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與個案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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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

生涯轉銜服務暨個案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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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服務對象

設籍或實際居住於臺東縣,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且年齡在

7歲以上

的身心障礙者。

經評估身心障礙者本身資源使用能力欠缺或家庭照顧功能失衡,導致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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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

服務目的

建立不同階段之身心障礙者所需服務,
擬定之計劃是以銜接服務的概念建立不
同體制之間的服務轉接制度,以期達到
無縫隙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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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歲

3歲 6歲

幼小
轉銜

12歲
國中
轉銜

15歲
高中
轉銜

18歲

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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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轉銜及個管服務型態

就學

就業

就養
安置

其他
福利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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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結 資 源 及 福 利 服 務

就業

服務項目

諮詢單位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

社會處勞工行政科

328254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

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
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

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

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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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結 資 源 及 福 利 服 務

就養
安置

服務項目

服務對象及內容

諮詢窗口

長照服務

 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 提供居家服務、喘息服務等

 衛生局長照中心

1966

身心障礙者
日間照顧及
住宿式照顧

費用補助

 設籍本縣並安置於機構之身心障礙者
 補助標準:依據障礙等級及家戶經濟條件審核,

每人每月補助6,630元~22,100元

 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340720#117或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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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結 資 源 及 福 利 服 務

其他
福利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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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結 資 源 及 福 利 服 務

其他
福利
服務

服務項目

服務對象及內容

諮詢窗口

布建身心障礙者社

區式日間照顧

 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18歲以上65歲以下(35歲為優先)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並經本府或委託單位評估後符
合資格者優先:

 ICF需求評估結果建議使用日間照顧服務者。
 經身心障礙需求評估,於一般任務與需求或自我照顧

活動能力偶爾、經常或全部有困難者。

 目前尚無使用相關日間照顧服務者。
 其他特殊者,經委託單位申請並經本府審核通過者。

 服務內容

 生活自理能力增進。
 人際關係與社會技巧訓練。
 休閒生活服務。
 健康促進服務。
 社區適應服務。
 其他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 社會福利科

3407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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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結 資 源 及 福 利 服 務

其他
福利
服務

服務項目

服務對象及內容

諮詢窗口

身心障礙者社區

日間作業設施

 服務對象

 18歲以上(含15歲以上未能繼續就學者)身心障礙者,未安

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醫療復健機構者。惟接受夜間型
住宿機構服務者不在此限。

 有意願、經作業設施服務提供單位評估及本府 ICF 社工評

估適合作業設施活動,並能參與作業活動每日持續4小時以
上,每週至少20小時之身心障礙者。

 提供有就業意願及能力而未能進入庇護性就業服務場所或

不適合日間照顧之身心障礙者,能有接受訓練及更多參與
社會的機會,進而提高工作技能及展現自信且促進社區參
與及社區融合。

 服務內容

 作業項目:評估服務對象操作能力,運用作業分析等方式

安排適合服務對象之工作流程,並應訂定合理之獎勵金計
算基準。

 活動項目:服務提供單位規劃自立生活及休閒文康活動,

以提昇服務對象居家及社區生活能力,拉近與社區居民之
距離,促進社區融合。

 社會福利科

3407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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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結 資 源 及 福 利 服 務

其他
福利
服務

服務項目

服務對象及內容

諮詢窗口

身心障礙者

家庭托顧

 服務對象

:18歲以上且無下列各款之一之身心障礙者。但

有特殊狀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
限:

 接受全日型住宿機構服務。
 接受日間照顧、居家服務或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
 聘僱看護(傭)。
 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教育費用補助。
 接受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開辦之家庭托顧服務。

 服務內容

 身體照顧服務。
 生活照顧服務。
 安全照顧服務。

 社會福利科

3407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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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結 資 源 及 福 利 服 務

其他
福利
服務

服務項目

服務對象及內容

諮詢窗口

社區居住

 服務對象

 設籍或居住於本縣18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白天接受職業庇

護訓練、就業、就學或接受日間機構式照顧者,且經本府
ICF需求評估有該需求。

 服務對象以心智障礙者及肢體障礙者為優先。但服務對象有

特殊狀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服務內容

 提供身心障礙者一般社區住宅房舍之非機構式夜間住宿服務,

內容如下:

 日常生活活動支持。
 居住環境規劃。
 住民健康管理協助。
 住民之社會支持。
 休閒生活及社區參與。
 日間服務資源連結。
 住民權益維護。
 增進住民與家人互動頻率
 服務人數:每一社區居住據點最多服務6人為限。

 社會福利科

3407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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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結 資 源 及 福 利 服 務

