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糖業公司老舊建物認養契約書(文化資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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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參考範本113.02修訂版)
稿
起至滿9年
(認養參考範本文資113.02修訂版)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老舊建物認養契約書範本(稿)
簽約日期:       
續約日期:
 認養人      (以下簡稱乙方)為認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所有下列房地,爰經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
並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認養標的物:(詳如附件房地位置圖、房地現況明細表)
一、 老舊建物類別為「文化資產」:□古蹟■歷史建築□紀念
建築□坐落文化景觀之建物□坐落聚落建築群之建物。
二、 房地坐落:屏東縣南州鄉南糖段24-10地號內。
2 1,982.5 3
1,982.5 4 1,950
土地。
2 1044.52 3
1044.52平方公尺;4號棟1044.52平方公尺。
(依據認養案號訂定認養建物及土地之面積)
房屋門牌號碼:屏東縣南州鄉溪北村永安路1號。
第二條 認養用途:
一、 使用類型:□非對外營利型
□對外營利型。
二、 限依甲方審定之認養計畫書用途使用,並應符合政府規定
之相關法令,如乙方需變更用途時,應修正認養計畫書報
請甲方書面同意;如乙方需變更認養標的物之房屋權狀或
使用執照登載用途時,須報請甲方書面同意,一切變更費
用均應由乙方負擔,甲方僅配合變更申請用印。
三、 建物外空地,乙方不得增(搭)建使用。
四、 乙方不得建置太陽光電設施及設置儲能設施。
五、 認養標的物為古蹟或歷史建築,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第三條 認養期間:
一、 認養期間(請擇選適用條款):
□本契約期間自簽訂本契約並辦妥公證之日起至屆滿○年
之日止。
■本契約期間自簽訂本契約並辦妥公證之日起至屆滿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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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止,如乙方未有違反本契約之規定,而有繼續使用
認養標的物之需求,乙方應於本契約期滿前 3個月,以
書面通知甲方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得按原契約辦理續
1次,續約期限為6 年(續約期限不得逾 6年)。續約
時乙方應依本契約第 5條之規定重新繳納認養使用費,
並須再辦理公證。
二、 認養契約(或續約)期滿後,甲方依「固定資產管理
」之規定辦理房地標理方(請擇選適用條款):
■甲方辦理房地公開標前,如乙方於認養契約或續約期
滿前3個月提出繼續承租租賃標的物之書面申請,
方認養期間未有違反本契約規定之情形,甲方得協議出
賦予乙方有優先議價承租權;如雙方未達成議價協
甲方辦理房地公開標時,如乙方參與投
乙方有按最高金額條件優先承租
權利。
□甲方辦理房地公開標時,如乙方參與投為合
乙方有按最高金額條件優先承租之權利。
第四條 認養標的物點交
本契約認養標的物應於簽約並辦妥公證之日起 3日內,由甲
乙雙方點交認養標的物,甲方按現況辦理,乙方逾
期未點交已完成點交作業。
第五條 認養使用費之計及繳
一、 乙方年應依下列認養使用費加總後,並外營業
計繳甲方(請擇選適用條款):
(一) 本使用費:按本契約土地期申報地價總額5.5
(按實際課徵價稅率),並計認養標的物之
房屋及年舊費計
(二) □營利使用費:按本契約土地土地現值總額
1%(對外營利型案件適用)
(二) ■營利使用費:乙方應於開營業使用第 3 年起繳納,
按本契約土地土地現值總額 1%(對外營
利型營業第3年起計使用費案件適用)
(三) 如申報地、公或房屋稅調整時,應於調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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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認養使用費。如乙方繳認養使用費
後有短少繳之情形,由甲方通知乙方於繳納次期認
養使用費時繳或扣抵
二、 第一年之認養使用費應於簽約並辦妥公證之日繳納;
