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買賣契約書
出賣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買受人: (以下簡稱乙方)保證人: (以下簡稱為丙方)茲為工廠及機器連同附屬件買賣經居間人: 、 之介紹各方面同意議定買賣契約條件於左:
一、甲方願將其獨資設置於 市 區 里 路 號 工廠內設備生財機器連同附屬物件 (詳細如後開買賣標示記載) 全部出賣與乙方而乙方願依約付價承買之。
二、本件買賣價金經雙方協議分別訂定如左:
廠房連同附屬物件全部議價為新台幣 元正。
機器連同附屬物件全部議價為新台幣 元正。
發電機議價為新台幣 元正。
廠內水電施設工費補貼金議定為新台幣 元正。
共計價金新台幣 元正。
前項價金於契約訂立同日由乙方全部一次付清與甲方,經居間人等見證之下甲方親自點收足訖並以價金項下蓋章為據而不另立收據。
三、甲方授受前條價金同日由甲方會同乙方及保證人、居間人至契約第一條所載工廠地址,將工廠建物(包括所著門、窗、扇、廠內隔屏添造物及電氣自來水施設等在內)。
四、甲方對買賣標的物交付同時已告知乙方並經乙方驗明所接交之標的物件以為完整確認,並無物上任何之瑕疵無誤。嗣後乙方不得主張標的物之瑕疵為由,向甲方請求減少價金而退還其部分價金等情。
五、甲方於契約成立同日將出賣工廠之經濟部工廠登記證(字號)及 縣政府之商業營登記證(字號),並且其他有關證件全部移交乙方以便名義變更或繼受手續。
六、本件買賣成立後甲方對於買賣標的工廠建物應備齊有關產權登記文件於乙方,指定日時會同向管轄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向稅損征機關申請房捐納納義務人變更手續之義務。倘若手續上應另立出字據,或需要甲方之簽蓋等時;甲方應無條件應付得刁難推諉或藉故向乙方要求補貼加價等情。
七、本件買賣標的物於甲方保證為自己所確與他人毫無交加不明事情。
倘日後如有第三人出為異議或發生故障時,甲方自應出首抵禦并即理直排除一切障礙絕不得有使乙方蒙受任何虧損。
八、甲方保證本件買賣標的物全部所有權並無與他人經過訂立買賣契約及抵押權、典權、質權等他項權利之設定,即或供為任何債權之擔保等瑕疵在前無訛。
九、如於甲方違反前貳條契約條件之一時,乙方除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外,並得依法追究甲方之刑責,丙方願與乙方負連帶履行債務之責任非至乙方之債務完全履行後丙方保證責任不歸消滅。
十、本件買賣標的物及工廠有關營業水電及人事費或應繳稅捐工會費,自民國 年
月 日以後則歸乙方負責繳納。但以前之部分由甲方負責完納,否則甲方應賠償因此乙方受損害之責任。
十一、甲方自本買賣契約訂立日起,不得藉用 廠號或以該廠關係任何名份對外交涉事宜。若甲方違背前項約定乙方受有損害時,乙方得請求損害賠償甲方不得異議。
十二、甲方出賣工廠以前廠方所有對內外未清之債權債務,乙方不為承擔或受讓該項債權債務仍由甲方取得或償還之。
但乙方不得代甲方收取該項債權否則甲方得追究其刑責。
十三、本件買賣費用議定負擔如左:
本買賣契約印花及公證費增值稅均由甲方負擔。
本買賣工廠建物產權移轉登記及工廠名義變更登記者諸費用則歸乙方負擔。
十四、本件買賣嗣後不論任何理由於一方不得解除契約或主張買回等情。
十五、本件買賣標的物如左: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賣 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買 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保 證 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