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
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視覺功能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中心)
1.服務對象:15歲以上(1)有職業重建服務需求之視覺功能障礙者;(2)視覺功能漸失有職業重建服務需求者。
2.本計畫應自行或委託辦理,並以就業為導向,以個案管理服務方法,提供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並視個案職業重建服務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定向行動、讀寫能力、盲用電腦、生活自理等職前訓練;其服務對象應優先由職業重建服務窗口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介,有賸餘名額時,受委託單位得自行開案,個案服務情形應登錄於本署「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系統」。
3.申請計畫書內容除「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第八點規定外,應先盤點轄區內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職前訓練等各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訂定服務項目、服務流程、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及就業服務員服務績效(就業服務員服務績效比照支持性就業服務員)及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非按摩工作者占推介就業人數之比率。
4.成果報告應說明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就業服務員服務總人數、每月服務人數、個案來源、年齡、教育程度、需求類型、接受服務視覺功能障礙者之服務階段、項目、推介就業人數及其職種、穩定就業人數及其職種等。
5.補助項目及標準
項次 | 補助項目 | 補助標準/資格/條件 | 備註 |
一 | 人事費 | 1.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比照本署暨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僱用管理要點之「業務督導員」薪資標準補助。 2.就業服務員: 比照本署暨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僱用管理要點之「業務輔導員」薪資標準補助。 3.勞保及健保依投保單位負擔之額度補助,勞退提撥依投保薪資百分之六補助。 4.年終獎金最高補助1.5個月之補助薪資。 5.加班費以平均每人每月補助2.7小時為原則,由地方政府依業務內容及季節性業務需求控管,如有超過前開補助原則之必要者,得敘明理由併實施計畫提出申請。 6.專業加給: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證書之一者,每月加給3,000元,並以3,000元為限。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及於醫療機構服務之物理治療師及心理師進用後2個月內完成執業執照登記。 | 1.應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資格規定進用。 2.進用人員經考核為甲等且獲續僱者,下一年度得按其進用資格,依「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進用人力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規定」辦理薪資進階。 3.健保費含計畫支出之健保補充保費。 |
二 | 個案服務費 | 1.個案評估(視覺功能、定向行動、書寫、資訊等)費用:500元/時。 2.個案個別化服務及訓練(職前、職業)費:800元/時。 3.個案交通補助費。 | 1.依個案需求及評估結果提供。 2.個案交通費係補助個案至服務地點往返大眾運輸交通費用。 |
三 | 個案服務督導 | 外聘督導出席費:2,000元/次,每月最多2次。 | 包含外聘督導、個案研討等出席費用。 |
四 | 差旅費 |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標準補助。 | |
五 | 宣導費 | 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標準補助,如有不屬前項注意事項項目者,依計畫內容個別予以核定。 | |
六 | 行政管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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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雜費 | 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稿費、差旅費、工作人員費及管理費)總和百分之五。 | 得依個案需要編列個別化訓練期間平安保險費。 |
(二)視覺功能障礙者職場適應訓練
1.服務對象:已就業之視覺功能障礙者。
2.服務項目:針對進用單位專用資訊軟體、職場環境或職場與居住所往返間定向行動等綜合適應訓練。
3.本計畫得視轄區需求,結合「視覺功能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中心)」、支持性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等辦理。
4.申請計畫書內容除「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第八點規定外,應包含服務人員資格條件、申請服務流程、審核標準、服務使用時數限制等。
