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
111年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
計畫書撰寫說明手冊
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
中華民國110年12月
目錄
法規依據
【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4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21
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作業流程圖………………………………36
111年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書撰寫說明手冊
壹、緣起……………………………………………………………………37
貳、依據……………………………………………………………………37
參、申請作業規定…………………………………………………………37
一、申請單位 …………………………………………………………………………37
二、辦理區域配置說明 ………………………………………………………………37
三、辦理訓練時程 ……………………………………………………………………38
四、申請時間 …………………………………………………………………………39
五、申請規定 …………………………………………………………………………39
六、訓練課程規劃 ……………………………………………………………………40
七、招生人數規定 ……………………………………………………………………42
八、報價項目及支付………………………………………………………………42
肆、計畫審查程序及原則…………………………………………………45
伍、資格審查文件(資格審查文件與計畫書分開裝訂)
【附表1-1】照顧服務員申請單位資格審查表………………………………47
【附表1-2】照顧服務員學、術科及實習場地審查表………………………48
陸、訓練計畫書表件
訓練計畫書封面及範例-照顧服務員 ………………………… 49
訓練計畫簡介…………………………………………………… 50
程時間配當暨預定進……………………………………………51
師資名冊…………………………………………………………52
行政管理與執行能力……………………………………………52
就業輔導計畫表…………………………………………………53
經費明細表………………………………………………………54
預定材料明細表…………………………………………………55
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表……………………………………………55
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 ………………………………………56
教學環境資料表 ………………………………………………57
實習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59
師資證明文 . …………………………………………… 60
柒、ITS系統申請相關表件
【附件1-1】 ITS使用者帳號註冊申請書 …………………………………61
【附件1-2】 ITS使用者帳號續用(註銷)申請書……………………………66
捌、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作業規定
【附件2】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作業規定………………………………69
玖、事前及事後揭露表………………………………………………………………74
法規依據
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
107年5月9日衛部顧字第1071960347號公告
一、為因應我國長期照顧人力需求,提升照顧服務品質,促進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人員就業市場相互流通,增加就業機會,並整合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人員訓練課程為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服務對象:日常生活活動功能或維持獨立自主生活能力不足,需他人協助者。
四、服務項目:
(一)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二)身體照顧服務。
(三)服務範疇不得涉及醫療及護理行為,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得協助執行技術性之照護工作(指臨床實習所列項目三內容)。
五、實施要項:
(一)受訓對象:年滿十六歲以上、身體健康狀況良好,具擔任照顧服務工作熱忱者。
(二)訓練單位:
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本計畫者,或符合下列資格之單位且具合格實習訓練場所,或與合格實習訓練場所定有合作計畫者,得擬具計畫,以核心課程訓練地之所在為準,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定:
依法設立之公益、醫療、護理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公益、醫療、護理人民團體,或設有醫學、護理學、社會工作、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
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設立且經評鑑合格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依工會法設立且與照顧服務相關之工會。
第三款實習訓練場所得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或擬具計畫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定後辦理本計畫,但訓練課程內容以臨床實習課程、實作課程及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為限。
(三)實習訓練場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適合辦理且能容納訓練對象完成足夠個案臨床實習課程之下列單位之一者,實習訓練場所得視需要請實習人員提出健康檢查證明文件: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考核成績優良之醫院。
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考核成績優良之護理機構。
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合格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身心障礙住宿機構、居家服務提供單位、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設立且經評鑑合格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提供長期照顧相關服務之衛生所。
(四)收費標準:訓練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之。
(五)師資條件: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專院校醫學、護理學、復健醫學、營養學、法律、社會工作、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講師以上資格者。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專以上畢業,且具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者(限臨床實習課程、實作課程)。
(六)成績考核:
受訓對象,除核心課程採線上訓練者外,參加核心課程之出席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二以上,並完成所有臨床實習課程、實作課程及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者,始可參加成績考核。
核心課程採線上訓練者,應於線上完成全數課後測驗,並提供最近六個月內之線上學習證明予實習訓練場所,始可參加臨床實習課程;嗣完成所有臨床實習課程、實作課程及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者,始可參加成績考核。
(七)結業證明:
訓練期滿後,訓練單位應將結訓人員名冊、出席情形及考核成績等相關資料,以核心課程訓練地之所在為準,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但核心課程採線上訓練者,以實習訓練場所之所在為準,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經考評及格者,由訓練單位核發結業證明書;訓練單位並應將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載明於結業證明書內,以利查核。
結業證明書格式範例:如附件一。但核心課程採線上訓練者,如附件二。
(八)照顧服務員依規定參加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明書者,不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予以相互採認。
六、訓練課程內容與時數:
(一)訓練課程:如附件三。
(二)訓練時數:
核心課程:五十小時。
實作課程:八小時。
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二小時。
臨床實習課程:三十小時。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其業務需要增列照顧服務員分科訓練課程內容與時數。但線上訓練之核心課程內容與時數,以衛生福利部辦理者為限。
附件一
結業證明書(格式範例 ) (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 (姓名)(性別)(身分證字號) 民國000年000月000日生 自000年000月000日起 至000年000月000日止參加(訓練單位)辦理之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含核心課程、臨床實習課程、實作課程、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共計000小時,訓練結業。 特此證明 000縣(市)長 000 或000縣(市)局(處)長 (如係委託辦理者,請受託單位一併用印) 中 華 民 國000年000月000日 (備註:本證明書格線長二十公分,寬十四公分;背頁應載明訓練課程、時數) |
附件二
結業證明書(格式範例 ) (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 (姓名)(性別)(身分證字號) 民國000年000月000日生 000年000月000日完成核心課程之線上訓練 (線上訓練學習證明流水號) 自000年000月000日起 至000年000月000日止參加(實習訓練場所)辦理之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含臨床實習課程、實作課程、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共計000小時,訓練結業。 特此證明 000縣(市)長 000 或000縣(市)局(處)長 (如係委託辦理者,請受託單位一併用印) 中 華 民 國000年000月000日 (備註:本證明書格線長二十公分,寬十四公分;背頁應載明訓練課程、時數) |
附件三
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表
壹、核心課程—五十小時
時數 | 課 程 內 容 | 參 考 學 習 目 標 | |
長期照顧服務願景與相關法律基本認識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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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服務員功能角色與服務內涵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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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服務資源與團隊協同合作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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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與服務技巧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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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失智症與溝通技巧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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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家庭照顧者與服務技巧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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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安全導論 | 三 | 一、介紹當代原住民所面臨之社會及健康不均等現象。 二、介紹文化敏感度之定義及於照顧情境中之重要性。 三、介紹原住民族照顧過程之文化安全概念與因素如文化、語言、信仰、禁忌及飲食等。 四、介紹文化適切性之照顧模式、倫理困境與議題。 五、系統性介紹文化照顧知識、態度及技能,並融入於個案照顧情境中。 | 一、瞭解文化敏感度之定義與重要性。 二、瞭解原住民照顧過程文化安全的重要性。 三、瞭解文化適切性照顧模式與運用。 四、設計文化合適性之照顧方案。 |
心理健康與壓力調適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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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際關係與溝通技巧 | 一 | 一、溝通的重要性。 二、如何增進溝通能力。 三、建立與被照顧者良好的溝通技巧。 四、案例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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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結構與功能 | 二 | 認識身體各器官名稱與功能 | 一、列舉人體細胞、組織和器官的相關性。 二、認識人體各系統的構造。 三、說明人體各系統的功能。 |
基本生命徵象 | 二 | 一、生命徵象測量的意義及其重要性。 二、體溫、脈搏、呼吸、血壓、血糖的認識、測量與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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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理需求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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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徵兆之認識及老人常見疾病之照顧事項 | 二 | 一、身體正常與異常徵象的觀察與記錄: (1)一般外表、顏臉。 (2)排泄。 (3)輸出入量的記錄。 (4)發燒。 (5)冷熱效應之應用。 (6)出血。 (7)疼痛。 (8)感染之預防。 二、老人常見的慢性疾病與徵兆。 三、常見疾病之生活照顧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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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症處理 | 二 | 一、肌肉骨骼系統意外之處理。 二、出血意外之處理。 三、癲癇的處理。 | 一、說明肌肉、關節、骨骼損傷的種類。 二、舉例說明肌肉、關節損傷的處理。 三、說明骨折的急救處理。 四、認識出血的徵兆。 五、學習各種止血方法。 六、學習癲癇的緊急處理方法。 |
