方公告之保單分紅利率變動而調整適用利率。
□(二) 第 個 月起 至 第 個月止以年利率 %固定計算。
第 個月起至第 個月止以年利率 %固定計算。
第 個月起至第 個月止,按乙方公告之保單分紅利率(目 前 為 年 利率 %)加年 利 率 %計
算(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 %),並隨乙方公告之保單分紅利率變動而調整適用利率。
第2頁/共4頁
乙方之保單分紅利率應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頒布之保單分紅利率為基準,並於每月月初(第
一個營業日)於乙方公司網站(網址:www. transglobe.com.tw) 公告 調 整 之。
前二項之利息係按月計息,計算方式如下:
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一年〈含閏年〉
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
六、利率調整之約定及通知:
乙方得自甲方實際撥款之日起,每逢屆滿三個月後之第一個繳款日,依照當時乙方公告之保單分紅利率
加計約定之加碼碼數調整適用利率,惟如仍在約定固定利率期間內,則仍應以該期間之約定利率計算。
乙方公告調整保單分紅利率時,應將調整後之保單分紅利率於十五日內告知甲方,如未告知,利率調升時,仍按
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及延遲利息;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及延遲利息。
前項告知方式,乙方除於公司網站及受理借款業務之營業場所公告外,另得佐以書面通知甲方或登載於繳息通知
單等方式。
乙方公告調整保單分紅利率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適用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攤還表。
七、延遲利息 及 違 約 金
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原貸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貸款利率的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甲方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乙方按高於原貸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不得另外收取違約金。上開遲延期間之利息,乙
方按 計收,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貸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八、自用住宅 貸 款 特 約 條 款
自用住宅貸款債權,訂有甲方分期清償,一期遲延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即加
速條款〉,於符合下列各條款時,乙方不得行使加速條款而實行其擔保物權人之權利:
(一) 甲方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提出協商請求或調解聲請之日,同時以書面提出願依
本借款契約條件分期償還之清償方案。
(二) 前款清償方案之條件如下:
1. 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於剩餘年限按期平均攤還。
2. 積欠之本金,仍依原貸款契約約定利率按期計付利息。
(三) 甲方遲延履行本借款契約分期償還之期數未逾二期。
甲方如於剩餘年限依原契約條件正常履約顯有重大困難者,得向乙方申請延長還款期限。經乙方
審核確有上開情事者,於徵得保證人書面同意後,得延長其還款期限至六年,另於延長之期限內,
甲方仍應就本金部分依原契約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本條第一項所稱自用住宅,係指甲方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
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所稱自用住宅貸款債權,係指甲方為建造或購買自用住宅或為其
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自用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自用住宅設定擔保向乙方借
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九、債權保 全 暨 加 速 條 款
甲方對乙方任一貸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
甲方如有下 列情形 之 一,乙方 得 酌 情要求甲方另行提供經其認可之其他足資擔保債權之擔保品或縮 短借款 期
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但乙方依下列第(四)款至第(八)款之任一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
知甲方後,始生效力:
(一) 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民事更生或清算、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清理債務時。
(二) 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三) 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四) 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
(五) 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六) 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符時。
(七) 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時。
(八) 甲方或保證人為取得本借款,所為陳述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隱匿等違背誠信之行為,致乙方為
錯誤評估者。
第3頁/共4頁
如甲方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仍願依約履行者,乙方同意不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但甲方之繼承人
未依約履行或依法聲請法院進行限定繼承清算程序者,乙方將主張視為全部到期。
十、債務之定 義
本契約書所稱之債務,係指借款人所負前列項目之實際動用款項,並包括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乙方墊付擔
保物之保險費、實行擔保物權之費用、債務不履行而發生的損害賠償。
十一、求償 程 序
甲方發生逾期違約之情況時,乙方應先對甲方踐履相關求償程序〈例如對甲方進行催收、調查財產狀況及向財政
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等〉後,始得對甲方之保證人求償,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甲方係法人
或營業人,或保證人係為連帶保證人,不受前段求償順序之限制。
十二、抵充順序
甲方對乙方負擔數宗債務時,如甲方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者,由乙方依下列順序抵充之:
各項費用(包括乙方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違約金、利息(包括遲延利息)、本金;但乙方指定之順序及方法更有
利於甲方者,從乙方之指示。
十三、抵銷 之 約 定
甲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第九條規定視為到期,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對乙方
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甲方對乙方之其他
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乙方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乙方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及保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
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 甲方對乙方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乙方之債權於乙方對甲方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二) 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十四、個人資料之利用
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
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甲方及保證人:
□ 不同意(甲方或保證人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借款服務)
□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乙 方得 將 甲 方及保證人 與 乙 方 之 個人 與授信 往 來 資 料 提供予財團法人 金 融
聯合徵信中心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
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乙方經甲方及保證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
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甲方及保證人。
甲方或保證人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
方式通知甲方或保證人,且甲方或保證人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乙方應即提供甲方或保證人該等
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十 五 、 委外 業 務
乙方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
三人(機構)處理。
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
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或
保證人權利者,甲方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
請求連帶賠償。
十 六 、 委外 催 收之 告 知 義務
甲方如發生遲延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方與
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
項。
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公司網站及受理借款業務之營業場所。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甲方或保證人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賠償
責任。
第4頁/共4頁
十 七 、 擔保 物 權連 結 條 款
甲方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予乙方時,該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本借款契約之債務。但甲方因未來需求,
經擔保物提供人另以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 八 、 廣告 責 任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廣告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十九、住所 變 更 之 告 知
甲方或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或乙方之營業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各方約定之通信方法告知他方,
如未告知,一方將有關文書於向本契約所載或最後告知他方之通信地址發出後,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
期即視為到達。
二十、服務 管 道
乙方本項業務申訴專線為 0800-000-662、傳真(02)6636-9862、電子信箱 Mandyyang@transglobe.com.tw。
廿一、契約 範 圍
甲方 及保證人基 於本借款所需而 簽具之契約 書、同 意書、切 結書、授權 書、聲明 書、承諾 書、其 他 約定事 項等 文
書,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相同效力。
廿二、管轄法 院 之 約 定
本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均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廿 三 、 手續費
為合理反應乙方提供借款之作業成本,甲方茲同意於撥款借用之時全額一次繳付下列款項予乙方。
□ 徵信費新台幣 元。□ 開辦 手 續費新台 幣 元。□ 代償手續費新台幣 元。
廿四 、契 約之 交付
本契約正本乙式 份,由甲乙雙方、保證人(如有)及其他關係人(如有)各執乙份為憑。
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 □同意 □不同意乙方得交付影本(由乙方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本契
約專用章)。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親簽)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
乙 方: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馬 君 碩
地 址:台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六段 288 號16 樓
甲方之保證人: (親簽)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留存印鑑欄
對保人填寫欄
對保日期:
對保地點:
對保人簽章:
留存印鑑欄
對保人填寫欄
對保日期:
對保地點:
對保人簽章:
覆 核
經 辦
貸 款 帳 號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