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書(113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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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齡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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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317 日修正
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書參考範本
○○縣(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書
_______________(直轄市、縣(市)政府 /局/處,以下簡稱甲方)及_____
_________(特約申請單位,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本
法)、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特管辦法)、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相
關法規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1本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衛生福利部與甲方公告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本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依本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2本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
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3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
準。如有爭議,依本法、特管辦法、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4本契約文字:
1本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
2本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
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本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
(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
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5本契約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第二條 履約標的
1符合特管辦法附表一或第四條所列資格者,經甲方審查同意後,始得簽
訂本契約提供長照服務。
2本契約履約之服務項目為: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服務
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服務
居家照顧服務
□到宅沐浴車服務
□日間照顧服務
□家庭托顧服務
□小規模多機能服務
□交通接送服務
□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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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服務
□家庭照顧者喘息服務
□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______________服務
3各項服務項目得申報費用之照顧組合內容,詳如本契約附件。
4乙方服務對象(以下簡稱個案)以事前申請並經直轄市、(市)長期
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縣市照管中心)核定後,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以下稱給付辦法)規定並實際居住於______(以下簡稱本縣或本市)者。
5個案設籍於其他縣市但實際居住本__者,經縣市照管中心核定後,
即得依本契約提供服務;乙方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領取務費用或
虛偽明及申報服務費用者,應一切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之服務費
用。6乙方應依特管辦法第二條規定,懸掛張貼長照特約標
1 乙方應於簽約後 日內生福利部規定之長照特約
懸掛張貼於明處所。
2 乙方於不或解除特約前款標除,並於標
處所告示;特約內容變更者,應於標處所告示變更事項。
3 乙方有設置網頁者,應前款告示事項,於網頁揭露
條 契約效期及服務區
1華民國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日
2服務區為_____(//市/區)。
第四條 服務項目及付/補()助基
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之付或()準,長照服務給付項目者,依
給付辦法附表四辦理;()目者,依生福利部所定長照服務
展基金相關補()助基及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辦理。
付/補()助基準之調
長照服務給付項目或()助基調整,或契約內容改,甲方有權逕
通知乙方辦理契約變更;乙方如無意合契約變更,應通知後____日
內,以書面通知甲方辦理終止契約。
條 服務費用申報、及補件
1乙方應依特管辦法第 條規定,於提供服務後
