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辦理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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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中華民國 100 10 12 日勞職特字 1000506397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1 725 日勞職特字 1010503883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2 815 日勞職特字 1020505343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3 91日勞動發特字 1031810346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5 930 日勞動發特字第 105051050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6 425 日勞動發特字第 1060504925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8 719 日勞動發特字第 1080509038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9 12 09 日勞動發特字第 1090517982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11 617 日勞動發特字第 1110509745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12 117 日勞動發特字第 1110526045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13 12 30 日勞動發特字第 1130519391 號函修正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
定,協助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增進工作技能,以促進其就業,
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所稱職業訓練,指養成訓練及在職訓練。養成訓練指對十五歲
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且未就業之身心障礙者,所實施有系統之訓
練,並輔導其結訓後就業或創業;在職訓練指對已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所實施增進其專業技能與知識,以提高勞動生產力之訓練。
三、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經評估具備擬參加訓練職類之
就業潛能,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病情穩定,且未取得身
障礙證明者。
四、本部任務:
(一)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發布事宜。
(二)本計畫之政策指導事宜。
(三)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事項。
五、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及其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
署)任務:
(一)本署:
1 本計畫統籌規劃、推動及相關之解釋。
2 本計畫總體執行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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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適時開發身心障礙者適訓職類,並依求職、求才雙方
求,規劃多元化職業訓練方案與管道。
4 預算編列及管理事宜。
5 整體計畫之審查、核定、執行管控、績效評估、考核及成
效檢討等事宜。
6 其他相關事項。
(二)分署:
1 推動融合式職業訓練,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職業訓練
2 規劃辦理在地化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3 轄區內計畫之督導、訓練品質管控、查核及成效檢討等
宜。
4 申請計畫初審與計畫修正審核、經費之管理及結報等事
宜。
5 擔任地方政府職業訓練業務訪視之訪視委員。
6 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複審、發放、查核及追繳等事
項。
7 函送地方政府人員僱用名冊至本署備查
8 其他相關事項。
六、地方政府之任務:
(一)規劃辦理在地化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報。
(三)執行及督導本計畫業務。
(四)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審查及督導管控訓練單位經費撥付事
宜。
(五)函送人員僱用名冊至分署核定
(六)就辦理評鑑或考核優良之專業人員,得表揚及獎勵。
(七)其他相關事項。
七、訓練單位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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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各班次相關行政、會計、教務及輔導業
務事項。
(二)配合本署「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系統」,
辦理各項表單填報作業。
(三)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申請及撥付至學員帳戶等事項,並配合
本署作業登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管理系統」。
(四)接受委託辦理者,依契約書規定辦理相關作業等事宜。
(五)其他相關事項。
八、分署及地方政府應考量地區產業及就業、地緣特性、人力需求及身心
障礙者職業訓練需求,結合轄區訓練資源,依「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實施原則」(如附件一)規劃辦理在地化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九、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參訓權益,分署及地方政府應致力於推動融合式職
業訓練,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職業訓練。
身心障礙者報名參加訓練,經評估適訓後,分署及地方政府應優
先錄訓,並結合職務再設計及其他社會資源,協助其接受訓練。
第一項融合式訓練,每年身心障礙者參訓人數不得低於總參訓人
數百分之三,必要時本署得提高比率。
十、地方政府辦理在地化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不足時,得於就業安
定基金當年度統籌分配額度內申請補助。
十一、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補助,應先備自籌款,其依前點規定申請之補
助額度及自籌比率,由本部依地方政府前一年底身心障礙者就業基
金撥交及分配後餘額,平均分配轄內十五歲至未滿六十五歲之身心
障礙人口數為基準訂定。地方政府有特殊需求或情事時,得提出具
體理由,向分署申請提高補助比率,但最高以增加百分之十為限。
辦理本計畫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或經部分刪減
時,本部或分署得調整補助經費額度及比率。
