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契約書
立契約害人︵以下簡稱甲方︶︵以下簡稱乙方︶雙方茲因借款事宜,訂立本契約,條款如後:
一、甲方願貸與乙方新臺幣︵下同︶元整,於訂立本約之同時。由甲方給付乙方,不
另立據。
二、借貸期限為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利息每元月息元,乙方應於每月十五日給付甲方,不得拖欠。
四、屆期末能返還,乙方除照付利息外,並按利率壹倍加計之遠約金給付甲方。
五、本契約之偵權,甲方得自由讓與他人,乙方不得異議。
六、乙方應覓保證人壹名,確保本契約之履行。而願與乙方負連帶返還本利之責任,並拋棄
先訴抗辯權。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乙 方:
連帶保證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