2乙方提供服務後,應依特管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於次月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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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資料,甲方申報服務費用:
1款收。但服務項目為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服務者附。
2 經乙方用之服務費用表。
3 服務費用項目清冊
3乙方前項規定期申報服務費用者,甲方得申報之服務費用
審查;乙方至應於提供服務次月十起三完成申報。
4乙方所具文件、資料或報內容有缺漏錯誤者,甲方應依特管辦法
三十九條規定,明理並以書面通知其期補正。
5甲方應於乙方相關文件、資料之起十完成審查,並於
審查後三十日內,依審查結果支付服務費用。
6服務項目為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服務者,甲方審查之服務費
用申報資料,以資訊系統送衛生福利部整,央健康保險署代
方。7能於提供服務之次月十補正者,甲方付服務
費用,得不特管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審查及付期限制
條 審查
1甲方應乙方申報服務費用案件,依下列項目辦理審查:
1 長照給付服務對象及服務人員資格。
2 服務給付額度。但服務項目為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服務者審查。
3 服務項目、給付辦法附表四所定之照顧組合數及
核對。
4登載於資訊系統服務內容之及正確
5 其他甲方定應審核之事項。
付服務費用
1甲方應於理乙方服務費申報之日 日內,辦理付事數規
定如下:
1滿且最近三經甲方核金額未滿三次
者,百分之____(至少百分八十)。
2滿且最近三經甲方核領金額達三次
未滿五次者,百分七十
3有核付錄或核付未滿三者,百分五十
2甲方應自受理乙方申報之日 日內,完成服務項目與金額核定,並
數服務費用。
3服務項目為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服務者,其費用之申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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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計畫書辦理,不用前二項規定。
予暫付服務費用之事
乙方有下列事之一者,甲方不予暫付:
1滿且最近三經甲方核領金額達五次
2縣市照管中心暫停轉介服務對象。
3受停業處,期間未屆滿
4業。
5管機關撤銷廢止立許可
6依第條所定期申報服務費用。
付服務費用之
1甲方應於理乙方、資料之起十審查,並於
完成審查後三十日內,依審查結果支服務費用,賸餘
服務費用。
2核定金額低該次暫金額時,甲方應申報之金額扣抵
金額可扣抵者,應予追償
3服務項目為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服務者,甲方審查之服務費
申報,以生福()利部(
期照顧)送至中央健康保險署央健康保險署代
乙方。
一條 不予支付服務費用之事
1乙方申報之服務費用,經甲方審查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
之費用,並明不予支付之內容及理
1因可歸責於特約服務單位之事具附表一所列資格提供長照服
務。
2違反依特管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核定之照顧計畫申請付服務費用。
3 提供經簽訂特約或有效期間外之服務項目或服務區
4 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載服務資訊虛偽不實。
5特管辦法第二條規定,未協調由個案之等內之直
系血親或二等內之直系姻親以外之服務人員提供服務。
6 提供之長照服務給付項目,給付辦法附表四所定組合內容及
明。
7 提供服務之人員,給付辦法第條、第條第二項或第二
條第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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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練認證繼續教育辦法(以下簡稱長照人
訓練辦法)之規定接受訓練,即提供服務。
9報、報服務費用。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予支付之項目。
2服務項目為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服務開立醫師意
前項第款及第款規定。
二條 服務費用追償扣抵加計違
1甲方為特管辦法第三十五條之查核現乙方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
予支之費用者,除應追償,或定之服務費用中扣抵
外,並得審規期間及加計五倍倍違;於特約期間重覆
前條第一項同款情形者,加計十倍至二十倍違
2,甲方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為之,次繳納
。但乙方無力繳納前項追償費用或金時甲方申請於一定期內,
核定之服務費用中扣抵
十三條 服務費用專案查核
1甲方對於已完成支付案件,得辦理專案查核,經查有第一條所定不
者,應予扣抵效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辦
理。2,甲方得涉虛額度,核定
追償金額扣抵者,得甲方知內之核定服務費用扣抵
四條 服務費用轉帳
甲方付服務費用,均採轉帳方式辦理,乙方應於金融構開立帳戶後,
主動通知甲方;帳戶變更同。
十五 利及責任
1甲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1對於服務辦理情形隨時進解及督導(輔)或辦理考核。
2 解乙方提供長照服務之,甲方應依特管辦法第四條規
定,得通知其提供相關服務資料,並得查之。,甲方應
出示有關執行明文件或;乙方應提供
協助,不得規礙或拒絕
3情形將服務費用核付乙方;現乙方有報者,應通
知乙方。
4不定期辦理個案服務滿度調查。
