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國民小(中)學_學年度個別化教育計畫自我檢核表
檢核者 |
| 班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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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IEP項目檢核 | 符
尚 不 合
可 符
合 | 說明 |
IEP各欄位皆已填寫,項度包含如下:
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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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P各項資料能依學生目前年段及實際身心狀況進行調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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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多元方式(標準化測驗、觀察、晤談、學習表現、或專業治療相關資料…等),從全人角度(含學習、生活、人際、家庭),收集個案評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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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客觀具體的字句,描述學生能力現況(如:上課易分心,可改為:學科課程可專注於課程約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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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評估能依學生基本資料、評量紀錄、能力現況描述,從全人角度,分析其優弱勢、學習需求及其他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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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依需求評估之結果,安排與執行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學年學期教育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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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特殊教育課程時,能依學生該領域之學習功能缺損程度決定課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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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銜輔導及服務能考量協助學生達成獨立生活、社會適應與參與、升學或就業等轉銜目標,進行全人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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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時,能依學生需求評估結果,並參考《身心障礙學生領域課程調整應用手冊》、《身心障礙相關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要》或相關資料進行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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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功能介入方案能依行為功能評量結果進行擬定,並明確說明欲達成之介入目標、行為介入策略、執行人員、成效評估方式以及所需行政支援服務等。若學生暫無需求,應保留原表件,並敘明不需擬定方案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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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IEP會議及行政流程
| 符
尚 不 合
可 符
合 | 說明 |
依法定期程完成IEP訂定(在學生開學前;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新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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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於會前發出開會通知(書面或訊息傳送皆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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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別】召開並逐項與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學生本人討論個案IEP內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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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IEP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學生本人;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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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會議結果修正IEP,並註明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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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檢討會議,檢討並調整學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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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生更換個管教師,原個管教師於開學前將新學年IEP初稿檔案轉交新個管教師。(無此項目則此項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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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P完成後送學校特推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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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P需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確實執行。(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若對IEP內容有意見得再召開IEP會議修正;若仍有爭議時,應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向學校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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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之IEP經特推會審議不通過達二次者,應再送主管機關審議。(無此項目則此項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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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畢業或離校後,個管教師應於校內適當場所以紙本或電子檔保存I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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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年應定期檢查並銷毀保存超過10年之I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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