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114年度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實施計畫
方案十四:外聘專業輔導人員心理諮商服務
壹、依據:
一、學生輔導法第4條。
二、臺中市114年度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實施計畫。
貳、目標:
積極落實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提供學生、教師與家長心理衛生諮詢服務,及對憂鬱、自傷、心理層面困擾及適應欠佳學生提供專業心理諮商服務。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稱本局)。
三、承辦單位:臺中市立臺中家事商業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稱臺中家商)。
肆、服務對象:
以本市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與梨山地區學校有憂鬱、自我傷害等心理層面困擾及適應欠佳之高關懷學生為優先申請對象;倘有剩餘額度,提供本市高中職日間部及偏遠地區國中小學校學生申請。
伍、辦理時間:114全年度。
陸、辦理方式:
由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外聘專業輔導人員入校參與輔導工作,採到校協助、晤談為主,以保密、專業關係為原則,另應遵守相關法令規章及倫理守則。
柒、執行方式:
一、服務時間:由外聘專業輔導人員配合學校及學生課程時間安排,以到校進行晤談為主。
二、申請流程
(一)符合本計畫服務對象之個案,先由各校進行初級輔導及二級輔導,若個案狀況仍未改善或穩定者,經輔導室評估提出轉介申請。
(二)由本局輔導人員到校進行專業評估審核,核定通過者由本局通知學校開案。
(三)外聘專業輔導人員由各校遴選符合資格者進行。
(四)結案後統一由承辦學校辦理經費核銷。
三、專業輔導人員資格規定
具備專業執照者:指具備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精神科醫學證照之專業輔導人員。
四、經費支給標準:專業輔導人員諮商費之支應如下:
(一)具備相關專業執照者:服務非偏遠地區每人1,000元/時,服務偏遠地區(如:東勢區、和平區)每人1,100元/時。
(二)每案申請補助8時,若申請學校評估個案仍有需求,應經轄區督導同意後執行,一案最多延長1次。
五、督導考評方式
外聘專業輔導人員對於個案之諮商服務,需填具個案晤談節數統計表(附件2)、撰寫個案諮商紀錄表(如附件3)及個案結案紀錄表(如附件4)。個案結束晤談後2週內交由申請學校檢核。
捌、聯絡資訊:
臺中市立臺中家事商業高級中學-進修部(臺中家商)
地址:401臺中市東區和平街50號
聯絡人:張月鳳輔導教師
聯絡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聯絡電話:04-22223307分機623
聯絡時間:16:00~20:00
玖、預期效益
一、藉由學校外聘專業輔導人員的專業諮商服務,使憂鬱、自傷、心理層面困擾及適應欠佳的學生,獲得心理狀況的改善,增進自我之調適能力。
二、提供家長與教師藉由心理衛生諮詢,得以協助個案獲得生活及就學之適應。
拾、活動經費:
本計畫經費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與本局自籌補助。
拾壹、辦理本計畫工作人員依本局109年9月14日中市教高字第1090078760號函核予敘獎。
拾貳、本計畫陳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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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十四:外聘專業輔導人員心理諮商服務
開案申請說明
壹、開始前置工作
一、申請學校至輔導諮商服務e化系統(http://scc.tc.edu.tw//CS_TaiChung)提出個案轉介申請,中心各轄區督導將委由所屬輔導人員進行初評。
二、由本局專業輔導人員到校進行開案評估,轄區督導及中心主任進行審核。
三、審核通過後,申請學校至e化系統下載審核同意之評估單,媒合外聘專業輔導人員。
四、媒合完成後,填寫案件申請表附件1,E-mail至承辦學校,以信件時間為依據,排序申請。
貳、會談中注意事項
一、外聘專業輔導人員於每次晤談均需進行簽到,其表格為:個案晤談節數統計表附件2。
二、外聘專業輔導人員於每次晤談後需填寫個案諮商紀錄表附件3,如連續會談2節者,則需填寫2份個案紀錄。
參、8次晤談結束後資料繳交
一、結束晤談後,請外聘專業輔導人員於2週內繳交紙本:個案晤談節數統計表附件2、個案諮商紀錄表附件3及個案結案紀錄表附件4於申請學校。
二、個案諮商紀錄表附件3及個案結案紀錄表如附件4由申請學校自行留存,並請依學生輔導法落實輔導資料保密及保存事宜。
肆、核銷方式
一、請申請學校於辦理完竣2週內,於輔導諮商e化系統下載同意開案之個案轉介評估單評估回覆表,連同個案晤談節數統計表附件2、領據、經費概算表附件5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6送至承辦學校(臺中家商)辦理經費核備,經費將核撥至申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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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十四:外聘專業輔導人員心理諮商服務
專業輔導人員應填具表格說明
壹、外聘專業輔導人員應填具表格:
一、每次到校時,請填寫個案晤談節數統計附件2,以利確認晤談節數。
二、每次進行諮商服務,應填具個案諮商紀錄表附件3,如連續會談2節者,則需填寫2份個案紀錄,紀錄填寫請勿太過簡略。
三、個案進行結案後,請填具個案結案紀錄表附件4。