十二、本計畫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訓練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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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養成訓練經費項目包括教師鐘點費、材料費、行政費、
場地費、職場實習單位指導費、手語翻譯員費同步聽
打服務費視力協助員費、訓練輔導費、出席費、學員
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投保單位全民健康
保險補充保險費、工作人員、宣導費、就業輔導獎
費。
2 在職訓練經費項目包括教師鐘點費、材料費、行政費、
場地費、手語翻譯員費、同步聽打服務費、視力協助員
費、投保單位健保補充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工作人員費、宣導費。
3 各項經費標準如「辦理身心障礙者養成及在職職業訓練
經費項目及金額一覽表」(如附件二)。
(二)實施職業訓練所需之相關設備補助費:地方政府應視轄區
求公告補助轄內立案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或二年內接
受政府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機構、團體或學校單
位等之審查及補助作業相關規定。其中立案之身心障礙者職
業訓練機構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接受政府
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機構、團體或學校單位最高
補助十五萬元,超過額度部分由地方政府自行籌措,且不可
編列設備單價達十萬元以上之財產
(三)行政作業費:於核定訓練經費之補助總額百分之十限度內
擬訂規劃、督導、查核、評鑑、評估、選拔、表揚及相關人
事費用等實施方式及內容。經費項目及標準應依「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
理,支用於人事費用部分應於經費概算表中說明編列標準,
並依本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進用人
力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規定」,最高得以業務輔導員職級編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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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地方政府應自籌申請經費超出補助項目範圍及額度。但配合本部政
策需要辦理之計畫,其補助經費額度及比率由本部另行規定,不受
第十一點之限制
十四、地方政府應於年度開始前,依據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勞
動業務事項作業要點規定提出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書、預算
求、經費明細送本部審核下年度訓練經費。
經本部核定補助計畫之補助金額及補助項目後應檢附修正後
計畫,報經分署核定後補助辦理。經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時,
亦同。申辦及經費核撥流程圖如附件三。
地方政府應於核定訓練單位申請計畫後一個月內,將審查結果
(含經費)函送分署備查。
十五、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補助應備文件如下:
(一)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四)。
1 內容應包括目的、現況分析(含地區產業及就業、地緣特
性、人力需求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需求)、前二年度辦
理情形(非延續案免填)、辦理方式(含補助或委託、職
類、招訓對象、期程、人數)、預期績效、督導及查核方
式、經費概算(如為跨年度執行之計畫,經費概算應分年
編列)及經費來源。
2 經費概算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
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等事項。
(二)其他相關文件。
十六、地方政府申請計畫,依下列各項目審查:
(一)計畫之需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及預期效益等
(二)地方政府之執行能力與經費需求。
(三)地方政府前一年度相關計畫執行成效及核銷狀況。
十七、地方政府應依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填寫經費概算表,併同領款收
據,並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或議會同意墊付函(地方配合款編列證
),提出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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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款之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並於每年十二月底繳
回;各項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其賸餘款,應於每年十二月底連同其
他收入繳回分署辦理結案。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部得不予補助本計畫或於次年度起二年內
不予補助本計畫,地方政府已領取之補助,應向分署繳回。
本計畫補助款核銷結案時,實際執行總經費之補助經費比率,應不
逾第十一點所訂補助比率,如有超出得補助金額者,應繳回其差
額。必要時,分署得請地方政府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
明。
地方政府採委任、委託或補助方式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時,若涉及相關款項之繳回,應由地方政府負責追繳,依比率繳
回;支用單據需裝訂成冊,並依會計法妥為保管,俾供審計單位
核之用。
分署於收到地方政府訓練經費結報表件後,應另填具一份經費
審查紀錄表,經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審查無誤後,彙整轄區內各地方
政府所辦理之班次資料,函報本署辦理結案。
十八、地方政府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遇
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無法執行時,應詳述理由,報分署核准後
始得變更計畫。
十九、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應配合分署要求提供相關報表。
本部或分署必要時得隨時派員了解申請補助案件辦理情形。
本部得定期考核地方政府實際執行本計畫情形。
二十、地方政府經查證有下列情形者,分署得酌予減撥當年度補助款,或
酌減或不予補助該地方政府次一年度之計畫經費:
()不依本計畫規定辦理。
()未配合本部及所屬機關推動各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業務或執
行不力。
()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查證或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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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有短列補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者。
