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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拒絕服務或拒絕協助媒合其他的服務單位時,該鄉鎮將予以暫停派案
1個月。
三、 舊案派案原則:
(一) 由民眾自行選擇特約的服務單位,再由照顧管理專員照會或社區整合型服
務中心至指定的服務單位提供服務。
(二) 民眾放棄選擇特約的服務單位,則由照顧管理專員指派原服務單位持續提
供服務,被指派的服務單位因故無法提供服務時,該服務單位應於 3日內
自行協助個案媒合其他的服務單位。若被指派的服務單位拒絕服務或拒絕
協助媒合其他的服務單位時,該鄉鎮將予以暫停派案 1個月。
四、轉換服務單位原則:
(一)轉換服務單位原因,以原服務單位無人力可提供服務,或個案與服務單位
對於服務品質經多次溝通協調仍無法達成共識者為原則。不得以居服員帶
案離職或指定熟識親友提供服務為轉換服務單位的原因。
(二)民眾於服務使用中途欲更換服務單位時,需由案家或原服務單位協助提出
申請並填寫「轉換服務單位申請單」,經簽准後,再由照顧管理專員或 A
個管師照會至民眾指定的服務單位,並於次月 1日起生效。若原服務單位
現已無照護人力可提供服務,則依新服務單位可提供的日期即時生效。
五、該鄉鎮個案若遇無法提供服務時,所有服務單位皆需接受彰化縣衛生局調派支
援,調派支援以該鄉鎮的提供服務單位優先調派支援為原則。
六、派案原則將視各服務單位實際提供服務的狀況,得隨時進行調整。
七、鄉鎮派案原則,如附件 1,該派案原則得依單位實際提供服務的量能修訂之。
玖、 服務提供單位之工作職責及應盡義務:
一、 為確保個案服務品質,單位應訂定服務契約且需經本府核定,並於服務前與個
案、家屬或支付費用者簽訂書面服務契約。
二、 應建立督導機制,並確實執行下列工作項目,確保提供適切服務:
(一) 訂定明確之服務目標、工作與督導流程、品質促進機制及工作倫理與守則,
並設計所需紀錄表單。
(二) 為瞭解服務對象需求變動情形及照顧服務員之工作狀況,居家服務督導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