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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貸款計息方式之約定)
本貸款之利息計算方式,經約定採用下列第 款,如未依前述所列方式約定時,依民法法
定利率計算:
(一)按乙方指標利率目前為 %加年利率 %計算(合計年利率 %),嗣後隨乙
方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按乙方指標利率目前為
%加年利率 %計算(合計年利率 %),另自民國 年 月 日
起借款利率改按乙方當時公告之指標利率加年利率 %計算,嗣後均隨乙方指標利率
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三)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按乙方指標利率目前為
%加年利率 %計算(合計年利率 %),另自民國 年 月 日
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借款利率則改按乙方當時公告之指標利率另行加年利
率 %計算,另自民國 年 月 日起借款利率改按乙方當時公告之指標利
率加年利率 %計算,嗣後均隨乙方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
之年利率計算。
(四)按約定指標利率目前為 %加年利率 %計算,再減政府補貼利率 %,即目
前為年利率 %,嗣後隨約定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
率計算。
(五)甲乙雙方約定之其他方式: 。
第一項所稱之指標利率約定為□乙方基準利率。□乙方指數型房貸利率。□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其他: 。
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一) 短期放款(一年以內)
按日計息。每日最終放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利息額。
(二) 中長期放款
足月部分按月計息,以本金乘其年利率、月數,再除以十二即得利息額。不足月部分(即
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中長期放款繳息期間跨越新舊兩種利率時,以
新舊利率天數佔該期總天數之比例計算利息額。
有關乙方基準利率及指數型房貸利率之定義、調整方式詳如【其他說明】。
第五條 (利率調整之通知)
乙方應於指標利率調整時十五日內將調整後之指標利率告知甲方。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
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前項告知方式,乙方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應以 之方式告
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簡訊通知、電子郵件、存摺登錄、繳息收據列印或網路銀行登入等為
之),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
之落差)。甲方同意如以簡訊通知或電子郵件告知時,以發出日視為已告知;如以存摺登錄、繳
息收據列印或網路銀行登入告知時,以系統上線日視為已告知。
乙方調整指標利率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貸款按調整後貸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
本息攤還表。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個別約定利息計算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用前三項之約定。
第六條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自逾期之日起照應還本金金額按本借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另應
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原貸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貸款利率之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