2乙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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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獲派案:
(1) 依特管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乙方受派案或轉介之個案,應案或
_________第一服務,如
可抗因素法於______日內提供,應通報甲方照管中心或____
______。
(2) 服務項目為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服務者,接受派案後應於
日內開立醫師書,但備銜長照服務計畫之個案,
受十四日之限制
(3) 乙方始提供個案服務後,經甲方照管中心核,始辦理服務內容
異動
2甲方或甲方委託單位之監督、查核。
3依法長照人員(服務項目為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服務者
用)
(1) 有關長照人員之資、工時息、休假例假日或日等勞動
定,每月固拋棄一定比例金額款。
(2) 乙方為提供居家照顧服務,對於支援該單位之照顧服務人員,應依長
照人員訓練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及特管辦法第二一條規定,乙
方與人員之務應於支援服務之契約明定。
(3) 乙方如為合社,所設之長照人員乙方僱傭之社員,
應符合下列勞動條件:
1
付社員,並應提供務報各項目計算方式明
2常工作時,一日工時上限
五年
3日應有一日及一日息日。
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應予放假;如得社員同意
日出務報應事約定並核實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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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規定內容之障。
5
相關規定處理。經調調
實者,單位應對社員處,並將結果告知合社及當事人。
6
人員辦理本項保險
7構責任險
保險代之,以照顧者
8
退休金使社員知有之勞動權
(4) 應依「勞動契約定指則」「勞動契約屬性判斷核表
關規定契約關,不得有承攬用之事,以避免不當損害
勞工勞動權
4 提供服務及個案管理:
(1) 個案服務,乙方應核對個案分證明文件,其有冒名
服務,應提供服務;變更,應通知甲方及社區整合型
服務中心。
(2) 為確個案服務品,乙方應依特約辦法第四條規定,與個案、家
付費用者簽訂書面服務契約。
(3) 乙方提供服務後,應依特管辦法十五條規定,災害防救法第二
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
暫時無法提供服務者,應於二四小內通報社區整合型服
務中心或甲方。如為下列之一,應於工作日通報社區整合型
服務或甲方。如乙方為社區整合型服務者,應通報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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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前情形及個案生命安
2提供居家照顧服務現個案給付辦法第條第一項
3長照人員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事。
(4) 對個案部分負付之服務費用,應依特約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其有項目,應事得個案或家同意,並於服務
契約明。
(5) 乙方提供服務後,合甲方收資料及錄;事後應依特約辦法第
十七條規定製作紀錄及保存錄及相關服務資料應存放乙方設
地址,以供甲方查核。
(6) 乙方對於甲方之案,除有特情形並經甲方同意外,應依甲方之指
示提供服務,不得拒絕
(7) 乙方為提供居家照顧服務、家庭托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
或於個案住居所提供之喘息服務,應依特管辦法第條規定,
調由個案之、二等內之直系血親或二等內之直系姻親外之
服務人員提供服務。
(8) 乙方為提供居家照顧服務者到宅沐浴車服務,於執行前項工作
督導,應督導其所居家服督導或到宅沐浴車內部
/管人員個案一
個案一
(9) 乙方經終止特約或予續約,或個案轉介長期照顧服務提供
要時,乙方應提供個案等相關資料乙方應依特管辦法第
十三條規定協助甲方個案提供當之處
(10) 乙方應依相關法(心障礙者障法、人福利法、家
)現個案有
限制個案人自由或其他侵害事,責任通報。
(11)
服務提供單位提出改善方案等。
(12)
督導
(13)
(A)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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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及其人員,不得長照特約單位收費用。
(15) ______(
區)辦理 B 位合案管
及服務合。
(16)
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辦理。
5乙方對個案提供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者依長期照顧相關法
令論處:
(1) 乙方應依特管辦法第二四條規定,不得以給予介獎金、服務費用
加成或其他利之方式,使其他長照特約單位服務之個案指定更
單位接服務。
(2) 虐待歧視傷害限制個案人自由或其他侵害
之行為。
(3) 侵害個案及其家隱私
(4) 個案之性別、出生種族教育業、狀況、生理
狀況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5) 個案販售借貸及不當錢往來之行為。
(6) 借廣,行招攬服務。
(7) 向民費用。
3其他利與責任事項:
1使使用長照資長照服務特約單位爭,以
定之長照服務體長照服務品心失能者
乙方於核定給付內提供服務,應依本法第條之一第
個案收分負費用。
2理人、使用人、為乙方之
失。乙方如依契約文件之約定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使
損害賠償責任或其他損害賠償責任時本契約之履約期
屆滿,甲方對乙方償權利。
3乙方服務,為乙方,乙方除應