急救概念 | 二 | 一、異物哽塞的處理。 二、心肺復甦術。 三、認識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 | 一、說明急救的定義、目的和原則。 二、說明急救的優先次序與注意事項。 三、瞭解異物哽塞的原因及危險性。 四、瞭解異物哽塞的處理方法與注意事項。 五、學習正確執行異物哽塞的急救措施。 六、瞭解心肺復甦術的方法與注意事項。 七、學習正確執行心肺復甦術的操作步驟。 八、學習正確執行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 |
居家用藥安全 | 一 | 正確依照藥袋指示協助置入藥盒。 | 一、瞭解藥物儲存安全。 二、認識藥袋說明。 三、學習正確協助服藥。 四、其他用藥安全相關課程。 |
意外災害的緊急處理 | 一 | 一、災難(火災、水災、地震)緊急處理及人員疏散。 二、認識環境安全的重要性與潛藏的危機。 三、用電的相關基本常識或延長線的使用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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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終關懷及認識安寧照顧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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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與舒適協助技巧 | 六 | 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個人衛生與照顧: (一)洗頭(包含床上)。 (二)沐浴(包含床上)。 (三)口腔清潔。 (四)更衣。 (五)鋪床與更換床單。 (六)剪指甲。 (七)會陰沖洗。 (八)使用便盆(包含床上)。 (九)背部清潔與疼痛舒緩。 (十)修整儀容。 (十一)疼痛舒緩。 (十二)甘油灌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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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膳食與備餐原則 | 二 |
| 一、瞭解影響食物攝取和營養狀態的因素。 二、認識國民飲食之指標。 三、熟知營養素的功能及其主要的食物來源。 四、瞭解服務對象的生理變化及其營養需求。 五、認識特殊飲食的種類、目的、適用對象及一般原則。 六、瞭解常見疾病飲食的種類、目的及適用對象。 七、認識服務對象常見之生理問題如:便秘、腹瀉、脫水、壓瘡等及慢性疾病如:糖尿病、慢性腎臟病等之飲食策略。 八、正確協助服務對象進食。 九、認識備餐衛生。 |
家務處理協助技巧 | 二 | 一、家務處理的功能及目標。 二、家務處理的基本原則。 三、家務處理工作內容及準則。 | 一、認識協助案主處理家務的工作內容及範圍。 二、瞭解協助案主處理家務的基本原則。 |
活動與運動及輔具協助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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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實作課程—八小時
課程單元 | 時數 | 課 程 內 容 |
基本生命徵象 | 一 | 體溫、脈搏、呼吸、血壓、血糖的認識、測量與記錄。 |
急救概念 | 二 | 一、異物哽塞的處理。 二、心肺復甦術。 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 |
清潔與舒適協助技巧 | 二 | 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個人衛生與照顧: (一)洗頭(包含床上)。 (二)沐浴(包含床上)。 (三)口腔清潔。 (四)更衣。 (五)鋪床與更換床單。 (六)剪指甲。 (七)會陰沖洗。 (八)使用便盆(包含床上)。 (九)背部清潔與疼痛舒緩。 (十)修整儀容。 (十一)疼痛舒緩。 (十二)甘油灌腸。 |
營養膳食與備餐原則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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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與運動及輔具協助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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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二小時
課程單元 | 課 程 內 容 | 參 考 學 習 目 標 |
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 | 針對上述課程內容做一整體評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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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臨床實習—三十小時
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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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發訓字第10625006651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發訓字第1072501149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發訓字第10925036471號令修正發布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失業、待業或在職勞工參加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結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轄區長期照顧人力供需,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特訂定本計畫。 |
二、本計畫分工如下: (一)本署之任務: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事宜。 2.本計畫之協調、督導、績效評估及檢討事宜。 3.辦理本署職前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系統)之教育訓練。 4.其他整體相關事宜。 (二)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之任務: 1.本計畫之預算編列事宜。 2.轄區內之計畫督導、查核及成效檢討事宜。 3.提供地方政府及訓練單位運用資訊系統申請辦訓所需之帳號。 4.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複審、發放、查核及追繳等事宜。 5.其他相關事宜。 (三)地方政府之任務: 1.公告與受理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辦理訓練單位資格及訓練計畫審查等事宜。 2.辦理訓練單位之業務說明會及向轄區分署申請資訊系統帳號。 3.辦理經費請款、結銷、追繳及強制執行等事宜。 4.督導訓練單位落實招生甄選錄訓,並確依訓練計畫執行等事宜。 5.審查參訓學員資格、結訓相關資料及核撥訓練經費。 6.訓練查核、申訴案件處理、結訓學員就業追蹤及訓練成效統計等事宜。 7.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初審,並督導管控訓練單位確實撥付至學員帳戶等事宜。 8.其他相關事宜。 (四)訓練單位之任務: 1.向訓練地點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提報訓練計畫。 2.辦理學員受訓資格初審、訓練費用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申請及轉發等相關事宜。 3.各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輔導及訓後就業等相關配合事項。 4.申請辦訓所需之資訊系統帳號,並配合資訊系統辦理各項資料填報作業。 5.依地方政府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
三、訓練單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所定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第五點第二款規定之資格。 |
四、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之課程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課程內容、時數、參訓人員資格、師資條件、訓練場所、訓練成績考核及結業證明書核發等事項,應依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之規定辦理。 (二)各訓練班次內容應納入至少三小時之性別平等課程,並得視需要納入勞動法令、就業市場趨勢分析、求職技巧、生涯輔導、職業道德及職場工作倫理、人際溝通技巧、認識與預防傳染病等課程或活動。 (三)每日訓練時數以不超過八小時為原則,且不得安排於午後十時至翌晨七時進行。 前項課程規劃,核心課程得採實體訓練或線上訓練方式辦理,核心課程採線上訓練之班次,核心課程內容以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專業人員數位學習平台所列課程辦理。 |
五、本計畫訓練對象為年滿十六歲以上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或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並於開訓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新住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訓。 |
六、前點失(待)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一)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二)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三)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四)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前項所稱完訓,指完成訓期但成績考核未達標準;所稱結訓,指完成訓期且成績考核達標準。 第一項所定適應期,為開訓日起至核心課程時數達百分之二十之期間。 第一項不得報名之參訓歷史統計範圍,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為限。 適應期內訓練單位得遞補學員,且該學員仍應符合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之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已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計畫之學員,訓練期間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報名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經查獲者,應撤銷本計畫參訓資格,不予補助訓練經費。但參加在職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以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加本計畫之訓練課程者,不在此限。 已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者,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其訓練費用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予繳回。 |
七、訓練單位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依地方政府公告之作業方式及時程,向辦訓地點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申請辦理訓練: (一)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組織章程影本(無則免附)。 (三)訓練計畫書(如附件一)。屬辦理職前班者,應另提出訓後九十日內之就業輔導計畫,內容應包括就業輔導機制及預期達成之就業率等。 (四)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如附件二)。訓練場地屬租借者,應併同檢附訓練期間有效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五)訓練場地符合建築物消防安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利用公、私立學校或政府機關場地辦理者,得免附)。 (六)師資及助教資格證明影本。 (七)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訓練計畫書中,訓練單位應敘明訓練對象、規劃內容、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核心課程採實體訓練之班次,招生不足者,該不足額之人數,訓練單位得開放提供完成核心課程線上訓練,且經甄試錄訓之民眾隨班附讀,參加實作課程、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及臨床實習課程。 訓練單位辦理前項開放民眾隨班附讀,應於訓練計畫書填報。 |
