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擔保範圍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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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其他約定事項

一、擔保物提供人提供本抵押物之擔保範圍,依照左列第   款之規定:

(一)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   年   月   日所立貸款契約發生之債務,包括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二)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二、債務人及擔保物提供人應承諾所提供之擔保物完全為擔保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如有不實,債務人及擔保物提供人除應另行提供抵押權人認可之其他相同或較高價值之擔保物或立即清償債務外,並願賠償抵押權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三、擔保物,應由債務人或擔保物提供人投保適當火險或貴行要求之其他保險,並聲請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上加註抵押權特約條款。如債務人或擔保物提供人怠於辦理或續約時,抵押權人得代為投保或續保,所墊保費,債務人或擔保物提供人應即償還。

四、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本契約乙式 份,由   方各執 份,另一份據以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以資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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