二十、分署應於每月十日前,向本署提報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執行情形(如附件五)。
二十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署、分署及地方政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二十、地方政府應於年度結束後,就該年度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辦理情
形彙整製成成果報告書(包含項目如附件六),並於次年五月底前
函送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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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點
【附件一】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實施原則
一、本原則所稱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以下簡稱職業訓練),係指為協助身心障礙國
民增進工作技能,以促進其就業所實施之職業技能訓練。
二、職業訓練時數:
(一) 養成訓練:最多以一千六百小時為原則,並以日間全日制實施,每日訓練六
小時,每週訓練五日為原則,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 在職訓練:最多以三百六十小時為原則,並以不影響學員工作之時間實施,
每月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十二小時,最高以六十小時為原則。
三、分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合稱執行單位)推動辦理本職業訓練,得依
下列方式辦理:
(一) 自行辦理。
(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委任或委託相關單位辦
理。
(三) 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十八條規定,接受直轄
市、縣(市)政府補助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四、執行單位推動辦理本職業訓練,不得以設籍為理由拒絕身心障礙者參加。
五、執行單位推動辦理本職業訓練,應依下列規定規劃辦理訓練:
(一) 應綜合考量地區產業及就業、地緣特性、人力需求、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需
求及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轉介職訓、職類與人數等,結合轄區訓練資源,規劃
辦理在地化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所訂定之訓練計畫組合,應選擇訓練後能
促進就業之職類辦理,並有效結合就業輔導計畫,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
如有需要並得邀集地區產、官、學各界,辦理年度職業訓練計畫審議及轄區
職業訓練規劃事項。
(二) 配合地區身心障礙者之參訓需求,宜將各訓練班次之開課期程,均勻配置於
當年度之不同月份內實施,必要時得跨年度辦理,俾於各個時段持續提供地
區身心障礙者及時參訓機會,另規劃辦理之訓練職類、辦理地區,應力求配
置之均衡性,以符合訓練之多元化需求。
(三) 採委託或補助方式辦理本職業訓練者,審查時應就下列項目予以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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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作計畫內容:包括訓練職類是否適合身心障礙者參加並經就業市場
分析具就業可行性、擬招收學員之障礙類別、等級、人數、訓練期程
安排、課程內容規劃(含師資、助教及教學方法等)、訓練場地及設
備、無障礙環境及就業輔導方案。
2 執行能力:包括訓練師資、助教、行政、會計及專業人員等人力及前
二年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績效情形。
3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4 技能訓練相關課程師資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具合格教師證者。
(2)具博士學歷畢業者。
(3)具碩士學歷畢業,曾任相關課程專任教師累計達一年或兼任教師二
年以上者。
(4)大學或獨立學院相關學系畢業,曾任相關課程專任教師累計達二年
或兼任教師四年以上者。
(5)大學或獨立學院非相關學系畢業,曾任相關課程專任教師累計達三
年或兼任教師五年以上者。
(6)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曾任相關課程專任教師累計達三年或
兼任教師五年以上者。
(7)專科以上學校非相關科系畢業,曾任相關課程專任教師累計達四年
或兼任教師六年以上者。
(8)具應聘職類相關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及格者。
(9)具應聘職類相關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該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10)政府尚未辦理該應聘職類丙級以上技術士技能檢定者:
A.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畢業,從事該職類相關工作年資一年以
上。
B.大專校院非相關科系所畢業,從事該職類相關工作年資三年以
上。
C.高中(職)畢業,從事該職類相關工作年資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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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年資六年以上。
(11)在技術上有特殊造詣,具與應聘職類相關之教學工作或專業或技術
工作累計達六年以上者。
(12)大專學歷以上畢業,任職事業單位四年以上,其專業技能足以擔任
授課講師者。
(13)未符合上述規定者,請檢具最高學歷證件及其他足以擔任授課師資
之相關證明文件,經評選核可後,始得納入師資名冊。
5 術科助教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大專學歷以上畢業,並具與課程相關之丙級技術士以上證照者。
(2)大專學歷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任職與課程相關之專業領域行業二年
以上者。
(3)大專學歷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並任職與課程相關之專業領域行業四
年以上者。
(4)高中職以上畢業具備相關丙級技術士以上證照,擔任相關之專業或技
術工作滿一年者。
(5)具特殊專業技藝者,從事該行業累計達三年以上。
(四) 訓練課程應分學科及術科課程等二類,養成訓練另得規劃就業準備課程(如
工作態度與認知、職涯規劃、就業環境分析、求職技巧、勞動法規等相關課
程、性別平等、職場安全),時數不得超過訓練總時數百分之二十;養成訓
練專班並得視需要規劃職場實習課程。各職類班次之訓練期程,得依訓練職
類之特性及招收學員障別與程度彈性調整。
(五) 應於開課前二週將招訓簡介(含訓練單位、訓練職類、招收障別、人數、期
程、地址及聯絡電話)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各縣市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與就
業服務據點,俾利推介個案參訓。
(六) 職業訓練屬就業導向,如屬基礎教育、語文、體育活動、休憩益智、生活自
