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中華民國98年12月07日訂定 中華民國113年08月01日修正
計畫目的:
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以安排適當課後活動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協助家長解決子女照顧問題。
計畫依據: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府教數字第0970191597。
桃園市公私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實施時間:
週一至週五,放學後至下午5時20分。
寒暑假視實際需求辦理。
活動內容:
生活照顧(含負責學生下課活動、遊戲之安全)
家庭作業寫作
團康與體能活動
藝能科學習
棋藝
實施對象:在籍學生,書面報名登記參加。
編班原則:
以同年級或同年段編班,每班以20人為原則,至多不可超過25人,惟必要時可採混合編班。
班級中若有身心障礙學生,則酌予減少班級人數,每班身心障礙學生以2人為原則,並得視其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開辦。
服務人員:
提供本服務之人員,應具備本服務內容相關專長,並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
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表現良好。
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勞政等相關單位自行或委託辦理之180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活動場所:以校園內為範圍,惟不得影響正式上課班級為原則。
經費收支:
收支標準
每生每小時收費新臺幣25元,由參加學生家長負擔,按月收取,並採取全程收費方式,學生請假不得申請退費。當學期中加入,收費不予另計;中途退出,剩餘日數不予退費;轉學生轉出、轉入可按日計算。
當月學校如有部分天數因故未辦理,得應另予退費。
服務人員鐘點費:學校上班時間每節(40分鐘)新臺幣336元,學校下班時間每節(40分鐘)新臺幣400元。
時間 | 12:40- 12:50 | 12:50- 13:30 | 13:30- 13:40 | 13:40- 14:20 | 14:20- 14:30 | 14:30- 15:10 | 15:10- 15:20 | 15:20- 15:40 | 15:40- 16:00 | 16:00- 16:10 | 16:10- 16:50 | 16:50- 17:00 | 17:00- 17:20 |
活動 | 下課 | 上課 | 下課 | 上課 | 下課 | 上課 | 下課 | 上課 | 上課 | 下課 | 上課 | 下課 | 上課 |
計算鐘點節數 | 1節 | 1節 | 1節 | 0.5節 | 0.5節 | 1節 | 0.5節 |
所收費用除支付服務人員鐘點費外,得酬支付活動所需之行政費用(含水電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行政人員值班費、班級活動材料費等),其中值班費不足之用時,值班時數改以課務自理前提下,兩年內自行擇日補休。
鐘點費以占總收費70%為原則,行政費以占總收費30%為原則。
參加學生未滿15人時,得以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收費標準20%,並報府備查。
學校向學生所收費用不足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優先,並得減班或停辦之,但若服務人員同意收取較低之鐘點費或不支報酬,則不在此限。
減免收費標準
低收入戶學生:學生本人持當年度有效之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者,全額補助。
原住民學生:學生本人持戶口名簿,身分註記為原住民者,全額補助。
身心障礙學生:學生本人持有效期間內身心障礙手冊或鑑輔會發給的身心障礙鑑定證明符合者,全額補助。
情況特殊學生:
本府社會局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學生,全額補助。
家庭突遭重大變故之學生,全額補助。
家境清寒,並經導師認定確有經濟困難者,全額補助。
其他符合情況特殊學生資格且經導師證明者,全額補助。
補助申請期限內未提出申請者,不受理補助;申請期限後才轉入或取得證明文件者,協助申請補助。
本校依規定每招收20位一般生,則至少自行吸納一位上列1-3條所列弱勢學生,並得以教育儲蓄戶等民間資源及學校自籌經費補助弱勢學生所需參加費用,其餘不足經費向上級申請補助。
辦理本服務經費收支,採代收代付的方式,且應依會計程序辦理。
行政輪值工作內容:
本服務之導護巡堂(每日至少一次)及妥善安置家長晚接送之學生。
緊急事故之處理。
協助處理學生突發狀況。
服務期間之聯絡人。
查堂實況彙(通)報相關人員。
課後照顧班值勤時間為15:40-17:40,必要時得視實際狀況,於處理學生放學妥當後再行下班。
注意事項:
學校得依教師意願,學生家長需要,並配合社區環境,審慎規畫辦理。
辦理本服務不得更動學校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
為維護教師身心健康及教學品質,校內教師擔任本校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每月總時數,由學校依實際狀況及相關規定辦理。
服務人員應注意學生安全,以班級團體活動為宜。
本服務由教務處主辦,其他處室協辦。
本服務期間不得上課或考試。
本服務須經家長自行提出書面申請,並負責學生課後照顧後之接回。
本計畫呈校長核可後,自113學年第一學期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