5.成果報告應說明服務人數/次、每1個案服務項目及時數。
6.補助項目及標準
項次 | 補助項目 | 補助標準/資格/條件 | 備註 |
一 | 個案服務費 | 個別化服務及訓練費:800元/時,每1個案最高45小時為限。 | 含服務人員之交通費 |
二 | 差旅費 | 以大眾運輸交通費用核計。 | 用於服務人員提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居住所與職場間往返定向行動訓練時陪同之費用 |
三 | 郵電費 | 檢據核實補助。 | |
四 | 辦公事務用品 | 檢據核實補助,每年最高補助1,048元。 | |
五 | 雜費 | 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稿費、差旅費、工作人員費及管理費)總和百分之五。 | 含計畫支出之健保補充保費。 |
(三)視覺功能障礙電話服務員進用及推廣
1.視障電話服務員進用
(1)辦理原則:
a.進用目的以增加視覺功能障礙者工作資歷為目標。
b.地方政府依本計畫所進用之視障電服員,得以自辦或委辦方式進用;人事費補助最長2年,申請進用人數依工作需求估算,且同1人不得重複補助。
c.得由各分署邀集包含視障職業重建及電話服務專家、盲用電腦及低視能輔具專業人員、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協助視障者從事諮詢性電話客服工作輔導團,提供訪視、職務分析、評估及輔導建議事項。
d.設備補助以一次為限,已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項目,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補助購置之設備請依財產相關法規妥善管理使用。
(2)申請實施計畫書內容除「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第八點規定外,應說明電話服務內容、值機訓練需求、值機總人數(同一時間或同一天安排人數、總人數)、辦理方式、進用及教育訓練計畫、後續輔導計畫等。成果報告應說明每位電服員每月服務話量、工作天數、來話類型分析,並具體敘明相關輔導、留用或轉介等措施執行情形。
(3)補助項目及標準
項次 | 補助項目 | 補助標準/資格/條件 | 備註 |
一 | 人事費 | 1.電服員薪資: 大專以上25,143元/月,高中學歷23,241元/月。 2.勞保及健保依投保單位負擔之額度補助,勞退提撥依投保薪資百分之六補助。 3.年終獎金最高補助1.5個月之補助薪資。 4.電服員資格:(1)持有視覺功能障礙手冊、(2)年滿18歲具工作能力及意願、(3)聽力正常、口齒清晰、諳電腦或盲用電腦、(4)高中以上學歷者。 | 1.延續案之申請請註明進用日期。 2.健保費含計畫支出之健保補充保費。 |
二 | 教育訓練費 | 視障電話服務人員在職訓練,辦理新進視障電話服務人員在職訓練,每案最高補助10萬元。 | |
三 | 系統開發整合 | 含視障值機介面系統整合安裝等,每案補助1次,最高補助10萬元。 | 1.本項限新設電話服務中心且進用視障電話服務員3人以上者申請。 2.購置之設備應標明「000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字樣。 |
四 | 客服主機設備租金 | 含交換機系統、錄音系統、系統核心軟體、對外線路及視障值機介面等,每月最高補助7萬元,最長補助2年。 | 本項限新設電話服務中心且進用視障電話服務員3人以上者申請。 |
五 | 客服終端設備租金 | 含客服專用話機、電腦電話整合系統及視障者操作介面授權等,每席每月最高補助7,500元,最長補助2年。 | 本項限新設電話服務中心且進用視障電話服務員3人以上者申請。 |
六 | 個人工作輔具(盲用電腦及觸摸顯示器)費 | 含電腦主機、液晶螢幕、輸入裝置(鍵盤及滑鼠)、合法授權系統及防毒軟體、觸摸顯示器具中英文即時顯示功能、雙傳輸介面、視窗版中英文盲用資訊系統及相關文書編輯系統等,每席最高補助10萬元。 | 購置之設備應標明「000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字樣。 |
2.其他協助視障電話服務員推廣計畫
(1)推廣計畫內如包含電話服務員訓練課程者,應以委託方式辦理。
(2)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核給,如有不屬前項注意事項項目者,依計畫內容個別予以核定。
(3)成果報告應說明辦理場次、各場次日期、成效、參加者反應、檢討及建議等。
(四)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及理療按摩工作之輔導及補助
1.視障按摩據點新設及經營輔導補助:
(1)補助對象:除地方政府自辦外,應符合「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第9條所訂之補助適用對象,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a.經營視障按摩據點之法人或團體。
b.經營視障按摩據點之個人,或數人採合夥經營者推派其中1人為代表人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項資格:
(a)持有按摩技術士證,或按摩(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之視覺功能障礙者。
(b)自申請日起至核定補助後1年內均未擔任申請案以外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受僱情事。
(c)其他地方政府訂定之資格。
(2)補助原則:
a.由地方政府邀請專家學者至少3人以上組成輔導小組,針對補助對象所提出之改善需求計畫,給予營運管理、行銷宣導、按摩技術提昇或環境設備更新之建議,確認其於該據點有執業事實,若為個人住家者應有獨立之工作空間,並依建議提供裝潢、設施(備)之補助;針對新設案,地方政府應派員實地勘查並召開輔導小組會議審查,並應於新設後持續追蹤輔導1年。
