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及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司法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家事調查官
科 目:家事事件法
考試時間:
小時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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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男與乙女結婚,在乙女安排下,甲收養乙與前夫所生之 5歲丙女,惟
不到三個月,兩人即離婚,約定由乙擔任親權人,乙將丙帶走後,未與
甲有任何往來長達 30 年,甲乃向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裁判終止收養,經法
院認為兩造雖為養父女關係,但 30 年來未有如父女般共同生活,徒有收
養形式,足見兩造存在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而宣告終止收養
關係。試問:
本件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屬於家事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
理由何在?法院在程序上應如何審理?(15 分)
丙若對於該結果不服,其可請求之救濟管道為何?又丙於救濟審中就
其請求為捨棄時,法院可否終結該程序?(10 分)
二、甲男與乙女結婚,甲男之戶籍於新北市,乙女之戶籍於高雄市,兩人於
新北市登記結婚,婚後未設有共同住所地,甲、乙於婚後之居所仍分別
在新北與高雄,惟甲經常南下與乙同住。於民國(下同)112 年5月乙
先因甲未支付扶養費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請求
甲給付扶養費受理在案,甲後於 112 年12 月向新北地方法院提起婚姻
無效之訴訟。新北地方法院復將該訴訟裁定移送高雄少家法院,則新北
地方法院裁定移送之依據為何?高雄少家法院於程序上又應如何審
理?(25 分)
三、甲男與乙女婚後育有一子丙,其後甲乙經法院裁判離婚,法院並裁定丙
由甲單獨行使親權,但乙對丙得依裁判之附表進行會面交往。未料其後
甲百般阻礙乙對丙進行探視,故乙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並取得執行名
義,而合法送達至甲,然甲仍未為履行,並聲明丙無意願與乙進行會面,
此時強制執行法院可採行那些措施?又家事調查官在上述措施中應為
何種協力?(25 分)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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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男出生後,其父母離異,自小由母乙扶養長大,其父丙從未扶養或照
顧甲,亦未對甲進行探視。甲乃向法院請求免除對丙之扶養義務,丙到
庭後亦自認從未扶養甲,請問在調解程序中,兩造可否請求合意裁定或
適當裁定?理由為何?法院為裁定前應踐行何種程序?(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