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辦法
本辦法依據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附件一)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以及教育部為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特訂定本通報辦法及注意事項。
但特殊教育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及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等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為各級學校之主管機關、軍事及警察校院以外之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且不包括矯正學校。
軍事及警察校院,得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學校應依本辦法與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機制流程圖(圖一、圖二),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
學校推動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應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善盡告知之義務,並應遵守專業倫理。
原就讀學校依據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依學生身心適用狀態及需求,發揮輔導知能並進行輔導專業評估,得參考轉銜學生初評參考指標(附件二),評估高關懷學生是否為轉銜學生。
原就讀學校確認轉銜學生名單後,應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至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填寫轉銜學生基本資料通報表(附件三),進行通報。
學生未畢業而因其他原因提前離校或未按時註冊者,原就讀學校應於其離校或開學後一個月內,依前條及前項規定進行評估與通報。
現就讀學校應於每學年入學日起一個月內,逕至通報系統查詢入學學生是否為轉銜學生;若為轉銜學生,應至通報系統接收轉銜學生基本資料通報表。
現就讀學校接收轉銜學生基本資料通報表後,列冊追蹤輔導;並依學生需求,提供適合之輔導服務。
現就讀學校依學生輔導需求,經評估需請原就讀學校提供學生必要輔導資料者,應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取得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附件四)。
現就讀學校取得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後,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原就讀學校進行資料轉銜,轉銜時應以密件公文併附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為之,通知原就讀學校之參考公文如附件五之一(取得同意)與二(免取得同意)。
原就讀學校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將轉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及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附件六),以密件轉銜至現就讀學校。
學校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通報系統接獲原就讀學校追蹤屆滿六個月仍未就學之學生名單後,應列冊管理,並得提供其就業、就醫及就學等相關資訊。
學校主管機關應督導考核所主管之學校,於輔導、協助轉銜學生時,應建立完整紀錄,並謹守專業倫理,負保密義務。
召開評估會議之參考方式及注意事項如附件七,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注意事項說明對照表如附件八。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月日施行。
學 附件一
訂定:104 年12 月8 日
施行:105 年08 月1 日
本辦法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等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但特殊教育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及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等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辦法適用於軍事及警察校院以外之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軍事及警察校院,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高關懷學生:指在校期間曾接受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
二、轉銜學生:指高關懷學生經前一學校評估,於後一學校入學後,仍有持續輔導需求者。
三、原就讀學校:指學生原就讀,因畢業、轉學、退學、中輟或其他原因不再就讀之學校。
四、現就讀學校:指學生因轉學、升學、重考並已辦理入學之現在就讀學校。
五、評估會議:指由原就讀學校召開,就高關懷學生進行評估,以決定其是否需列為轉銜學生之會議。
六、轉銜會議:指由現就讀學校召開,邀請原就讀學校代表出席,針對轉銜學生之個案資料進行交流與討論之會議。
學校應將曾接受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入高關懷學生名冊,並追蹤輔導。原就讀學校應就前項名冊中之高關懷學生,於其畢業一個月前,召開評估會議,評估應否列為轉銜學生。但學生未畢業而因其他原因提前離校或未按時註冊者,應於離校或開學後一個月內為之。
