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調查外,未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間接將該等機密資訊
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使用該等機密資訊。
(二) 收受方應採取與處理或保管自己所有機密資訊之相同注意程度(但
不得低於合理之注意程度),保管揭露方所揭露之機密資訊,且非經
揭露方書面同意不得複製或備份。本契約效力消滅後,收受方應依據
揭露方之要求於十日內返還或銷毀機密資訊。
(三) 收受方應負責使其受僱人、受聘人、代理人及其他履行輔助人以書面
承諾遵守本條之保密義務,若前述人員違反保密義務,視為收受方之
違反。
(四) 收受方違反本條保密義務,應對揭露方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五) 本條保密義務期間為自機密資訊揭露時起三年。
第七條 不可抗力處置
任一方對於因天災、地變、戰爭、政府禁令或其他非雙方所能控制
之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履行本契約時,不負遲延或違約之責任,但
應於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日起十五天內通知他方。
第八條 契約之終止及解除
(一) 甲方認為本契約之繼續執行不能達到預期之目的或因情事變更而無
繼續進行本契約之必要時,甲方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任一方違反本契約之規定時,他方應定七日
以上之期限催告其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未違約之一方得以書面
終止本契約。
(三) 本契約效力自終止之時起消滅,但不影響契約失效前已生之權利義
務,且於乙方履行契約所生之義務前,甲方得拒絕履行自己因契約
所生之一切義務。本契約經解除者,雙方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四) 甲方因本條第二項約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所增加之費用,概由乙方
負擔。
第九條 違約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