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司法特考 三等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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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 代號30440
別:
三等考試
科:
家事調查官
目:
家事事件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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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家事事件調解程序,請說明下列問題:
得處分事項與不得處分事項之調解程序,有何重要不同?(13
甲以乙為被告,主張甲受乙詐欺而結婚,請求撤銷兩造之婚姻,乙則主張兩造完
全基於自由意思結婚,並無詐欺情形,但現已無維持婚姻必要,反請求判決離婚
等語。請問:法院有無可能將此二事件合併調解,一舉解決紛爭?(12 分)
二、甲、乙夫妻因感情不睦,於民國(以下同)100 11日辦理兩願離婚登記
乙旋 100 31與丙婚,101 31日生子。嗣以乙為被告,主張:
甲、乙間之離婚證人是偽造簽名人其實並、乙離婚等語
起訴請求確認甲、乙間關係存在院認定甲為真實,認甲
乙間之婚姻關係存在確定。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該確定判決對丙是否有效?(13 分)
該確定判決對丁是否有效?(12 分)
三、甲、乙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家事法院起訴,聲明求
為判決:()准甲、乙離婚()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100 萬元。()丙由甲監護。主
張事實略以:乙長期對甲施以暴力,甲受有不堪同居之虐待,爰依民法第 1052
1項第 3款規定請求離婚,並依同法第 1056 條規定請求乙賠償損害。另乙有暴
力傾向,不適合監護丙等語。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本件請求屬何種類型之家事事件?於法院裁判前須否先經調解?(13 分)
本事件之審理應行家事訴訟程序或家事非訟程序?就上述第三項聲明,如法院調
查結果,認丙自幼係由丁扶養,甲、乙均不適於監護丙,則法院得否裁判對於丙
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丁任之?(12 分)
四、甲列乙(現年 10 )為相對人,向該管家事法院聲請宣告終止甲、乙間之收養關係。
主張事實略以:甲於婚前收養乙為養子,惟乙與甲缺乏親情,難以管教。甲現已結
婚,並育有親生子女,如與乙維持收養關係,恐影響甲之婚姻。爰依民法第 1081
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請求法院宣告終止甲、乙之收養關係等語。試附理由回答下
列問題。
乙就本事件有無程序能力?法院應否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12 分)
倘第一審法院選任丙為乙之程序監理人,經審理結果,以裁定宣告終止甲、乙間
之收養關係。乙、丙得否對該裁定聲明不服?抗告法院應否重新為乙選任程序監
理人?於抗告程序,如乙與其程序監理人就是否撤回抗告之意見不一致時,以何
者為準?(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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