年之認養使用費,乙方應別於年○日○日前繳納。
三、 乙方書面提出及申辦合法使用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
得於期間內計認養使用費,前修復完成或開
使用時,應立即收取認養使用費。
四、 本契約所定之認養使用費,如乙方逾期未繳,經甲方定 7
催告後,而於催告期限內未繳納時,認養使用
應照繳外,乙方應自認養使用費應繳納日之次日起至
清償日止,日照所認養使用費總額,按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 500萬元之固定
1.5,繳納遲延甲方,甲方並應依下
列標算懲罰性違約
(一) 1 個月支付者,按所認養使用費 1
遲延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二) 2 個月支付者,按所認養使用費 2
遲延 1 未滿 2 2 個月,以
最高20為限。
五、 乙方繳前款之遲延懲罰性違約時,均應一
營業
退還剩餘認養期間之使用費,:按日計
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由而毀損本認養標的
全部不能為約定之使用,而能修繕者,乙方得
給付認養使用費,至認養標的物重新修而得使用為
止。修期間不計認養使用費,乙方已給付之認養使用費
甲方應按日數比例並於次期認養使用費扣抵無息退
款;部分使用,其餘仍可維持時,
使用面積比例
條 認養標的物使用權之專屬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認養標的物轉租轉借
或以其他任何式供第三人使用。經甲方書面同意轉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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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辦理認養使用權受讓人人不得逾 1人,乙方
結清認養使用費外,如乙方為自人時,須擔
人之連帶保證人,如受讓人為法人或號時,並須以
人或證明文件所載之為本契約之連帶保
人,表人如有變更,應書面通知甲方外,連帶保
人應同變更及辦理公證。
條 稅捐及規費之負擔
認養標的物價稅及房屋應由甲方負擔外,其餘稅捐
規費、電及電信等其他費用均應由乙方負擔。
條 認養標的物之修復裝潢
一、 乙方需完成認養標的物修,並經甲方及文資
後,得依甲方審定認養計畫書用途進駐使用;如
認養人於完成復工程前對認養標的物有利用規,應以
書面提出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局部使用。
二、 乙方修、增裝潢認養標的物,應依「文化資產
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經甲方書面同意及文資
關同意後為之,並應自負擔費用,相關設應自
維護,如發生損害時,概與甲方無涉
三、 乙方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規定,如有報經文資
定之相關文件(修及再利用計畫書設計圖
應計畫或施……等),須提供甲方存查
四、 乙方執認養標的物修及再利用工程時,於適用土地、
建築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相關規定辦理。
五、 乙方修、增建或裝潢認養標的物,甲方遭主
款或甲方或第三人由乙方負
並負賠償責任
條 給付退還
一、 10 萬元整,乙方應於簽約並辦妥
公證之日以現或以設定甲方之金融機構定期
(應由該金融機構出具「放棄行使抵銷權」之)
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單背讓與
應簽)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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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本契約期間屆滿或止時,依本契約第 10
條第 1止時,不予退還外,乙方未有違約及積使
應繳費用之情事,並認養標的物點交予甲方後,本
契約未繳之款得由金扣抵且無待解決事項
剩餘無息退還,如有不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甲方請
任何賠償補償
三、,乙方不得於約期間認養使用費,或
任何債務證。
條 止契約
一、本契約續期間,乙方有下列之一時,甲方得止本
契約,並沒收履繳認養使用費不予退還,如
因此致甲方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一) 違反本契約之一規定時。
(二) 認養使用費2個月總額且遲延給付達 2月,