前項評估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主席,其餘成員應至少包括導師、主責輔導人員、輔導主任或組長、專(兼)任輔導教師、學務處及教務處人員;必要時,得邀請學生家長、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法定代理人)、校外資源網絡人員、專業輔導人員及其他學者專家等人列席。
原就讀學校應將經評估為轉銜學生之基本資料,上傳至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進行通報。
原就讀學校應於轉銜學生離校後,持續追蹤六個月。追蹤期限內確定現就讀學校者,原就讀學校應於通報系統通知現就讀學校進行轉銜輔導及服務;追蹤期間屆滿六個月,學生仍未就學者,原就讀學校應於通報系統通知所屬主管機關,列冊管理。
現就讀學校於學生入學後,應於入學日起一個月內,逕至通報系統查詢入學學生是否為轉銜學生。
依前項規定確認為轉銜學生者,現就讀學校經評估有必要者,應通知原就讀學校進行資料轉銜;原就讀學校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將轉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及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以密件轉銜至現就讀學校。
輔導資料之轉銜,應取得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動請求轉銜輔導。
二、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經學校主管機關同意。
三、基於保護學生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必要。
四、依其他法規規定。
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及資料上傳至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等相關作業規定,由教育部另定之。
現就讀學校發現非屬轉銜學生之入學學生,經評估有進行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必要者,得視其狀況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請求原就讀學校指派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參加個案會議,原就讀學校不得拒絕。
二、請求原就讀學校依前條所定程序,提供必要之輔導資料。
原就讀學校、現就讀學校及其人員,因辦理轉銜輔導及服務,於職務上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現就讀學校,於接收轉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後,得召開轉銜會議,並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原就讀學校應指派主責輔導人員參加轉銜會議,協助轉銜輔導;其差旅費由現就讀學校支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另定補充規定。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圖一 轉銜學生之轉銜服務機制流程 高關懷學生條件:
此生「在轉學前一年或畢業前一年(即小六、國三)」的學期間曾接受過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措施之學生
召開時間: 「學生畢業前一個月」或「離校後、開學後未按時註冊一個月內」
1.原就讀學校至通報系統追蹤所通報之轉銜學生名單是否已有現就讀學校。 2.現就讀學校可透過通報系統平台查詢入學學生是否為轉銜學生。若查詢後非為轉銜學生,經評估需接續輔導之轉銜服務流程,詳見流程圖二。
未就學 (註2)
已就學
仍未就學
否
(註3)
是
同意或免取得同意(註5)
(註4)
現就讀學校發函通知原就讀學校
不同意
原就讀學校收到通知次日起15日內密件函轉(註6)
否
是
圖二 非轉銜學生之轉銜服務機制流程
否
是
同意或免取得同意(註5)
現就讀學校發函通知原就讀學校
不同意
原就讀學校收到通知次日起15日內密件函轉(註6)
否
是
註解說明:
註1: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於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時,皆應依學生輔導法第17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外,不得洩漏;並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
註2:依據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現就讀學校於學生入學後,應於入學日起一個月內,逕至通報系統查詢入學學生是否為轉銜學生。上學期查詢時間原則為每年10月底前,下學期查詢時間原則為每年3月底前,期間末日以學校每學期入學日而定;若學生為轉學學生,則應以學生轉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查詢。
註3:依據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現就讀學校於通報系統查詢入學學生並確認為轉銜學生者,現就讀學校可針對該轉銜學生進行輔導處遇作為之評估;經評估後,若有必要取得該轉銜學生於原就讀學校之學生輔導資料者,應通知原就讀學校進行資料轉銜。又前開評估輔導處遇之時間點,學校應視個別學生之輔導需求而定。
註4:學生未滿20歲,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如學生父母或監護人等)之同意;學生年滿20歲,則應取得學生本人同意。
註5:依據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輔導資料之轉銜,應取得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動請求轉銜輔導。
二、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經學校主管機關同意。
三、基於保護學生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必要。
四、依其他法規規定。
