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養參考範本文資113.02修訂版)
二、 乙方應於開始營業日前依照「屏東縣供公共使用營業場所
(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自治條例」最低總保險金額
辦理完成投保至少新臺幣○○萬元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且
須以甲方為共同被保險人並加註交互責任條款,供作第三
人或財物理賠之用,如保險金不足理賠時,不足理賠部分
由乙方負擔。(自行居住使用者得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三、 上述保險單除依本契約第 16 條第 4 款可於取得合法營業
證照開始營業前辦妥公共意外險後送驗外,其餘應於辦理
簽約時,交付甲方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訖退還)。
第十六條 特約條款
一、 甲方已善盡告知認養標的物現況,並經乙方充分了解,
乙方應妥善管理維護認養標的物及認養範圍內之景觀環境
如有需新設水電、電信相關設備等,乙方需自行申請裝設
及負擔所需費用,並須遵守數位發展部「各機關對危害國
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規定,認養標的物如屬公
眾活動使用之場地,禁止使用中國大陸品牌資通訊產品與
設備(含軟體、硬體及服務)。
二、 乙方同意使用本契約認養標的物,應遵守一切法令規定,
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相關規定合
法使用。如違反法令規定等任何事件,應由乙方負責解決
及負擔一切法律責任,另如有損及甲方之權益,乙方並應
補償甲方之一切損失。
三、 日常管理維護表單(請擇選適用條款):
■乙方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3 條擬定或修訂管理維護
計畫並報文資主管機關備查,經備查之管理維護計畫應
供甲方留存,並應依管理維護計畫執行及填具相關紀錄
表單,每季將表單影本報甲方備查。(古蹟、歷史建築或紀
念建築案件適用)
□乙方應每月填具日常維護及防範火災自行檢查表(詳附
件),每季報本公司備查。(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案件適用)
四、 乙方如將認養標的物供營業使用時,應於開始營業前取
得合法營業證照,未取得合法營業證照前不得營業。
五、 乙方依前款規定申辦營業證照,需甲方提供相關文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