並經甲方依第 5條第4 款定期限催告給付,而乙方
期限內,給付時。
(三) 有違反法令或非法使用時。
二、甲乙雙方,均得止本契約,但任何
止本契約時,均應以書面通知方,並須以
知日 3月以之日為止日,止本契約之
且任何一方不得拒絕,及向他方請求任何賠償補償
三、乙方依前款規定止本契約認養使用費按未使用
期間無息退還依第 9 2 規定
理。
一條 契約期滿或止之
一、 乙方應於本契約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 7日內,認養標的
交還予甲方;如乙方繼續用,應自本契約認養期間
屆滿日之次日起至交還予甲方之日止,依逾期之日,按
於本契約所定之年度認養使用費 1金額使用
補償金,並依本契約所定年度認養使用費 2算懲罰性
違約金給付予甲方。如甲方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乙方
之。
二、 前款之規定,於本契約止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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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乙方於認養標的物之修改良裝潢改裝建或增
之設甲方需要保留且乙方書面同意贈與予甲方
外,乙方應於本契約期滿或止時回復原狀,所之費用
應由乙方負擔。
四、 前款甲方需要保留且乙方書面同意贈與予甲方之部分,乙
方不得拆除毀損不得任何補償其他費用。
五、 如認養標的物有損壞,乙方應依甲方規定賠償之。
如乙方違反本條第 3 款或第5一規定,應以實際發生
損害賠償予甲方,開款金扣抵外,不
甲方得依法追償之。
二條 法
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屏東地方為第一
審管
三條 通知
依本契約規定應給付對方之任何通知或文件,均應以書面
為之,並應送達對方於本契約所載之地,如甲乙雙方地
變更,應於變更地7日內以書面通知對方,如載明
由對方接受並依時法規定之通知送達辦理時,
為業已送達對方。
四條 公證及強制
本契約應經公證,公證書並應載明逕受強制行事項
「認養期間屆滿不返還認養標的物,第 5條所定之認養使
用費遲延懲罰性違約,以及第11條第1款所定
之使用補償金懲罰性違約,未依約給付時,乙方及
帶保證人應逕受強制。」,公證費用由乙方及甲方
負擔二之一。
五條 保險危險負擔
乙方應於本契約期間(簽約時依甲方
投保金額 ) 萬元火災保險住宅火災保險,並附
震險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為甲方(以投保批註單
已投保認養標的物火災保險住宅火
災保險並附震險則保險費用,自本契約簽約日起由
乙方負擔,並於繳使用費時同繳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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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乙方應於開營業日前依照「屏東縣使用營業
(強制)投保責任保險總保險金額
辦理完成投保臺幣○○萬元之公意外責任險
須以甲方為被保險人並加註交責任條款,供作第三
人或物理之用,如保險金時,不賠部分
由乙方負擔。(自使用免投保意外責任險
三、 16 4 得合法營業
證照開營業前辦妥公意外送驗外,其餘應於辦理
簽約時,交付甲方正本及1份(正本退還)。
十六約條款
一、 甲知認養標的物現況,並經乙方
乙方應妥管理維護認養標的物及認養範內之景觀環境
如有需新設電、電相關設備等,乙方需自申請
及負擔所需費用,並須遵守各機關對危害
資通安使用原」規定,認養標的物如
活動使用之地,止使用陸品牌資通
(含軟體硬體)。
乙方同意使用本契約認養標的物,應一切法令規定
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土地使用管及建築法相關規定合
法使用。如違反法令規定等任何事件,應由乙方負責解決
及負擔一切法律責任如有及甲方之權,乙方並應
補償甲方之一切
三、 日管理維護(請擇選適用條款):
■乙方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3 條定或修訂管理維護
計畫並報文資備查,經備查之管理維護計畫應
甲方留存,並應依管理維護計畫執相關紀
本報甲方備查(古蹟歷史建築或紀
念建築案件適用)
常維護(詳
件),報本公司備查(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案件適用)
四、 乙認養標的物營業使用時,應於開營業前
得合法營業證照,未得合法營業證照前不得營業。