個案請____日內,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甲方
外,並於____日內與個案
十六訓練
1乙方應服務品,包工作
效考核規定工作督導、服務結果估策略等,並訂定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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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申、契約書及工作工作理與守等。
2乙方應接甲方不定期以電地抽個案或其家有關接
務之概況、服務數、服務日期或滿等。
3乙方應合甲方通知,員出相關教育訓練或長照相關聯繫議。
十七 保險
1乙方應於履約期間,為人員於執行生意外事
,並依法償責任者,辦理保險任險(如
責任險責任保險等)。但乙方無僱工作人員並經甲方
者,得不用前規定。提供家庭托顧、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服
務者,應辦理公共意外任險;其屬自人者,得行另意外
開保險費費用不得工作人員
2乙方如為合之長照人員乙方之社員,應為
其長照人員體意外內容應包含傷、失能及等項目。其
障不得於以相同報加職災害保險者。
3乙方應依法為其員保勞工保險勞工職災害
民健康保險。依法屬勞工保險自願加保對象者,得加勞工保險以其他
保險代之。
十八契約變更
1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乙方於接
通知後,應甲方提出履約標的、履約期或其他契約內容變更之相關文
件。2於甲方接乙方所提出契約內容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乙方不得行變更
契約。除甲方另有請者外,乙方不得前款之通知而遲履約。
3契約之變更,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錄,並簽蓋章
者,無效。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或甲方得於生後日內,以書面提出
變更契約之請
1用法有變更。
2年度算異動本契約之執行。
3其他不可抗力事本契約之執行。
5甲方或乙方應於接到他方請變更契約之起三十日內,以書面
是否同意;未回覆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6乙方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依特管辦法第條第一項規定,於
完成變更起十日內方申請契約變更。甲方應申請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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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完成審核。
十九條 乙方(長照特約單位)之事
1乙方為長照特約單位,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長照服務
給付項目特約事項,
1本法第條之一第項規定,個案部費用,經依本法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2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經依各規定處罰。
3長照人員辦法第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照顧服務人員
支援之請
4特管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核定之照顧付服務費用,經
期改善而屆改善。
5特管辦法第條規定,接案後無正當理由且未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或甲方處理情形
6特管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與個案、家或費用付者簽
訂書面契約或其內容、格式本法第四二條第二項之應
記載之事項。
7特管辦法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通報社區
整合型服務中心或甲方。
8特管辦法第條規定,以附件明相關事項,
期改善而屆改善。
9特管辦法第條規定,限保存
或製作紀虛偽不實,經期改善而屆改善。
10特管辦法第條規定,限登載、服務資訊登載不實或實際
提供服務之服務人員與於照管不符,經期改善
改善。
11
更。
12違反特管辦法第二一條規定,支援該單位之照顧服務人員,
支援服務之契約明定其務。
13
件。
14違反特管辦法第二四條規定,給、服務費用
他利使其他單位之個案更單位服務。
15違反特管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規甲方之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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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書
核。
16違反特管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
申報,經期改善而屆改善。
17報、報服務費用。
18 其他違反特約約定,個案之
改善。
2乙方有前項第四款、第款至第款、第款或第違反
之一,經改善改善者,已達前項規
數並經者,其數應起算
第二條 乙方(長照特約單位)加重記之事
1乙方於特約期間有下列之一者,為長照服務項目特約事項,
1次違反前條第一項同款情形
2次違反前條第二項情形
2乙方於特約期間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依
第二一條 乙方(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之事
1乙方為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於特約期間有下列之之一者,為
長照服務給付項目特約事項,
1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經依各規定處罰。
2特管辦法第條規定,接案後,無正當理
甲方處理情形
3特管辦法第條規定,限保存
或製作紀虛偽不實,經期改善而屆改善。
4特管辦法第條規定,限登載、服務資訊登載不實或實際