註6:依據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原就讀學校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將轉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及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以密件轉銜至現就讀學校,其期間之算法,說明如次: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且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除上述情形外,行政程序法關於期間之計算,並無扣除例假日之規定,亦即所指期間係日曆天非工作天,自不得於期間進行中將例假日扣除。
舉例1:
原就讀學校於105年12月1日(四)收到現就讀學校要求提供轉銜學生之學生輔導資料時,至遲應於105年12月16日(五)前以密件函轉至現就讀學校。
舉例2:
原就讀學校於105年12月2日(五)收到現就讀學校要求提供轉銜學生之學生輔導資料時,因其間之末日為105年12月17日(六),以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故原就讀學校至遲應於105 年12 月19 日(一)上午前以密件函轉至現就讀學校。
二、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1 條第5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註7:原就讀學校指派學生輔導相關人員出席現就讀學校所召開之個案會議或轉銜會議時,應依相關人事法規之規定,支應相關出差旅費等費用;若原就讀學校無法支應者,則可依據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由現就讀學校支付差旅費。
註8:現就讀學校於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期間,若發現非為轉銜學生之在學學生,經輔導處遇之評估後,有進行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必要,且需該在學學生之前一就讀學校之配合時,可依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7 條之規定,執行學生轉銜服務工作(如流程圖二)。
新 附件二
本文件為保密性文件,僅提供學校內部輔導專業評估使用
高關懷學生姓名: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年___月___日性別:____
學號(或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 原就讀班級: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說明:
1.本表係為協助學校篩選出真正需要轉銜之學生,透過幾項檢測指標所顯示之訊息,協助主責輔導相關人員增加對學生輔導概況之瞭解,幫助學生持續在教育系統中得到協助;並避免發生未經輔導專業評估即濫為轉銜之情形。各不同教育階段之學校,可依學生輔導需求及情形,逕自參考、修改或使用。
2.使用本表時,請依序選填,據以了解高關懷學生(學生在校期間曾接受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服務)進入下一學校就讀時,是否有持續輔導之需求;指標可複選。
有勾選之指標,請依序選填「程度」及「風險值」欄位:「程度」欄,請依學生接受輔導之現況,加以勾選;「風險值」欄,請評估持續影響生活與學習之風險程度。
3.「當事人意願」、「總結初評結果(質性)」及「建議是否轉銜」等欄位,為必填欄位。
4.本初評結果,僅作為提供原就讀學校召開評估會議討論之參考,高關懷學生是否為轉銜學生,將由學校召開評估會議討論後議決之;另學生輔導相關人員因職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故請學校善盡資料保管與保密責任。
當事人意願**本欄必填 | ||||||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主動提出申請(選填本項者,得免選填「轉銜類型」欄位) | ||||||
□非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主動提出申請 | ||||||
當事人 (即學生本人) | □同意未來就讀學校提供轉銜輔導及服務 □不同意未來就讀學校提供轉銜輔導及服務 □未明確表達意願 | |||||
法定代理人 (學生年滿20 歲,本項免填) | □同意未來就讀學校提供轉銜輔導及服務 □不同意未來就讀學校提供轉銜輔導及服務 □未明確表達意願 | |||||
轉銜類型 | 程度(勾選) | 風險值 (圈選) | ||||
向度 | 指標 | |||||
影 響 生 活 與 學 習 之 輔 導 需 求 | □行為問題(如有攻擊或傷人傾向、偶發或蓄意出現攻擊、傷人或暴力行為),致使影響生活與學習 | |||||
經輔導後,近半年已無嚴重行為問題,不影響生活與學習。 | □低 | 0 | ||||
經輔導後,近半年偶有零星攻擊、傷人、暴力之傾向或行為,但不持續影響生活與學習。 | □中 | 1 2 3 | ||||
持續接受輔導,但近半年仍持續有攻擊、傷人、暴力之傾向或行為,且嚴重影響生活與學習。 | □高 | 4 5 | ||||
□人際困擾,致使影響身心適應與學習 | ||||||
經輔導後,近半年已無嚴重人際困擾,不影響身心適應與學習。 | □低 | 0 | ||||
經輔導後,近半年偶有人際困擾,但不持續影響身心適應與學習。 | □中 | 1 2 3 | ||||
持續接受輔導,但近半年仍持續有人際困擾,且影響身心適應與學習。 | □高 | 4 5 | ||||
□情緒困擾,或經醫師確診有精神或心理疾病,致使影響生活與學習 | ||||||
經輔導後,近半年已無情緒困擾,不影響生活與學習。 | □低 | 0 | ||||
經輔導後,近半年漸趨穩定,仍需持續接受專業協助,但不致嚴重影響生活與學習。 | □中 | 1 2 3 | ||||
持續接受輔導,但近半年仍持續有嚴重情緒困擾,且影響生活與學習。 | □高 | 4 5 | ||||
□自傷或自殺之虞,致使影響生活與學習 | ||||||
經輔導後,近半年已無自傷、自殺傾向,不影響生活與學習。 | □低 | 0 | ||||
經輔導後,近半年雖無自傷、自殺傾向,仍需持續追蹤但不致嚴重影響生活與學習。 | □中 | 1 2 3 | ||||
持續接受輔導,但近半年仍有自傷、自殺傾向且嚴重影響生活與學習。 | □高 | 4 5 | ||||
