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範本
(抵押物提供人)(以下簡稱甲方)
立動產抵押契約人
(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甲方願提供其所有 牌 型 年式 車 輛(牌照 號、引擎 號)設定新台幣 元整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予乙方,雙方約定遵守左列各條款:
一、甲方所提供之本抵押物之擔保範圍,為甲方對乙方於 年 月 日所立貸款契約發生之債務,包括本金 元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乙方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及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二、本契約登記有效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於簽訂本契約之時,應同時提出辦理動產抵押應備之證件及其影本,會同乙方共同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其費用由 負擔。如有需辦理動產抵押變更之情事,甲方亦願立即配合辦理變更登記,其費用由 負擔。
四、擔保物應由甲方投保適當保險或乙方要求之其他保險,如甲方怠於辦理或續約時,乙方得代為投保或續保,所墊保費,甲方應即償還。
五、甲方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占有抵押物:
(一)擅自毀滅擔保物之烙印或黏貼之標籤者。
(二)甲方之行為足使擔保物價值顯著減少者。
(三)擔保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受其他處分,致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者。
(四)乙方認為擔保物或借款運用不當者。
(五)其他不履行契約者。
六、擔保債權之利率及清償方式悉依甲、乙雙方所簽訂之貸款契約之約定。
七、(債務人占有抵押物之方式及其所在地)
八、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九、本契約乙式 份,由 方各執 份,另一份據以辦理動產抵押登記,以資信守。
立契約書人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