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鼎文公職 解題
鼎文公職 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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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提高,可能因此喪失以職業為基礎的社會保障而落入社會底層。目前政府以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
金協助失業者及在職勞工強化職業訓練,有助弱勢族群強化人力資本坄資,但未有針對非典型就業者設立強
化職業訓練專案。
對於短期勞動契約工作終了、就業保險給付領取期間、就業保險給付領取期間屆滿新工作尚無著落、每週工
作時間未滿 20 小時、自營作業者停止營業等未能符合就業保險給付領取資格者,
二、
答:「缺工就業獎勵」之目的係在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從事工作,紓緩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
業缺工情形,並兼顧穩定失業勞工就業以及降低國內聘僱外籍勞工意願之目的。該措施內容重點分述如下:
由中央政府規劃、制定並推動:
查本要點第 1點規定,略以勞委會為鼓勵失業勞工儘速受僱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從事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復查前開要點第 2點規定,略以雇主須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求才登記。再查第 3點規定,略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勞工之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評估者,
得發給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行業推介卡。綜上所述,本項措施係由中央政府制定並推動之就業協助措施。
惟考量中央(即勞委會)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轄區內尚有直轄市政府設置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故勞委會亦
授權由其所屬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衡酌轄區內廠商、勞工及業務需求,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第 3條
第2項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項規定,評估是否委託其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項業務。因此,勞委會
職業訓練局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及高屏彭東區就業服務中心,分別公告並簽訂行政契約委託臺北市政
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協助推動辦理本項缺工就業獎勵措施。
以補貼獎助勞動力之供給端—勞工對象:
本項措施基於增加勞工就業意願之考量,因此,以勞工為核發補助之對象。故於本要點第 2點規定,適用對象
為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之失業勞工或非自願離職者。復依本要點第 6點規定,本要點之津貼係由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依標準發給勞工,以增加勞工從事缺工行業之意願,達政策之目標。
前開勞工失業週期之設計,主要係考量勞工本應有求職之意願及行為,爰為避免造成受補助勞工尋職就業被動
之心態,造成求職者更替工作頻繁,甚或過度干預勞動市場,故以失業達一定期間之失業勞工,且須經就業諮
詢評估者,為適用對象。然又衡酌缺工產業招募員工已較為不易,似無規範勞工須有長期失業情形之必要,爰
以失業週期達 30 日以上者為適用對象,但非自願離職者不在此限。
運用階梯式補貼,鼓勵勞工留任—補助設計方式:
在補助設計上,為加強失業勞工之就業穩定度,並增加失業勞工繼續留任於事業單位之意願,爰規劃階段性補
助方式;又為避免因補助金額過高,致勞工於補助期滿之後,明顯產生收入之落差,因而頻繁更替工作,故考
量勞工參加本項措施一段時間以後,已較為適應就業職場,工作技能應更為提升,衡酌雇主可能之加薪幅度,
予以訂定補助金額,以降低勞工因政府提供補助,而致影響其補助期間之消費行為之可能,並避免補助措施期
滿之後,勞工因收入之落差而影響其生活。
爰此,依本要點第 6點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本要點津貼之標準為:第 1個月及第 2個月,每月核發新
臺幣(以下同)3000 元;第 3個月起,每月核發 5000 元;合併領取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
適用勞動相關法規,維護勞雇雙方權益:
「缺工就業獎勵」在雇主端的設計上,考量勞動市場情勢,納入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3 條附表附表 6所定之特定製程行業或附表 3所定之特殊時程行業,聘、
僱用勞工從事工作者。
另為預防雇主將應核發員工之合理薪資轉嫁於政府,爰規範事業單位求才之薪資達勞委會依就業服務法第 47
條規定,公告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以上。且事業單位須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俾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可事先審核雇主之求才職缺,掌握雇主之勞動條件,以保障勞工權益。
此外,依本要點第 4點規定,失業勞工需申報參加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以維護權益。且勞工經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推介且受僱後,勞、雇雙方屬僱用關係,即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並依該法確保勞工權益。
避免資源之錯置或浪費—雇主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