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114年外聘心理諮商服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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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114年度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實施計畫

方案十四:外聘專業輔導人員心理諮商服務

壹、依據:

一、學生輔導法第4條。

二、臺中市114年度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實施計畫。

貳、目標:

積極落實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提供學生、教師與家長心理衛生諮詢服務,及對憂鬱、自傷、心理層面困擾及適應欠佳學生提供專業心理諮商服務。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稱本局)

三、承辦單位:臺中市立臺中家事商業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稱臺中家商)

肆、服務對象:

以本市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與梨山地區學校有憂鬱、自我傷害等心理層面困擾及適應欠佳之高關懷學生為優先申請對象;倘有剩餘額度,提供本市高中職日間部及偏遠地區國中小學校學生申請。

伍、辦理時間:114全年度。

陸、辦理方式:

由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外聘專業輔導人員入校參與輔導工作,採到校協助、晤談為主,以保密、專業關係為原則,另應遵守相關法令規章及倫理守則。

柒、執行方式:

一、服務時間:由外聘專業輔導人員配合學校及學生課程時間安排,以到校進行晤談為主。

二、申請流程

(一)符合本計畫服務對象之個案,先由各校進行初級輔導及二級輔導,若個案狀況仍未改善或穩定者,經輔導室評估提出轉介申請。

(二)由本局輔導人員到校進行專業評估審核,核定通過者由本局通知學校開案。

(三)外聘專業輔導人員由各校遴選符合資格者進行。

(四)結案後統一由承辦學校辦理經費核銷。

三、專業輔導人員資格規定

具備專業執照者:指具備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精神科醫學證照之專業輔導人員。

四、經費支給標準:專業輔導人員諮商費之支應如下:

(一)具備相關專業執照者:服務非偏遠地區每人1,000/時,服務偏遠地區(東勢區、和平區)每人1,100/時。

(二)每案申請補助8時,若申請學校評估個案仍有需求,應經轄區督導同意後執行,一案最多延長1次。

五、督導考評方式

外聘專業輔導人員對於個案之諮商服務,需填具個案晤談節數統計表(附件2)、撰寫個案諮商紀錄表(如附件3)及個案結案紀錄表(如附件4)。個案結束晤談後2週內交由申請學校檢核。

捌、聯絡資訊:

臺中市立臺中家事商業高級中學-進修部(臺中家商)

地址:401臺中市東區和平街50

聯絡人:張月鳳輔導教師

聯絡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聯絡電話:04-22223307分機623

聯絡時間:1600~2000

玖、預期效益

一、藉由學校外聘專業輔導人員的專業諮商服務,使憂鬱、自傷、心理層面困擾及適應欠佳的學生,獲得心理狀況的改善,增進自我之調適能力。

二、提供家長與教師藉由心理衛生諮詢,得以協助個案獲得生活及就學之適應。

拾、活動經費:
本計畫經費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與本局自籌補助

拾壹、辦理本計畫工作人員依本局109914日中市教高字第1090078760號函核予敘獎。

拾貳、本計畫陳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中市114年度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實施計畫

方案十四:外聘專業輔導人員心理諮商服務


開案申請說明

壹、開始前置工作

一、申請學校至輔導諮商服務e化系統(http://scc.tc.edu.tw//CS_TaiChung)提出個案轉介申請,中心各轄區督導將委由所屬輔導人員進行初評。

二、由本局專業輔導人員到校進行開案評估,轄區督導及中心主任進行審核。

三、審核通過後,申請學校至e化系統下載審核同意之評估單,媒合外聘專業輔導人員。

四、媒合完成後,填寫案件申請表附件1E-mail至承辦學校,以信件時間為依據,排序申請。

貳、會談中注意事項

一、外聘專業輔導人員於每次晤談均需進行簽到,其表格為:個案晤談節數統計表附件2

二、外聘專業輔導人員於每次晤談後需填寫個案諮商紀錄表附件3,如連續會談2節者,則需填寫2份個案紀錄。

參、8次晤談結束後資料繳交

一、結束晤談後,請外聘專業輔導人員於2週內繳交紙本:個案晤談節數統計表附件2個案諮商紀錄表附件3個案結案紀錄表附件4於申請學校。

二、個案諮商紀錄表附件3個案結案紀錄表如附件4由申請學校自行留存,並請依學生輔導法落實輔導資料保密及保存事宜。

肆、核銷方式

一、請申請學校於辦理完竣2週內,於輔導諮商e化系統下載同意開案之個案轉介評估單評估回覆表,連同個案晤談節數統計表附件2領據經費概算表附件5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6送至承辦學校(臺中家商)辦理經費核備,經費將核撥至申請學校。




臺中市114年度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實施計畫

方案十四:外聘專業輔導人員心理諮商服務


專業輔導人員應填具表格說明

壹、外聘專業輔導人員應填具表格:

