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 司法特考 三等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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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
別:三等考試
組:家事調查官
目:家事事件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10420
頁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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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男與乙女同居,同居期間生下丙子,由於甲男始終不願意認領丙子,
故乙女起訴請求甲男應認領丙子甲男則否認與乙女有發生性行為與交
往。試問:
乙女起訴因無理由被法院判決駁回確定該確定判決對丙效力為何?
13 分)
丙得否再起訴請求甲認領?(12 分)
二、甲夫、乙妻因感情不睦,常為家中瑣事爭吵,嗣後兩人協議離婚,協議
離婚書中約定由乙妻任未成年子女丙行使親權,但甲每月須給付未成
年子女丙之扶養費新臺幣 1萬元給予乙,但甲卻始終爽約未付,故乙請
求甲應依該協議書之約定給付扶養費試申論本案應屬家事訴訟事件或
家事非訟事件?(25 分)
三、甲、乙為夫妻關係,乙妻為越南人,其於婚後無故離家出走,而返回越
南,迄今已 8年未返臺灣。甲夫因而向本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我國法
院需否依職權審查被告即乙妻有無家事事件法第 53 條第 2項所定「至
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之事實?換言之,上開條項所稱「被告在我國
應訴顯有不便」之事實是否僅屬抗辯事項?或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
項?(25 分)
四、家事事件法第 67 條第 1項規定:「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
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
不存在之訴則受婚生推定之子女於民法第 1063 條第 3項所定除斥
期間經過後,如其親子關係經證明係無血緣關係,當事人(夫或妻之一
方,或子女)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是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
上利益,是否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試申論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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