b.地方政府辦理本項補助,應事前訂定計畫並公告之,並得事前訂定公告受補助者經費部分負擔之比例,每一據點最高補助經費,依經營績效、經營輔導建議、營業面積、符合補助資格之按摩師人數(具按摩技術士證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確實於該據點從事按摩工作,且未擔任申請案以外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受僱情事)及同一時間排班視障按摩師人數等事項審查後核給,視障按摩師4人以下者最高補助20萬元,5至6人者最高補助25萬元,7人以上者最高補助30萬元,惟如有超過補助上限之必要者,得敘明理由併實施計畫提出申請。
c.補助對象申請日前3年內未領有政府機關自力更生創業補助或本計畫設施設備之補助,惟法人或團體於不同據點經營者不在此限。
(3)地方政府之實施計畫書內容除「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第八點規定外,應說明以下事項:
a.轄內視障按摩師人數、市場需求、區位分析(視障按摩據點家數、規模)、補助對象條件(含受補助者部分負擔比例)及最高補助金額、輔導小組組成及運作方式、審核標準,及後續輔導內容等,並應訂定受補助者申請應備文件、請款及核銷作業,查核不實或違反補助規定之處理方式。
b.既設據點經營輔導與設備更新之改善計畫項目、預估新設申請案數,經營管理方式(含收費標準、財務管理、報酬及獎勵金制度、服務規章、工作規則及行銷計畫等)、預期營運績效等,亦應具體說明。
(4)核銷時應附成果報告書(含辦理情形及實際輔導績效)及設備明細(購置之設備應標明「000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字樣),本計畫補助購置之設備歸屬受補助者所有,並依財產相關法規妥善管理使用,其使用僅供營業用途,不得移作自宅或私人之用,並由地方政府妥善監督。
(5)地方政府應針對申請輔導經營及補助之視障按摩據點妥為瞭解其具體經營計畫,並透過辦理聯合行銷,以協助提昇其經營績效;受補助之據點應依輔導建議執行,執行期間或結束後,輔導小組應至少實地訪視一次,地方政府並得不定期派員至受補助據點進行查察。必要時並得閱覽、影印營業相關資料或以文書、錄音、拍攝照片、錄影等方式作成紀錄。
(6)補助項目及標準:
a.地方政府辦理經營輔導經費(含輔導小組出席費、差旅費、餐費、資料印製費等)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核給。
b.設備補助項目及標準如附表,如有其他非列舉項目且為按摩據點經營之必要者,得敘明理由併實施計畫提出申請,並應由輔導小組委員依申請個案實際需求核予補助。
項次 | 補助項目 | 補助標準/資格/條件 | 備註 |
一 | 裝潢 | 1.裝潢(含設計)及隔間、油漆、水電、木作、天花板、地坪、大門等施作:20,000元/坪 2.招牌:35,000元/幅,最高補助2幅 | |
二 | 設備 | 1.電話機:3,000元/台 2.冷氣空調:40,000元/家 3.電風扇:3,000元/台 4.飲水機:10,000元/台 5.熱敷(毛巾箱):8,000元/台 6.按摩床:8,000元/床 7.按摩椅:6,000元/張 8.置物櫃:3,000元/個 9.椅子:500元/把 10.電視機或音響:15,000元/台 11.腳底按摩椅:10,000元/張 12.洗衣機:15,000元/台 13.烘衣機:6,000元/台 14.消防設備:20,000元/家 15.監視系統:10,000元/家 16.其他經地方政府核定之必要經營設備。 | 1.以同一時間排班之視障按摩師人數計算,1位按摩師以補助1張按摩床或按摩椅(含腳底按摩椅)、1個置物櫃、1把椅子為限。 2.其餘設備1家補助1台(個、張)。 |
三 | 其他 | 1.電毯/電熱器:4,000元/床(台) 2.床單及枕頭:1,500元/組 3.睡衣:600元/件 4.按摩用具及材料:10,000元/人 5.開幕宣導費:10,000元/家 6.場地租金或場地清潔維護費:5,000元/月,最高6個月 7.戶外遮陽棚:3,000元/組(依營業範圍最多2組) 8.雜支: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稿費、差旅費、工作人員費及管理費)總和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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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試辦輔導補助中型按摩院所設置
(1)補助原則:
依98年5月26日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通過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白皮書」,有關「輔導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企業化經營」之行動策略,為協助設置具經營競爭力之中型視障按摩院所,符合本項申請資格者,得向各地方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採部分補助方式,補助經營所需裝潢、招牌、設施、設備及房租補助等相關經費,以擴大經營規模、降低營運成本,提高視障按摩之市場競爭力。
(2)申請人需具下列資格之一:
a.申請設置中型視障按摩院所負責人者:
年滿20歲至65歲,持有按摩技術士證之視覺功能障礙者。
申請日前3年內參加中央或地方政府辦理按摩技術、經營管理、創業輔導等相關訓練,合計滿30小時以上。
未擔任申請案以外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受其他雇主僱用情事者。
未曾領有本項設置補助者。
b.依合作社法設立之按摩勞動合作社、或依法設立提供視覺功能障礙者服務之法人或團體,經理事會、理監事會或代表會通過申請中型按摩院補助者。
(3)實施方式:
地方政府辦理本項補助,應事前訂定計畫並公告之。申請人向營業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提出申請,申請設置之中型按摩院所執業按摩師均需為視覺功能障礙者,且人數應至少在4人以上,以合夥組織申請者,得推派1人為代表提出申請,申請設置之負責人自申請日起至補助核定後3年內,均不得擔任申請案以外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受其他雇主僱用情事。