理、性情陶冶及有爭議之訓練(如涉及醫療行為,違反善良風俗習慣)或課
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訓練學習活動,非屬本案範疇;養成訓練
結訓後應由訓練單位追蹤輔導就業或創業,結訓後三個月之就業率應依轄
就業機會供需狀況研訂合理目標值,以衡量訓練單位辦訓成效且登錄於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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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系統」,以列入以後年度是否
繼續辦理之重要依據。
(七) 職業訓練錄訓原則:
1 養成訓練學員應優先由職業重建服務窗口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介,在
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號負責人,不得報名參加養成訓
練。
2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
訓,訓練單位受理報名時應至「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
管理系統」查詢確認報名學員資格,於開訓前再次確認錄訓學員資格,
並留存查詢紀錄備查,倘具前揭身分者不願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
訓,請訓練單位充分告知未經推介不得領取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
實施辦法職訓生活津貼之規定。
3 訓練單位辦理養成訓練應詳加檢核學員參訓資格及身分,參訓學員報名
時應繳交簽名切結之「報名參訓切結書」 (如附件一之一),因故未能於
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錄訓前繳交。
4 尚有名額時,訓練單位得自行甄選錄訓,應於開訓前與職業重建服務窗
口聯繫,並送學員相關錄訓評估資料備查。
5 地方政府最遲應於開訓日前一個工作日,將含有核定日期、核定文號及
錄訓名單之錄訓決定,公告於機關網頁;公告錄訓之正取名單應依准考
證號碼排序、備取名單則依總分高低排序。訓練單位應以郵寄、簡訊或
其他方式通知應試者甄試結果,內容應包含錄訓決定、最低錄訓分數、
錄訓人員報到應注意事項、試題疑義、成績複查及申訴之原則等。
(八) 訓練相關行政、會計、教務、輔導業務工作:
1 訓練單位應備置教職員名冊、學員名冊、學員考查紀錄、課程表、教學
進度表、會計簿籍、訓練設備清冊、訓練規定及其他重要規章。
2 訓練單位最遲應於開()訓日發給「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參訓學員須
知」(如附件一之二),並由學員於簽收單簽章,其內容應包括訓練職
類、期間、收費及退費標準、請假規定、離退訓規定、職訓生活津貼申
領規定、成績評量、結訓基準及發給結訓證書、申訴管道等事項,並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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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說明訓練目標、課程安排實施方式、就業資訊與就業方式及職業訓
練生活津貼申領等權利義務相關規定。
3 訓練單位辦理養成訓練,應為其學員投保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辦理在職訓練應為其學員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4 學員結訓後輔導至競爭性就業市場就業或創業。
5 報名學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但經職業重建窗口進行適
性、適訓專業評估確有職能落差之參訓需求,且訓練單位尚有缺額可供
訓練時,不在此限:
(1)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結訓班次之訓後三個月就業輔導期間內。
(2)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曾參加本署、分署或地方政府自辦、委外
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因請假、曠課時數或其他可歸責於學
員事由而被退訓。
(3)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訓練時數亦相同之訓
練課程。
(4)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且其訓後三
個月內均無就業效果或紀錄。但可提供二年內確有受僱事實證明文件
者,不在此限。
6 訓練單位應配合本署「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系
統」,辦理下列資料登錄及維護作業,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
參訓學員之個人資料,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
(1)於開訓日前完成參訓者基本資料鍵入系統。
(2)於中途離退訓發生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學員參訓資料異動。
(3)於訓後就業三個月期滿後七日內,應於系統登錄就業情形。
(4)理學訓後之就業與參訓職類關聯性之認定作業,並將認定結果輸
入職前訓練資訊系統。訓後就業關聯性之認定原則如下:
A.學員訓後就業之工作內容有運用到訓練職類相關技能或知識。
B.學員訓後就業之行業別、職業別與參訓職類具相關性。
(九) 訓練班次於開訓後如尚有缺額,養成訓練之訓練單位最遲於開訓後(含開訓
當日)實際上課日十日內仍得受理參訓;在職訓練之訓練單位最遲於開訓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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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開訓當日)實際上課日五日內仍得受理參訓;並得依各該班次之屬性,
逕行規劃。
(十) 學員於參訓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須經機關同意後,辦理離訓:
1 於適應期(十日曆天)內因故無法繼續參訓者。
2 因家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變等重大事故,無法繼續參訓並提列相關事實
證明者。
3 患重大疾病、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院地區級以上私立醫
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但因區域屬性特殊,經機關專案核定者
不在此限。
4 參訓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提前就業者。
5 自願、接受徵集入營者。
6 其他經機關專案核定者。
(十一) 學員於參訓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訓練單位應報請經機關同意後,辦理退
訓:
1 養成訓練學員請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含),
或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時數二十分之一(含)以上者。
2 在職訓練學員請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時數五分之一者。
3 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4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依規定請假超過前開規定,檢具證明文件經執行單
位專案核定得繼續參訓者,不在此限。
