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22100002裝置買賣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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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桀銘 Chieh Ming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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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買賣契約書
立約人: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緣乙方向甲方標購本契約之履約標的(標售案號AB22100002雙方本於
誠信及互惠原則簽訂本設備買賣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並約定條件如
下:
第一條 買賣標的
乙方同意以本契約書比/議價紀錄/開標紀錄所載之金額,向甲方購
買標的物清冊(共 1項設備)所列之設備甲方同意依標的物清冊所
列之廠牌、型號移轉予乙方
第二條 履約期間
() 乙方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 10 日內一次繳清全部價款逾期未繳清價
款者,視為放棄得標,並解除契約及沒收保證金。
() 乙方應於繳清價款之次日起 30 日內辦妥標的物過戶登記或報廢
並負擔一切相關費用逾期未完成過戶登記或報廢手續者,自逾期之
日起甲方就標的物不負保管責任如造成損害違規受罰或存放費
用等,概由乙方負責。
() 甲方於乙方完成第二條第一、二項約定後依第三條第一項約定將標
的物清冊所列之買賣標的移轉予乙方。
第三條 買賣標的之交付
() 甲乙雙方同意買賣標的之交付地點為: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四段
133 B1 停車場;買賣標的之交付方式則為:乙方依甲方之通知
買賣標的所在地領受標的物並完成清點。清點後之運送及送運所需
保險等相關事宜,概由乙方負責。
() 乙方應於甲方交付買賣標的之當日依標的物清冊完成數量與規格之
清點,清點無誤後即完成交付
() 甲乙雙方瞭解並同買賣標的為現狀點交甲方不擔保買賣標的合
於通常之效用,雙方亦未就買賣標的物約定特定之效用。
() 交付過程中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買賣標的物發生毀損或滅失
時,其損失概由乙方負責。
() 乙方應於甲方交付時提領買賣標的乙方逾期未完成提領者期間甲
方不負保管責任如造成損害違規受罰或存放費用等概由乙方負
責。
() 乙方領受標的物後,如以車輛報廢方式處理,應具備相關合格證照或
委託合格登記廢棄車輛處理機構依相關法規處置如有違法情事
概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 契約價金與付款方式
() 本契約總價為新台幣(下同) 元整(含稅)。乙方依應
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時間,將前述款項支付予甲方。
() 乙方應採下列方式之一並自行負擔費(包括但不限款手續費
稅捐等),如期給付本契約之價金
以匯款方式將價款匯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台北分行金融機構編
(銀行代碼含分行共 7碼)0170309帳號03009016889帳戶
名稱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第五條 危險負擔
買賣標的之利益與危險於甲方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交付時
起,均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保密義務
() 雙方對於因本契約而自他方取得或知悉,經他方標示或告知為機密
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本契約及其附件應嚴予保密除政府機關依
法令所為之查核或對收受方負有保密義務之受僱人、受聘人或受任
人調查外未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間接將該等機密資訊
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使用該等機密資訊。
() 收受方應採取與處理或保管自己所有機密資訊之相同注意程度(但
不得低於合理之注意程度)保管揭露方所揭露之機密資訊且非經
揭露方書面同意不得複製或備份本契約效力消滅後收受方應依據
揭露方之要求於十日內返還或銷毀機密資訊。
() 收受方應負責使其受僱人受聘人代理人及其他履行輔助人以書
承諾遵守本條之保密義務若前述人員違反保密義務視為收受方之
違反。
() 收受方違反本條保密義務,應對揭露方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 本條保密義務期間為自機密資訊揭露時起三年。
第七條 不可抗力處置
任一方對於因天災、地變戰爭、政府禁令或其他非雙方所能控
之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履行本契約,不負遲延或違約之責任,但
應於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日起十五天內通知他方。
第八條 契約之終止及解除
() 甲方認為本契約之繼續執行不能達到預期之目的或因情事變更而無
繼續進行本契約之必要時甲方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
()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任一方違反本契約之規定時,他方應定七日
以上之期限催告其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未違約之一方得以書面
終止本契約。
() 本契約效力自終止之時起消滅,但不影響契約失效前已生之權利義
務,且於乙方履行契約所生之義務前,甲方得拒絕履行自己因契約
所生之一切義務。本契約經解除者,雙方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 甲方因本條第二項約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所增加之費用,概由乙方
負擔。
第九條 違約罰則
乙方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經甲方第一次催告而逾期未改善時甲方
得向乙方請求自遲延之日起,每日按契約價金之年息百分之十六
算之遲延利息如經甲方第二次限期催告乙方仍未完成甲方得
再向乙方請求本契約價金一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並依第八條第二項
約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沒收全部保證金
第十一條 契約附件
() 本契約附件包括:
1. 投標須知。
2. /議價紀錄/標紀錄。
3. 標的物清冊。
() 本契約之附件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有同一效力但附件與契
約牴觸時,除比/議價紀錄/開標紀錄或該附件係修改或補充契約條
款外,以契約條款為準。
第十二條 契約變更
本契約及其附件之變更,非經雙方以書面為之,並簽名或蓋章者,
無效。
第十三條 履約爭議處理
(一)乙雙方如因履約而發生爭應依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考量本於
誠信和諧之原則,盡力協調解決。
(二)爭議期間工作之進行
1. 乙方應就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繼續履約。但經甲方
意者不在此限。
2. 雙方於契約執行期間,如有協議、訴訟或其他類似情事正進行
中,乙方仍應依甲方之指示履行契約
3.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若經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
部分要求甲方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第十四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發生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 送達聯絡人
甲方:張桀銘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 106 8
電話:(02)6631-8219
乙方:
地址:
電話:
第十六條 通知送達
本契約雙方所為之徵詢、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如以書面通知時,
均依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如任何一方遇有地址變更時應即
書面通知他方其因拒收或無法送達而遭退回者以退件日視
已依本契約收受通知。
第十七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份數
(一)本契約之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本契約正本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下接簽署頁)
立約人
甲方: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簽約代表人:卓政宏
地址:106 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 106 11
乙方:
簽約代表人:
地址:
中華民國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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