八、訓練單位提案時,應依各訓練班次之施訓規劃與實施內涵之需要,分為指定報價項目及開放報價項目編列訓練經費,且不得含營業稅。 前項提案,地方政府認未盡合宜者,得請訓練單位調整。 第一項指定報價項目之編列標準如下: (一)鐘點費: 1、師資鐘點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為原則;訓練單位規劃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者,得於一千元至二千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並應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課程與所配置師資之特殊性、編列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等,以供審查。 2、規劃招生人數達二十六人(含)以上之訓練班次,術科得視實際需要,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五百元編列。 3、訓練單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開班者,其前二目鐘點費得額外加二成編列地域加給。但不得超過行政院訂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之規定。 (二)勞工保險費:依據勞動部公告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下限月投保薪資申報之勞工保險費(含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標準編列。 開放報價項目得依各該訓練班次之規劃與實施內涵需要編列,部分項目得參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所列項目編列(包括材料費、教材費、學雜費、場地費、宣導費、教師交通費、行政作業費、設備維護費等項)。相關經費編列原則如下: (一)職場實習指導費: 1、訓練單位依照顧服務職類班次特性,安排學員至實習訓練場所實習者,實習期間一名實習指導老師最多可指導十五名學員,一班次最多可聘請三名老師,依預定招生學員人數計算師資人數,老師每位按每小時一千元編列,核實支付。 2、訓練單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開班者,其前目職場實習指導費得額外加二成編列地域加給。但不得超過行政院訂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之規定。 (二)設備使用或維護費:按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三元為原則。 (三)場地費: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編列金額不得超過二千五百元,每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一場次,每班次最高編列五萬元。但核心課程採線上訓練者,每班次最高編列二萬二千元。 (四)宣導費:按每班次最高二萬元編列。 (五)行政管理費:以鐘點費、學雜費、材料費總和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
九、地方政府受理計畫申請後,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計畫審查、核定、管控、督導、查核、經費核撥及結銷等相關事宜。辦理原則如下: (一)各班次招生訓練人數應以三十人至四十人規劃辦理,最低開班人數須達原定招訓人數二分之一 (含)以上,且不得低於十五人;離島、偏遠地區之最低開班人數須達十人(含)以上。但訓練班次有其特殊性,無法依上述原則辦理時,地方政府得於通盤分析後,依其內部行政程序專案核定後實施。 (二)前款最低開班人數以開訓當日之參訓人數計算,未於開訓當日完成報到者,除已辦理請假事宜外,應視為放棄參訓資格。 (三)各訓練班次之開訓規劃,以於全年度時程內平均配置為原則,以利民眾參訓。 (四)訓練班次為職前班者,訓練對象以失業者為優先;招生人數不滿者,得招收在職者,其比率以不逾招生人數百分之十五為原則。開放招收隨班附讀之班次,亦同。 (五)訓練班次為在職班者,以在職者為訓練對象;招生人數不滿者,得招收失業者,其比率以不逾招生人數百分之十五為原則。開放招收隨班附讀之班次,亦同。 (六)訓練單位所辦班別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方政府應列為審查及不予核定班次之重要參考: 1、上年度就業率低於百分之三十五或連續二年低於百分之四十五。 2、於離島、偏遠地區所辦班別,上年度就業率低於百分之二十五或連續二年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所需人力之薪資、年終獎金、勞健保雇主負擔部分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等相關費用,得向轄區分署申請補助,補助原則如下: (一)依據地方政府年度訓練班數(含核心課程採線上訓練之班次),每十四班補助一名人力,七班以上不足十四班者,以補助一人計,小於七班者不予補助。 (二)進用人力以本署「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進用人力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規定」所定業務促進員職階資格條件、薪資標準為原則。 地方政府因應辦理本計畫之規劃、宣導、管控及行政管理等項業務所需,另得向轄區分署申請依核定補助各該訓練班次總訓練費用百分之八之規劃控管作業費。 地方政府核定訓練班次後,應填具「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預定明細表」(如附件三),詳列預定辦理班次、人數、期程與經費,並掣據函請轄區分署辦理審核及撥款作業。 |
十、地方政府審查通過之訓練班次,應以函文通知訓練單位並副知轄區分署。 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不得將部分或全部轉由其他單位辦理,亦不得代其他單位辦理部分或全部訓練課程。 訓練計畫經核定後,訓練單位欲變更計畫內容者,應於事前報請地方政府同意後始得辦理;地方政府應將計畫變更之審核結果通知訓練單位,並副知轄區分署。 訓練單位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一、訓練單位應依地方政府核定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於開訓日(含)前先向參訓學員收取全額訓練費用,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任何費用。 核心課程採實體訓練之班次,訓練單位所招收學員為完成線上訓練課程參加隨班附讀者,訓練單位僅得向學員收取該班次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五分之三之訓練費用。 訓練單位未能如期開班,或因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審查,致有學員不符資格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訓練單位向學員收取之費用,學員因故無法參訓,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開訓前辦理退訓者,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餘額退還學員。 (二)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 (三)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
十二、訓練單位應秉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篩選適訓學員參訓。 辦理招生及受理報名原則如下: (一)招生時,應公告招生對象、報名方式與日期、班級之名稱、訓練時數及訓練起迄日、甄試日期與方式、錄訓標準及名單公告方式,與因應特殊狀況而需異動公告內容之作法等注意事項。 (二)各訓練班次之公告招生日起至開訓日止之期間,作業流程如下: 1、報名期間應至少一週,且最遲應於甄試日前一週公告甄試資訊,並依報名者所填聯絡方式,或以其他報名者可得知悉方式通知。 2、甄試日期應安排於報名截止日起二個工作日後至七個工作日內。 3、訓練單位有延長招生期程之必要者,以二次為原則,每次不得超過十四日。 4、訓練單位有延班或停班情形時,除應事先於公告載明,並通知已報名者外,亦應於地方政府函復同意延班或停班之發文日起三日內,至資訊系統登錄異動資料;屬延班者,最遲不得逾延班事由之起始日。 5、訓練單位有特殊情況或市場需求等因素,未能依前四目規定辦理者,得專案提出申請,經地方政府同意後辦理。 (三)學員報名時,應於「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如附件四)及「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如附件五)簽名切結,因故未能於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甄試前繳交。 (四)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應優先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參訓,且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訓;訓練單位應依規定之作業流程(如附件六)受理報名及確認報名者身分。 (五)訓練單位應至資訊系統查詢報名者之身分、參訓、離訓、退訓及訓後就業等紀錄,查有報名者不符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者,應不予錄訓。訓練單位招收不符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之民眾參訓,不符規定者之個人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六)訓練單位應於甄試日前二個工作日,完成報名資料登錄資訊系統事宜。資訊系統將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第三個工作日或甄試日前二個工作日,以日期離報名截止日較近者,勾稽檢核報名者參訓資格,經資訊系統勾稽未符參訓資格之報名者,訓練單位應與其再確認,並由報名者本人出具證明,由訓練單位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甄試作業原則如下: (一)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筆試加口試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始得錄訓為原則。另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對象、新住民或性侵害被害人身分之甄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屆期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訓練單位應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總成績及筆試成績皆同分者,以口試評量項目配分最高之得分較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二)筆試前,應試者應出示確為報名者本人及符合參訓資格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符資格者,不得參加筆試;甄試當日未攜帶應備證明文件者,應簽具並繳交符合資格之切結書,並於錄訓報到時出示證明文件,未出示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三)筆試階段:應設置二名(含)以上監考人員,筆試測驗開始十五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應試,並視為缺考;缺考或違反筆試考場規定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口試。 (四)口試階段: 1、訓練單位應依筆試測驗成績,依序選取參加口試人員,參加口試人數以預訓人數之二倍為原則。 2、應設置二名(含)以上之口試委員,並得由就業服務人員、職業訓練人員或具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擔任。 3、口試前應告知應試者將全程錄音或錄影。 4、口試內容應與應試者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生涯規劃及適訓綜合評估等項目有關,不得涉及歧視或其他不當言論,並依口試情形綜合評估其適訓狀況。 (五)訓練單位應以資訊系統列印公告參加筆試、口試人員及甄試正取人員名單,並依准考證號碼排序;備取人員名單則依總分高低排序。 (六)對持職業訓練推介單者未予錄訓時,訓練單位應即回報原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 訓練單位應於甄試後三個(含)工作日以內,以郵寄、簡訊或其他方式通知甄試結果,並公告由資訊系統列印之錄取名單(含備取名單)、最低錄取分數、筆試試題及答案。 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報到結束尚有缺額時,訓練單位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逾時或未依規定辦理報到或遞補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
十三、訓練單位為招訓宣導之文宣應由地方政府統一規範,且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且招訓簡章之文宣併同訓練計畫送地方政府審核後,始得刊登,並應載明地方政府授權招訓字號以及經費來源為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訓練單位應編製參訓學員服務手冊,並與參訓學員簽訂職業訓練契約書(如附件七),使學員充分瞭解參訓之權利義務,並獲得學習、申訴管道及各項輔導服務等相關資訊。 學員以失業者身分參訓,於參訓期間另由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情事,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經查確有工作事實者,應認定為非失業者,依規定辦理離、退訓,並以工作事實發生日為離、退訓日。 (二)經查無工作事實者,應由學員本人出具證明,且訓練單位應就其加保情形通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處,並同意依原適用對象別繼續參訓。 訓練單位受理民眾報名時,應至資訊系統查詢報名者參訓紀錄,並查驗其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學員參訓當日,訓練單位應為學員(含在職者)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訓字保)事宜,及於學員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當日辦理退保作業;學員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因相關規定未能投保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者,訓練單位應為其投保二百萬元(含)以上之平安意外保險,其中應含二十萬元(含)以上之意外醫療保險。 訓練單位未依前項規定為學員辦理相關保險,學員因此所受之損害,由訓練單位賠償。 學員參訓當日,訓練單位應依規定核對其參訓身分及資格等行政作業事項,並於開訓日次日起十日內將學員名冊及參訓證明文件函送地方政府。 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後十五日之次日起算二個工作日內,檢送參訓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文件,供地方政府審查,如須補正資料者,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補正。 訓練單位應配合資訊系統規範辦理之訓練課程、成績考核、就業成果、學員滿意度調查等作業事項,以確保訓練資料之完整性;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參訓學員之個人資料,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 |
十四、地方政府應不定期及不預告方式訪視訓練單位實際施訓情形,每一訓練班別至少訪視一次,並作成訪視紀錄。 訓練單位應於訓練場所備妥當日及前一次教學(訓練)日誌、學員簽到(退)表、當日缺課之請假單、退訓/提前就業申請表、勞保加退保明細表、學員書籍(講義)材料領用表、生活津貼補助印領清冊、學員服務手冊或權利義務公告文件等相關資料影本,供地方政府不定期查閱。 地方政府經訪視訓練單位有行政、教務、輔導及會計等問題或缺失時,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並應加強訪視,將其結果列入紀錄,作為下次審查之參考。 |