(十二) 退訓或經訓練單位考核成績未達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發
給參訓證明。
(十三) 訓練單位應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參據「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
失或洩漏。
(十四) 訓練單位應辦理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強化服務對象對性侵害之識別能力及
舉辦性侵害自我保護訓練,並妥善處理疑似性侵害事件。
(十五) 本計畫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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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單位推動辦理養成訓練職場實習,得依下列方式規劃辦理:
(一) 訓練方式結合企業等單位辦理職場實習,職場實習場所應符合安全衛生,且
應指派專人指導參訓學員。職場實習單位資格如下:
1 領有立案登記證明文件之各行(職)業專業團體。
2 領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之財(社)團法人。
3 領有公司登記、營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事業機
構。
(二) 採前款之訓練方式,訓練單位應檢送以下文件供執行單位備查:
1 職場實習單位之設立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2 職場實習單位所指定之專責指導人員相關學經歷文件。
3 其他執行單位指定之文件。
(三) 前款職場實習單位應與訓練單位簽訂養成訓練職場實習合作契約,其契約內
容除雙方權利義務外,應載明訓後留用率目標值及未達上開留用目標值之處
理原則。
(四) 訓練單位得與職業重建個案管理、職業輔導評量、支持性就業、特教人員、
心理治療或職能治療等專業人員組成合作團隊,提供錄訓作業及學員之情
緒、行為及社會適應輔導。
(五) 訓練單位應提供參訓同意書,告知訓練單位服務項目、學員權利保障、
員應配合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學員或其代理人簽章確認。
七、接受委託或補助辦理本職業訓練之訓練單位,其財務處理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 會計作業應參照政府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二) 各類服務人員人事費、酬勞費,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辦理所得稅扣繳。
(三) 補助案件計畫執行完成後,應檢附支用單據報執行單位審核。
(四) 委託案件計畫執行完成後,應檢附依各地方政府核銷作業機制、契約或政府
採購法規定資料辦理核銷。
八、執行單位應依下列方式查核其補助、委任或委託案件之執行情形:
(一) 訓練單位部分:採不定期、不預告方式進行實地查核,且五個月以下班次至
少查核一次,超過五個月班次至少查核二次,查核紀錄表得參考附件一之三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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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學員部分:除於訓練單位實地查訪時,一併瞭解學員之到課情形外,亦得以
實地查訪或電話於非上課期間隨機抽訪,每單位抽訪人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
(如抽訪人數未達二人,至少抽訪二名),學員如有認知障礙不適合接受電
訪者,則得以家長或監護人為電訪對象,電訪紀錄表得參考附件一之四訂
定。
九、分署應依下列方式查核其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之執行情形:
(一) 訓練單位部分:訪查訓練班次比率應達訓練班次總數之百分之十五,查核紀
錄表得參考附件一之三訂定。
(二) 學員部分:所訪查訓練班次應至少辦理一次學員意見調查,並視需要安排與
學員座談,學員如有認知障礙不適合接受意見調查者,則得以家長或監護人
為意見調查對象,意見調查表得參考附件一之四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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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之一】
報名參訓切結書
本人 報名參加 (訓練單位名稱) 辦理 (班別名稱) 訓練課程,約定事項如下:
1. 本人已詳閱招生簡章規定,並已確認非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
號負責人,且符合相關資格條件(資格條件詳如附註)。如有不實,本人願意放
棄參訓資格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資格,並負一切法律責任。
2. 本人同意由政府機關及其委託單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據點或
職業訓練單位查詢其職業訓練、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保險、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系統以及資遣通報系統等相關資料至蒐集目
的消失為止,本案之個人資料,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若不同意查詢
個人相關資料,將無法進行資格審核處理作業。
此致
○○○○○○(填訓練單位名稱)
立切結書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法定代理人: (簽名或蓋)
(()同意)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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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身分應符合年滿十五歲以上或國中畢業未就業,無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軍
人保險在保中。
二、報名之班級如具有學歷、工作經驗或證照限制,應具備報名班別所規定之畢業證
書、證明文件、工作證明文件或技術士證照。
三、如同時具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非自願離職者身分及「就業服務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特定對象失業者身分時,應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
法」規定,優先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請領「就業保險法」所定
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但如發現二年內曾領取「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
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合計超過六個月者(身心障礙者為十二個月),將依
規定追繳溢領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錄訓,但經職業重建窗口進行適性、適訓專業評估確有
職能落差之參訓需求,且訓練單位尚有缺額可供訓練時,不在此限:
()結訓學員尚處於訓後三個月內之就業輔導期間。
()開訓日前一年內曾參加本署、分署或地方政府自辦、委外或補助辦理之職前
訓練課程,且因請假、曠課時數或其他可歸責於學員事由而被退訓。