申請人所提計畫,應包括市場需求評估、區位狀況分析(含擬設置中型按摩院所區域內已設置之按摩院所位置及家數)、過去經營績效、視障按摩師人數(同一時間或同一天安排人數、總人數)、經營管理方式(如視障按摩師之合作及退場機制、收費標準、財務管理、報酬及獎勵金制度、服務規章、工作規則及行銷宣導計畫等)、場地自有或承租年限、場地配置圖、預期3年內收支、預期營運績效等相關文件。(申請計畫書如附件)
由地方政府邀請專家學者5人以上組成輔導小組,輔導申請人撰寫申請計畫書,並針對申請申請人所提計畫,進行實地及書面審核,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出席,審核重點如下:
設置地點是否具有市場需求。
人員配置、空間規劃及財務管理之可行性。
經營及遠景是否具市場競爭力。
視障按摩師人數。
輔導小組決議補助設置之中型按摩院所,應對所提計畫提供以下事項之建議,並由地方政府補助後再追蹤輔導3年:
營運管理。
行銷及宣導。
按摩技術提昇。
經營環境及設備設置建議。
申請設置之中型視障按摩院應依法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前開證明文件至遲於核定補助6個月內或核定期限內取得,逾期未取得者,撤銷原核定補助。
中型按摩院所通過審查者,地方政府應一併告知核定補助總額、補助項目及金額、核准同意設置申請之補助期限,並成立之輔導小組實地訪視至少4次,相關之出席費、旅運費、工作人員費等,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補助辦理。
補助經費比例最高為總支出經費之百分之七十,申請補助人應至少負擔總支出經費百分之三十;補助經費採分期方式撥付已依法登記之申請人,每期以3個月為原則,視執行狀況及所提憑證覈實採計百分之七十補助,每家中型按摩院所總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七十五萬元,惟申請補助前4年內曾領有各政府機關自立更生創業補助者,其已領取之補助款應予合併計算,並受前開補助上限之限制。
地方政府應針對申請設置之中型按摩院所辦理聯合行銷,以提升其經營績效。
地方政府應訂定本案受理申請、審核、請款核銷作業、查核及違反規定者之處理方式,並得不定期派員至受補助人營業場所進行查察。必要時並得閱覽、影印營業相關資料或以文書、錄音、拍攝照片、錄影等方式作成紀錄。申請人經地方政府補助後,經查核不符本案相關規定、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或經營未滿一定年限終止營業未再繼續經營者,得予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已領取之補助,應予追繳全部或部分。
(4)本案核定補助之中型按摩院所,依所提計畫可行性及當年度年度預算,每年全國總計審核同意補助家數以10家為原則;如跨年度辦理者,地方政府應分年編列經費概算,申請核定後補助辦理。
(5)地方政府之申請計畫書內容除「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第八點規定外,應說明轄內按摩師人數、私人按摩院家數、受理申請審核查核等辦理規定、輔導小組組成及運作方式、補助後之後續追蹤等。
(6)補助項目及標準:
補助之中型按摩院所部分:補助項目包括設施、設備購置費、房屋租金、助理人事費、宣導費 ,補助項目表如附,每一中型按摩院所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七十五萬元,且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支出憑證總額之百分之七十;申請補助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地方政府辦理相關配套措施部分:於本部補助辦理中型按摩院所之經費百分之九範圍內,規劃辦理中型按摩院所之輔導小組設立、申請輔導及審核、宣導、視障按摩師及助理人力培訓、財務查核或經營輔導等相關配套措施,相關項目及標準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補助項目如附表。如有其他非列舉項目且為按摩經營之必要者,得敘明理由併實施計畫提出申請,並應由輔導小組委員依申請個案實際需求核予補助。
項次 | 補助類別/項目 | 備註 | |
一 | 設施招牌 | 裝潢(含設計)及隔間、油漆、水電、木作、照明、天花板、地坪、大門等施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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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 | |||
二 | 設備 | 電話機 | |
電視或音響廣播 | |||
空調或通風設備 | |||
飲水機 | |||
洗衣機 | |||
烘衣機 | |||
熱敷毛巾箱 | |||
電腦及週邊設備 | |||
打卡鐘 | |||
消防設備 | |||
監視系統 | |||
接待區桌椅 | |||
按摩床(椅) | |||
腳底按摩椅(含泡腳池) | |||
置物櫃 | |||
椅子 | |||
其他經地方政府核定之必要經營設備 | |||
三 | 其他 | 電毯或電熱器 | |
按摩用品及材料 | |||
宣導費(含開幕) | |||
房屋租金補助 | |||
助理人力補助 |
(7)本項試辦計畫由具試辦意願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具計畫,於轄內試行辦理及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事宜及提供成果評估。
3.試辦視障按摩協助員服務
(1)補助原則:由地方政府自辦、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聘僱視障按摩協助員,提供視障按摩師從事按摩工作之相關協助。
(2)服務對象:執業之視障按摩師。
(3)視障按摩協助員提供之服務項目:
視障按摩院所之清潔維護。
視障按摩師從事按摩工作之交通協助。
視障按摩師之行政助理。
其他與按摩工作相關之協助(不包含提供按摩服務)。
(4)實施方式:
地方政府辦理本項服務,應事前訂定計畫並公告之,視障按摩師向營業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提出申請視障按摩協助員服務。