十五、訓練單位於各班次結訓後九十日內,應落實就業輔導計畫,並結合當地就業輔導體系與資源,積極輔導結訓學員參加技能檢定及就業。 訓練單位應辦理學員訓後就業職業與參訓職類關聯性之認定作業,並將認定結果輸入資訊系統。訓後就業關聯性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學員訓後就業之工作內容運用訓練職類相關技能或知識。 (二)學員訓後就業之行業別、職業別與參訓職類具相關性。 訓練單位應於該班次結訓後一百二十日內,將參訓學員之下列訓練成效,登錄於資訊系統,並由資訊系統逕匯入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 (一)具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身分之學員於結訓後九十日內之就業情形、於照顧服務產業就業之單位類型、到職日期、就業單位名稱、地址、連絡方式、工作職稱或條列摘述主要工作內容、工作薪資、個人聯絡地址及電話等項。 (二)具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身分之學員,於訓後九十日內仍未就業原因。 (三)在職學員之訓後動態調查(如附件八)。 |
十六、參訓學員之實際參訓時數,須符合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規定,方得參加成績考核;地方政府依其成績考核結果,補助下列個人訓練費用: (一)經成績考核及格,取得結業證(明)書(如附件九),且符合全額補助訓練費用之參訓者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對照總表(如附件十)所列對象身分之一者,依核定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全額補助。 (二)經成績考核及格,取得結業證(明)書,未具前款所列對象身分者,依核定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補助百分之八十,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三)經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未取得結業證(明)書者,依前二款規定之補助標準,補助其二分之一。 (四)完成線上訓練課程之民眾,參加核心課程採實體訓練之班次隨班附讀者,依前三款規定之補助標準,補助其五分之三。 (五)在職勞工參加本計畫之補助金額,納入本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相關計畫補助額度內計算。 |
十七、參訓學員經考評成績合格者,訓練單位應發給結業證明書,且應載明經費來源為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並載明地方政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參訓期間及訓練時數。 訓練單位應於各訓練班次結訓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結訓學員名冊、出席情形及考核成績等相關資料函送當地地方政府備查。 |
十八、訓練單位應依地方政府核定之個人訓練單價計算學員補助費用,於該班次結訓後一個月內,函送下列文件至地方政府,辦理學員補助費用請領作業: (一)結訓學員名冊。 (二)結業證書影本。 (三)受補助學員印領清冊正本。 (四)訓練單位開立之學員繳費收據及訓練單位領據等原始憑證正本。 (五)鐘點費印領清冊正本(如附件十一)。 (六)學員領料確認單正本(如附件十二)。 請領(結報)受補助經費時,所檢附之上列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訓練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憑證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地方政府審查訓練單位所送資料,經審查通過者,撥付補助款至訓練單位。 訓練單位應於前項補助款收訖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轉發受補助學員,並於轉發完畢後函知地方政府。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尚有結餘款者,訓練單位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因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亦同。 地方政府應將訓練單位所送核銷文件等留存備查;各分署應依本署通知,安排業務單位人員及會計人員訪查轄區地方政府上年度辦理職業訓練憑證核銷情形,並填寫訪查縣市政府辦理職業訓練經費憑證處理情形紀錄表,留存分署以備查驗。 |
十九、地方政府應於經費所屬會計年度之十二月十五日(含)前,檢附訓練經費核銷總表(如附件十三)、人事費與規劃控管作業費支出明細(如附件十四),向轄區分署辦理結銷及繳回剩餘款。 地方政府於年度結束後,應就該年度本計畫辦理情形彙整所開辦各該訓練班次資料,包括年度辦理訓練班次一覽表、訓練計畫執行情形報告、各班次訪查次數統計表、訓後就業調查、檢討與建議等事項,製成結案報告書,並於次年五月底前函送轄區分署。 本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之經費採就地查核方式辦理,地方政府應將憑證獨立裝訂成冊,並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管。 |
二十、參訓學員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個人資料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經審查不符補助資格條件者,不予補助。 參訓學員於參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須配合本署、分署、地方政府或訓練單位辦理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
二十一、參訓學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地方政府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且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訓: (一)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補助。 (二)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簽名。 (三)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四)其他未符本計畫規定情事,並經地方政府認定情節重大。 參訓學員有前項情形,地方政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已撥付之補助費用;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二十二、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地方政府得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尚未開訓之班次,並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計畫: (一)招生廣告內容不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未於學員參訓當日為學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訓字保),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未依本計畫或消防及建築安檢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訓練班次之行政作業、訓練計畫變更或會計核銷等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未善盡學員資格查核或督導作業,致有前點之情事。 (五)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地方政府未核定或撤銷核定之訓練費用,經限期退還學員,屆期仍未配合辦理。 (六)妨礙、拒絶接受本計畫定期或不定期訓練稽核,經限期改善,屆期仍不配合。 (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配合辦理。 訓練單位因前項規定受處分,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
二十三、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地方政府得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尚未開訓之班次,並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計畫: (一)違反第十點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或浮報訓練經費,申辦本計畫。 (四)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分署、地方政府或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五)提供不實資料或偽造文書,並經查證屬實;或要求學員配合辦理不實資料之情事。 (六)訓練經費支用不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七)因故意或過失致學員於訓練期間發生傷病情事,情節重大。 訓練單位因前項規定受處分,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
二十四、訓練單位應將該班次相關資料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署及分署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地方政府每年應查核訓練單位辦理課程之支出原始憑證,查核訓練單位家數至少為核銷家數之百分之十,並以訪視有異常、經檢舉在案者為優先。如支出原始憑證與所核定訓練課程計畫經費有差額,地方政府應以書面追繳差額。 訓練單位應依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接受評鑑。 |
二十五、地方政府應於每月十日前,向轄區分署與衛生福利部提報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之執行情形,並副知本署。 |
二十六、為提升照顧服務員訓練成效,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之績效考核方式如下: (一)考核指標(如附件十五)。 (二)考核時間:每年六月底前舉行完畢,必要時得變更或延長之。 (三)考核成績等第區分: 1、考核成績逹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2、考核成績逹八十分(含)以上未逹九十分者為甲等。 3、考核成績逹七十分(含)以上未逹八十分者為乙等。 4、考核成績未逹七十分者為丙等。 (四)考核成績評定後,依成績高低獎勵地方政府,獎懲方式如下: 1、成績列優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敘記功一次。 2、成績列甲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敘記嘉獎二次。 3、成績列乙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敘記嘉獎一次。 4、成績列丙等者,應於成績公布後一個月內,研提相關說明及改善計畫,送本署備查。 |
二十七、本計畫有其他未盡事宜,依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或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八、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
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作業流程圖
縣府:公開受理具資格民間單位提送職業訓練計畫。 訓練單位:向本府提送職業訓練相關資料。 縣府:訓練計畫經審查通過後核定。 訓練單位:執行計畫。 訓練單位:結訓後,檢具規定文件,向本府請撥結訓學員訓練費用補助及核發結業證書。 縣府:撥款至訓練單位。 訓練單位:將補助費用轉發學員。 縣府:訪查訓練單位辦理情形。
南投縣政府
111年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
計畫書撰寫說明手冊
緣起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失業、待業或在職勞工參加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充實本縣照顧服務人力,特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
依據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發訓字第10925036471號
令修訂發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之規定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107年5月9日衛部顧字第1071960347號公告「照顧服務
員訓練實施計畫」。
申請作業規定
申請單位
辦理照顧服務員之訓練單位:符合衛生福利部所訂之照顧服務員訓練實
施計畫第五點第二款規定者,包含以下單位:
1.依法設立之公益、醫療、護理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公益、醫療、護理人
民團體,或設有醫學、護理學、社會工作、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
所之大專院校。
2.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
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3.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設立且經評鑑合格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4.依工會法設立且與照顧服務相關之工會。
辦理區域配置說明
(一)辦理地區:訓練及實習地點限南投縣。
(二)111年班次類別配置說明
照顧服務員訓練班次配置說明表
班次類別 | 預計辦理班數 |
職前班 | 13 |
在職班 | 1 |
*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每班次以30-40人為招訓人數。 *核配班次原則,見正(備)取班次核配說明。 |
辦理訓練時程
作 業 時 程
訓練期程規劃
自核定計畫書日7日後至10月30日(結訓)止
廣宣核備
收到核班公文7個日曆天內函送
甄試函文
甄試日5個日曆天前(甄試當日起算)以電子郵件通知
開訓日函文
開訓日5個日曆天前(開訓當日起算)以電子郵件通知
課程表核備
開訓日7個日曆天前(開訓當日起算)函文核備
開訓資料
開訓日起7個日曆天內(開訓當日起算)函送
生活津貼
開訓日起15個日曆天內(開訓當日起算)函送
學員離退訓
於事發翌日起7日內函送
就業輔導
落實就業輔導計畫
結訓通知
結訓日3個日曆天內(結訓當日起算)前
以電子郵件通知本府
結訓
最遲於結訓後5個工作日內函送資料本府核備,並核發結業證書
結訓後30個日曆天內(結訓當日起算)
函送結訓資料辦理經費核銷
收到補助款
收訖補助款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轉發受補助學員,並於轉發完畢後函知本府
登錄學員就業狀況
結訓後80日~90日前,調查學員訓後就業狀況。
並於結訓後120日內將就業結果登錄於ITS系統
申請時間
自即日起至110年12月30日(星期四) 16:00前受理申請(須以正式公文函送本府,並以實際送達時間為準,逾時不予受理,非以郵戳為憑),申請單位以正式公文方式提出申請,並備妥「申請單位資格審查表(1份)、學術科及實習場地審查表(1份)、訓練計畫書(8份)」,由本府召開審查會議,於審查後公告補助班次。
申請規定
申請單位應備文件資料(資格審查文件與計畫書分開裝訂)
申請單位資格審查表、學術科及實習場地審查表【附表照顧服務員1-1、1-2】。
申請單位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或開業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接受目地事業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等相關資料。