乙方依前款規定申辦營業證照,需甲方相關文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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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應及時配合辦理。
乙方應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得於認養標的物設立
,並由乙方自申辦
、 乙方資修認養標的物之經費,得扣抵基本使用費:
(一) 除裝潢備等經甲方認定不得扣抵本使
用費」外,其餘經費得扣抵本使用費」
扣抵金額以甲方認可者為限,不得逾應繳之「本使
用費」。
(二) 本使用費扣抵適用期間:自計本使用費」起,
至認養契約止或屆滿之日止;認養契約期滿續約
期間得予併計。
(三) 乙方應依本契約第5條規定繳本使用費」,甲方
時,再依認扣抵金額
本使用費」抵免
(四) 經甲方認扣抵本使用費」之修經費,如於契
止或屆滿時扣抵完時,乙方
甲方請求給付餘額外,不得甲方請求賠償補償
(五) 認養契約或續約期滿,甲方認養標的物時,如由
乙方承租權,經甲方認扣抵本使用費」
之修經費,如餘額扣抵完,得依文資法第 102
條規定及資修公有文化資產租金辦法」辦理
、 甲認養標的物範
載並作成清()於乙方,且已告知乙方如營業
用途使用時危害,並經乙方同意依
下列相關業安條款之規定辦理:
(一) 乙方對於所及認養標的物範內之設施負
勞動基準法及業安責任
(二) 乙方於認養標的物範進行時,須設置關人
進出隔離設施,並依業安取保護
施。
(三) 乙方於營業期間,本契約有規定外,應負認養標
的物範包含電之所有設定期
定期及自動檢查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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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應配合甲方1 ,並依考
事項,於限定期限內完成
乙方同意甲方利用本認養標的物之認養
相關宣傳品,並配合甲方行銷事
一、 乙方須配合甲方「台糖公司屏東認養房地登革熱
宣導事項」(詳附件,請乙方簽)及各主
關之登革熱防治事項辦理,如約期間於認養範遭受
各主關開立罰單處分書時,乙方應支付罰款及接受
各項行處分
二、 乙方至甲方之自營據點消如下:
(一) (請擇選適用條款):
乙方不具名貴賓 20 ,乙方於認養期間內
甲方核發之認養貴賓證,費得;如認養
期間異動,乙方應繳貴賓甲方貴賓證。
□乙方及於認養期間內示員證或相關證明文件
費得
(二) 適用之詳附件「台糖公司提供老舊建物認養人
」。
(三) 應以甲方新公,甲方
改優之權利。
三、 本契約土地標面積,如經政府關辦理複丈
更正、重致發生時,雙方同意按變更之土地標
及面積以書面文修訂。乙方繳認養使用費及營業
依所增面積及日期租金比率無息退還或於次年期認
養使用費抵扣,並按變後面積計繳納。
四、 本契約土地如辦理重都市更新或被徵收(
徵收徵收協議價)時,得由甲方通知乙方止本契約
或依前款規定辦理;如經止契約,乙方不得甲方
及請求任何賠償補償。乙方繳未期之認養使
用費及營業,由甲方按乙方使用土地期間之比例核算
無息退還予乙方。
五、 認 2 ()以同認養時,雙方同意依下列
規定辦理:
(認養參考範本文資113.02修訂版)
(一) 本契約續約時,乙方應以認養人提出申請。
(二) 甲方依本契約規定應給付對方之任何通知或文件,應
乙方認養人於本契約所載之地
(三) 乙方認養人本契約所定事項連帶責任
十七條 未事項
本契約未,甲乙雙方得以書面協議補或變更之。
十八條 契約份疑義解決
本契約公證書正本 13份甲乙雙方及公證人 1
3份,甲方2乙方1本契約內發生疑義時,
應以雙方意公平解決之。
十九條 附件
一、□房地位置圖
二、□房地現況明細表
三、□日常維護火災
四、□考評訪視項
五、□經甲方審定之認養計畫書
□台糖公司屏東認養房地登革熱防治宣導事項
□台糖公司提供老舊建物認養人之
(認養參考範本文資113.02修訂版)
立契約書人:
甲方: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簽約理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
張旺
:屏東縣屏東台糖66號
號:99563706
:(08)7526369
乙方:
表人或負人:
/統號:
乙方之連帶保證人:(乙方為法人組織時適用)
中華民國
(認養參考範本文資113.02修訂版)
台糖公司老舊建物認養日常維護火災
認養標的物為「文化資產(坐落於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之建物)」「非文
化資產」,認養人應本表,報台糖公司備查
表日期:  年  月  日
屏東認養人
(表人)
認養標
認養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規定內不適用 查結
備註
維持內外日執行清工作 □符合
□不符
定期理屋頂排□符合
□不符