地方政府受理申請後,辦理資格審查,或由受託、補助單位辦理評估後,將評估報告送地方政府進行審查。
依審查結果,提供視障按摩協助員服務,惟每位視障按摩師每次核定之人力協助最長6個月,且每月最高不得超過30小時,必要時得申請延長1次,延長協助期間最長以6個月為限,且每月亦不得超過最高30小時之限制。
每次服務結束時,視障按摩協助員須主動告知視障按摩師當次服務時數,並請視障按摩師於服務時數檢核表簽章,以確認總服務時數。
視障按摩師應配合對視障按摩協助員服務情形進行訪視與查核,以瞭解服務情形。
地方政府得依轄區薪資水準、本項服務需求及供給等,訂定視障按摩協助員之服務時薪,並得採部分負擔方式,由視障按摩師負擔服務之部分費用。
地方政府應訂定本案受理申請、審核、服務指派、紀錄、查核、違反規定者之處理方式,及申請服務之部分負擔比例等,相關規定經地方政府公布後,以自辦、委託或補助方式受理視障按摩師之服務申請。
視障按摩師不得指定特定條件之視障按摩協助員;倘因服務人力不足,亦不得拒絕由不同協助員輪替提供服務
(5)視障按摩師經查詢職務再設計資訊系統等,已核定補助其他人力協助措施者,不得再重複申請本項服務,申請視障按摩協助員服務不得要求提供與按摩職場工作無關之協助,未依規定逕要求協助者,視障按摩協助員得予以拒絕。
(6)地方政府申請計畫書內容除「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第八點規定外,應說明自辦、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預計聘僱視障按摩協助員之人數、資格及訓練措施等。
(7)本項試辦服務成果報告應說明協助人數、時數及建議後續可採行之行動方案。
(8)補助項目及標準:
補助辦理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
地方政府辦理相關配套措施部分:於本部補助辦理視障按摩協助員服務費百分之九範圍內,規劃辦理視障按摩協助員服務之申請輔導及審核、宣導、視障按摩協助員培訓、訪視查核等相關配套措施,並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項次 | 補助項目 | 補助標準/資格/條件 | 備註 |
一 | 視障按摩協助員服務費 | 每人最高補助180元/時(含勞健保、勞退提撥等雇主負擔費用),且每人實際所得時薪不得低於150元。 | 1.聘僱視障按摩協助員之時薪,依前開補助標準扣除勞健保、勞退提撥後,得再加計視障按摩師之部分負擔費用。 2.健保費含計畫支出之健保補充保費。 |
二 | 配套措施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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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行政管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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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項試辦計畫由具試辦意願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具計畫,於轄內試行辦理,並提具試辦成果評估。
4.視障按摩師服務品質提昇
(1)補助原則:
a.補助對象:自辦或委託、補助團體、工會、協會或視障按摩師。
b.參加對象:執業之視障按摩師或助理人員。
c.研習或座談內容應以就業、服務品質提升為導向(例如:按摩師服務安全教育、禮儀、按摩業行銷經營管理、個人與營業場所清潔維護、職業傷害之預防及保健、消費者保護法等法律介紹、營業稅及所得稅等稅務介紹、顧客管理及經營、財務管理、按摩業新趨勢、助理人力訓練……等),屬按摩職業訓練(養成、在職)性質者,不予補助。
d.按摩椅等設備、研習需過夜之交通、食宿費用及門票不予補助;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人員。視障按摩師申請研習或座談,參加人數至少5人。
e.申請計畫書內容除「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第八點規定外,應說明流程表、主題、配當時數,已確認講師者請註明簡歷。
f.成果報告應說明參與人數及其反映、心得或後續可採行之行動方案。
(2)補助項目及標準:
項次 | 補助項目 | 補助標準/資格/條件 | 備註 |
一 | 講師鐘點費 | 1.外聘:1,600元/時 2.內聘:800元/時(外聘及內聘講師合計,每案最高補助30小時) | 內聘講師:辦理單位人員、董(理、監)事、顧問等。 |
二 | 撰稿費 | 850元/千字,不得超過授課鐘點費且以2小時為上限 | 內聘講師不得支領 |
三 | 工作人員費 | 1,000元/人,每日最多補助3人 | |
四 | 場地費 | 1.6,000元/天(50人以下) 2.8,000元/天(51人至100人) 3.10,000元/天(101人以上) | 但租用場地時間未達1日者,得視實際情形調整 |
五 | 場地佈置費 | 4,000元/場,一案最高補助12,000元 | 佈置用品應以重複使用為原則 |
六 | 書籍資料印製費 | 1.100元/人(一般文字) 2.300元/人(點字或有聲書光碟) | 印製點字資料或錄製有聲書光碟請註明人數 |
七 | 餐費 | 80元/人次 | 參加之按摩師、工作人員、志工(志工與參加人員之比例為1:10)等餐點,半天研習餐費及茶點擇一申請。 |
八 | 茶點費 | 30元/人次 | |
九 | 國內平安 保險費 | 50元/人天,保險額度每人100萬元為限。 |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範之人員,不得再為其投保。 |
十 | 雜支 | 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稿費、差旅費、工作人員費及管理費)總和百分之五。 | 含計畫支出之健保補充保費。 |
註: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核給最高補助標準,如有不屬前項注意事項項目者,依計畫內容個別予以核定。