組織章程影本(依單位類別檢附)。
訓練場地應檢附文件:
訓練場地符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申報及公共意外責任險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利用公、私立學校或政府機關場地辦理者,得免附)。
若非自有訓練場地者需再檢附租借或租用場地訓練期間內有效租約或同意借用書。
照顧服務員實習訓練場所應檢附文件:
實習訓練場所以能容納受訓對象完成足夠個案實習之下列單位之一者,實習單位得視需要請實習人員提出健康檢查證明文件,若非自有者需檢附租借或租用場地訓練期間內有效租約或同意借用書(實習場所請檢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申報及公共意外責任險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考核成績優良之醫院。
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考核成績優良之護理機構。
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合格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身心障礙住宿機構、居家服務提供單位、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設立且經評鑑合格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提供長期照顧相關服務之衛生所。
正取班次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有效期限未能符合該班全期之訓練期間者,應於開訓前函文最新一期有效之証明文件予本府核備,未依規辦理者,將錄案做為爾後審查計畫書之參據。
訓練計畫書(1式8份),如規劃兩個開班期程則提送2式訓練計畫書,以
此類推,本府分別依不同班次各別審查。
(1)訓練計畫書內容:應詳予說明規劃內容、辦理方式及效益分析,並提出訓後90日內之具體就業輔導計畫,並以班為單位,參考下列架構撰寫(配合本府統一訂定計畫書表件使用)。
A.訓練計畫書封面【附表2-1】。
B. 訓練計畫簡介【附表2-2】。
C. 課程時間配當暨預定進度表【附表2-3】。
D. 師資名冊【附表2-4】。
E.行政管理與執行能力【附表2-5】。
F.就業輔導計畫表【附表2-6】。
G.經費明細表【附表2-7】。
H.預定材料明細表【附表2-8】。
I.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表【附表2-9】。
J.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附表2-10】。
J.教學環境資料表【附表2-11】。
K.實習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附表2-12】。
L. 師資證明文件【附表2-13】。
(2)製作規定:以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雙面列印,並依規定表件格式及順序撰寫內容裝訂,應於各頁下端中央加註頁碼;封面請註明申請單位名稱、地址、訓練地點及提出日期;書背應加註案名、班別及訓練單位。所送相關表件格式不符本作業手冊規定者,本分署得要求申請單位於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審查。
訓練課程規劃
課程安排注意事項:
課程時數:
(1)核心課程:60小時(含實作8小時、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2小時)。
(2)實習課程:30小時。
(3)增列課程:各訓練班次內容應納入至少3小時之性別平等課程、4小
時之就業市場趨勢分析與求職技巧等課程及2小時家庭暴力、老人保
護及身心障礙者保護工作概述(含相關政策與法律),並得視需要納入
勞動法令、生涯輔導、職業道德及職場工作倫理、人際溝通技巧、
認識與預防傳染病等課程或活動。
(4)訓練總時數至少99小時以上。
訓練計畫中各職前班次上課時段可區分為上午、下午2個時段,在職班次上課時段可區分為上午、下午或夜間3個時段,單一時段之上課時間原則不得超過4小時,一日上課總時數不得超過8小時。每一時段區間應休息至少1小時,每2小時應至少有10分鐘休息時間。
單一講師同一班次任課時數不得超過該班次總時數之1/2。
(二)師資及助教資格
授課教師 | |||
項次 | 資格 | 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 |
1.符合相關教師資格 | |||
1 |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專院校醫學、護理學、復健醫學、營養學、法律、社會工作、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講師以上資格者。 | 檢具與授課課程相關科系之最高學歷與教育部審定合格教(講)師證書影本。 | |
2 |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專以上畢業,且具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 檢具學歷證明影本、經歷證明影本【工作證明內容應含服務單位名稱、職稱、工作內容、單位及負責人章】。 | |
3 |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者(限實習、照顧技巧實作課程)。 | 檢具經歷證明影本【工作證明內容應含服務單位名稱、職稱、工作內容、單位及負責人章】。 | |
4 | 有關「勞工法令」、「求職技巧」、「人身安全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相關課程師資請檢具最高學歷證件及其他足以擔任授課師資之相關證明文件。 | 學歷及其他足以說明具擔任授課師資之證明文件影本。 | |
2. 符合相關助教資格 | |||
項次 | 資格 | 應檢具證明文件 | |
1 |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專院校醫學、護理學、營養學、法律或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畢業者,並任職於各專長領域行業1年以上。 | 檢具學歷證明影本及經歷證明影本【工作證明內容應含服務單位名稱、職稱、工作內容、單位及負責人章】。 | |
2 | 高中職以上,並具備相關課程丙級技術士以上證照。 | 檢具學歷證明影本及技術士證照影本。 | |
3 |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經驗者(限實習、照顧技巧實務課程)。 | 檢具經歷證明影本【工作證明內容應含服務單位名稱、職稱、工作內容、單位及負責人章】。 |
招生人數規定
每班次以規劃招收30人至40人辦理。
訓練班次為職前班者,訓練對象以失業者為優先,每班招收在職者之比例不得超過招訓人數(預訓人數)15%為原則。
訓練班次為在職班者,訓練對象以在職者為優先,每班招收失業者之比例不得超過招訓人數(預訓人數)15%為原則。
開班人數計算截止日期為正式上課第一天(若為遞補者,以符合出席規定為截止日),如需延後開班,應依規定完成報核程序。
報價項目與支付標準
指定報價項目與計價標準
鐘點費報價標準:
講師鐘點費:
每小時以新臺幣1000元為編列原則,訓練單位規劃特定課程外聘專業師資授課者,得以一千至二千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並應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課程與所配置師之特殊性、編列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2)術科助教鐘點費:
規劃招生人數達二十六人(含)以上之訓練班次,術科得視實際需要,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伍百元編列;本職類屬特殊性訓練課程,應請針對助教之編制運用,提出完整書面資料並填寫師資及助教特殊性及編列知正當性具體說明表,經詳述其特殊性及編列之合理性獲同意,得不受上述原則之限制。如有編列助教費,請務必在場協助教學,如有溢領情況則扣除其不實申領助教費用。
勞保費報價標準:
訓練單位應為失業、待業參訓學員,於學員參訓當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訓字保)事宜,勞工保險費編列標準應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公告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下限月投保薪資申報之勞工保險費標準編列(依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第一級月投保薪資新臺幣(下同)1萬3,500元申報);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因相關規定未能投保勞工保險者,訓練單位應為其投保200萬元(含)以上之平安意外保險,其中應含20萬元(含)以上之意外醫療保險。
參訓學員(除在職者外)應一律投保訓字保勞保,惟有下列情形應另行投保:
學員曾投保勞保者:
已領取老年給付者:學員年齡如為65歲以下,則投保職災保險;65歲以上則需投保新臺幣200萬元以上之平安保險(含20萬元以上之意外醫療)。
未曾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分年齡均投保訓字保勞保。
學員未曾投保勞保者:65歲以下投保訓字保勞保;65歲以上投保200萬元以上之平安保險(含20萬元以上之意外醫療)。
訓練單位未辦理前開投保作業或未替學員投保平安意外保險致使參訓學員蒙受損失,概由訓練單位負全責,並錄案,以免糾紛。
如有未依訓練期程加保(遞補參訓者務必於參訓當天加保)或因其他情事未加保者,應繳回未加保之勞保費用。
原則上以該班次開結訓日為加退保日,並依其起迄日數估列保險費用;但若該班次採行週末班制(每週僅於週六、日上課),則採每週週末上課日加退保方式辦理(週1至週5非上課日即免投保),並依其實際上課日數估列保險費用。
訓練單位規劃職前班所報勞保費得以招訓人數估算;在職班之勞保費則得以招訓人數之15%估算。
開放報價項目
各訓練班次之規劃及實施內涵之需要,得參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所列項目編列報價(項目包括材料費、教材費、學雜費、場地費、宣導費、行政作業費、設備維護費),其中部分項目編列原則參考下列:
學雜費:以每人每小時新臺幣12元為編列原則(支用於教具費、印刷裝訂費、文具等)。
材料費:
支用於參訓學員課程所需之課本、教材等,照顧服務員以每人每小時新臺幣20元為編列原則。
若所屬訓練職類課程無相關出版品者,或不足部份得採用自編講義,惟不得由材料費支應,應由學雜費或行政管理費支應。
課程(含結訓成果展)之所需材料應於材料費項下編列提報,不得另學員額外收費。
場地費: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編列金額不得超過2,500元,每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一場次,每班次最高編列5萬元。
宣導費:按每班次最高2萬元編列。
設備使用或維護費:按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新臺幣3元編列。
訓練單位依照顧服務職類班次特性,安排至實習訓練場所實習,提供專人進行教學者,實習期間一名實習指導老師最多可指導十五名學員,一班次最多可聘請三名老師,依預定招生學員人數計算師資人數,老師每位按每小時1000元編列,核實支付。
行政管理費:以學雜費、材料費、鐘點費總和10%為最高編列原則,可支用於申請單位之事務費、分攤水電費、行政人員加班費、輔導活動、教師交通費等與執行訓練計畫有關之行政費用等。
上述經費編列「失業者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元整。
(四)訓練單位於提案時,應依各訓練班次之施訓規劃及實施內涵之需要編
列訓練經費,訓練經費之編列經本府認有未盡合宜者,得請訓練單位
調整。
(五)完成線上訓練課程之民眾,參加核心課程採實體訓練之班次隨班附讀
者,依前三款規定之補助標準,補助其五之三。
計畫審查程序及原則
針對申請單位所提計畫文件,本府依下列程序辦理審查作業:
第一階段:資格審查
針對各訓練單位之資格、研提之訓練班次,先進行書面審查,資格不符者,不予審查;資料不齊者,通知訓練單位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通過。
第二階段:實質審查
1.各訓練單位所提訓練班次經資格審查無誤後,本府邀集相關單位組成審查小
組,召開審查會議進行上開訓練班次之實質審查,訓練單位不需簡報。
2.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書審查項目及配分
審查項目 | 審查內容 | 配分 | 訓練班次得分 |
一、組織和財務健全性 | 1.計畫主持人及專案人員學經歷、本計畫行政人員之配置。 2.機構組織健全性、財務報表、定期開會會議紀錄。 | 5 | |
二、師資及課程規劃 | 1.訓練時數編配及課程內容之合理性。 2.訓練課程內容充實度及符合就業需求。 3.授課師資之學經歷及專長。 4.學科及術科教學場地及設備之充實度。 | 15 | |
三、經費合理性 |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 20 | |
四、行政管理與執行能力 | 1.招生宣導及甄選錄訓機制之規劃。 2.學員申訴處理及學習輔導之規劃。 3.開班及訓練人數目標達成情形。 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之評核結果。 | 30 | |
五、就業輔導 | 1.訓後就業輔導計畫內容之可行性。 2.就業機會之開拓與掌握(與長期照顧資源之聯結度)。 3.輔導結訓學員參加技能檢定。 4.結訓班次結訓學員就業率。 | 30 | |
得分加總 | 100 | ||
總平均分數 | |||
審查委員意見 | |||
審查委員簽名 |
補助資格
委員就訓練單位所送之計畫書,依審查項目進行審查。審查評分以100分為滿分,總平均70分(含)以上者為合格分數。出席審查委員審查評定分數過半數(含)均低於70分者不得做為補助之對象。
審查委員之審查評定結果,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最高分廠商為第1名,次高者,為第2名,餘依此類推。若遇2個(含)以上訓練單位總序位和相同者,則以審查項目「行政管理與執行能力」分數較高者優先;若分數相同,再依審查項目「就業輔導」分數較高優先;若分數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核班機制:
於編列之地方政府預算額度內,依據審查小組之審查評定名次結果核定班次;遇同一訓練單位及相關單位申辦多個訓練班次時,本府得考量區域資源分配,及訓練單位於各訓練班次間整體規劃之妥適性(如招生來源、開班期間),進行核班額度調整。
5.備取班次核配說明:
另考量區域職訓資源分配,除依評定名次核配班次,另選取備取數班;如遇區域內發生停班班次,將由備取班次依序遞補。
6.班次經本府審查通過核定公告,並發函通知訓練單位。
資格審查文件(資格審查文件與計畫書分開裝訂)
【附表1-1】照顧服務員申請單位資格審查表
111年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
資格審查表
*粗線內資料由申請單位自行填寫
單位名稱 | 負責人 | 統一編號 | |||
單位地址 | 電話 | 傳真 | |||
申請資格 | □第1類:依法設立之公益、醫療、護理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第2類:公益、醫療、護理人民團體。 □第3類:設有醫學、護理學、社會工作、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 □第4類:醫療機構、護理機構。 □第5類: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 機構。 □第6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第7類:與照顧服務相關之工會。 | 申請單位 用印 (印章名稱與單位名稱應相同) | 申請單位 |
申請單位應具備之證明文件 | ||||||||||
項 目 | 第 1 類 | 第 2 類 | 第 3 類 | 第 4 類 | 第 5 類 | 第 6 類 | 第 7 類 | 是否具備 | ||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 ▲ | ▲ | ▲ | ▲ | ▲ | □是 □否 | ||||
(2)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 ▲ | □是 □否 | ||||||||
