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身心障礙鑑定人員之資格條件、鑑定方法及鑑定工具
身體功能及結構
類別 | 鑑定向度 | 鑑定人員資格條件 | 鑑定方法 | 鑑定工具 | ||
理學檢查 | 基本檢查 | 特殊檢查 | ||||
一、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意識功能 | 精神科、神經科(含小兒神經科)、神經外科、復健科專科醫師 | 臨床評估 | 綜合理學檢查、神經學檢查、精神狀態檢查或合宜之意識功能評量工具或項目等評估結果研判 | 無 | 合宜之意識功能評量工具〈如:Glasgow昏迷量表〉 |
智力功能 | 精神科、神經科(含小兒神經科)、神經外科、復健科專科醫師 | 臨床評估 |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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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心理社會功能 | 精神科、神經科(含小兒神經科)、神經外科、復健科專科醫師 | 臨床評估 |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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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心理功能: 發展遲緩 | 早期療育醫院或中心之兒科、復健科、兒童心智科及兒童青少年精神科等醫師 | 臨床評估 |
| 無 | 發展遲緩兒童評估報告書 | |
注意力 功能 | 精神科、神經科(含小兒神經科)、神經外科、復健科專科醫師 | 臨床評估 |
| 各種注意力功能相關之評量表,如:SNAP- IV量表、柯能氏量表(Conner’s Rating Scale)、兒童活動量表、問題行為篩檢量表、成人ADHD自填量表等 | 神經心理相關注意力功能之測驗,如:廣泛性非語文注意力測驗、持續操作測驗(Continuance Performance Test)、郭爾登診斷系統(Gordon Diagnostic System; GDS)等 |
類別 | 鑑定向度 | 鑑定人員資格條件 | 鑑定方法 | 鑑定工具 | ||
理學檢查 | 基本檢查 | 特殊檢查 | ||||
一、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記憶功能 | 精神科、神經科(含小兒神經科)、神經外科、復健科專科醫師 | 臨床評估 |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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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動作功能 | 精神科、神經科(含小兒神經科)、神經外科、復健科專科醫師 | 臨床評估 |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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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功能 | 精神科專科醫師 | 臨床評估 |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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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功能 | 精神科及神經科專科醫師 | 臨床評估 |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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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鑑定向度 | 鑑定人員資格條件 | 鑑定方法 | 鑑定工具 | ||
理學檢查 | 基本檢查 | 特殊檢查 | ||||
一、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高階認知功能 | 精神科、神經科(含小兒神經科)、神經外科、復健科專科醫師 | 臨床評估 |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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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功能 | 精神科、神經科(含小兒神經科)、神經外科、復健科專科醫師 | 臨床評估 |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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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功能 | ||||||
書寫功能 | ||||||
二、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視覺功能 | 眼科專科醫師 | 理學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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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G、EOG、VEP等電生理儀 |
類別 | 鑑定向度 | 鑑定人員資格條件 | 鑑定方法 | 鑑定工具 | ||
理學檢查 | 基本檢查 | 特殊檢查 | ||||
二、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聽覺功能 | 耳鼻喉科專科醫師 | 理學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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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功能 | 神經科、神經外科、外科、復健科及耳鼻喉科等專科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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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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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 嗓音功能 | 耳鼻喉科專科醫師 | 理學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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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師理學檢查及語言評估 |
構音功能 | ||||||
言語功能的流暢和節律 | ||||||
口結構 | 耳鼻喉科、牙科及整形外科專科醫師 | |||||
咽結構 | ||||||
喉結構 | ||||||