一、每次到校時,請填寫個案晤談節數統計附件2,以利確認晤談節數。

二、每次進行諮商服務,應填具個案諮商紀錄表附件3,如連續會談2節者,則需填寫2份個案紀錄,紀錄填寫請勿太過簡略。

三、個案進行結案後,請填具個案結案紀錄表附件4

四、請外聘專業輔導人員務必於結案2週內繳交所有紀錄表格,以利學校辦理經費核銷工作。

附件1


臺中市114年度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實施計畫

方案十四:外聘專業輔導人員心理諮商服務


案件申請表


學校名稱


申請人


職稱

輔導教師 □輔導組長 □輔導主任

聯絡電話


E-MAIL


申請類別

初次開案(每案8),共案,合計時。

延長開案(每案8),共案,合計時。

延長開案需經轄區督導同意後執行。

預定開始日期

預定邀請專業輔導人員類別

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醫師□其他

專業輔導人員基本資料

姓名,證書編號

預定申請金額

(含補充保費)


注意事項

  1. 申請方式:

  1. 依規至學諮中心網站申請開案,經學諮中心輔導員到校進行專業評估審核,核定通過者由輔導員通知申請學校開案。

  2. 經開案後,填妥本案件申請表,並E-mail至承辦學校聯絡人,E-mail時間為依據,排序申請。

  1. 本校確定各校申請案件後,將逐一聯繫確認各校補助金額。

  2. 請申請學校於辦理完竣兩週內,於輔導諮商e化系統下載同意開案之個案轉介評估單評估回覆表,連同個案晤談節數統計表附件2領據經費概算表附件5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6送至承辦學校辦理經費核備,經費將核撥至申請學校。

  3. 計畫承辦學校聯絡人臺中家商進修部 張月鳳輔導教師,聯絡電話:04-22223307分機623E-mail[email protected]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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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十四:外聘專業輔導人員心理諮商服務


個案晤談節數統計表


申請學校: 專業輔導人員:

個案姓名: 個案科別/班級:

序號

日期

時 間

時數()

專業輔導人員

簽 名

學校確認

1


上午□下午




2


上午□下午




3


上午□下午




4


上午□下午




5


上午□下午




6


上午□下午




7


上午□下午




8


上午□下午




專輔教師: 處室主任: 校長:


備註:

一、每次會談時間為一節課,40~50分鐘用與學生晤談,10~20分鐘用與相關人員商討。

二、每1個案簽本表1張。個案姓名基於諮商倫理,請勿寫全名,撰寫如:陳○○ 即可。

三、本表正本須繳回承辦學校,影本請留校備查。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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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十四:外聘專業輔導人員心理諮商服務

個案諮商紀錄表

案 號:

姓名:

諮商次數:第 次

時間: 年 月 日:~:(共 分)

會談地點:□學校 □案家 □其他

諮商對象:□案主本人 □其他

諮商類型:□個別諮商 □團體諮商 □家族治療 □其他:  

內容摘要:(包括基本資料補充、問題陳述、重要內容與已做處置等)

諮商歷程分析:(包括諮商目標評估、個案身心成長、諮商關係發展等


未來處置計畫:



專業輔導人員簽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備註:本表請留校備查。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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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十四:外聘專業輔導人員心理諮商服務

個案結案紀錄表

案號:

姓名:

申請學校:

次數:合計 次

服務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諮商目標:

目標達成情形:(針對諮商目標描述相關身心適應改善情形、異常行為出現頻率變化—應含質量之觀察說明)

結案原因與評估:

未來追蹤及輔導建議:

專業輔導人員簽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校方意見


校內核章

專輔教師: 處室主任: 校長:

教育局意見


備註:

一、務必請於預計結案時,告知個案及監護人即將結案乙事。

二、本表請留校備查。


附件5

臺中市114年度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實施計畫

方案十四:外聘專業輔導人員心理諮商服務


經費概算表

(範例-具執照服務非偏鄉)


臺中市 立() (校名)


單位:新臺幣元

項目

單位

單價

數量

金額

說明

諮商鐘點費

1,000

8

8,000

1.具有執照者1,000/時。

2.諮商輔導鐘點費以具證照人員為編列標準,每案計8×1,000=8,000元。

健保補充保費

176

1

176

1.1,000×2.11%=22

2.22x 8=176

合計

8,176



承辦人 處室主管 主辦會計 校長


附件6

<機關學校名稱>
經費收支結算表

計畫名稱:臺中市114年度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實施計畫 方案十四:外聘專業輔導人員心理諮商服務

單位:新臺幣元









百分比:取至小數點二位

核定項目

本局核定
計畫金額
(A)

本局核定補()助、(委辦)金額
(B)

本局撥付金額
(C)

本局核定補(捐助)、委辦比率
(D=B/A)

實支總額
(E)

計畫結餘款
(F=A-E)

依公式應繳回
本局結餘款
(G=F*D-(B-C))
(
無條件進位)

備註

人事費(經常門)









業務費(經常門)









設備及投資(資本門)









合計








支出機關分攤表:



分攤機關名稱

分攤金額()

*倘涉及機關學校自籌款,請查填左列支出機關分攤表,其合計數應等於實支總額合計。

1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2

機關1


合計


承辦單位: 主辦會計: 校長(或機關/團體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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