(3)組織章程影本 | ▲ | ▲ | ▲ | □是 □否 | ||||||
(4)主管機關核准之開業證明文件影本 | ▲ | □是 □否 | ||||||||
(5)最近一次接受目地事業機關評鑑之證明文件影本 | ▲ | ▲ | ▲ | □是 □否 | ||||||
資格審核 | □1.資格符合且資料齊備(含訓練計畫書8 本)。 □2.資格符合,但資料不完整。限期( 年 月 日時前)補正。 □3.資格不符合。(原因說明: ) | |||||||||
備註:1.申請單位請依應具備證明文件謹慎核對,並依附表1-1順序排列裝訂於左上角。 2.若資格證明文件不齊者,本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 | ||||||||||
審核人員簽名 |
【附表1-2】照顧服務員學、術科及實習場地審查表
111年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
學、術科及實習場地審查表
單位名稱 | 申請班別 | |||||
負 責 人 | 聯 絡 人 | |||||
聯絡電話 | 傳 真 | |||||
學、術科場地 | □□□-□□ | 容納人數 | ||||
實習場地 | □□□-□□ | 容納人數 | ||||
學、術科 及實習場地 | 審核項目 | 是否檢附 | ||||
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由地方政府建管或工務單位所核發在訓練效期之內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利用公、私立學校或政府機關場地辦理者,得免附) | 學術科 | □是 □否 □免檢附 | ||||
實習 | □是 □否 □免檢附 | |||||
二、消防安全檢查申報: 由地方政府消防單位所核發在訓練開班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收執聯」影本或其他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文件。(利用公、私立學校或政府機關場地辦理者,得免附) | 學術科 | □是 □否 □免檢附 | ||||
實習 | □是 □否 □免檢附 | |||||
實習場地 | 一、實習訓練場所應檢附文件:(檢附督導考核證明文件影本,下列單位擇一即可)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考核成績優良醫院之證明文件影本。 □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考核成績優良護理機構之證明文件影本。 □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合格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身心障礙住宿機構、居家服務提供單位、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證明文件影本。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設立且經評鑑合格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證明文件影本。 □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提供長期照顧相關服務之衛生所。 | □是 □否 □只檢附前一期證明,本期證明待補 | ||||
學、術科 及實習場地 | 一、場地借用證明文件: 學、術科訓練場地及實習場所非屬自有者,須提出至訓練期間有效之借用或租賃證明文件。(立案地點與訓練場地非同一地點時須檢附) | 學術科 | □是 □否 □免檢附 | |||
實習 | □是 □否 □免檢附 | |||||
學、術科 及實習場地 | 一、公共意外責任險影本: 訓練場地於訓練期間內之公共意外責任險影本(最遲得於開訓日10天前檢附)。 | 學術科 | □是 □待補 | |||
實習 | □是 □待補 | |||||
檢送資料 | □1.資料齊備。 □2.資料不完整。 限期( 年 月 日 時前)補正。 □3.審核結果不符合。(原因說明: ) | 審核人員簽章 | ||||
備註:1.未能於審查期間提出合格證明(含主管機關網站公告證明)者,得先檢附前一期合格場地證明文件,並於收到該計畫核定公文後10日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否則不得開班。 2.申請單位請依應具備證明文件謹慎核對,並依附表1-2順序排列裝訂於左上角。 3.若資格證明文件不齊者,本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 |
訓練計畫書表件
【附表2-1】訓練計畫書封面及範例-照顧服務員
111年度訓練計畫書
訓練地點所屬縣市:南投縣
班別名稱:
班別屬性:(一) 在職班 職前班 (擇一勾選)
(二) 假日班平日班 (擇一勾選)
(三) 全日制 非全日制 (擇一勾選)
訓練單位基本資料:
單位名稱 | 統一編號 | ||||
負責人姓名 | (訓)勞保証號 (*註) | 09 | |||
單位地址 | |||||
訓練地址 | □□□ □同單位地址 | ||||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
*註:若未曾接受本署或各分署委託或補助辦理訓練、或未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訓字號勞保証號者,可免填,惟俟審查合格核定後,應於開訓當日攜帶核定公文文件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公司大小章及學員加保名冊,至勞工保險局申請。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壹、開班計畫表
班別名稱(及期別) | 訓練 起迄日期 | 上課 時間 | 訓練人數 | 報名 起迄日期 | 個人訓練費(元) | 班次類別 (註明核心課程採實體訓練或線上訓練) | |
學員 負擔(元) | 政府 負擔 (元) | ||||||
(欄位如有不足,請自行增列)
貳、訓練計畫簡介
班別名稱 | 訓練人數: 人 | ||||
起迄日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訓練時數: 小時 | |||
緣由 | |||||
目標 | 一、課程目標:(應說明可以學到哪些技能,包括所要培訓職業或特定職位之職業能力技巧、知識、態度…認知) 二、就業展望:(應說明習得之技能運用之職場領域與訓後目標就業領域) | ||||
訓練對象 | (說明參加本項訓練應具有之參訓資格、身分及相關條件) | ||||
錄訓方式 | (說明本項訓練之甄試與甄試方式) | ||||
課程大綱 | |||||
課程編配 | 專業課程 | 實習課程 | 其他課程 | ||
小時 | 小時 | 小時 | |||
合計 小時 | |||||
費用 | 鐘點費: 元 | 勞保費: 元 | 材料費: 元 | ||
學雜費: 元 | 行政管理費: 元 | 其他費用: 元 | |||
訓練費用合計: 元 | 個人訓練費用單價: 元 | ||||
經費來源 | |||||
預期效益 | |||||
備註 | (核心課程採實體訓練之班次,請說明招生不足額人數是否開放完成線上訓練課程之民眾隨班附讀。) |
參、課程時間配當暨預定進度表
班別名稱: | ||||||||||||||||||
區 分 | 週 次 | |||||||||||||||||
月 次 | ||||||||||||||||||
起 迄 課目 與 日期 時數 | ||||||||||||||||||
學 科 | 一 般 學 科 | |||||||||||||||||
A1.小計 | ||||||||||||||||||
專 業 學 科 | ||||||||||||||||||
A2.小計 | ||||||||||||||||||
A.合計(=A1+A2) | ||||||||||||||||||
術 科 | B1.專業術科 | |||||||||||||||||
應用實習 | 實作課程 | |||||||||||||||||
臨床實習 | ||||||||||||||||||
其他實習課程 | ||||||||||||||||||
B2.小計 | ||||||||||||||||||
B.合計(=B1+B2) | ||||||||||||||||||
C.總計(=A+B) | ||||||||||||||||||
備 註 |
肆、師資名冊
班別名稱: | ||||||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學經歷 | 現職 | 擔任課程 | 備註 |
超過師資鐘點費標準(1,000元/時)者,請具體補充說明 | 師資之 特殊性 | |||||
編列之 正當性 |
(欄位如有不足,請自行增列)
伍、行政管理與執行能力
招生宣導:
學員甄選錄訓、筆試測驗題目及甄試評量表
陸、就業輔導計畫表
計畫名稱:
訓練單位名稱:
班別名稱:
結訓學員就業輔導計畫、方式 (如:就業輔導機制、就業機會開拓與掌握、如何積極有效輔導學員就業等) | |
可協助輔導就業之人員 | 人 |
擬結合之就業機會 | |
過去三年承辦相關職訓班之就業率(%) (請檢附相關就業成效證明) | |
本訓練班預期達成之就業率(%) 訓後就業率之計算標準: 【(就業人數+提前就業人數-屬公法上救助關係領取津貼就業人數)/(結訓人數+提前就業人數-屬公法上救助關係領取津貼就業人數-提前就業人數-在職者)】*100% |
柒、經費明細表
訓練單位名稱:
班別名稱:
訓練期間: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訓練人數:人訓練時數:小時
訓練經費項目 | 項目 | 科目 | 時數 | 單價 | 小計 | |
A | A1學科老師 | |||||
A2術科老師 | 臨床實習(1班次編列上限3名老師) | |||||
其他術科 (含實作課程) | ||||||
A3助教 | ||||||
鐘點費合計A=A1+A2+A3 | ||||||
項目 | 數量 | 單價 | 小計 | |||
B 學雜費 | 人 | |||||
C 材料費 | 人 | |||||
D 勞工保險費(請依第8點第2項第2款規定編列) | 人 | |||||
E 設備使用或維護費 (按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3元為原則) | 人 | |||||
F 場地費(每場次編列上限2,500元,每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1場次,每班次編列上限5萬元,但核心課程採線上訓練者,每班次最高編列2萬2千元) | 場 | |||||
G 宣導費(每班次編列上限2萬元) | ||||||
H 行政管理費 (以鐘點費、學雜費、材料費總和之10%為上限) | ||||||
本班次總訓練費用T=A+B+C+D+E+F+G+H | ||||||
個人訓練費用單價(每人期)U=T/訓練人數 |
捌、預定材料明細表
班別名稱: | |||||||
項次 | 個人/共用 | 材料名稱 | 規格 | 單位 | 數量 | 參考單價 | 備註 |
預估訓練1人份材料費單價:新臺幣 元整 |
(欄位如有不足,請自行增列)
玖、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表
班別名稱: | ||||||||
姓 名 | 中文 | 電 話 | (公) | |||||
英文 | (宅) | |||||||
計畫主持人之學 、經歷 | ||||||||
計畫主持人近三年參與之訓練計畫 | ||||||||
計畫名稱(班名) | 擔任工作 | 起迄年月 | 主辦機關 | 辦理績效 | ||||
提案單位之組織運作情形(並請檢附相關資料) | ||||||||
本計畫配置之專案人力情形 | ||||||||
附件二
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
申請單位: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聯絡人姓名: | 聯絡電話: |
壹、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
一 | 班別名稱 | |||||||||||||||||
二 | 訓練單位名稱 | (全銜) | 所在地 | (請填詳細地址) | ||||||||||||||
三 | 訓練場所 | 名稱 | (全銜) | 負責人姓名 | ||||||||||||||
所在地 | (請填詳細地址/樓層/教室名稱) | 負責人住所 | ||||||||||||||||
四 | 擬申辦訓練職類(班次) | |||||||||||||||||
容量(人數) | 訓練實施方式 | 訓練期間 | 相關建物安全情形(請註明) | |||||||||||||||
|
|
|
| |||||||||||||||
|
|
|
| |||||||||||||||
五 | 土地面積 | (平方公尺) | 土地使用 權取得情形 | |||||||||||||||
六 | 建築物之設計 | |||||||||||||||||
建築物 總面積 | (平方公尺) | 建築物取得 使用情形 | ||||||||||||||||
建築物名稱 | 間數 | 面積 (平方公尺) | 備註 | 建築物名稱 | 間數 | 面積 (平方公尺) | 備註 | |||||||||||
七 | 可提供之訓練設備 | |||||||||||||||||
設備名稱 | 規格 | 數量 | 備註 | 設備名稱 | 規格 | 數量 | 備註 | |||||||||||
備註:本欄不敷使用時,請依相同格式加頁填列。 |
貳、教學環境資料表
班別名稱: | ||||
教室地址 | 容納人數 | |||
項 目 | 名稱、規格、用途、數量 | |||
教學環境 (教室坪數、照明度、整體環境等) | ||||
照片一、(4 X 6教室正面照) | ||||
每一教室需填寫一份。
照片二、(4 X 6教室側照) |
照片三、(4 X 6整體環境照) |
每一教室需填寫一份。
參、實習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
班別名稱 | ||
實習訓練場所 | 名稱 | |
地址/樓層 | ||
實習訓練場所 面積(平方公尺) | ||
可容納人數 | ||
建物安全情形 |
可提供之訓練設備 | |||
設備名稱 | 規格 | 數量 | 備註 |
(欄位如有不足,請自行增列)
【附表2-13】師資證明文件
肆、師資證明文件
編號 | 1 | 姓名 | 張○○ | |
符合資格項目 (擇一勾選) | □第1-1項: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專院校醫學、護理學、營養學、法律或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講師以上資格者 | 助教 □第2-1項 □第2-2項 □第2-3項 | ||
□第1-2項: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學以上畢業,且具實務工作經驗3年以上者 | ||||
□第1-3項: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經驗5年以上者(限實習、照顧技巧實務課程) | ||||
□第1-4項次:有關「勞工法令」、「求職技巧」、「人身安全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相關課程師資請檢具最高學歷證件及其他足以擔任授課師資之相關證明文件。 | ||||
各項證明文件 | 簡述: 範例:具○○校學○○科系○○學歷畢業者,曾任○○○工作累計達○○年以上者。 | |||
以下請張貼相關證明文件 |
備註1..本表格不敷使用時,請依相同格式加頁填列。
伍、ITS系統申請相關表件
【附件1-1】ITS使用者帳號註冊申請書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
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ITS)使用者帳號註冊申請單 |
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使用者姓名 | 申請使用者 | ||
申請單位(全銜) | |||
申請計劃別(全銜) | |||
申請使用者帳號 | 申請使用者密碼 | ||
*設定帳號原則:請設定英文字或數字碼,勿設定空白或是特殊符號。 *設定密碼原則:請設定英文字(小寫)或數字碼至少6位數 | |||
聯 絡 電 話 | 立案證號 | 各縣市府承辦人與分署同仁免填 | |
傳 真 電 話 | 統一編號 | 各縣市府承辦人與分署同仁免填 | |
申請使用者Email | 保險證號 | 各縣市府承辦人與分署同仁免填 | |
地 址 | |||
主要聯絡人姓名 | 分署同仁免填 | 主要聯絡人電話 | 分署同仁免填 |
主要聯絡人E-mail | 分署同仁免填 |
*以下欄位為各縣市政府及分署申請使用者填寫*
權 限 別 | 單位主管 | 股長 | 承辦人 | 一般使用者 | ITS管理者處理結果 | |||||
