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書狀
家事 29
收養契約書
收養人:
被收養人:
□ 被收養人未滿七歲。
□ 被收養人滿七歲但未滿 20 歲。
□ 被收養人未滿 20 歲但有配偶。
□ 被收養人已成年但無配偶。
□ 被收養人已成年有配偶。
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
雙方茲同意訂立收養契約如下:
一、收養人 願收養 為養子(女)。
二、被收養人 係民國 年 月 日出生,所定本件收養契約
□係由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經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經被收養人、其法定代理人及被收養人配偶之同意。
□經被收養人同意。
□經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配偶之同意。
三、□被收養人自本件收養契約書生效之日起改從收養人姓 。
四、收養雙方之權利義務依法律之規定。
收 養 人:
被 收 養 人:
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年月日
依上述被收養人年齡所勾選之情
形,相對應勾選此處欄位;比如收
養人年齡為未滿七歲,此處即勾選
第一個欄位,滿七歲但未滿 20 歲,
此處即勾選第二個欄位。
被收養人有要改從收養人之姓
氏者方需勾選並填寫姓氏。
被收養人未滿 20 歲者,方須
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