□曾有觸法行為(如曾經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等) ,或有犯法之虞,致使影響生活與學習,須持續提供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措施者 | ||||||
經輔導後,近半年已無觸法行為或犯法之虞,不影響生活與學習。 | □低 | 0 | ||||
經輔導後,近半年雖無觸法行為或犯法之虞,仍需持續追蹤但不致嚴重影響生活與學習。 | □中 | 1 2 3 | ||||
持續接受輔導,但近半年仍持續有觸法行為或犯法之虞且嚴重影響生活與學習。 | □高 | 4 5 | ||||
支 持 系 統 | □家庭系統失功能(如照顧者有情緒、經濟、或涉司法爭訟等問題,但未達通報標準),致使嚴重影響身心適應與學習,須持續追蹤輔導 | |||||
經輔導後,近半年生活與學習無適應困難,不影響身心適應與學習。 | □低 | 0 | ||||
經輔導後,近半年生活與學習偶有適應困難,不影響身心適應與學習。 | □中 | 1 2 3 | ||||
持續接受輔導,但近半年生活與學習仍有嚴重適應困難難,仍嚴重影響身心適應與學習。 | □高 | 4 5 | ||||
依 法 通 報 與 追 蹤 輔 導 | □曾依法被通報至各主管機關(如高風險家庭、性平、中輟或中途離校、家暴或親密關係暴力或目睹家暴、兒少保、疑似藥物濫用等),有適應困難或嚴重影響生活與學習之虞,需持續追蹤輔導 | |||||
經輔導後,近半年生活與學習無適應困難,不影響身心適應與學習。 | □低 | 0 | ||||
經輔導後,近半年生活與學習偶有適應困難,不影響身心適應與學習。 | □中 | 1 2 3 | ||||
持續接受輔導,但近半年生活與學習仍有嚴重適應困難難,仍嚴重影響身心適應與學習。 | □高 | 4 5 | ||||
其 他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例如:經歷重大創傷或重大災害事件(如遭遇重要他人創傷或死亡、遭遇嚴重失落經驗或其他重大事件)、網路成癮或其他無法歸類於本表上述各類型等情形,致使嚴重影響身心適應與學習 | |||||
經輔導後,近半年生活與學習無適應困難,不影響身心適應與學習。 | □低 | 0 | ||||
經輔導後,近半年生活與學習偶有適應困難,不影響身心適應與學習。 | □中 | 1 2 3 | ||||
持續接受輔導,但近半年生活與學習仍有嚴重適應困難難,仍嚴重影響身心適應與學習。 | □高 | 4 5 | ||||
總結初評結果(請以質性描述): **本欄必填 | ||||||
□建議評估會議轉銜 | □建議提評估會議討論後再決定是否轉銜 | □建議不需轉銜 |
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本表僅留存於校內且以密件歸檔,不可外流
附件三
轉銜學生基本資料通報表
105 年8 月18 日教育部修訂版
原就讀學校:______________(由系統自動代入呈現)
通報日期: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證號* | |||
學生姓名* | |||
原就讀班級* | ________學院________科/系/所/組/學位學程________年級________班 | ||
性別* | □男 □女 □其他 (請先以身分證或護照號碼讓系統自動帶入,但不鎖死,可讓填表人點選「其他」選項) | ||
出生年月日* | 民國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請用月曆讓填表人點選) | ||
緊急聯絡人* | 姓名 | ||
與學生關係 | |||
聯絡電話 | (設定格式,如區碼+號碼,若漏填或填不完整時,需請填表人修正...) | ||
監護人* □同緊急聯絡人(勾選後,直接帶入「緊急聯絡人」欄位之資料) | □通報當日學生已年滿20歲 (勾選後,可免填監護人「姓名」、「與學生關係」及「聯絡電話」等資料) | ||
姓名 | |||
與學生關係 | |||
聯絡電話 | (設定格式,如區碼+號碼,若漏填或填不完整時,需請填表人修正...) | ||
輔導業務聯繫 窗口* | 姓名 | ||
職稱/身分 (擇一) | □輔導主任/組長 | ||
□輔導教師 | |||
□專業輔導人員/心理師 | |||
□專業輔導人員/社工師 | |||
□個案管理員 | |||
聯絡電話 | (設定格式,如區碼+號碼,若漏填或填不完整時,需請填表人修正...) | ||
電子信箱 | |||
過去輔導服務* (請勾選;可單選或複選) | □介入性輔導(二級輔導) □處遇性輔導(三級輔導) □危機事件之輔導處遇 □其他(請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未來可能的輔 導需求* (至多擇三項) | □學習適應輔導需求 □行為適應輔導需求 □人際適應輔導需求 □情緒調適輔導需求 □連結校外資源之協助 □生活與經濟協助之提供 □中輟危機之預防 □自傷或自殺危機之預防 □精神或心理疾病復發之預防 □親密關係暴力危機之預防 □其他重要輔導需求(請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告知情形* | 當事人 | □同意未來就讀學校提供轉銜輔導及服務 □不同意未來就讀學校提供轉銜輔導及服務 □未明確表達意願 | |
法定代理人 | □同意未來就讀學校提供轉銜輔導及服務 □不同意未來就讀學校提供轉銜輔導及服務 □未明確表達意願 | ||
入學學校: | |||
核章單位:□輔導(處)室□學務處□教務處□校長 |
家 附件四-1
本人為﹝學生姓名﹞(學生身份證字號:)之定代理人(與該生之關係:),為了協助子女的權益與福祉,並協助學校提供適合之輔導措施,本人同意﹝原就讀學校全名﹞將子女就讀期間之輔導摘要資料,提供給﹝現在就讀學校全名﹞,以協助輔導工作順利銜接;本人所同意的轉銜之輔導相關資料,僅供輔導相關人員查閱,﹝現在就讀學校全名﹞應妥善保管與善盡保密責任。
此致
(原就讀學校全名)
※同意可提供的學生輔導相關資料(請勾選):
□個別輔導摘要資料
□休學、復學、轉學等相關資料
□其他關鍵輔導資料
請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建議與叮嚀事項(若無則免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身份證字號: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備註:
|
學 附件四-2
我是﹝學生姓名﹞(學生身份證字號:)為了我的權益與福祉,並協助學校提供適合之輔導措施,同意﹝原就讀學校全名﹞將我就讀期間之輔導摘要資料,提供給﹝現在就讀學校全名﹞,以協助輔導工作順利銜接;本人所同意的轉銜之輔導相關資料,僅供輔導相關人員查閱,﹝現在就讀學校全名﹞應妥善保管與善盡保密責任。