□ | ||||||||||
使用權限項目 | □班級查詢 | □班級申請 | □班級變更申請 | □ | ||||||
□開班資料轉入 | □班級審核 | □班級變更審核 | ||||||||
□招生作業 | □學員資料管理 | □課程管理 | □ | |||||||
□教務報表管理 | □證書及證明管理 | □實地訪查紀錄表 | □ | |||||||
□加退保管理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技能檢定管理 | □ | |||||||
□就業媒合管理 | □就業輔導問卷 | □統計分析報表 | □ | |||||||
□訓練經費核銷作業 | □ | |||||||||
申請人 | 申請單位主管 | 主辦單位承辦人 | 主辦單位主管 | |||||||
1請依實際業務需要,審慎勾選使用權限別,並經主管核章後送交系統管理人員辦理權限設定事宜。日後若遇人員異動或業務調整時,應填寫註銷申請單通報系統管理人員停用帳號。
2系統使用者應恪遵「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學員及訓練機構資料庫之應用,不得逾越訓練管理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前述涉及個人保密資料若有非法輸出,甚至被不法使用,致當事人權益遭受侵害時,系統使用者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系統使用者對於其使用帳號及密碼須負有保密責任,嚴禁洩漏或交付他人共用。使用完畢或臨時離開位置時,亦應即登出系統,以免遭他人冒用。
4因業務需要所取得之學員及訓練機構資料,系統使用者應負保密之責並僅限業務用。使用完畢應即銷毀,以嚴防資料外洩。
申請帳號之培訓單位需檢附帳號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應用個人資料檔案保密契約條款暨切結書、在職證明書
培訓單位使用權限項目 | ||||||
訓練機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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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動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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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欄位由培訓單位填寫 | ||||||
身分證件正反面影本貼合處 | ||||||
(申請人)正面影印本 | (申請人)反面影印本 | |||||
貼合線 | 貼合線 | |||||
申請人(簽名及蓋章) | 申請單位主管 | 單位印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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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欄位由分署填寫 | ||||||
分署承辦人 | ITS管理者 | ITS管理單位主管 | ||||
應用個人資料檔案保密契約條款暨切結書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應用個人資料檔案保密契約條款
一、廠商(以下簡稱乙方)承諾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及期滿或終止後,對於所得知或持有甲方之公務機密,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為保管及確保其機密性。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為本人或任何第三人複製、保有、利用該等公務秘密或將之洩漏、告知、交付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利用該等公務機密,或對外發表或出售。
二、乙方因承辦業務所獲得之資訊,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恪遵保密原則,並應簽署如附件一之保密切結書,如有違失,由乙方負全部責任,責任說明如後:刑事責任方面,依據刑法、貪污治罪條例及電腦個人處理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受甲方委託之乙方人員雖不具公務員身份,但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之規定,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民事責任方面,違失事由,歸屬乙方,乙方應負完全損害賠償責任。
三、乙方依契約提供甲方服務時,所產生、取得或持有甲方之資料,包括文字、影像、圖形、聲音,不論其儲存於印刷、磁性、光學或其他媒體上,皆屬於甲方所有。除非為提供服務所需,或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複製、揭露或交付第三人。
四、乙方作業之檢查與稽核
1.甲方視需要將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施查核乙方提供之服務是否符合本契約之規定,乙方並應確實配合辦理,提供甲方書面資料及邀集相關人員列席備詢。上述查核得以不預告之方式進行之,乙方不得拒絕,有關稽核缺失乙方應限期改善不得推諉,如無正當理由未依限改善,以違約論。
2.甲方必要時得委由專業之第三方,稽核乙方提供之服務,費用由甲方負擔。
資訊安全保密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以下簡稱乙方)參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以下簡稱甲方)辦理「」,工作期間因業務需要接觸之公務(機密)資料,乙方願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乙方於專案進行期間因進行調查、搜集依合約所產生或所接觸之公務(機密)資料,非經甲方同意或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洩漏或將上開資料再使用或交付第三者。對所獲得或知悉之上述公務(機密)資料,乙方須負保密責任。
二、公務(機密)資料保密期限,不受專案工作完成(結案)及乙方不同工作地點及時間之限制。乙方持有或獲知公務(機密)資料,未經甲方同意或授權,不得洩漏或轉讓於第三者。
三、乙方雖不具公務員身份,但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之規定,乙方行為該當法條之構成要件,仍視為公務人員而加重處罰。
四、乙方違反本資訊安全保密切結書之規定,致造成甲方或第三者之損害或賠償,乙方同意無條件負擔全部責任,包括因此所致甲方或第三人涉訟,所須支付之一切費用及賠償。於第三人對甲方提出請求、訴訟,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提供相關資料,乙方應合作提供,絕無異議。
此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立切結書人
姓 名:(請簽名或蓋章,勿僅電腦繕打)
身份證字號:
戶 籍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ITS 使 用 帳 號 (註冊)申 請 人 在 職 證 明 書
姓名 | 出生年月日 | 民國年月日 | |
性別 | 身份證字號 | ||
服務單位 | 職稱 | ||
到職日期 | 民國年月日 | ||
備註 | 本證明書謹證明該員現在本公司服務。 |
服務機關:
負
責 人:
地
址:
電 (單位印信) (負責人印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1-2】ITS使用者帳號續用(註銷)申請書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 ||
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ITS)使用者帳號 | ■續用 | 申請單 |
□註銷 |
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職稱 | ||||||||||
申請單位(全銜) | ||||||||||||
申請計畫別(全銜) | □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 □補助辦理保母職業訓練 | |||||||||||
原註冊轄區 | (僅供申請產投單位填寫) | |||||||||||
聯 絡 電 話 | 立案證號 | 各縣市府承辦人與分署同仁免填 | ||||||||||
傳 真 電 話 | 統一編號 | 各縣市府承辦人與分署同仁免填 | ||||||||||
申請使用者Email | 保險證號 | 各縣市府承辦人與分署同仁免填 | ||||||||||
申請人(簽名及蓋章) | 申請單位主管 | 單位印信 | ||||||||||
各縣市府承辦人與分署同仁免填 | 各縣市府承辦人與分署同仁免填 | | ||||||||||
*以下欄位由各縣市政府及分署使用者填寫(縣市政府使用者權限別為-承辦人) | ||||||||||||
權 限 別 | 單位主管 | 股長 | 承辦人 | 一般使用者 | ITS管理者處理結果 | |||||||
□ | ||||||||||||
使用權限項目 | □班級查詢 | □班級申請 | □班級變更申請 | □ | ||||||||
□開班資料轉入 | □班級審核 | □班級變更審核 | ||||||||||
□招生作業 | □學員資料管理 | □課程管理 | □教務管理 | □ | ||||||||
□教務報表管理 | □證書及證明管理 | □實地訪查紀錄表 | □ | |||||||||
□加退保管理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技能檢定管理 | □ | |||||||||
□就業媒合管理 | □就業輔導問卷 | □統計分析報表 | □ | |||||||||
□訓練經費核銷作業 | □ | |||||||||||
申請人 | 申請單位主管 | |||||||||||
*以下欄位由分署填寫 | ||||||||||||
分署承辦人 | ITS管理者 | |||||||||||
1請依實際業務需要,審慎勾選使用權限別,並經主管核章後送交系統管理人員辦理權限設定事宜。日後若遇人員異動或業務調整時,應填寫註銷申請單(須註明離職或職務調動)通報系統管理人員停用帳號。
2系統使用者應恪遵「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學員及訓練機構資料庫之應用,不得逾越訓練管理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前述涉及個人保密資料若有非法輸出,甚至被不法使用,致當事人權益遭受侵害時,系統使用者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應用個人資料檔案保密契約條款暨切結書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應用個人資料檔案保密契約條款
一、廠商(以下簡稱乙方)承諾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及期滿或終止後,對於所得知或持有甲方之公務機密,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為保管及確保其機密性。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為本人或任何第三人複製、保有、利用該等公務秘密或將之洩漏、告知、交付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利用該等公務機密,或對外發表或出售。
二、乙方因承辦業務所獲得之資訊,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恪遵保密原則,並應簽署如附件一之保密切結書,如有違失,由乙方負全部責任,責任說明如後:刑事責任方面,依據刑法、貪污治罪條例及電腦個人處理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受甲方委託之乙方人員雖不具公務員身份,但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之規定,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民事責任方面,違失事由,歸屬乙方,乙方應負完全損害賠償責任。
三、乙方依契約提供甲方服務時,所產生、取得或持有甲方之資料,包括文字、影像、圖形、聲音,不論其儲存於印刷、磁性、光學或其他媒體上,皆屬於甲方所有。除非為提供服務所需,或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複製、揭露或交付第三人。
四、乙方作業之檢查與稽核
1.甲方視需要將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施查核乙方提供之服務是否符合本契約之規定,乙方並應確實配合辦理,提供甲方書面資料及邀集相關人員列席備詢。上述查核得以不預告之方式進行之,乙方不得拒絕,有關稽核缺失乙方應限期改善不得推諉,如無正當理由未依限改善,以違約論。
2.甲方必要時得委由專業之第三方,稽核乙方提供之服務,費用由甲方負擔。
資訊安全保密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以下簡稱乙方)參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以下簡稱甲方)辦理「」,工作期間因業務需要接觸之公務(機密)資料,乙方願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乙方於專案進行期間因進行調查、搜集依合約所產生或所接觸之公務(機密)資料,非經甲方同意或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洩漏或將上開資料再使用或交付第三者。對所獲得或知悉之上述公務(機密)資料,乙方須負保密責任。
二、公務(機密)資料保密期限,不受專案工作完成(結案)及乙方不同工作地點及時間之限制。乙方持有或獲知公務(機密)資料,未經甲方同意或授權,不得洩漏或轉讓於第三者。
三、乙方雖不具公務員身份,但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之規定,乙方行為該當法條之構成要件,仍視為公務人員而加重處罰。
四、乙方違反本資訊安全保密切結書之規定,致造成甲方或第三者之損害或賠償,乙方同意無條件負擔全部責任,包括因此所致甲方或第三人涉訟,所須支付之一切費用及賠償。於第三人對甲方提出請求、訴訟,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提供相關資料,乙方應合作提供,絕無異議。
此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立切結書人
姓 名:(請簽名或蓋章,勿僅電腦繕打)
身份證字號:
戶 籍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陸、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作業規定
【附件2】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作業規定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作業規定
(一)得標廠商應於開訓日前主動告知學員請領津貼事宜,並備妥相關規定及表格供學員查詢及申請。
(二)申請單位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19條之規定辦理,於開訓後15日內檢送參訓學員申請資料函文本府審核後送分署辦理生活津貼申請作業。
(三)補助對象: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
(1)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2月8日勞保1字第0990089965號函釋略以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即非失業勞工身份,不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依96年8月13日勞保1字第0960140331號函略以,勞工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工作14日內自行離職者,得以非自願離職事由,參加職業訓練並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至從事部分工時工作,超過14日始至自行離職者,不符前開函釋規定,不得申請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特定對象身分失業者
