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不定期辦理個案服務滿意度調查。
二、 乙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接獲照會:
1. 接受照會或轉介之個案,應於照會或轉介後____個工作天內回覆處理情
形,並於_____日內提供第一次服務,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於______日
內提供,應通報甲方照管中心或__________。
2. 乙方開始提供個案服務後,經甲方照管中心核可,始可辦理服務內容異動。
(二) 接受甲方之監督、查核。
(三) 設置長照人員:乙方應依法設置長照人員;聘僱照顧服務員者,所聘全職照
顧服務員之全體平均薪資應至少達每月新臺幣三萬二千元以上。有關長照人
員之工資、工時、休息、休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等勞動條件,應符合勞動
基準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四) 提供服務:
1. 個案首次接受服務時,乙方應核對個案身分證明文件,其有冒名接受服務
時,應拒絕提供服務;其身分變更時,應通知甲方。
2. 乙方提供服務,應配合甲方收集資料及登錄;事後應完成服務紀錄,並應
依法保存。
3. 乙方未於甲方指定之期間內,登錄個案相關紀錄於甲方指定之資訊系統,
該筆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其已核付者,甲方得於乙方申報之費用內扣還。
4. 個案經甲方認定有特殊情形者,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提供服務,不得拒絕。
5. 針對個案部分負擔所繳付之服務費用,應開立收據;其有自費負擔項目,
應事先取得個案或家屬同意,並於服務契約載明。
6. 為確保個案服務品質,乙方應與個案簽訂書面服務契約。
7. 個案有轉介或轉換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之需要時,應予適當之協助。
(五) 乙方對個案提供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個案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
之行為。
2.侵害個案及其家屬隱私權。
3.因個案之性別、出生地、種族、宗教、教育、職業、婚姻狀況、生理狀況
而為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4.向個案推銷、販售、借貸及不當金錢往來之行為。
5.假借廣告名義,行招攬服務。
6.巧立名目向民眾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