5.補助進用視障按摩輔導員
(1)補助原則:
a.為減緩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1項「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規定失效對國內現有從事按摩工作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所造成之影響,並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同條第2項規定「為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及理療按摩工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輔導提升其專業技能、經營管理能力」之相關業務。
b.補助地方政府置視障按摩輔導員,採個案管理方式,提供視障按摩從業人員強化按摩技能、按摩院經營能力及相關資源連結等服務。
(2)核心工作項目:
建立轄內視障按摩師名冊及執業情形等資料,針對每位視障按摩師每半年至少應親訪或以電話聯繫訪查1次,做成紀錄,並依其需求調查統計結果辦理規劃或辦理之輔導措施。
依視障按摩師之需要及能力,協助結合、運用政府部門及民間單位有關職業訓練、研習、經營輔導及補助等相關資訊,減少其因視力造成之資訊不足及參與障礙。
對有轉業意願之視障按摩師,轉介重建服務資源,協助其轉業。
辦理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等場所不得提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之稽查、列管等相關業務。
辦理原視障就業基金應收未收帳款催繳及移送強制執行相關業務。
其他有關促進視障按摩業之就業服務。
(3)申請計畫書內容除「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第八點規定外,應說明轄內按摩師人數、各類視障按摩據點家數、各工作項目預期績效及前一年度工作績效。
(4)本項依地方政府建立轄內視障按摩師名冊人數及執業情形等資料、規劃辦理之計畫數量及前一年度之執行績效,核予補助。
(5)補助項目及標準:
項次 | 補助項目 | 補助標準/資格/條件 | 備註 |
一 | 人事費 |
比照本署暨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僱用管理要點之「業務輔導員」薪資標準補助。
比照本署暨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僱用管理要點之「業務促進員」薪資標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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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用人員經考核為甲等且獲續僱者,下一年度得按其進用資格,依「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進用人力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規定」辦理薪資進階。 四、健保費含計畫支出之健保補充保費。 |
四 | 差旅費 |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標準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20,000元。 | |
五 | 電腦或辦公所需設施設備租賃費 | 電腦設備含合法軟體版權、維修、人工、零件全保固。 | |
六 | 辦公事務用品 | 檢據覈實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048元。 | |
七 | 郵電費 | 檢據覈實補助。 | |
八 | 雜費 | 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稿費、差旅費、工作人員費及管理費)總和百分之五。 |
(五)盲用電腦初階應用課程推廣
1.補助原則:本計畫以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運用電腦為目的,如需進階電腦課程訓練,則屬職業訓練或在職訓練,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5條規定辦理。
2.實施對象:15歲以上未在學、經評估未具備電腦使用能力者,以有就業意願為優先。
3.申請計畫書內容除「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第八點規定項目外,應註明授課講師資格(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學員課前評估及課後測驗之方式或標準。
4.成果報告應明列參加學員名冊及測驗合格名冊、課程表、課前評估及課後評估成效分析。
5.課程內容及時數:【團體班】36小時;【個別班】內容相同,惟課程時數得視學員個別評估結果彈性調整,每人授課總時數以30小時為限。
課 程 名 稱 | 時數 | 課 程 內 容 參 考 |
熟悉鍵盤 | 3 | 一般鍵、點字鍵、組合鍵 |
輸入法 | 3 | 中英文輸入方法、正確文字輸入 |
視窗概念 | 3 | 焦點視窗、視窗切換、放大/縮小 / 開啟 / 關閉視窗、alt功能表 / 開始功能表 / 快顯功能表、桌面介紹、開關機 |
檔案管理 | 4 | 檔案尋找、開啟 / 關閉檔案、建立新檔案 / 資料匣、檔案切換、拷貝、刪除、救回檔案 |
檔案重新命名、瀏覽音樂 / 文字檔案 | ||
盲用輔助系統操作 | 3 | 簡介、操作說明、快速鍵、參數設定 |
文書編輯 | 6 | 記事本:alt功能表、簡易文書編輯、存檔/另存新檔、檔案列印 |
視窗版中英文點字編輯器(wcbe):閱覽點字書籍、點字編輯 | ||
網際網路 | 6 | 建構網頁心理地圖、瀏覽網頁、下載檔案、網路簡易設定、加入我的最愛 |
電子郵件 | 6 | 建立帳號、收發信件、瀏覽信件、信帶檔處理、建立通訊錄 |
