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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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頁
301000000A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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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700000203
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建築改良物
土地 買受人
下列 雙方同意所有權買賣移轉,特訂立本契約:
建物 出賣人
1
鄉鎮
市區
5)建
6
鄉鎮市區
小段
7
建物
坐落
2)地
8
面積
平方
公尺
(3) 面積
(平方公尺)
(4)權利範圍
9
附屬
建物
(平方公尺)
10)權利範圍
11)買賣價款總金額 新台幣
S0700000203
(12)
1. 他項權利情形︰
2.
3.
4.
5..
(13)
(14)
出賣人
(15)
(16)
權利範圍
(17)
出生
年月
(18)
統一編號
(19)
(20)
買受
持分
出賣
持分
縣市
鄉鎮
市區
村里
街路
巷弄
(21)立約日期
S0700003302
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填寫說明
建築改良物
壹、本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分: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建築改
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三種,分別於申辦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時使用。
貳、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藍色、黑色墨汁鋼筆、原子筆或電腦打字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帶
三、關於「買賣價款總金額」之數目字,應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填寫,如 63944 2789 元。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
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相同格式之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
蓋章。
參、各欄填法
一、「土地標示」第(1)( 2)( 3)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二、「建物標示」第(56)( 7)( 8)( 9)欄︰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4)( 10「權利範圍」︰填寫各筆棟出賣之權利範圍,如係全部出賣者,則填「全部」如僅出賣一
部分者,則按其出賣之持分額填寫
四、第(11)欄「買賣價款總金額」︰填寫本契約書所訂各筆土地及各棟建物之買賣價格總和。
12「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六、13「簽名或簽證」申請人親自到場或登記案件由地政士簽證者,申請人地政士應於本欄簽名
蓋章。
七、「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1. 先填「買受人」及其「姓名或名稱」「買受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蓋章」後填「出
賣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出賣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S0700003302
2.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並「蓋章
3.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加填「法定
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4.「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各欄,應照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所
載者填寫,如住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里、鄰。
八、第(16)欄「買受持分」「出賣持分」應按其實際買受或出賣之權利持分額填寫。
九、第(20)欄「蓋章」
1. 權利人應蓋用與所填之姓名或名稱相同之印章
2. 義務人應蓋用與印鑑證明或於登記機關設置之土地登記印鑑相同之印章,如親自到場應依土地登記規則
40 條規定辦理,或依土地登記規則 41 條其他各款規定辦理。
十、第(21)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肆、本契約書訂立後,應即照印花稅法規定購貼印花。
伍、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建物依契稅條例規定報繳契稅,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申報土地現值,繳納
土地增值稅後,依法申請產權移轉登記。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 73 條第 2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
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S0700003402
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建築改良物
土地 買受人
下列 雙方同意所有權買賣移轉,特訂立本契約:
建物 出賣人
1
鄉鎮
市區
北屯區
5)建
6*8
6
鄉鎮市區
北屯區
北屯路
北屯
二段
7*
小段
7
建物
坐落
北屯
2)地
23*4
23*4
8
面積
平方
公尺
地面
200
第二
200
(3) 面積
(平方公尺)
360
400
(4) 權利範圍
全部
9
附屬
建物
(平方公尺)
10)權利範圍
全部
11)買賣價款總金額 新台幣 5**萬元整
S0700003402
(12)
1. 他項權利情形︰
2. 以下空白
3.
4.
5.
(13)
(14)
出賣人
(15)
(16)
權利範圍
(17)
出生
年月
(18)
統一編號
(19)
(20)
買受
持分
出賣
持分
縣市
鄉鎮
市區
村里
街路
巷弄
買受人
張○勝
全部
3*.5.1
C10*****00
台中市
北屯
北屯路
印鑑章
出賣人
李○興
全部
3*.6.1
C10*****22
台中市
北屯
北屯路
(21)立約日期
106 1 1
S0700000204
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
建築改良物
下列
土地
受贈人
雙方同意所有權贈與移轉,特訂立本契約:
建物
贈與人
1
鄉鎮
市區
5)建
6
鄉鎮市區
小段
7
建物
坐落
2)地
8
面積
平方
公尺
(3)面積
(平方公尺)
4權利範圍
(9
附屬
建物
(平方公尺)
10)權利範圍
S0700000204
(11)
1. 他項權利情形︰
2. 贈與權利價值:
3.
4.
5.