現積內外水處 □符合
□不符
內內外物或 □符合
□不符
建物未使用時實上免他
□符合
□不符
設置物、或路,經台糖同意 □符合
□不符
設置之物或,符合廠區氛圍 □符合
□不符
鄰近(居民)保持良好互動 □符合
□不符
符合廠區規定,阻礙進出 □符合
□不符
建物外空地增(搭)建情情 □符合
□不符
使用源器固定、傾倒 □符合
□不符
使用源器,附近禁□符合
□不符
建物及週邊放大物,並
其他物之安管理 □符合
□不符
使用電電查其常堪用,同
時使用時,應連接於不同□符合
□不符
規定內不適用 查結 備註
(認養參考範本文資113.02修訂版)
時間續使用之電,應定期插座
插頭及電□符合
□不符
不使用時,應關時間不使
用應拔插頭 □符合
□不符
使用電之電□符合
□不符
潮濕環境避使用電□符合
□不符
若曾觸電,應由業人員檢□符合
□不符
插座保持清,不灰塵,外觀
□符合
□不符
插頭如有綠鏽,應清除或更□符合
□不符
拔插頭時應握插頭勿拉扯□符合
□不符
插頭插座緊密合,並定期是否鬆
□符合
□不符
使用長線倘必使用長線,應
附有保護裝置之合□符合
□不符
使用長線,不過其可負載電□符合
□不符
汰換更新老舊長線 □符合
□不符
溫環境使用電長線 □符合
□不符
長線可受擠壓,或在綑綁
的狀下使用 □符合
□不符
□符合
□不符
窗簾布幕等受風吹晃動之範,不設置
□符合
□不符
開關若曾發生電,應請業人
認原□符合
□不符
變電建物內配,至少每3年1次 □符合
□不符
定期熟悉消防
設置位置及使用方□符合
□不符
規定內不適用 查結
備註
(認養參考範本文資113.02修訂版)
容器水清除病媒蚊
□符合
□不符
飾容器(花瓶花盆):
一次 □符合
□不符
容器():
一次或不用時□符合
□不符
大型容器,應實加覆蓋紗網
好孳防治工作 □符合
□不符
容器(廢輪胎寶特瓶
麗龍):清除乾淨 □符合
□不符
地下陰井排乾病媒蚊孳
□符合
□不符
容器(竹筒樹洞石穴):用
子填滿□符合
□不符
內外容易地方,不以使用帆布覆
;應徹底清除,並保持乾燥 □符合
□不符
內外勿堆物,以蚊蟲孳□符合
□不符
認養現況不適用本表,請於不適用打勾,並於備註欄中明原
(認養參考範本文資113.02修訂版)
台糖公司老舊建物認養114年度第1梯次老舊建物認養(屏東地)
第○評訪日期: 年 月 日
屏東認養
認養標
認養
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待改
物及
設施
□有 □ 內外環境髒亂
□有 □理屋頂排/引
□有 □ 內外積病媒蚊
□有 □ 內外物或
□有 □ 內外置大
□有 □ 建築結構外觀
□有 □ 變或遮蔽建築外觀
□有 □ 樹木影響建築保存維護或電
     線纏繞
□有 □
樹木
□有 □ 樹木植栽病蟲
□有 □蚊蟲孳生情形
□有 □ 底盆孳病媒蚊
□認養範樹木
植栽
□有 □ 未經同意設置物、或路
□有 □ 設置物或建物違
□有 □ 違規阻礙進出
□有 □ 增(搭)建情形
待改
(認養參考範本文資113.02修訂版)
火災 □有 □ 內外置大
□有 □ 插座焦黑灰塵
□有 □器插頭
□有 □ 使用之長線,非附有保護裝
     之合
□有 □長線擠壓,或綑綁
     下使用
□有 □ 周堆
□有 □ 備已過期或未定期
□有 □熟悉消防之設置位置及使
     用方
認養
使用 □有 □ 不符認養計畫書之使用用途
□有 □ 不符認養計畫書規之期
□有 □ 認養標的物為古蹟或歷史建築,未依
     文資核備之管理維護計畫辦
     理
□有 □ 不符認養契約相關規定
□有 □鄰近(居民)保持良好互動
前開計○項改事項,認養人須於_______________日前完成改
(認養參考範本文資113.02修訂版)
台糖公司屏東/認養24-10地號房地(地
房地登革熱防治宣導事項
甲方: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認養人    ( )  知日期:  年  月  日
一、的:為落環境管理,配合政府環境衛全力進行革熱
監控施,清除革熱病媒蚊孳止登革熱
發生與
二、
(一)認養容器水清除病媒蚊
(二)飾容器(花瓶花盆):一次。
(三)容器():一次或不用時
置。
(四)認養有大型容器,應實加覆蓋紗網
好孳防治工作
(五)容器(廢輪胎寶特瓶麗龍):清除乾淨
()積地下陰井排乾病媒蚊
()容器(竹筒樹洞石穴):用土、沙子填滿。
()內外容易地方,不以使用帆布覆蓋;應徹底清除,並保持
乾燥
()內外勿堆物,以蚊蟲孳
()除主清除容器等工作外,期間或下後應增
度,忽略第(二)、(三)、(四)項等要
意,四大訣竅(如附件登革熱宣導)。
(一):經政府通知或公清除革熱孳而不清除時,
防治可處新台3,000~15,000以下
本人閱讀及同意遵守條款及細
認養人           ( )  簽日期:  年  月  日
(認養參考範本文資113.02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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