此致
(原就讀學校全名)
※同意可提供的學生輔導相關資料(請勾選):
□個別輔導摘要資料
□休學、復學、轉學等相關資料
□其他關鍵輔導資料
請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建議與叮嚀事項(若無則免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身份證字號: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備註:
|
檔 附件五-1
保存年限:
○○學校函
地址:123○○市○○路○段○○號
聯絡人:○○○
聯絡方式:○○-3344556-123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發文字號:○○字第○○○○○○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密
附件:當事人同意書乙份
主旨;
為使○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並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惠請提供該生於貴校在校期間就讀時之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摘要資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條第○項規定辦理。
二、(概略說明情況及需所索取之資料)。
三、檢附○生同意書乙份。
正本:(○生原就讀學校)
副本:本校○○處
校長○○○
檔 附件五-2
保存年限:
○○學校函
地址:123○○市○○路○段○○號
聯絡人:○○○
聯絡方式:○○-3344556-123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發文字號:○○字第○○○○○○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密
附件:無
主旨;
主旨:為使○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並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惠請提供該生於貴校在校期間就讀時之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摘要資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二、(概略說明情況→如「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動請求轉銜輔導」或「....○生情況恐致使影響其生命安全,基於保護學生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必要,...」等內容)。
三、(說明需所索取之資料)惠請提供下列資料:
(一)...
(二)...
正本:(○生原就讀學校)
副本:本校○○處
校長○○○
個 附件六
原就讀學校名稱(全稱):
轉銜學生基本資料 | ||
原 就 讀 學 校 填 列 | 轉銜學生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證號) :______________ | |
轉銜學生於原就讀學校在學期間之輔導相關資料 | 附件編碼 | |
□個別輔導摘要資料 | ||
□休學、復學、轉學等相關資料 | ||
□其他關鍵輔導資料 請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填表單位(人)簽署欄 | ||
現 就 讀 學 校 填 列 | □確認接收原就讀學校所提供(勾選)之各項資料。 □尚缺部分資料(有勾選但未提供),經聯繫補件後,已接收所有 資料。 聯繫日期/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_____分 補件日期/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_____分 □尚缺部分資料(有勾選但未提供),經聯繫補件仍未提供。 | |
接收單位(人)簽署欄 | ||
接收單位(人): 填表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附件七-1
召開評估會議之參考方式及注意事項
評估對象 | 當學年度畢業生 | 學生未畢業,但因其他原因提前離校或未按時註冊 | |
開會時間 | 每年4 月至5 月間 (約畢業前一個月) | 不定時 (以學生轉學、其他不明原因離校、或未按時註冊時,起算一個月內) | |
開會前準備 | 1.從在校期間曾接受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服務之高關懷學生名單中,篩選出即將畢業之高關懷學生。 2.針對每一位即將畢業之高關懷學生,可參考「轉銜學生初評參考指標(草案)」之內容,進行初評。 3.將初評結果提至評估會議討論。 | (是否進行初評,或直接召開評估會議,請視個案學生情形而定。) | |
召 開 評 估 會 議 | 與會人員 | 似「輔導行政會議」 1.由主責輔導人員(如導師、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等)先進行初評。 2.所有即將畢業之高關懷學生,將其初評結果提到評估會議討論後決定是否轉銜。 | 「個案研討會」,逐案討論。 |
開會參考方式 |
新 附件七-2
本人(姓名),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擔任(校名) 轉銜輔導評估會議委員,本人同意遵守以下協議:
委員於執行職務中知悉或取得個人之情報或資料,應嚴守祕密,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洩漏或交付第三人。
所有原始檔案或複印文件工作結束後應交還所有檔案或文件。
所有檔案皆列為保密檔案,僅保留一份備查,相關資料依情節而分批銷毀。
本人已經閱讀並接受上述協議內容,若違反願負法律相關責任與賠償造成之損害。
(簽章)
學 附件八
辦法 | 說明 |