四、 循環 、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心臟功能 | (小兒)心臟內科、心臟外科醫師 | 理學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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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管功能 | ||||||
血液系統功能 | 血液科專科醫師 | 理學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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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鑑定向度 | 鑑定人員資格條件 | 鑑定方法 | 鑑定工具 | ||
理學檢查 | 基本檢查 | 特殊檢查 | ||||
四、 循環 、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呼吸功能 | 內、外科專科醫師且具有胸腔專科醫師資格者,兒科專科醫師且具有兒童胸腔或兒童重症專科醫師資格 | 理學檢查 |
| 整夜睡眠多項生理檢查(重度睡眠呼吸障礙者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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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系統結構 | ||||||
五、消化 、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攝食功能 | 神經科、復健科、耳鼻喉科、胸腔外科專科醫師、消化系內、外科專科醫師、兒科專科醫師且具有兒童消化專科醫師資格 | 理學檢查 | 吞嚥評估 |
| 食道鏡 |
胃結構 | 消化系內、外科專科醫師、兒科專科醫師且具有兒童消化專科醫師資格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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腸道結構 | 消化系內、外科專科醫師、大腸直腸外科醫師、兒科專科醫師且具有兒童消化專科醫師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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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臟結構 | 消化內科專科醫師、兒科專科醫師且具有兒童消化專科醫師資格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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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鑑定向度 | 鑑定人員資格條件 | 鑑定方法 | 鑑定工具 | ||
理學檢查 | 基本檢查 | 特殊檢查 | ||||
六、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尿液排泄功能 | 腎臟科專科醫師 | 一般理學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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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尿功能 | 泌尿科或具有腎臟專科醫師資格之兒科專科醫師 | 餘尿測定 | 尿液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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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神經 、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關節移動的功能 | 骨科、神經科、復健科、神經外科或整形外科等專科醫師及具有內科專科醫師資格之風濕次專科醫師,小兒專科可由具兒科專科醫師資格之小兒神經次專科醫師 | 理學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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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 |
肌肉力量功能 | ||||||
肌肉張力功能 | ||||||
不隨意動作功能 | ||||||
上肢結構 | ||||||
下肢結構 | ||||||
軀幹 | ||||||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皮膚保護功能 | 皮膚科、病理科、整形外科、耳鼻喉科、口腔外科及復健科專科醫師 | 理學檢查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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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膚的其他功能 | ||||||
皮膚區域結構 |
備註:凡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罕見疾病,得由罕見疾病相關專科醫師進行鑑定,其鑑定醫師得不受各類別之鑑定人員資格條件限制。 |
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
類別 | 鑑定工具 | 鑑定方法 |
十八歲以上 | 身心障礙鑑定功能量表成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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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 身心障礙鑑定功能量表兒童版 | |
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鑑定人員資格 | ||
1.物理治療師 具有物理治療師之本國合格證照且具有一年以上臨床經驗者(具有身心障礙者相關臨床服務經驗者優先)。 2.職能治療師 具有職能治療師之本國合格證照且具有一年以上臨床經驗者(具有身心障礙者相關臨床服務經驗者優先)。 3.語言治療師 具有語言治療師之本國合格證照且具有一年以上臨床經驗者(具有身心障礙者相關臨床服務經驗者優先)。 4.社會工作師 具有社會工作師之本國合格證照且具有一年以上臨床經驗者(具有身心障礙者相關臨床服務經驗者優先)。 5.臨床心理師 具有臨床心理師之本國合格證照且具有一年以上臨床經驗者(具有身心障礙者相關臨床服務經驗者優先)。 6.諮商心理師 具有諮商心理師之本國合格證照且具有一年以上臨床經驗者(具有身心障礙者相關臨床服務經驗者優先)。 7.護理師 具有護理師之本國合格證照且具有一年以上臨床經驗者(具有身心障礙者相關臨床服務經驗者優先)。 8.聽力師 具有聽力師之本國合格證照且具有一年以上臨床經驗者(具有身心障礙者相關臨床服務經驗者優先)。 9.特殊教育教師 具有特殊教育教師之本國合格證照且從事特殊教育教學服務者,服務三年以上資歷。 10.職業輔導評量員 具備職業輔導評量員資格者,且從事就業服務或職業重建個案管理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