()開訓日前二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訓練時數亦相同之訓練課程。
()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且其訓後三個月內均無就業效
果或紀錄。但可提供二年內確有受僱事實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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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之二】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參訓學員須知
本人報名參加 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委託機關)委託訓練單位名稱_(以下簡稱訓練單位)
辦理 班級名稱 職業訓練,經訓練單位告知本人後,本人已確實清楚瞭解下列相關權
益,並同意遵守相關規定:
一、參訓資格:
()年滿十五歲以上或國中畢業未就業身心障礙者得參加養成訓練,已就業之身心
障礙者得參加在職訓練。
()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號負責人,不得參加養成訓練。
二、費用相關規定
()訓練費用:身心障礙者免費參加職業訓練。
()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相關規定:
1、參訓性質為全日制職業訓練,並具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所
列特定對象身心障礙者之失業者,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身心障礙者身分,應優先以就業保
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訓及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未優先申請
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將不予核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
規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已核撥者,將撤銷其核定資格及追繳已領取之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學員權益:
()學員參加養成訓練訓期間,訓練單位應依規定為學員辦理訓字號勞工保險及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事宜,並於學員離訓、退訓或結訓當日辦理退保作業。
()訓練單位應於開()訓當日發放參訓學員服務手冊,內容應含學員差勤管理、
成績考評、離訓、退訓規定及申訴管道等資訊,並向學員說明訓練目標、課程
安排實施方式、就業資訊與就業方式、收費規定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領等權
利義務相關規定。
()訓練單位於訓練期間將對學員之學科、術科訓練課程之學習結果辦理評量;評
量成績合格者,將發給結訓()證書,並協助輔導就業;中途離訓、退訓或成
績考核未達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必要時得申請參訓證明。
四、出缺勤及離退訓規定:
()學員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或提出請假、離訓申請未獲訓練單位同意時,均以曠
課論。
()訓練期間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訓練地點之當地縣市政府公告該縣()
鄉、鎮高中職以下停止上課者,訓練單位將擇期補課,補課期間視同正常上
課,學員因故未到課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須經委託機關同意後,辦理離訓:
1、於適應期(十日曆天)內因故無法繼續參訓者。
2、因家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變等重大事故,無法繼續參訓並提列相關事實證
明者。
3、患重大傷病、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院或地區級以上私立醫療
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但因區域屬性特殊,經委託機關專案核定者
不在此限。
4、參訓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提前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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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願、接受徵集入營者。
6、其他經委託機關專案核定者。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願無異議同意委託機關得視情節,為退訓或撤銷參訓資
格之處理:
1、養成訓練學員請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含),或
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時數二十分之一(含)以上者。
2、在職訓練學員請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時數五分之一者。
3、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4、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依規定請假超過前開規定,檢具證明文件經委託機關
專案核定得繼續參訓者,不在此限。
5、以偽造文書、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五、學員配合事項:
()學員於參加養成訓練期間,如有發生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
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情事,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如自始不符參訓資格,不得繼續參加該班次之訓練課程。
2、如確有工作事實,應主動通知訓練單位,並依規定於工作事實發生日辦理
離、退訓。
3、如有受僱加保,卻無工作事實,應自行出具證明,且由訓練單位就受僱加
保情形,通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處,並同意依原適用對象別繼續參訓。
()學員於受訓期間或訓後,仍須配合訓練單位、委託機關及其上級機關辦理下列
事宜:
1、不預告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2、運用個人資料,進行個人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等相關用途。
()學員如有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等情事,將以撤銷參訓資格或退訓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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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之三】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查核辦理情形紀錄表<參考範例>
訓練職類:
職類
核定人數
參訓人數
訓練期程
招收障別
訪視紀錄:
項目
細項
受訪人員
()
壹、訓練規劃
案訓練班
次相關工
作人員之
人力狀
況。
()與所報訓練計畫
內容是否相
符。
()兼辦其他業務情
形。
估方式及
情形。