四、請外聘專業輔導人員務必於結案2週內繳交所有紀錄表格,以利學校辦理經費核銷工作。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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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十四:外聘專業輔導人員心理諮商服務
案件申請表
學校名稱 | |||
申請人 | 職稱 | □輔導教師 □輔導組長 □輔導主任 | |
聯絡電話 | |||
申請類別 | □初次開案(每案8時),共案,合計時。 □延長開案(每案8時),共案,合計時。 ※註:延長開案需經轄區督導同意後執行。 | ||
預定開始日期 | 年月日 | ||
預定邀請專業輔導人員類別 | □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醫師□其他 專業輔導人員基本資料: 姓名:,證書編號: | ||
預定申請金額 (含補充保費) | 元 |
注意事項
申請方式:
依規至學諮中心網站申請開案,經學諮中心輔導員到校進行專業評估審核,核定通過者由輔導員通知申請學校開案。
經開案後,填妥本案件申請表,並E-mail至承辦學校聯絡人,以E-mail時間為依據,排序申請。
本校確定各校申請案件後,將逐一聯繫確認各校補助金額。
請申請學校於辦理完竣兩週內,於輔導諮商e化系統下載同意開案之個案轉介評估單評估回覆表,連同個案晤談節數統計表附件2、領據、經費概算表附件5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6送至承辦學校辦理經費核備,經費將核撥至申請學校。
計畫承辦學校聯絡人:臺中家商進修部 張月鳳輔導教師,聯絡電話:04-22223307分機623,E-mail:[email protected]。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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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十四:外聘專業輔導人員心理諮商服務
個案晤談節數統計表
申請學校: 專業輔導人員:
個案姓名: 個案科別/班級:
序號 | 日期 | 時 間 | 時數(節) | 專業輔導人員 簽 名 | 學校確認 |
1 | □上午□下午 :﹘: | ||||
2 | □上午□下午 :﹘: | ||||
3 | □上午□下午 :﹘: | ||||
4 | □上午□下午 :﹘: | ||||
5 | □上午□下午 :﹘: | ||||
6 | □上午□下午 :﹘: | ||||
7 | □上午□下午 :﹘: | ||||
8 | □上午□下午 :﹘: |
專輔教師: 處室主任: 校長:
備註:
一、每次會談時間為一節課,40~50分鐘用與學生晤談,10~20分鐘用與相關人員商討。
二、每1個案簽本表1張。個案姓名基於諮商倫理,請勿寫全名,撰寫如:陳○○ 即可。
三、本表正本須繳回承辦學校,影本請留校備查。
附件3
方案十四:外聘專業輔導人員心理諮商服務
個案諮商紀錄表
案 號: | 姓名: | 第 頁 | |
諮商次數:第 次 | 時間: 年 月 日:~:(共 分) | ||
會談地點:□學校 □案家 □其他 | |||
諮商對象:□案主本人 □其他 | |||
諮商類型:□個別諮商 □團體諮商 □家族治療 □其他: | |||
內容摘要:(包括基本資料補充、問題陳述、重要內容與已做處置等) | |||
諮商歷程分析:(包括諮商目標評估、個案身心成長、諮商關係發展等) | |||
未來處置計畫: | |||
專業輔導人員簽章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備註:本表請留校備查。
附件4
方案十四:外聘專業輔導人員心理諮商服務
個案結案紀錄表
案號: | 姓名: | 申請學校: | |
次數:合計 次 | 服務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諮商目標: | |||
目標達成情形:(針對諮商目標描述相關身心適應改善情形、異常行為出現頻率變化—應含質量之觀察說明) | |||
結案原因與評估: | |||
未來追蹤及輔導建議: | |||
專業輔導人員簽章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校方意見 | |||
校內核章 | 專輔教師: 處室主任: 校長: | ||
教育局意見 |
備註:
一、務必請於預計結案時,告知個案及監護人即將結案乙事。
二、本表請留校備查。
附件5
經費概算表
(範例-具執照服務非偏鄉)
臺中市
立(區)
(校名)
單位:新臺幣元
項目 | 單位 | 單價 | 數量 | 金額 | 說明 |
諮商鐘點費 | 時 | 1,000 | 8 | 8,000 | 1.具有執照者1,000元/時。 2.諮商輔導鐘點費以具證照人員為編列標準,每案計8時×1,000元=8,000元。 |
健保補充保費 | 式 | 176 | 1 | 176 | 1.1,000元×2.11%=22元 2.22元x 8時=176元 |
合計 | 8,176 |
承辦人 處室主管 主辦會計 校長
計畫名稱:臺中市114年度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實施計畫 方案十四:外聘專業輔導人員心理諮商服務 | 單位:新臺幣元 | |||||||||
百分比:取至小數點二位 | ||||||||||
核定項目 | 本局核定 | 本局核定補(捐)助、(委辦)金額 | 本局撥付金額 | 本局核定補(捐助)、委辦比率 | 實支總額 | 計畫結餘款 | 依公式應繳回 | 備註 | ||
人事費(經常門) | ||||||||||
業務費(經常門) | ||||||||||
設備及投資(資本門) | ||||||||||
合計 | ||||||||||
支出機關分攤表: | ||||||||||
分攤機關名稱 | 分攤金額(元) | *倘涉及機關學校自籌款,請查填左列支出機關分攤表,其合計數應等於實支總額合計。 | ||||||||
1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
2 | 機關1 | |||||||||
合計 | ||||||||||
承辦單位: 主辦會計: 校長(或機關/團體負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