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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之二】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參訓學員須知
本人報名參加 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委託機關)委託訓練單位名稱_(以下簡稱訓練單位)
辦理 班級名稱 職業訓練,經訓練單位告知本人後,本人已確實清楚瞭解下列相關權
益,並同意遵守相關規定:
一、參訓資格:
(一)年滿十五歲以上或國中畢業未就業身心障礙者得參加養成訓練,已就業之身心
障礙者得參加在職訓練。
(二)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參加養成訓練。
二、費用相關規定
(一)訓練費用:身心障礙者免費參加職業訓練。
(二)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相關規定:
1、參訓性質為全日制職業訓練,並具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所
列特定對象身心障礙者之失業者,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身心障礙者身分,應優先以就業保
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訓及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未優先申請
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將不予核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
規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已核撥者,將撤銷其核定資格及追繳已領取之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學員權益:
(一)學員參加養成訓練訓期間,訓練單位應依規定為學員辦理訓字號勞工保險及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事宜,並於學員離訓、退訓或結訓當日辦理退保作業。
(二)訓練單位應於開(參)訓當日發放參訓學員服務手冊,內容應含學員差勤管理、
成績考評、離訓、退訓規定及申訴管道等資訊,並向學員說明訓練目標、課程
安排實施方式、就業資訊與就業方式、收費規定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領等權
利義務相關規定。
(三)訓練單位於訓練期間將對學員之學科、術科訓練課程之學習結果辦理評量;評
量成績合格者,將發給結訓(業)證書,並協助輔導就業;中途離訓、退訓或成
績考核未達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必要時得申請參訓證明。
四、出缺勤及離退訓規定:
(一)學員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或提出請假、離訓申請未獲訓練單位同意時,均以曠
課論。
(二)訓練期間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訓練地點之當地縣市政府公告該縣(市)、
鄉、鎮高中職以下停止上課者,訓練單位將擇期補課,補課期間視同正常上
課,學員因故未到課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三)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須經委託機關同意後,辦理離訓:
1、於適應期(十日曆天)內因故無法繼續參訓者。
2、因家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變等重大事故,無法繼續參訓並提列相關事實證
明者。
3、患重大傷病、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院或地區級以上私立醫療
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但因區域屬性特殊,經委託機關專案核定者
不在此限。
4、參訓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提前就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