()(如情
境評估、紙筆
測驗或晤談)
妥適性。
()評估人員之妥適
性。
()評估紀錄之完整
性。
() 評估紀錄是否
於開訓前送職
業重建窗口備
查。
象。
()學員之招生及來
源情況。
()學員是否同時具
備教育單位在
校生、社政單
位教養生或醫
政單位住院、
日間留院、社
區復健中心與
庇護工作坊等
身分。
(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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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細項
受訪人員
()
職業訓練
計畫。
()是否依據評估結
果訂定個別化
職業訓練計
畫。
(請說明)
()個別化職業訓練
計畫之完整
性。
()課程、教材及教
具之設計情
形,是否符合
特殊障別之需
求。
需求
(請說明)
地使用情
形。
()訓練地點是否與
原訓練計畫相
符。
符合
不符(請說
)
()訓練場地是否具
備訓練地點建
築物及消防安
全檢查證明文
件。
()場地空間大小是
否恰當。
()無障礙環境情
形,是否符合
特殊障別之需
求。
貳、訓練實施
形。
()當日授課教師之
出席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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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細項
受訪人員
()
()教學日誌是否逐
日填寫,並適
時記錄特殊情
形。
()是否依預訂課程
表進行訓練。
(請說明)
()外出實習地點是
否安全。
安全
(請說明)
實習課程
未開始
()是否以專班方式
授課。
(請說明)
()學員於術科課程
能否充分實際
操作。
(請說明)
備及輔具
使用情
形。
()訓練數量是否足
夠。
(請說明)
()設備是否過於老
舊。
(請說明)
()接受勞動力發展
署及縣市政府
補助購置之機
具設備是否列
入財產管理
購置之機
具設備
否(請說
明)
()接受勞動力發展
署及縣市政府
補助購置之機
具設備是否依
規定標明補助
字樣及使用情
形。
購置之機
具設備
(請說明)
()是否依學員之特
殊需求配置所
需輔具。
輔具
(請說明)
理。
()是否建立學員個
案文件資料。
()學員是否簽到、
打卡或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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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細項
受訪人員
()
()當日學員之出席
情形。
均正常到課
(請說明)
缺課(請說
)
()是否統計學員請
假日數。
(請說明)
()是否依規定與學
員簽訂職業訓
練契約書。
(請說明)
職業訓練
紀錄情
形。
()是否建立個別化
職業訓練紀
錄。
()是否依據個案學
習狀況不同,
調整其訓練方
式。
(請說明)
導機制。
()相關紀錄是否陳
核(包含評估
資料、個別化
訓練計畫、教
學日誌、請假
紀錄及輔導紀
錄等資料)。
(請說明)
()是否定期舉行相
關工作人員之
聯繫會報。
(請說明)
之生活
及人際
輔導情
形。
()是否定期與學員
會談並紀錄。
(請說明)
()如學員有認知障
,是否與
學員之家庭聯
繫。
障礙學員
(請說明)
()是否提供醫療協
助。
(請說明)
()是否舉辦學員團
康或成長團體
活動。
(請說明)
參、就業服務
就業、
()輔導計畫及就業
安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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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細項
受訪人員
()
追蹤及
輔導再
就業之
方式與
情形及
輔導就
業之薪
資情
形。
()是否建立廠商名
單。
(請說明)
()是否經常與雇主
聯絡。
(請說明)
()學員就業追蹤情
(含上年度)
()學員就業型態
(含上年度)與預
訂目標是否相
符。
(請說明)
()薪資是否符合最
低工資。
(請說明)
()就業職類是否與
訓練內容相
關。
(請說明)
肆、其他
之膳
食、交
通及住
宿管理
情形
()是否代辦膳食
代辦(請說
明收費標
)
未代辦
()是否提供住宿
提供(請說
明收費標
)
未提供
()是否提供交通車
接送。
提供(請說
明收費標
)
未提供
經費發
給及支
用情形
()訓練費使用情
形。
符合規定
之情形(
說明)
()職業訓練生活津
貼之發給情
形。
符合規定
之情形(
說明)
()是否向學員收取
相關費用。
(請說明)
()訓練過程是否衍
生收入。
(
處理方式)
滿
度調
查。
()是否辦理學員滿
意度調查(含
上年度)。
(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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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細項
受訪人員
()
()如學員有認知障
礙,是否辦理
家長滿意度調
查(含上年
度)。
障礙學員
(請說明)
()是否辦理雇主滿
意度調查(含
上年度)。
明)
身心障
礙者職
業重建
個案服
務管理
系統使
用情
形。
()是否熟悉操作方
式。
(請說明)
()是否按規定填報
相關資料(含
中途離退訓、
輔導紀錄及就
業情形等資
料)。
(請說明)
十七、訓練單位是否接受其他政
府機關補助或委託類似方
案。
(請說明)
十八、是否依據以往訪視之建議
改善相關事宜。
(請說明)
伍、整體評估
十九、優點、缺點及建議事項。
訪視人員: 訪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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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之四】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電訪參訓學員紀錄表<參考範例>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日(星期
一、學員基本資料
學員姓名
年齡
障別、程
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訓練單位名稱
訓練職類
(期程)
二、受訪人: 人(與學員之關係:
三、電訪內容:
(一)如何得知職訓訊息。
(二)是否確實到課及到課情形是否正常
1、您目前是否參加身心障礙者
職業訓練?
2、訓練單位、職類?
3、訓練起訖日期為何?自何時
開始參訓?
4、到課情形如何?是否經常請假?
請假程序為何?
5、是否知道如請超過一定日數或無
故退訓,應賠償相關費用?
(三)是否依規定及按時獲撥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費用
1、您是否每個月按時領到職業
訓練生活津貼?額度為何?
2、訓練單位是否有代辦膳食、
交通及住宿?是否有收費?收費
情形如何?
3、您除了領有本次訓練所發相
關津貼外,是否另有申領其他津
貼(如社政或醫療單位之津
貼)?額度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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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請問您在訓練期間是否領有其他
酬勞?額度為何?
(四)訓練單位是否收取不當費用。
請問訓練單位是否向您收取費用?何
種費用?額度為何?
(五)學員對於訓練品質之滿意度。
1、請問您對訓練單位之課程安排是
否滿意?
非常滿意 滿意 普通
不滿意 非常不滿意
2、請問您對訓練單位安排之師資是
否滿意?
非常滿意 滿意 普通
不滿意 非常不滿意
3、請問您對講師之授課方式是否滿
意?
非常滿意 滿意 普通
不滿意 非常不滿意
4、請問您對教材內容是否滿意?
非常滿意 滿意 普通
不滿意 非常不滿意
5、請問您對訓練單位之教學設備是
否滿意?
非常滿意 滿意 普通
不滿意 非常不滿意
(六)訓練單位是否施以滿意度調查
及辦理情形。
(七)訓練單位對學員反映問題是否
