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委託辦理
109 年度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培訓班」招生簡章
核准文號:高市訓就委字第 10970437300 號函
一、開班資訊
訓練單位:社團法人高雄市資訊培育協會
訓練班別: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培訓班
訓練時數:250 小時
報名時間:即日起至 109/4/28 止 週一至週五 10:00~18:00
上課時間:109/5/7 至 109/6/23 止 週一至週五 8:30~17:30
上課地點:高雄市三民區堯山街 8 號
訓練人數:30 人
訓練費用:
(一)一般國民失業
者
:
自行負擔訓練費用 20%(4,720 元)
(二)
免負擔費用對象: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及非自願)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失業者中高齡失業
者
身心障礙失業者原住民失業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長期失業者二
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
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新住民之失業者或其他身份失業者(請洽承訓單位)。
報名洽詢電話:
(07)389-3527 王瑞喻小姐
二、訓練目標及課程內容
訓練目標:
培育有志於擔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工作者,具備輔導兒童所需教師專業知能(含專業知識、
教學能力、班級經營能力、溝通能力等),並抱持積極正向關心學生的態度來經營師生關
係。
就業展望:
未來可擔任國小課後照顧服務人員。
課程內容:
1.通識課程 8 小時
(1)通識-求職技巧【1 小時】
(2)通識-就業市場趨勢分析【4 小時】
(3)通識-性別平等講座【3 小時】
2.心智圖學習法 8 小時 3.兒童安全 4 小時 4.兒童發展 8 小時 5.兒童福利 4 小時
6.課後照顧服務概論 4 小時 7.特殊教育概論 8 小時 8.初等教育 8 小時 9.兒童行為輔導與心理衛生 8 小時
10.課後照顧行政管理 4 小時 11.
兒童醫療保健及意外事故急救訓練
8 小時 12.兒童故事 8 小時
13.兒童遊戲與休閒 4 小時 14.兒童體育與團康 12 小時 15.課後社團實務 20 小時 16. 課程與教學 72 小時
17.班級經營 12 小時 18.親職教育 12 小時 19.學習指導 38 小時
總計 250 小時
三、參訓資格
(一)參訓資格:以年滿十八歲(含)以上、大專以上學歷者優先錄訓、次之由高中職學歷遞補,具工作意
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具中華民國籍新住民泰緬地區單一中
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泰緬、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服法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跨國(境)人口販賣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二)民眾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
完訓
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3、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或
完訓或
結訓日尚於報
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
完訓
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
應期內離訓)。
(三)前項不得報名之參訓紀錄,以參加勞動力發展署及其所屬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
程或班次為限。
(四)已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計畫之學員,訓練期間不得報名參加本職業訓練計畫,如經查獲,應撤銷後
者參訓資格。另外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參加職前訓練。
(五)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須於招生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各就業服務站進行職業訓練諮
詢推介參訓,將推介單等文件繳交至本單位受理報名及確認報名者身分
(六)錄訓序位:第一順位為「弱勢青少年」,各班各保留三個名額,並以「一律錄訓」之方式參訓,如
無「弱勢青少年」名額則回歸各失業者身份;第二順位則為各失業者身份。
四、報名地點及報名方式
報名地點:
高雄市三民區堯山街 8 號
報名方式:
(一)直接至本單位親自報名。
(二)於臺灣就業通網站(http://www.taiwanjobs.gov.tw/)報名之民眾,接獲本單位通知後應備齊身分文件至
本單位繳交完成報名。
(三)報名應繳文件及注意事項:
1、報名時應於「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及「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簽名並進行「職能性向
測驗」施測,如因故未能於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甄試當天繳交。
2、應繳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影本及特定身分證明文件、照片 1 式 2 張(相片背面須寫上姓名)、開
訓前 1 個月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遲應於甄試當天繳交)。
(四)截止報名期限日以有 50 人以上報名,甄試當日以有 30 人以上到考為原則,若報名或參加甄試人數
不足將延後開班,每次延班不得超過 14 日,最多延長 2 次,若有延長招生期限之必要,將於台灣
就業通網站公告,並以電話或 e-mail 通知報名民眾,若第 2 次延班錄取人數或開班人數未達 15 人
者將予停班。
五、甄試錄訓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甄試時間:筆試-109 年 4 月 30 日 9 時 0 分;口試-109 年 4 月 30 日 12 時 30 分
甄試地點:
高雄市三民區堯山街 8 號
甄試攜帶物品: 身分證件、原子筆或鋼筆。
甄試計分方式:筆試 50%(內容包含國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英文、電腦軟體應用、教育專業 與
課後照顧服務,筆試題型含填空題、是非題、選擇題、問答題, 出題範圍:國小一至六年級課程內容(可
參考國小部編、康軒、翰林、南一版課本及習作)
口試 50%(內容包含參訓歷史、服裝儀容與態度、表達及思考邏輯、參訓條件、參訓目的、就業意
願與規劃等
………)
延期:甄試當日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經高雄市政府公告高中職以下停止上課者,將延期辦理甄
試。
(二)筆試前,應試者應出示符合參訓資格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符資格者,不得參加筆試;甄試當日
未攜帶應備證明文件者,應簽具並繳交符合資格之切結書,並於錄訓報到時出示證明文件,未出示
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筆試測驗開始十五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應試,視為缺考。
(三)口試階段:依筆試測驗成績,依序選取參加口試人員,其人數以預訓人數之二倍為原則。
(四)錄訓方式:筆試及口試總成績須達 60 分以上始得錄訓,並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分及名次後,
依序錄訓,
如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總成績及筆試成績皆同分者,以口試評量
項目配分最高之得分較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不予錄訓
。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
願離職身分及就業服務法 24 條所定特定對象、新住民或性侵害被害人身分之應試者,總成績以筆試
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逾時或未
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
(五)甄試題目及答案於本單位公告欄或網站公布 7 日。
(六)錄取名額:正取 30 名,備取 10 名。
(七)錄取名單於 109 年 5 月 5 日公布於本單位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機關網站,另以郵寄、
簡訊或其他方式通知應試者甄試結果。
(八)應試者對於試題若有疑義,應於甄試結束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及對於甄試結果有異議欲申請成
績複查或申訴者,應於甄試結果公告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檢具正確之個人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等
相關資料,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另外應試者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申請閱覽、提供各細項分數、複印答案卷(卡)或評審表,亦不得要求告知試題命製人員及監評人員
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九)正取報到時間及地點: 109 年 5 月 6 日 9-12 時 (地點:高雄市三民區堯山街 8 號)
(十)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報到時間結束尚有缺額時,本單位得
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未依限於所定開訓或遞補時間內完成報到者,除已辦理請假事宜外,視為
放棄參訓資格。
六、訓練費用
(一)符合「免繳自行負擔費用資格條件」之學員應於報到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訓練單位提出申請,經
審核無誤後得免繳自行負擔費用,訓練經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二)「一般國民失業者身分」應繳納「自行負擔費用」(4,720 元),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
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未於開訓前申請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律不予退
還。
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特定對象身分別: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
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被害人、大陸配偶及外籍配偶。
(二)非自願離職勞工如符合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身分者,訓練期間得請領訓練生活津貼;惟須於,若同
時具有符合特定對象身分者,應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未依規定請領者,
將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八、
本職訓課程係以就業為導向,錄訓學員應配合本單位及其他合作單位各項就業推介,俾利於結
訓後 90 天內順利就業,以免浪費政府職訓資源,若有就業事實應立即通知本單位相關就業資訊。
※經費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就業安定基金補助高雄市政府辦理 109 年度失業者
職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