網路即時通訊 | 2 | 軟體安裝、環境/個人設定、新增帳號、新增聯絡人、文字/語音交談、檔案傳輸 |
合 計 | 36 |
6.補助項目及標準:
項次 | 補助項目 | 補助標準/資格/條件 | 備註 |
一 | 鐘點費 | 1.團體班:講師、助教各1名 講師:800元/時,最高36小時 助教:400元/時,最高36小時 2.個別班:講師1名 講師:500元/時,最高30小時 3.講師資格:應具200小時以上盲用電腦教學經驗,或具以下資格之一並經48小時以上盲用電腦教師培訓相關課程訓練合格者:(1)具1年以上使用盲用電腦經驗之視覺功能障礙者;(2)公私立大學特殊教育相關科系畢業生;(3)具視覺功能障礙者實際服務經驗1年以上之就業服務相關人員;(4)公私立大學資訊相關科系畢業,具實際從事電腦教學工作經驗1年以上者。 | 1.學員人數: 【團體班】每班至少10人。 【個別班】同一時段每位講師授課學員以不超過2人為原則。 2.計畫書應列出授課講師資格,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二 | 差旅費 |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標準補助講師、助教及工作人員,最高補助4人、6天。 | |
三 | 場地費 | 團體班:5,000元/天,最多6天 | |
四 | 工作人員費 | 團體班:1,000元/人/天,最多2人、6天 | |
五 | 餐費 | 團體班:80元/人次,最多6天。 | |
六 | 學雜費 | 800元/人 | 含計畫支出之健保補充保費。 |
七 | 行政管理費 | 1.為各項費用總和百分之十為上限,並視業務繁簡、難易程度訂定。 2.自行辦理者,本項費用不補助。 | |
八 | 設備租用費 | 團體班:500元/套,最高補助7套 | 承辦單位之盲用電腦不足時租用 |
九 | 設備購置費 | 個別班:10,000元/套,最高補助2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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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
1.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障業務(按摩輔導、稽查及促進就業)人員研習
(1)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核定。
(2)成果報告應說明參加人數、流程(課程)表、參加人員反映、建議或檢討。
2.視覺功能障礙者勞動力狀況調查、按摩業成效及經營輔導、視障者職業重建相關服務等研究
(1)依據「勞動部暨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標準」核定
(2)成果報告應摘要說明調查、研究結果及建議,未來參採之建議及規劃方向。
3.促進視障就業服務專業(如:定向行動訓練師、視力協助員、盲用電腦師資、就業服務員等)研習
(1)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核定。
(2)成果報告應說明參加人數、流程(課程)表、參加人員反映、建議或檢討。
(3)本計畫得縣市政府聯合辦理。
4.其他非屬前述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
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核給最高補助標準,如有不屬前項注意事項項目者,依計畫內容個別予以核定。
中型按摩院所設置補助及經營輔導申請計畫書
申 編號: 附件
申請人 | □自然人 □按摩勞動合作社、法人或團體(名稱: ) | ||||||||||||||
申請人姓名 (負責人或代表人) | 出生年月日 | 年月日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聯絡電話 | 手機 | |||||||||||||
傳真 | |||||||||||||||
戶籍地址 | □□□ | ||||||||||||||
通訊地址 | □□□ | ||||||||||||||
聯絡親友 | 姓名,關係:,聯絡電話: | ||||||||||||||
教育程度 | 1.□國小2.□國中3.□高中職4.□專科5.□大學6.□碩士及以上 | ||||||||||||||
最近一次申請按摩院所補助 | 1.□1個月以下2.□1至6個月以下3.□6個月至1年以下 4.□1至3年以下5.□3年以上6.□無 | ||||||||||||||
視覺障礙程度 | 1.□輕度2.□中度3.□重度 | ||||||||||||||
目前工作狀況 | 1.□私人按摩院2.□按摩小棧3.□一般失業者4.□其他 | ||||||||||||||
按摩技術士證 | 1.取得日期:年月日2.執業年資:年月 | ||||||||||||||
經歷 | 服務處所名稱 | 職稱 | 到職日期 | 離職日期 | |||||||||||
年月 | 年月 | ||||||||||||||
年月 | 年月 | ||||||||||||||
職業訓練 | 訓練機構名稱 | 職類 | 開訓日期 | 結訓日期 | 證明文件 | ||||||||||
年月 | 年月 | ||||||||||||||
年月 | 年月 | ||||||||||||||
創業研習 | 創業研習班別名稱 | 辦理單位 | 時數 | 起迄時間 | 證明文件 | ||||||||||
創業諮詢 | 類別 | 諮詢單位或顧問姓名或企業名稱 | 時數 | 備註 | |||||||||||
□創業顧問諮詢 | |||||||||||||||
□電話諮詢 | |||||||||||||||
□企業見習 |
籌辦中型按摩院所資料
一、創辦事業名稱(全銜) | (一)公司名稱: (二)設立日期: (三)登記證明之函復文號或證明 : | ||||||||||||||||||||||||||||||||||||||||||||||||||||||||||||||||||||||||||||||||||||||||||||||||||||||||||||||||||||||||||||||||||||||||||||||||||||||||||||||||||||||||||||||||||||||||||||||||||||||||||||||