第一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特依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 一、明定本注意事項依據。 二、依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及資料上傳至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等相關作業規定,由教育部另定之。」,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
第二條本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為軍事及警察校院以外之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 軍事及警察校院,得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 一、第一項明定本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 二、第二項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明定軍事及警察校院,得準用本注意事項。 |
第三條學校應依本辦法與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機制流程圖,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 學校推動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應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善盡告知之義務,並應遵守專業倫理。 | 一、第一項明定本注意事項附圖為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機制流程圖,以協助學校落實推動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 二、第二項明定學校推動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應善盡告知義務,並應遵守專業倫理。 |
第四條原就讀學校依據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依學生身心適用狀態及需求,發揮輔導知能並進行輔導專業評估,得參考轉銜學生初評參考指標,評估高關懷學生是否為轉銜學生。 | 明定學校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發揮輔導專業知能,針對在校期間曾接受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服務之高關懷學生,進行輔導專業評估,以確認其是否為轉銜學生。 |
第五條原就讀學校確認轉銜學生名單後,應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至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填寫轉銜學生基本資料通報表,進行通報。 學生未畢業而因其他原因提前離校或未按時註冊者,原就讀學校應於其離校或開學後一個月內,依前條及前項規定進行評估與通報。 | 一、第一項明定學校應將評估確認為轉銜學生之基本資料,於其畢業一個月前,逕至通報系統填具附表一之轉銜學生基本資料通報表,完成通報。 二、第二項明定未畢業而因其他原因提前離校或未按時註冊之轉銜學生,學校應於其離校或開學一個月內,進行評估。 |
第六條現就讀學校應於每學年入學日起一個月內,逕至通報系統查詢入學學生是否為轉銜學生;若為轉銜學生,應至通報系統接收轉銜學生基本資料通報表。 | 明定學校應於學生入學日起一個月內,逕至通報系統查詢並接收轉銜學生名單。 |
第七條現就讀學校接收轉銜學生基本資料通報表後,列冊追蹤輔導;並依學生需求,提供適合之輔導服務。 | 明定學校接收轉銜學生名單後,即應啟動校內關懷輔導機制,依學生需求提供適合之輔導服務。 |
第八條現就讀學校依學生輔導需求,經評估需請原就讀學校提供學生必要輔導資料者,應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取得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 明定現就讀學校於輔導轉銜學生之過程中,經輔導專業評估後,若需向原就讀學校索取涉及個人隱私之學生輔導相關資料時,應取得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並提供同意書參考格式供學校使用。 |
第九條現就讀學校取得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後,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原就讀學校進行資料轉銜,轉銜時應以密件公文併附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為之。 原就讀學校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將轉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及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以密件轉銜至現就讀學校。 | 一、第一項明定現就讀學校通知原就讀學校供資料時,應以密件公文併附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進行通知。 二、第二項明定原就讀學校接獲通知之一定期間內,將轉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及附表三之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以密件公文進行資料轉銜。 |
第十條學校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通報系統接獲原就讀學校追蹤屆滿六個月仍未就學之學生名單後,應列冊管理,並得提供其就業、就醫及就學等相關資訊。 | 明定學校主管機關得針對逾六個月仍未就學之轉銜學生,提供就業、就醫及就學等相關資訊,維護學生接受輔導相關服務之權益。 |
第十一條學校主管機關應督導考核所主管之學校,於輔導、協助轉銜學生時,應建立完整紀錄,並謹守專業倫理,負保密義務。 | 明定學校主管機關執行與督導所主管學校推動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時,應謹守專業倫理及負保密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