(1)獨力負擔家計者。
(2)中高年齡者。
(3)身心障礙者。
(4)原住民。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長期失業者。
(7)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
(8)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之失業務。
(9)更生受保護人。
(10)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業少年。
(11)新住民。
(四)申請條件:
1.非自願性離職者:經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訓,並持該單位開立之「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向訓練單位於報名時提出,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保局發放。
2.特定對象身分:直接逕向培訓廠商提出申請。
3.須參加「全日制」訓練課程:
(1)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每星期上課4次以上
(3)每次上課日間4小時以上
(4)每月總時數達100小時以上
(五)補助金額:
1.非自願性離職者: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補助六個月,如中途離訓或退訓者,由訓練單位通知勞工保險局停止發放。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2.特定對象身分:每月按法定基本工資之60%發給,最長補助6個月;但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12個月。
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受訓學員實際參訓期程,以30日為1個月計算,未滿30日者(僅適用訓練期間達1個月以上者),依下列方式計算:(畸零數計算方式)
(1)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2)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給1個月。
範例:受訓期間為95年5月17日至7月28日
受訓總天數=15+30+28=73
73 ÷ 30 =2個月又13天
(六)補助限制:
1.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不得領取。但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申領職訓生活津貼。
2.若同時具有非自願性離職(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申請身分者,應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本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扣除不得同時請領期間之津貼後,賸餘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第20條第2項規定辦理。
4.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5.身心障礙者身分除領取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可再兼領生活補助外,其他接受政府所提供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要件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僅能擇一領取。符合申請條件者,2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前項「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係指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6.領取津貼者經原發給津貼單位予以撤銷時,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屬不實領取經撤銷者,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
7.如訓練單位未依據原核定之課程表實施訓練,或因訓練課程變更等原因,致不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規定時,學員無法請領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應由訓練單位負責賠償。
8.申請期間,若經查證發現有工作之事實者(無論全職/兼職),依規定停止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七)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所需具備文件如下:
1.生活津貼印領清冊2份。(需為正本並自ITS系統列印)。
2.申請班別之課程表及學員名冊1份(需自ITS系統列印)。
3.各特定對象申請生活津貼所應繳文件各一式2份(含申請書【附件9-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附件9-2】、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附件9-3】(正反面列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切結書及各類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4.撥款帳戶影本(申請單位)。
5.注意事項:
(1)申請時檢附之佐證文件,於彙整後,資料力求整齊、大小一致。
(2)審核第一、二階段有不合格者,當作成刪除之行政處分時,該處分書各培訓廠商得送達當事人知照、簽收及存查;另合格者再依作業程式撥付款額,請務必「逐月」轉發至各審核通過學員,並不得以代辦、管理等名義扣款或收取費用。
(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印領清冊,應以橫書格式繕造1式2份,清冊內每位領款者均得用印(私章)清晰,欄底應落款之承辦人、會計人員、負責主管、機關首長(大、小)章等均應用印齊全及清晰,不得有塗改、模糊、重影、捺壓手印、簽名、不捺印、折皺或無法識別等之情事,另申領金額數,書寫應清晰易懂。
例如:貳萬捌千伍百壹拾貳元整,應書寫為:28,512元整。
例如:退訓人合計人數:3人,合計新臺幣:28,512元整。
(4)受訓學員在訓期間,第1次津貼發給,應參訓滿1個月後始可發給,第1個月僅在訓半個月或中途離訓者不發給。另不滿1個月天數之演算法,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20條之規定核算發給。
(5)凡中途退訓者,退訓日即得停止發給訓練生活津貼,培訓廠商另應繕造退回生活津貼人員名冊1式2份,並將餘額隨冊繳回。
(6)訓練期程已結束,再補送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資料,若非不可抗拒理由,將不予補辦理,請培訓廠商確實掌握時效。
(7)執行不預告訪視時,將檢視及追蹤核對培訓廠商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紀錄。
例:發放津貼之支票證明、匯款證明、請領及簽收證明紀錄表等資料。
(8)申請單據若有修改須加蓋申請人或承辦人章更正。
(9)證明文件若為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員職章。
(10)退訓學員之生活津貼,於退訓當月即不可核發。
(11)發款予學員時,務必請學員簽收,以避免日後糾紛。
(八)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作業流程
1. 「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作業流程
2.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作業流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表1:
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 | 案號: (無案號者免填) |
本案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 |
□公職人員(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2) 姓名:服務機關團體:職稱: | |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勾選此項者,請繼續填寫表2) |
表2:
公職人員: 姓名:服務機關團體:職稱: | ||||
關係人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姓名 關係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名稱統一編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 ||||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係第3條第1項各款之關係 | ||||
□第1款 |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 |||
□第2款 |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 稱謂: | ||
□第3款 |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 受託人名稱: | ||
□第4款 (請填寫abc欄位) | a.請勾選關係人係屬下列何者: □營利事業 □非營利法人 □非法人團體 | b.請勾選係以下何者擔任職務: □公職人員本人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姓名: □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親屬。 親屬稱謂:(填寫親屬稱謂例如:兒媳、女婿、兄嫂、弟媳、連襟、妯娌) 姓名: | c.請勾選擔任職務名稱: □負責人 □董事 □獨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相類似職務: | |
□第5款 |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 機要人員之服務機關: 職稱: | ||
□第6款 |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 助理之服務機關: 職稱: |
填表人簽名或蓋章:
(填表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及「負責人」蓋章)
備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此致機關:
※填表說明:
1.請先填寫表1,選擇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關係人。
2.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者,無須填表2;補助或交易對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則須填寫表2。
3.表2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選擇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3條第1項各款之關係。
4.有其他記載事項請填於備註。
5.請填寫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填表人即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於簽名欄位簽名或蓋章,並填寫填表日期。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3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第14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18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B.事後公開】:本表由機關團體填寫
(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機關團體應主動公開事項:
一、請將本交易或補助案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一併公開
二、交易行為表
本案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之交易行為 | |||
交易機關 | |||
交易名稱 | 案號 | (無案號者免填) | |
交易時間 | |||
交易對象 | |||
交易金額(新台幣) | |||
交易屬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或第2款 | □第1款: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法令依據: (請填寫法令名稱及條次) | ||
□第2款: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法令依據: (請填寫法令名稱及條次) |
三、補助行為表
本案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之補助行為 | |||
補助機關 | |||
補助名稱 | 案號 | (無案號者免填) | |
補助時間 | |||
補助對象 | |||
補助金額(新台幣) | |||
補助屬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 | □第3款: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法令依據: (請填寫法令名稱及條次) | ||
□第3款: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補助法令依據:(請填寫法令名稱及條次) 核定之補助法令主管機關: 補助法令主管機關之核定文號: 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理由: |
備註:
主動公開之機關團體:(承辦人職章)
(承辦人公務電話分機)
主動公開之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1.請機關團體一併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公開。
2. 本案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之交易行為者,請填寫二、交易行為表;屬補助行為者,請填寫三、補助行為表。
3. 二、交易行為表請填寫交易機關、名稱、時間、對象、金額,並勾選填寫屬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或第2款之情形。
4. 三、補助行為表請填寫補助機關、名稱、時間、對象、金額,並勾選屬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前段或後段之情形。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3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第14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18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