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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 修 保 養 契 約 書 
 
監察院 (以下簡稱甲方)與僑泰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
方),茲因甲方委託乙方維護健身器材,經雙方議訂本契約條款如下: 
一、維護標的物:維護健身器材乙批,其品名、規格、數量,詳如甲方所提
之「監察院健身器材規格數量明細表」。 
二、契約期間:壹年(自106年5月1日起至107年4月30日止)。 
三、契約總價:新臺幣1萬2,800元整(含稅)。付款前後市價如有變動,乙
方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調整。 
四、付款方式:每季一付,每季付款金額為新臺幣3,200元整(含稅)。乙方
應檢具維護紀錄單及統一發票,送交甲方審核認可後,依規
定程序一次付款。 
五、維護服務: 
(一)定期保養與維護 
1.乙方應於106年7月、10月、107年1月、4月共4次,定期派遣維修技師
於辦公時間前往甲方健身房,進行健身器材例行檢查與保養維護工
作。 
2.定期保養與維護,不包括更換健身器材設備之零件及使用特殊工具進
行維修。 
3.乙方進行健身器材設備之維護保養工作時,因技師必須關閉器材電源
或禁止使用器材設備,甲方應提前告知使用者。 
4.如甲方自行或容許他人改變、調整或移動有關器材,乙方有權無須通
知而自行終止契約,或增收維修/保養費用。 
(二)不定期維修與保養 
    1.當本契約之維護標的物發生故障或出現保養訊號時,甲方應立即通知
乙方進行維修或保養,並向乙方技師說明故障發生之經過情形,以便
乙方技師研判故障原因。 
    2.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後,應於2個工作日內派遣技師至現場進行維修或
保養。若無法於此時限內到達現場執行維護作業時,須先說明原因,
並取得甲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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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須更換非乙方代理之品牌零件,因需一段待料時間,待料期間之長
短,得由雙方協議定之。更換零件,並將另行報價收費。     
(三)零件之供應 
 1.本契約有效期限內,若健身器材設備發生故障且須更換零件時,乙方
提供零件,以不高於定價之85折優惠(限乙方所代理之品牌)。其實際
價格另議。 
 2.本保養維護契約所需之零件供應,原則採乙方所代理之品牌。如需其
他品牌之零件,則由乙方協助購置。 
 3.非乙方所代理品牌之健身器材設備發生故障時,乙方應先進行故障原
因之檢測,並向甲方說明維修所需零件項目及協助甲方購置之。 
六、遲延履約: 
本契約維護標的物發生故障,乙方接獲甲方通知後,未於2個工作日
內派遣技師到場維護修理時,每逾1工作小時(不足1工作小時者,以1工
作小時計)按契約總價千分之5計罰。 
七、契約變更與轉讓: 
(一)本契約條款如有修改,應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二)乙方不得將契約或債權之部分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重整或其
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其他: 
(一)若因維護標的物之數量變更,或因使用頻率過高,而影響維護保養費
用之變動,由甲乙雙方另行協議調整收費,並得併入本契約內容。 
(二)本契約未約定事項,雙方得作成書面且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後,視為契
約之一部分。 
(三)本契約附件-「監察院健身器材規格數量明細表」及「健身器材保養程 
序」,均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四)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訴訟時,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仲裁時,依仲裁法,並以中華民國台北市為仲
裁處所。 
(五)本契約經雙方簽署後生效。本契約正本2份,雙方各執1份;副本3份, 
由甲方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