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以下簡稱甲方︶︵以下簡稱乙方︶茲就機器買賣事宜訂立本契約,條款如後:
第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有關後記機器之買實事宜,甲方賣出、乙方買進。
第二條買賣總金額為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一、本日︵訂約日︶先交付定金元整。
二、甲方必須在民國年月日前將後記之機器安裝於乙方總公司所在地之
工廠。乙方末支付之餘款,俟交貨時一次付清。
第三條甲方於第二條第二款乙方支付餘款同時,應將後記機器之所有權移轉予乙方。
第四條在甲方尚未將機器交付予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毀損或遺失時,應由甲方負責,
亦即乙方免除支付價金義務。
第五條甲方保證後記機器所具之性能與說明書相符,並須在第三條交付前先行試機,以
證明其性能。
第六條有關後記機器之品質、性能,由甲方對乙方保證,並以三年為限。在此期間,若
非乙方之過失而發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負有賠償損失及修理之義務。
第七條若發生第六條之情形,雖經甲方修復,而機器仍然無法操縱,或其性能降低長達
一個月時,乙方可依據下列方式選擇其一,同甲方提出要求:
一、換取同種類機器。其條件為乙方須就已使用該機器之時間長短支付貨款,每
一年乙方應支付甲方相當於第二條總金額五分之一款項。
二、退還機器。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機器所應付如前一之款項,其餘定金退
還予乙方。有關使用機器之時間,其計算方法則無論乙方是否使用,規定
從第二條甲方交付機器日始至乙方提出退還機器要求之日止,為使用時間。
第八條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日期前支付餘額以交換機器。則甲方母需催告,本契約視同
作廢,甲方得將該機器搬回。
有關前述甲方之機器搬運費、安裝費、以及搬回時所需之一切費用,應出乙方負
擔。甲方除上述權利外,尚可將定金投收,作為損害賠償。
第九條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所列日期前交付機器,乙方得向甲方催告,於十日之內交付
機器。在此期限內。甲方若仍然無法交付,則本契約視同作廢。乙方得請求甲方
退還第二條之定金、以及與定金同額之損失賠償。
第一O條本契約壹式參份,當事人及見證人各執乙份為憑。
買方︵甲方︶:
住址:
身分證
統一編號:
賣方︵乙方︶:
住址:
身分證
統一編號:
見證人:
住址:
身分證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