二、經營型態 | 1.□公司2.□行號3.□其他_________ | ||||||||||||||||||||||||||||||||||||||||||||||||||||||||||||||||||||||||||||||||||||||||||||||||||||||||||||||||||||||||||||||||||||||||||||||||||||||||||||||||||||||||||||||||||||||||||||||||||||||||||||||
三、事業地址若為承租者,請附註 坪數及月租金 | 公司(行號或工作室等) | □□□ | 電話 | () | |||||||||||||||||||||||||||||||||||||||||||||||||||||||||||||||||||||||||||||||||||||||||||||||||||||||||||||||||||||||||||||||||||||||||||||||||||||||||||||||||||||||||||||||||||||||||||||||||||||||||||
其他(請說明) | □□□ | () | |||||||||||||||||||||||||||||||||||||||||||||||||||||||||||||||||||||||||||||||||||||||||||||||||||||||||||||||||||||||||||||||||||||||||||||||||||||||||||||||||||||||||||||||||||||||||||||||||||||||||||||
四、服務項目 | 五、按摩師人數 (不包括本人) | 人 | 六、員工人數 (不包括本人) | 人 | |||||||||||||||||||||||||||||||||||||||||||||||||||||||||||||||||||||||||||||||||||||||||||||||||||||||||||||||||||||||||||||||||||||||||||||||||||||||||||||||||||||||||||||||||||||||||||||||||||||||||||
七、財務分析:初期第1個月、前6個月及前1年之累積營業損益(實際營業未滿1年者,請以預估值填寫,並加註表示係為預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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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創業資金情況 (一) 創業資金來源:本計畫資金總額合計新台幣_______元。 1.□自備金額___________元2.□標會金額______________元 3.□親友借款金額___________元4.□銀行貸款金額_______________元 5.□其他__________,金額____________元 6.□申請補助總額_____________元 (二) 個人在金融機構貸款情況:(未誠實填報借款情形者,銀行得拒絕受理放貸) 1.□無貸款 2.□有貸款: □不動產(房屋)貸款,金額__________元,月還__________元。 □動產(汽機車)貸款,金額__________元,月還__________元。 □現金卡貸款,金額___________元,用途__________,月還_________元。 □一般信用貸款,金額___________元,用途__________,月還________元。 □勞工紓困貸款,金額___________元,用途__________,月還________元。 □信用卡,金額_____________元,用途__________,月還__________元。 □其他_________,金額___________元,用途__________,月還________元。 | |||||||||||||||||||||||||||||||||||||||||||||||||||||||||||||||||||||||||||||||||||||||||||||||||||||||||||||||||||||||||||||||||||||||||||||||||||||||||||||||||||||||||||||||||||||||||||||||||||||||||||||||
(三)現有設備及補助資金主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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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擬申請補助金額:新台幣____元整。 | |||||||||||||||||||||||||||||||||||||||||||||||||||||||||||||||||||||||||||||||||||||||||||||||||||||||||||||||||||||||||||||||||||||||||||||||||||||||||||||||||||||||||||||||||||||||||||||||||||||||||||||||
十、創業經營計畫:(請簡要填寫) (一)市場需求評估: (二)區位狀況分析(含擬設置中型按摩院所區域內已設置之按摩院所位置及家數): (三)過去經營績效: (四)視障按摩師人數(同一時間或同一天安排人數、總人數): (五)經營管理方式:
(六)場地自有或承租年限: (七)場地配置圖: (八) 預期三年內收支: (九) 預期營運績效: (十) 自傳簡述(含創業動機): | |||||||||||||||||||||||||||||||||||||||||||||||||||||||||||||||||||||||||||||||||||||||||||||||||||||||||||||||||||||||||||||||||||||||||||||||||||||||||||||||||||||||||||||||||||||||||||||||||||||||||||||||
本計畫資金總額 申請補助總額 審查會核定補助金額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