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接續背面】 
臺灣土地銀行 104 年度五職等至八職等新進人員甄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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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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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卡、入場通知書號碼、桌角號碼、應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否則
不予計分。 
本試卷一張雙面,皆為四選一單選選擇題。共 80 題,每題 1.25 分。限用 2B 鉛筆在「答案卡」上作答,請選出
最適當答案,答錯不倒扣;未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得發出聲響;若
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節扣 10 分;該電子
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卡務必繳回
答案卡務必繳回答案卡務必繳回
答案卡務必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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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回者該未繳回者該
未繳回者該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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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以零分計算
以零分計算以零分計算
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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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買受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主張免為對待給付 給付一部不能者,買受人得主張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受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買賣契約仍為有效,買受人之義務並未消滅 
【3】2.甲向乙承租機器一台,約定租期為 25 年,其效力如何? 
無效 效力未定 應以 20 年為有效期 依約定期限有效 
【2】3.甲酒醉駕車撞傷乙後,乙請求甲支付醫療費,甲避不見面,關於乙之債權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時效自得起算時起,經過 2年,債權消滅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並非當然重新起算 
乙對甲之債權消滅時效不能起算 甲死亡後,時效不能進行 
【3】4.下列何者非屬於擔保物權? 
權利質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 典權 留置權 
【4】5.甲乙雙方於 104 年所締結之婚姻,於下列何種情形,始為有效? 
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明 甲乙為表兄妹之血緣關係     
甲重婚但僅乙不知    結婚證書有二證人之簽名並由甲乙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 
【2】6.甲父向子乙借貸新臺幣 100 萬元,其後甲死亡,乙有兄弟 4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之 100 萬元債權,因繼承而消滅  100 萬元債務,成為公同共有債務 
 100 萬元債務,成為分別共有債務  100 萬元債務,不能成為繼承客體 
【2】7.甲趁乙精神錯亂而脅迫乙訂立房屋買賣契約,該契約之效力為何? 
有效 無效 得撤銷 效力未定 
【1】8.甲在乙賣場購得電冰箱一台,次日乙依約通知甲將送達甲之住所交付,不料在運送途中與丙發生車禍,該電冰箱全
毀,經查丙應負全部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不得主張給付不能    乙應負給付遲延責任   
甲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電冰箱已屬特定物 
【2】9.下列何者非屬於債之發生事由? 
契約 代理權授予 侵權行為 不當得利 
【4】10.下列何者屬於動產? 
身體上的假牙 違章建築之房屋 火車鐵軌 建築用地臨時搭建之工寮 
【3】11.下列何者不屬於添附之法律關係? 
加工 附合 混同 混合 
【4】12.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未滿 7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受監護宣告之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1】13.甲在自己之土地上登記之眺望權,性質上為: 
不動產役權 典權 區分地上權 不得登記為物權,僅為債權 
【2】14.下列何者不屬於負擔行為? 
贈與契約 債權讓與 和解契約 互易契約 
【2】15.甲乙於 104 年結婚,雙方未約定採取何種財產制,其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應屬於甲乙分別共有 應屬於甲乙公同共有 應屬於甲乙區分所有 應屬於甲乙個別所有 
【4】16.下列何者非屬於要物契約? 
消費借貸 使用借貸 寄託契約 贈與契約 
【1】17.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關於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得由被告住所在法院管轄 
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不動產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2】18.甲向乙借貸,並以高爾夫球會員證提供擔保該債務,其應以下列何種方式提供擔保? 
設定動產質權 設定權利質權 設定動產留置權 設定動產抵押權 
 
【1】19.關於民事訴訟法上的當事人能力與權利能力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胎兒對於其可享之利益無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的事項涉訟有當事人能力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2】20.有關法院職員迴避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超過此親屬關係即不須迴避 
書記官的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司法事務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2】21.關於因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或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實而有共同利益之多數人之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同種類之法律關係起訴者,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或由被選定人聲請經法院認為適當時,公
告曉示其他共同利益人,得於一定期間內以書狀表明其原因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 
所稱一定期間至少應有十日,並僅登載於公報、新聞紙即可 
併案請求之書狀,應以繕本送達兩造 
原被選定人不同意者,法院得依職權公告曉示其他共同利益人起訴,由法院併案審理 
【2】22.關於送達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送達應向本人為之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為之 
【4】23.下列何者非起訴的要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裁判費之計算 
【3】24.關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的事件,下列何者錯誤?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3】25.關於法院對於調解之聲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因不動產所有人間因鄰地產生爭執 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4】26.下列何種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A.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B.因建築物或其
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僅A    僅B     AB 均不可  AB 均可 
【2】27.言詞辯論期日,經兩次通知當事人一造均未到場,法院得為何種處理? 
未到場當事人視為認諾 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由一造而為捨棄判決 先行調解 
【1】28.現行民事訴訟法中關於支付命令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確定判決 
債權人對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 
【4】29.下列何者非為民事訴訟法中起訴前之程序? 
保全程序 督促程序 調解程序 言詞辯論程序 
【1】30.關於本訴與反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不論是否與本訴相關之訴訟程序均可提起反訴 
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之同意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2】31.關於公示催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法院應就公示催告之聲請為裁定 聲請人未依規定將公示催告為登載者,公示催告之聲請仍為有效 
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與在期間內申報者,有同一之效力 
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3】32.下列何種情形之擔保金返還不須向法院聲請裁定取回? 
供擔保原因消滅    債權人證明債務人同意返還   
債權人未聲請執行    訴訟終結後催告債務人行使權利 
【1】33.由警察在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中為執行行為,執行債務人應如何主張其權利? 
聲明異議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由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 對警察機關訴願 
【4】34.法院判決甲應履行夫妻同居義務,甲不遵守法院之判決,應如何強制執行? 
對甲處以怠金 命甲賠償損害 定履行期間再執行 不得執行 
【2】35.債務人乙之不動產拍賣底價為 1,000 萬元,經二次拍賣均流標,法院再為第三次再行拍賣時,其底價之最低數額可
為何? 
 800 萬元  640 萬元  600 萬元  52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