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設定契約書
(外幣清算專戶透支額度專用)
立質權設定契約書人(出質人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緣甲方為擔保債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參加外幣清算透支對乙方所負之債務,特提供如後列所示之質權標的予乙方設定質權,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條款之約定:
一般條款
第 一 條:質權標的:(即質物,如為權利質權時即權利)【數量明細須載明清楚,不敷記載可將檔案增列或另增附表明細】。
第 二 條:設定金額:最高限額美金 元整。
第 三 條:本質權所擔保債權之確定到期日:乙方清算幣別任期最後到期日。
第 四 條:本質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
擔保債務人參加乙方之外幣清算作業系統,辦理外幣轉帳及清算業務,因其在乙方開立之清算帳戶,帳面餘額發生不足支付之情形時,由乙方於約定之額度內代為墊付之透支款項,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取得執行名義及保全質物之費用、保存質物之費用、因債務不履行及質物瑕疵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因辦理債務人與質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等。
第 五 條:甲方簽訂本契約書之時,應同時將質物交付予乙方,如以權利設定質權時,並應將其權利之證書交付予乙方。
第 六 條:甲方聲明提供之質權標的為甲方合法所有,無任何他人得主張之權利。質權之標的如為權利時,甲方聲明甲方係有權處分人。如有不實或有瑕疵或任何糾葛時,乙方得定相當期限請求甲方或債務人另行提供經乙方認可之價值相當之擔保,逾期未提供者,乙方無須通知或事先催告,得隨時減少對債務人之透支額度或縮短透支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甲方及債務人並願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
第 七 條:除本質權設定契約書所擔保之債權契約另有約定外,非經乙方事前以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轉讓、設定負擔或以任何方式處分質權標的或其相關權益。
第 八 條:質權標的如有須向第三人辦理質權設定登記之需要時,甲方應將辦理登記有關書據、印鑑備齊,並協助辦妥設定登記之一切手續。
第
九
條:質權標的如有毀損、滅失或價值減少時,無論是否可歸責於債務人,乙方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債務人提出經乙方認可之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逾期不提出者,乙方並得請求債務人立即清償債務。
質權標的如非由債務人提供者,如有第一項情形且係可歸責於甲方,乙方得定相當期限請求甲方回復質權標的之原狀,或提出經乙方認可之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如非可歸責於甲方,乙方得於甲方因此所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提出擔保。
第 十 條:質權標的如為有價證券時,甲方應將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其他附屬證券一併交付乙方,前開附屬證券於質權設定後發行者,亦同。
第十一條:甲方及債務人於本契約書所載住所、居所及其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乙方,如未通知,則以本契約所載地址為乙方應為送達之處所。乙方將有關文件於向本契約所載地址或甲方及債務人最後通知之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第十二條:甲方及債務人同意乙方得蒐集其資料並得將之為電腦處理或利用或為國際傳遞,該資料並得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及提供與其會員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質權標的如有應為質權設定或變更登記者,其設定登記或變更登記規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甲方及債務人連帶負擔。
第十四條:因本契約書所生爭議涉訟時,甲方、債務人及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另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本契約書如有未盡事宜,除經雙方另行協議訂定外,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債務人及甲方特此聲明已於合理期間內審閱前開全部條款並已充分瞭解其內容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乙 方: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03705903
負責人: 負責人:
授權簽章人: 授權簽章人:
地 址: 地 址:台北市吉林路100號
【機構印鑑章】或授權單位章 【機構印鑑章】或授權單位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