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司法特考 三等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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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調
調查人員及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試題
別:司法人員
別:三等考試
組:家事調查官
目:家事事件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使
使
代號
104
20
頁次
2
1
一、甲男與乙女結婚,在乙女安排下,甲收養乙與前夫所生之 5歲丙女,惟
不到三個月,兩人即離婚,約定由乙擔任親權人,乙將丙帶走後,未與
甲有任何往來長達 30 甲乃向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裁判終止收養經法
院認為兩造雖為養父女關係 30 年來未有如父女般共同生活有收
養形式,足見兩造存在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而宣告終止收養
關係。試問:
理由何在?法院在程序上應如何審理?(15 分)
丙若對於該結果不服,其可請求之救濟管道為何?又丙於救濟審中就
其請求為捨棄時,法院可否終結該程序?(10 分)
二、甲男與乙女結婚,甲男之戶籍於新北市,乙女之戶籍於高雄市,兩人於
新北市登記結婚,婚後未設有共同住所地,甲、乙於婚後之居所仍分別
在新北與高雄,惟甲經常南下與乙同住。於民國(下同)112 5
先因甲未支付扶養費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下稱高雄少家法院)請求
甲給付扶養費受理在案,甲後於 112 12 月向新北地方法院提起婚
無效之訴訟。新北地方法院復將該訴訟裁定移送高雄少家法院,則新北
地方法院裁定移送之依據為何?高雄少家法院於程序上又應如何
理?(25 分)
三、甲男與乙女婚後育有一子丙,其後甲乙經法院裁判離婚,法院並裁定丙
由甲單獨行使親權,但乙對丙得依裁判之附表進行會面交往。未料其後
甲百般阻礙乙對丙進行探視,故乙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並取得執行名
而合法送達至甲然甲仍未為履行並聲明丙無意願與乙進行會面
調
何種協力?(25 分)
代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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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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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甲男出生後,其父母離異,自小由母乙扶養長大,其父丙從未扶養或照
顧甲,亦未對甲進行探視。甲乃向法院請求免除對丙之扶養義務,丙到
庭後亦自認從未扶養甲,請問在調解程序中,兩造可否請求合意裁定
適當裁定?理由為何?法院為裁定前應踐行何種程序?(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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