(12)
(13)
受贈人
贈與人
(14)
(15)
權利範圍
(16)
出生
年月
(17)
統一編號
(18)
(19)
受贈
持分
贈與
持分
縣市
鄉鎮
市區
村里
街路
巷弄
(20)立約日期
S0700004302
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填寫說明
建築改良物
、本所有權贈與契約書分: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贈與契約書、土地所有權贈與契約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贈
與契約書三種,分別於申辦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或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贈與移轉登記時使用。
貳、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原子筆或電腦打字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帶)
三、關於「贈與權利價值」金額之數目字,應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填寫63944 2789
四、「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
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可另附相同格式之清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參、各欄填法
一、「土地標示」第(1)( 2)( 3)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二、「建物標示」第(56)( 7)( 8)( 9)欄︰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第(4)( 10)欄「權利範圍」︰填寫各筆棟贈與之權利範圍,如係全部贈與者,則填「全部」,如僅贈與一
部分者,則按其贈與之持分額填寫
四、第(11)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五、第(12)欄「簽名或簽證」:申請人親自到場或登記案件由地政士簽證者,申請人、地政士應於本欄簽名或
蓋章。
六、「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1. 先填「受贈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受贈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蓋章」後填「贈
與人」及其「姓名或名稱」「贈與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2.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姓名」「蓋
S0700004302
章」
3.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
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4.「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各欄,應照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所載
者填寫,如住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里、鄰
七、第(15)欄:「受贈持分」「贈與持分」各項,應按其實際受贈或贈與之權利持分額填寫之。
八、第(19)欄「蓋章」
1.權利人應蓋用與所填之姓名或名稱相同之印章。
2.義務人應蓋用與印鑑證明或於登記機關設置之土地登記印鑑相同之印章,如親自到場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0 條規定辦理,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1 條其他各款規定辦理。
九、第(20)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肆、本契約書訂立後,應即照印花稅法規定購貼印花。
伍、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建物依契稅條例規定報繳契稅,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申報土地現值,繳納
土地增值稅後,依法申請產權移轉登記。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 73 條第 2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
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S0700004402
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
建築改良物
下列
土地
受贈人
雙方同意所有權贈與移轉,特訂立本契約:
建物
贈與人
1
鄉鎮
市區
南屯區
5)建
68
6
鄉鎮市區
南屯區
黎明路
黎明
二段
50
小段
7
建物
坐落
黎明
2)地
263
263
8
面積
平方
公尺
地面
185
第二
200
(3)面積
(平方公尺)
350
385
4權利範圍
全部
(9
附屬
建物
陽台
(平方公尺)
16
10)權利範圍
全部
S0700004402
(11)
1. 他項權利情形︰
2. 贈與權利價值:新臺幣 300 萬元整
3. 以下空白
4.
5.
(12)
(13)
受贈人
贈與人
(14)
(15)
權利範圍
(16)
出生
年月
(17)
統一編號
(18)
(19)
受贈
持分
贈與
持分
縣市
鄉鎮
市區
村里
街路
巷弄
受贈人
張○勝
全部
30.3.1
C100587800
台中市
北屯區
北屯路
158
印鑑章
贈與人
李○興
全部
35.3.7
C100234822
台中市
北屯區
北屯路
67
以下空白
(20)立約日期
106 1 1
S0700000207
共有 所有權分割契約書
建築改良物
下列
土地
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分割,特訂立本契約:
建物
分割前
分割後
分割前
分割後
(1)
鄉鎮
市區
7)建
8
鄉鎮市區
小段
9
建物
坐落
2)地
10
平方
公尺
3)面
(平方公尺)
(4)所有權人
(5)權利範圍
11
附屬
建物
(平方公尺)
(6)權利價值
12)所有權人姓
13)權
14)權
S0700000207
(15)
1. 他項權利情形及處理方法︰
2.分割權利差額及補償情形
3.
4.
5..