立即處理或回應?處理情形是
否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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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附件二】
辦理身心障礙者養成及在職職業訓練經費項目及金額一覽表
性質
教師鐘
點費
如右說明
一、鐘點費每小時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1,000
元為編列原則,惟規劃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外
聘專業師資授課時,得於 1,000 元至最高 2,000
間,依實際需要編列,但應由訓練單位提出完整
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課程及所配屬師資之特殊
性及編列之合理必要性辦理審查;超過 1,000
額度編列之鐘點費時數,以不超過課程總時數二
分之一為原則。課程總時數在 120 小時(含)以
內者,不受上述二分之一時數限制,但每班次師
資個人支給超過 1,000 元者,於該班次排課鐘
不得超 8小時(如規劃特殊屬性之職訓班次,
無法依上述標準辦理時,應針對各該班次之訓練
內容需要、訓練市場同質性資源供應狀況、訓練
之成本效益、補助參訓者之標準及其他所需之相
關資訊,進行通盤之分析,如屬需要可行,得依
各執行單位行政程序專案核定後實施)。
二、開班人數在 15 ()上者,其術科部分,得增
編助教 1名,依 500 ×實際術科時數編列(如為
特殊性訓練課程,針對助教之編制運用,需另行
規劃設計時,應詳述其特殊性及編列之合理性,
得不受上述原則之限制)。
三、凡經政府補助其他方案專職人員者,於上班時間
內均不得兼任本案訓練師資。
四、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其教師鐘點費不受離退訓
人數影響,依原核定時數計。
一、以印領清冊
核銷。
二、附課表或計
畫書。
三、應詳列應聘
師資之學經
歷、專長、
授課課程、
時數及鐘點
費單價等。
四、有關增編之
術科助教費
用,如因部
分學員中途
離退訓,致
結訓人數低
15 人時,
仍得按標準
繼續支給該
術科助教之
鐘點費。
材料費
如右說明
一、開放自由報價,訓練單位應研提材料表憑核。
二、得參考本署「辦理委外(補助)職前訓練材料費參
考表」。
三、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其上課時數未逾訓練總時
數二分之一離退訓者,依學員個人全期材料費之
二分之一乘離退訓人數計。上課時數逾總訓練時
數二分之一離退訓者,依學員個人全期材料費乘
離退訓人數計。
一、採補助方式
辦理者檢據
核銷。
二、檢附學員簽
名之領料確
認單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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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行政費
以各項費
10% 為上
一、包含事務費、學雜費分攤水電費及設備維護費
等等訓練單位辦理與職業訓練有關之費用。
二、前項分攤水電費用不得高於本項目之 70%
採補助方式辦理
者檢據核銷。
場地費
如右說明
一、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編列金額不得超過
2,500 元,每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一場次。但
訓練單位需運用特殊場地授課時,得依實際需要
編列,並應提出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場地之特
殊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等,經地方政
府審查核定後辦理。
二、訓練時數在 300 小時以下之班次,每班次最高編
85,000 元。
三、訓練時數 300 小時之班次,前 300 小時 8
5,000 元計算,逾 300 時之其他時數,依比例以
每小時 250 元編列,每班次最高編列 15 萬元。
採補助方式辦理
者檢據核銷。
職場實
習單位
指導費
(每位學
/每小
)
100
一、規劃學員職場實習內容、進行現場工作技能指
導,學員工作適應輔導。
二、訓練單位於安排學員至職場實習期間,應掌握學
員實習情形,並作成訪視紀錄。
三、安排學員至有專人指導管理之事業單位實習之訓
練班次,每位指導員以指導不超過 6名學員為原
則,每指導 1名學員每小時以 100 元計算且編列
時數以不超過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一、採補助方式
辦理者檢據
或印領清冊
核銷。
二、應檢附工作
項目紀錄或
實習指導紀
錄等文件。
手語翻
譯員費
如右說明
一、招收聽、語障學員之班次,每班得增編手語翻譯
1名。
二、酬勞依「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規定之手語
翻譯服務經費標準編列。
檢據或印領清冊
核銷。
同步聽
打服務
如右說明
、招收聽、語障學員之班次,每班得增編同步聽打
服務人員 1名。
二、以「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規定之同步聽打
服務時薪標準乘課程時數編列。
檢據或印領清冊
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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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視力協
助員費
如右說明
一、招收視障學員之班次,每班得增編視力協助員 1
名,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進行職業技能學習。
二、以「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規定之視力協助
服務時薪標準乘課程時數編列。
三、視障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其視力協助員費不受
離退訓人數影響,依原核定時數計。惟已無視障
學員時,其視力協助員費按離退訓日前實際課程
時數計。
檢據或印領清冊
核銷
訓練輔
導費
(每人/
)
3,500
一、辦理學員個案輔導及就業輔導等工作,工作項目
包括以下各項:
(一)就業機會開發,包括就業機會之環境分析、
工作分析(含職務分析)等。
(二)擬訂學員個別化職業訓練計畫
(三)學員/工作配對檢核。
(四)學習期間之生活、心理輔導及家庭訪問等事
宜。
(五)陪同面試與職場安置。
(六)強化穩定就業輔導。
(七)轉介與連結相關資源。
(八)追蹤輔導服務。
二、同時接受補助支持性就服員或其他類似人員之專
任薪資者,所輔導之個案不得與本案學員重複。
三、訓練期間之輔導費係依契約所訂請款期程辦理,
未足月之當月,未逾 15 日者以半個月支給,逾
15 日者以 1個月支給。另學員結訓後由訓練單位
繼續輔 3個月至競爭性職場就業或創業,就業
人數(比率)達到目標值者,依結訓人數核撥該 3
月之輔導費,未達者則依就業人數計算。
四、就業認定標準:
(一)由「第二代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
務資訊管理系統」勾稽判定結訓學員於結訓
日後有受僱於事業單位加保紀錄者。
(二)檢具廠商開立之就業證明者。
(三)由個案切結調查結果者。
五、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其輔導費按離退訓日前實
際受訓月數計。未足月之當月,未逾 15 日者以半
個月支給,逾 15 者以 1個月支給。
六、本費用得以聘請專人方式辦理,依本署「勞務委
外派遣人力之工作職階稱謂與薪資標準表」遴用
業務促進員,並報執行單位核備。
一、採補助方式
辦理者檢據
或印領清冊
核銷。
二、應檢附輔導
紀錄、開發
廠商名單、
聯繫紀錄、
就業佐證文
件或受聘專
人之勞工保
險、全民健
康保險投保
證明資料等
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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