提供服務之服務人員與於照管不符,經期改善
改善。
5違反特管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特約變更。
6違反特管辦法第二條規定,長照特約單位收費用。
7違反特管辦法第二二條規定,依特約約定確社員之勞動條件。
8特管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規甲方之查
核。
9依給付辦法第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個案管理、合服務,經
期改善而屆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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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書
10特管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
報,經期改善而屆改善。
11報、報服務費用。
12 其他違反特約約定,個案之期改善
改善。
2乙方有前項第款、第四款、第款、第款或第二款情形
之一,經期改改善者,已達前項規定
數並經者,其數應起算
第二二條 乙方(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加重記之事
1乙方於特約期間有下列之一者,為長照服務項目特約事項,
1次違反前條第一項同款情形
2次違反前條第二項情形
2乙方於特約期間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依
第二十三 停止減少派
1甲方得乙方有第條至第二一條或前條
三十日至一百八十日,並情節就違反規定之長照服務給付項目之
部或一部,停止派案;止派案期間有特約到期情形者,以特約到期日為
停止派案期限屆至日。
2乙方依法應接者,於最近評鑑不合格或評鑑
下,且主機關給改善期間,或有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至第
情形之一者,甲方得定一定期間停止派案;乙方依本法第四十八之一
止派案者,同。
3乙方有第一條第款、第款或第之一者,甲方得定一定期
間,減少派案。
4停止減少派案期間之始日,以甲方照管中心通知日或指定日為
準。
第二四條 契約終止及個案
1乙方有下列事之一者,甲方終止特約:
1業或遷移。但乙方到宅提供服務,於同一行政區且未變更
其他登記事項者,不在此
2受停業處
3 管機關撤銷廢止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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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報、報服務費用,情節重
5 依法應接評鑑者,其最近結果不合格或評鑑等第等以下,
期改善而屆改善。
6違反四條之效或停止服務,經期改善而屆改善。
7 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所定情節重情形
8違反特管辦法第二二條規定,依特約約定確社員之條件,
節重
9 有第條至第二一條規定之一,次記之日
起算計達六,或續三年每年均錄並計達十
10對個案有虐待歧視傷害限制其人自由或其他
事,經或有罪判決確定。
11 其他違反特約約定個案之情節重
2甲方得按情節前項規定之部或一部之長照服務給付項
目,終止特約。
3乙方應於契約起三十日內,對其服務個案
,並依特管辦法第十七條第項規定,部個案之相錄及個案清冊
交甲方;乙方無法轉介者,甲方協助轉,乙方應予配合;不
予配合者,甲方之,乙方不得提出議或求賠或補
4個案當之處前,乙方為後一服務費用申報,甲方之審
查及服務費用付,得不條第項審查及付期限制
5本契約自終止,甲乙雙方之務即行
務。
第二十五 乙方不服甲方依特管辦法規定所為之處置時,得申請複核
1甲方服務費用、減少派案,或轉介服務對象、
終止契約前,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如有不服,應依特管辦法第三十七
規定,得於通知到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管機關申請複
核,並以一
2甲方應於收到乙方書面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行審查
議有理者,應另行通知並為當之處
第二十六
1甲方及乙方於第條契約效期滿日前,得以書面通知乙方
期辦理;乙方於特約有效期間屆滿三十日前同意約之意思表示
為不同意約。但乙方有特管辦法第情形之一者,不予續約。
2乙方有前項之特約期間滿後不情形者,甲方應即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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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辦理服務費用之審查及付及第二四條辦理個案之處
第二十七 爭議處理
1甲方與乙方生爭議者,應依法及契約規定,考公共利
合理,本信和諧協調之。達成協議者,得以行政爭
方式處理之。
2履約爭議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乙方應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
履約者,不在此
2於爭議期間,甲方得服務對象乙方;乙方服務中之
個案,不爭議影服務。
3履約爭議非屬可歸責乙方之事,不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4本契約所生訴訟及管轄法,依行政訴訟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規定。
第二十八 長期照顧服務法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長期照顧服
務申請及給付辦法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計畫為本契約之
附件。
第二十九 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規定。
契約書人:
甲方:
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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