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
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10430
考 試 別:司法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家事調查官
科 目:家事事件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全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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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男與乙女未婚生丙女,丙女以甲男罹患失智症,已不能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情,聲請對甲男為監護之宣告。試申論下列問題:
法院以丙女未提出任何甲男之精神或心智狀況之診斷證明書等資料為證。反之甲
男提出其於診所對實習醫師進行教學光碟一片為證。且法院於勘驗前甲男正於其
診所內執行醫師業務並提供病患醫療專業知識,勘驗時當場呼喚甲男姓名、問其
年籍、地址、身分證字號、方向、時間、數學計算等問題,其均正確回應,觀其言
行舉止、敘述事情及回答問題之表達能力,與一般正常人無異,因而裁定駁回丙
女之聲請,該裁定是否合法?(6分)
倘法院認甲男完全無意思能力時,逕行宣告甲男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該裁定是否
合法?(6分)
法院最終裁定甲男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丙女及親生子丁為共同監護人,指定
共同執行財產管理事務,另選任其兄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丁單獨代理甲男對
丙女提起返還贈與物之訴事件,法院得否裁定駁回原告之訴?(13 分)
二、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且均為美國人,甲男在我國經商三十年,每年在我國居住超
過六個月,在臺北市松山區有經常居所。乙女以甲男在臺與女子通姦,並將夫妻
財產美金一百萬元以上移轉至我國,屬隱匿財產之行為。且乙女已向美國法院提
起離婚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訴訟,待勝訴應向我國法院聲請對甲男之財產強制
執行,因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在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有無理由?
倘乙女在我國更行起訴,可否?甲男若以其在美國已應訴,並在該處治病為由,
至我國應訴顯有不便,主張我國法院不得審判管轄,有無理由?(18 分)
甲以乙、丙、丁、戊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兩造之被繼承人
A遺囑無效,因乙、丙、丁三人之住所均設在福建省金門縣,戊住所設於臺北市
大安區,A經常住在臺北市大安區,亦在該地死亡,死亡時戶籍地設在福建省金
門縣,且遺有六筆不動產及六筆動產(總價值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均在福建省
金門縣,僅有兩筆不動產(總價值為新臺幣六千萬元)在臺北市大安區,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可否裁定將該訴訟移送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