其他
福利
服務

服務項目

服務對象及內容

諮詢窗口

身心障礙者自
立生活支持服
務一個人助理

 服務對象

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縣之18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具有自立生活意願,且經需求評估符合資格者。

 申請個人助理補助者須符合下列規定:
 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

顧津貼、日間照顧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但接受衛生單位之
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不在此限。

 服務對象同時段不得重覆使用居家照顧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服

務、家庭托顧等照顧服務。

 服務內容

 服務對象能依自己的需求,與社工或同儕支持員共同擬定並完成

自立生活計畫:

 自立生活能力增進及支持,包括個人生活協助服務、交通及輔具

資訊協助。

 社會參與及人際關係協助。
 健康支持服務,包括保健諮詢、陪同就醫。
 同儕支持服務。
 社會資源連結及協助,包括居家環境清潔、代購生活物品及社會

參與服務。

 其他自立生活相關支持。

 社團法人台

東縣弱勢者
關懷協會
359586

 社會福利科

3407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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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結 資 源 及 福 利 服 務

其他
福利
服務

服務項目

服務對象及內容

諮詢窗口

精神障礙者協作

模式服務據點

 服務對象

:18歲以上居住於社區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障礙類別為第1類精神系統構造及精神、

心智功能,且「ICD診斷」欄位之代碼【12】。

 具精神疾病診斷或領有重大傷病證明卡者。

 服務內容

 據點服務採「會員制」,符合計畫服務對象皆可申請入會,

簽訂服務契約後可參與下列相關服務:

 協作模式服務據點規劃:會所工作日(組別活動)、辦理各類

團體及團體講座、舉辦社交休閒活動

 外展服務:
 培訓精神障礙者成為協同訪視員,以發掘社區中潛在個案。
 針對長期退縮之精神障礙者進行家庭關懷訪視。
 資源連結與宣傳。

 社團法人台

東縣弱勢者
關懷協會
359586

 社會福利科

3407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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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4

15

日間照顧機構
------
生活照顧服務
體能休閒活動

庇護性就業

------

雇傭關係

依產能核薪

適用勞基法

需較多支持者

能力較佳者

社區服務模式之定位

社區支持服務

布建站

-------

學習技藝
選修課程

社區作業設施
-------
作業活動為主
文康休閒為輔

社政服務

勞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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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結 資 源 及 福 利 服 務

其他
福利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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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結 資 源 及 福 利 服 務

其他
福利
服務

服務項目

服務對象及內容

諮詢窗口

身心障礙者家庭
照顧者支持服務

計畫

 服務對象

 為設籍或實際居住本縣全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在家接受照顧並有主要照顧者之身障者家庭。

 主要照顧者在身體、心理、經濟、社交或家庭關係等面向

有負荷及壓力或遇有照顧困難但無法解決,經專業人員評
估達照顧負荷風險指標。

 服務內容

 提供到宅關懷支持身心障礙者家庭,提供家庭照顧者心理

支持及資訊,安排社會工作人員初訪評估案家需求且擬定
後續訪視計畫,媒合所需資源及協助轉介合宜服務提供單
位。

 辦理演講、座談、到宅示範指導、活動、個案輔導或團體

工作等其他多元方式,提供心理及情緒支持、成長團體、
心理諮商或照顧技能訓練,進而達到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主
要照顧者支持性服務。

 社會福利科

340720#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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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結 資 源 及 福 利 服 務

其他
福利
服務

服務項目

服務對象及內容

諮詢窗口

身心障礙者臨時
及短期照顧服務

 家庭照顧者

未接受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所定

喘息服務

 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

用補助。

 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

照顧服務。

 未聘僱看護(傭):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聘僱之外籍看

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家庭照顧者得接受臨時及短期照
顧服務,不受此限制:

 無法協助照顧身心障礙者持續達三十日以上。
 無法協助照顧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

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身心障礙者僅與外籍看護工同住。
(2) 主要照顧者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3) 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

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其中一人亦為身心障礙者。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 社會福利科

340720#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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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監護

輔助宣告

保護制度

服務項目

服務對象

諮詢窗口

監護(輔助)宣

告、意定監護

 監護宣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

不能

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
者。

 輔助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
之能力,顯有

不足

者。

 意定監護:讓還沒有失能、失智的人,可以預先以

契約

方式和受任人約定,當自己發生符合民法規定

意思表示能力受限時,由法官指定這位受任人為自
己的監護人。

 社團法人台灣

安心家庭關懷
協會346732

 社會福利科

340720#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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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後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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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聆聽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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