(16)
(17)
(18)
年月日
(19)
統一編號
(20)
(21)
縣市
鄉鎮
市區
村里
街路
巷弄
(22)立約日期
S0700007302
共有 所有權分割契約書填寫說明
建築改良物
壹、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原子筆或電腦打字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帶)
三、關於「權利價值」金額之數目字,應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填寫63944 2789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
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相同格式之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貳、各欄填法
一、「分割前土地標示」第1)( 2)( 3)( 4)( 5)( 6)欄︰先將分割前土地之標示及其所有權人之姓名、權利範
圍,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者分別填入,再將各筆土地分割之權利價值填入。
二、「分割後土地標示」第1)( 2)( 3)( 4)( 5)( 6)欄︰將土地分割後之土地標示及其所有權人姓名,權利範
圍及權利價值分別填入。
三、「分割前建物標示」第(78)( 9)( 10)( 11)( 12)( 13)( 14)欄︰先將分割前建物之標示及其所有權人
之姓名,及權利範圍,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者分別填入,再將各棟建物分割之權利價值填入。
四、「分割後建物標示」第(78)( 9)( 10)( 11)( 12)( 13)( 14)欄︰將建物分割後之建物標示及其所有權
人姓名,權利範圍及權利價值分別填入。
五、第(15)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如分割前後有差額未申報贈與稅而以現金補償時,則需於「分割權利差額及補償情形」欄填載差額已補償。
六、第(16)欄「簽名或簽證:申請人親自到場或登記案件由地政士簽證者,申請人、地政士應於本欄簽名或蓋
章。
七、「訂立契約人」第(1718)( 19)( 20)欄之填法︰
1.共有物分割權利人分別將其「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填入,並「蓋章」
2.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並「蓋
章」
S0700007302
3.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
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4.「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各欄應照戶籍謄戶口名簿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所載
填寫,如住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里、鄰。
八、21「蓋章」:共有物分割權利人應蓋與印鑑相同或於登記機關設置之土地登記印鑑相同之印章,如親
自到場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0 條規定辦理,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1 條其他各款規定辦理。
九、第(22)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本契約書訂立後,應即照印花稅法規定購貼印花。
、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建物依契稅條例規定報繳契稅,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申報土地現值,繳納土
地增值稅後,依法申請共有物分割登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 73 條第 2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
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S0700007402
共有 所有權分割契約書
建築改良物
下列
土地
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分割,特訂立本契約:
建物
分割前
分割後
分割前
分割後
(1)
鄉鎮
市區
北屯區
北屯區
北屯區
北屯區
7)建
63
75
63
75
8
鄉鎮市區
北屯區
北屯區
北屯區
北屯區
北屯
北屯
北屯
北屯
北屯路
北屯路
北屯路
北屯路
小段
25
27
25
27
9
建物
坐落
北屯
北屯
北屯
北屯
2)地
238
239
238
239
238
239
238
239
10
平方
公尺
地面
180
210
180
210
3)面
(平方公尺)
320
360
320
360
第二
200
230
200
230
第三
200
230
200
230
(4)所有權人
林○華
林○慶
林○華
林○慶
林○華
林○慶
580
670
580
670
(5)權利範圍
1/2
1/2
全部
全部
11
附屬
建物
(平方公尺)
(6)權利價值
300 萬元
360 萬元
300 萬元
360 萬元
12)所有權人姓
林○華
林○慶
林○華
林○慶
林○華
林○慶
13)權
1/2
1/2
全部
全部
14)權
300 萬元
300 萬元
300 萬元
300 萬元
S0700007402
(15)
1. 他項權利情形及處理方法︰
2.分割權利差額及補償情形差額已補償
3. 以下空白
4.
5..
(16)
(17)
(18)
年月日
(19)
統一編號
(20)
(21)
縣市
鄉鎮
市區
村里
街路
巷弄
林○華
55.7.30
N222313121
台中市
西區
永興街
15
印鑑章
印鑑章
林○慶
56.11.23
N113315269
台中市
西區
永興街
19
(22)立約日期
106 1 1
S0700000208
所有權交換移轉契約書
建築改良物
下列
土地
經所有權人雙方同意所有權交換移轉,特訂立本契約
建物
交換前
交換後
交換前
交換後
(1)
鄉鎮
市區
7)建
8
鄉鎮市區
小段
2)地
(9)
建物
坐落
3)面
(平方公尺)
(10)
面積
平方
公尺
4)所有權
人姓名
(11)
附屬
建物
5權利範圍
(平方公尺)
12)所有權人姓
6權利價值
13)權
14)權
S0700000208
(15)
1. 他項權利情形及處理方法︰
2.交換權利差額及補償情形
3.
4.
5.
