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0700012302-1 
 
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各該筆(棟)土地(或建物)未有因流抵約定而須移轉者,該欄以斜線劃除。 
七、第(16)欄「提供擔保權利種類」:將義務人提供擔保之權利名稱填入,如「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
或「典權」字樣。 
八、第(17)欄「擔保債權總金額」:填寫本契約各筆棟權利提供擔保之債權總金額,例如新台幣○○元整。 
九、第(18)欄「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本欄必須填寫申請登記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種類及範圍。如申請
普通抵押權者,填寫約定何時成立之債,例如○年○月○日之金錢消費借貸;申請最高限額抵押權者,則
填寫所擔保由契約當事人約定之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權利之債權種類及範圍,例如約
定一定法律關係所生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等。 
十、第(19)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屬普通抵押權者,本欄免填。最高限額抵押權填寫約定所擔保債權歸於
確定(亦即原債權不再發生)之特定日期,如○年○月○日,但約定之確定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
得逾 30 年;未約定者,本欄以斜線劃除。 
十一、第(20)(21)( 22)( 23)「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各欄:填寫立約當
事人自由約定之利息、遲延利息、利率或違約金,但申請設定普通抵押權時,利息或遲延利息利率之約
定,須於客觀上足使第三人得知其利息之計算方法。又約定無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時,於相當欄內
填寫「無」;未約定時,填寫「空白」,或以斜線劃除。 
十二、第(24)欄「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填寫本普通(或最高限額)抵押權除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
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以外之其他約定擔保範圍,例如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等;未約定者,本欄以斜線
劃除。 
十三、第(25)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
欄。 
十四、「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1. 先填「權利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債權額比例」「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後
填「義務人」包括設定人及債務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債務額比例」「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
所」,並「蓋章」。 
2.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