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帶 團 契 約 書(範本)
(旅行社名稱)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導遊人員姓名) (以下簡稱「乙方」)
(語組)□外語 □華語
為甲方指派乙方執行接待或引導觀光旅客旅遊服務事項,雙方約定條件如下:
第一條(執行業務及標的)
乙方應依甲方指示,執行接待或引導觀光旅客旅遊服務(以下簡稱「業務」)。
前項觀光旅客茲特定如下:
團名或旅客姓名: (倘欄位不足填寫,名冊詳附件)
團號代碼: 。
(以下簡稱「旅客」)
第二條(執行業務期間)
執行業務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 日(起
迄日均分別視為一日)。如前條旅客之行程因故縮短或延長,該期間計算至行程
結束日止。
第三條(授權範圍)
乙方應遵照甲方與旅客所簽訂之旅遊契約(若無該契約則不在此限)、甲方所規
劃之旅遊行程表、導遊交班單及其他甲方之指示,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
必要事務之處理。
前項所列之書面文件,詳本契約書之附件。
第四條(執行業務之專屬)
乙方不得將業務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報酬約定)
甲方應給付乙方每日新台幣(下同) 元之報酬,該金額不得包含小費、佣
金等名義之給付。合計甲方於乙方執行業務期間共需給付乙方 元之報
酬。

第六條(預支費用)
為便利乙方執行業務之處理致需支付相關費用,甲方應於執行業務期間開始前,
足額預支乙方新台幣 元,由其妥善保管,於必要時支
付使用,如遇有超額代墊款,旅行社於結團時付清。
第七條(意外保險)
甲方應於乙方執行業務期間,應為導遊投保至少新台幣伍佰萬元加貳拾萬元醫療
之相關保險,該團投保方式及原旅行社應負擔之貳百萬元保險費用之價差由雙方
議定之。
第八條(購物佣金)
乙方依甲方之指示,引導旅客至購物場所消費,其佣金甲方應於導遊結團 30 日
內依約定佣金給付乙方。
第九條(報酬給付期限)
乙方應於下團後 3日內結團,甲方應於乙方結團後 30 日內,給付約定之報酬予
乙方。
第十條(契約終止)
任一方不得無故終止本契約,但經他方同意或因非可歸責於該一方之事由至不得
不終止本契約者,不在此限。
任一方無故終止本契約,應賠償他方所生之直接損害。
第十一條(損害賠償)
乙方執行業務時因過失或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對甲方之損害應負賠償及其他法
律之責。
第十二條(補充法令)
本契約未盡事項,依民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爭議處理)
本契約之履約相關爭議經協調後如涉及訴訟,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
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契約保管)
本契約書共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立約雙方並應確遵個人資料保
護法。
第十五條(特約事項)

帶團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一、應記載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名稱、電話及居住所(營業所)。
導遊:姓名、電話、居住所、緊急聯絡人。
旅行業: 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電話、 營業所。
(二)簽約地點及簽約日期
(三)旅遊地區、城市或觀光點、行程、入出境終止之地點及日期、交
通、旅館、餐飲、遊覽、購物及其他附隨服務。
前項內容如有變更或未予記載,以交付導遊人員之作業規定及簽
約行程表為準。
(四)出差費的金額,因旅團性質不同,其出差費由導遊與旅行社間面
議,惟應符合公平合理的報酬原則,旅行社支付期限以結團後
30 日內一次付清。
(五)旅行社支付予導遊之購物佣金,應於結團後 30 天內由旅行社支
付導遊。如有購物糾紛者不受此限。
(六)為便利導遊執行業務之處理致需支付相關費用,旅行社應於導遊
執業務期間開始前,足額預支於導遊,如遇有超額代墊款,旅行
社於結團時付清。
(七)旅行社於導遊執行業務期間,應有投保至少新臺幣伍百萬元加貳
拾萬元醫療之相關保險,旅行社應負擔法定貳佰萬元及拾萬元醫
療險之保險費,另增額部分的投保方式及費用由雙方議定之。
(八)當事人簽訂之帶團契約有不符本應記載事項者,該條款無效。但
有利於導遊人員者,不在此限。
(九)附件之導遊交接事項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十)管轄法院:就本契約所生之爭執,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一)本契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本契約未定事項依政府
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二、不得記載事項
(一)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違反誠信或平等原則之約
定。
(二
)
當事人一方得為片面變更之約定。
(三)免除或減輕旅行業及導遊人員相關管理法規所規定應履行
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