(16)
(17)
(18)
年月日
(19)
統一編號
(20)
(21)
縣市
鄉鎮
市區
村里
街路
巷弄
(22)立約日期
S0700008302
所有權交換移轉契約書填寫說
建築改良物
壹、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藍色、黑色墨汁鋼筆、原子筆或電腦打字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帶
三、關於「權利價值」金額之數目字,應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填寫,如 63944 2789 元。
四、「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
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可另附相同格式之清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貳、各欄填法
一、「交換前土地標示」1)( 2)( 3)( 4)( 5)( 6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入再將各所有權人擬
交換之權利範圍及權利價值填入。
二、「交換後土地標示」第(1)( 2)( 3)( 4)( 5)( 6)欄︰除第(4)欄「所有權人姓名」因土地交換而有變動
外,其餘各項均照「交換前土地標示」欄內相當項之內容重複填寫。
三、「交換前建物標示」第(78)( 9)( 10)( 11)( 12)( 13)( 14)欄︰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入,再
將各所有權人擬交換之權利範圍及權利價值填入。
四、「交換後建物標示」第789)( 10)( 11)( 12)( 13)( 14)欄︰除第(12)欄「所有權人姓名」因建
物交換而有變動外,其餘各項均照「交換前建物標示」欄內相當項之內容重複填寫。
五、第(15)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六、第(16)欄「簽名或簽證」:申請人親自到場或登記案件由地政士簽證者,申請人、地政士應於本欄簽名或
蓋章。
七、「訂立契約人」第(1718)( 19)( 20)欄之填法︰
1.交換雙方權利人分別將其「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填入,並「蓋章」
2.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其姓名並蓋章」
3.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
S0700008302
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4.「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各欄,應照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所載
者填寫,如住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里、鄰
21「蓋章」交換雙方權利人應蓋用與印鑑證明相同或於登記機關設置之土地登記印鑑相同之印章,
如親自到場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0 條規定辦理,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1 條其他各款規定辦理
九、第(22)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訂立後,應即照印花稅法規定購貼印花。
肆、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建物依契稅條例規定報繳契稅,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申報土地現值,繳納
土地增值稅後,依法申請產權移轉登記。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 73 條第 2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
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S070008402
所有權交換移轉契約書
建築改良物
下列
土地
經所有權人雙方同意所有權交換移轉,特訂立本契約
建物
交換前
交換後
交換前
交換後
(1)
鄉鎮
市區
南屯區
南屯區
南屯區
南屯區
7)建
201
202
201
202
8
鄉鎮市區
南屯區
南屯區
南屯區
南屯區
大新
大新
大新
大新
大英街
大英街
大英街
大英街
小段
100
102
100
102
2)地
10
13
10
13
(9)
建物
坐落
大新
大新
大新
大新
10
13
10
13
3)面
(平方公尺)
48
36
48
36
(10)
面積
平方
公尺
地面
75.05
70.10
75.05
70.10
第二
75.05
70.10
75.05
70.10
第三
65.01
60.55
65.01
60.55
4)所有權
人姓名
張○三
李○四
李○四
張○三
215.11
200.75
215.11
200.75
(11)
附屬
建物
5權利範圍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平方公尺)
12)所有權人姓
張○三
李○四
李○四
張○三
6權利價值
12 萬元
9
8000
12 萬元
9
8000
13)權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14)權
23 萬元
225000
23 萬元
22 5000
S070008402
(15)
1. 他項權利情形及處理方法︰
2.交換權利差額及補償情形
3.
4.
5.
(16)
(17)
(18)
年月日
(19)
統一編號
(20)
(21)
縣市
鄉鎮
市區
村里
街路
巷弄
張○三
38.9.1
P102536666
台中市
南屯區
溝墘
1
大英街
66
3
印鑑章
印鑑章
李○四
45.6.30
A102655555
台中市
南屯區
溝墘
1
大英街
68
1
以下空白
(22)立約日期
106 1 1
S0700000212
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
下列
土地
權利人
雙方同意設定1
□普通
抵押權,特訂立本契約:
建物
義務人
□最高限額
(2)
鄉鎮
市區
8)建
(9)
鄉鎮市區
小段
(10)
建物
坐落
(3)
(11)
(平方公尺)
(4)
(平方公尺)
(12)
附屬
建物
(平方公尺)
(5) 設定權利
(13)設定權利
(6) 限定擔保
債權金額
(14)限定擔保
債權金額
(7)流抵約定
(15)流抵約定
S0700000212
(16)提供擔保權利種類
(17)擔保債權總金額
(18)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19)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20)債務清償日
(21)利息(率)
(22)遲延利息(率)
(23)違約金
(24)其他擔保範圍約定
(25)
申請登
記以外
之約定
1.
2.
3.
(26)
權利人
義務人
(27)
姓名
名稱
(28)
債權
比例
(29)
債務
比例
(30)
年月日
31
統一編號
(32)
(33)
縣市
鄉鎮
市區
村里
街路
巷弄
(34)立約日期
S0700012302-1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填寫說明
建築改良物
壹、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原子筆或電腦打字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帶
三、關於「限定擔保債權金額」及「擔保債權總金額」欄之金額數目字,應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填
寫,如 63944 2789 元。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
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相同格式之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
蓋章。
貳、各欄填法
1欄,請依申請之抵押權性質勾選普通或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特定者,選普通抵押權;
如擔保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者,則勾選最高限額抵押權。
二、「土地標示」第(2)( 3)( 4)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建物標示」第(89)( 10)( 11)( 12)欄︰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四、第(5)( 13)欄「設定權利範圍」:填寫各筆棟設定抵押權之範圍,如係全部提供擔保者,則填「全部」
如僅一部分提供擔保者,則按其提供擔保之持分額填寫。
五、第(6)( 14)欄「限定擔保債權金額」之填法︰
1.僅以一筆土地或一棟建物提供擔保者,本欄免填。
2.以數筆土地或數棟建物共同擔保,而有限定各該筆(棟)土地(或建物)所負擔之債權金額者,將其約定
之限定擔保債權金額分別填入,例如填寫限定擔保新台幣○○元整;各該筆(棟)土地(或建物)未限定
其所負擔之債權金額者,該欄以斜線劃除。
7)( 15「流抵約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有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移
屬於抵押權人之流抵約款者,將其約定內容分別填入,例如填寫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
S0700012302-1
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各該筆(棟)土地(或建物)未有因流抵約定而須移轉者該欄以斜線劃除。
16「提供擔保權利種類將義務人提供擔保之權利名稱填入「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
或「典權」字樣
八、第(17)欄「擔保債權總金額:填寫本契約各筆棟權利提供擔保之債權總金額,例如新台幣○○元整。
18「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本欄必須填寫申請登記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種類及範圍如申請
普通抵押權者,填寫約定何時成立之債,例如○年○月○日之金錢消費借貸;申請最高限額抵押權者,
填寫所擔保由契約當事人約定之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權利之債權種類及範圍,例如
定一定法律關係所生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等
19「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屬普通抵押權者本欄免填最高限額抵押權填寫約定所擔保債權歸於
確定(亦即原債權不再發生)之特定日期,如○年○月○日,但約定之確定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
得逾 30 年;未約定者,本欄以斜線劃除。
十一2021)( 22)( 23「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各欄填寫立約當
事人自由約定之利息、遲延利息、利率或違約金,但申請設定普通抵押權時,利息或遲延利息利率之
定,須於客觀上足使第三人得知其利息之計算方法。又約定無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時,於相當欄內
填寫「無」;未約定時,填寫「空白,或以斜線劃除。
十二24「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填寫本普通(或最高限額)抵押權除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
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以外之其他約定擔保範圍,例如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等;未約定者,本欄以斜線
劃除。
十三、第(25)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
欄。
十四、「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1. 先填「權利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債權額比例」「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後
填「義務人」包括設定人及債務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債務額比例」「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
所」,並「蓋章」
2.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並
S0700012302-1
「蓋章」
3.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加「法
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4.「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各欄,應照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所
載者填寫,如住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里、鄰。
5.第(2829)欄:將權利人所取得之債權額比例及債務人所負擔之債務額比例分別填入。
6.第(33)欄「蓋章」
1)權利人應蓋用與所填之姓名或名稱相同之簽章。
2義務人應蓋用與印鑑證明相同或於登記機關設置之土地登記印鑑相同之印章如親自到場應依土地
登記規則第 40 條規定辦理,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1 條其他各款規定辦理。
十五、第(34)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檢附有關文件,依法申請設定登記,以確保產權。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 73
條第 2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
鍰。
S0700012402-1
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
下列
土地
權利人
雙方同意設定1
□普通
抵押權,特訂立本契約:
建物
義務人
最高限額
(2)
鄉鎮
市區
內湖區
8)建
3002
(9)
鄉鎮市區
內湖區
民權東路
100
小段
1000
(10)
建物
坐落
(3)
2000
2000
(11)
(平方公尺)
128.75
(4)
(平方公尺)
123
(12)
附屬
建物
(平方公尺)
(5) 設定權利
5分之 1
(13)設定權利
全部
(6) 限定擔保
債權金額
(14)限定擔保
債權金額
(7)流抵約定
(15)流抵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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