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土地銀行105 年度五職等至八職等新進人員甄試試題 
職等/甄試類別【代碼】:五職等/法務人員【J5202-J5204】 
科目二:綜合科目【含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票據法、銀行法】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卡,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座位標籤號碼、甄試類別、需才地區等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
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卡作答者,該節不予計分。 
本試卷一張雙面,皆為四選一單選選擇題。共 80 題,每題 1.25 分。限用 2B 鉛筆在「答案卡」上作答,請選出
最適當答案,答錯不倒扣;未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勿於答案卡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得發出聲響;若
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節扣 10 分;該電子
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卡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算。 
【4】1.同一物之所有權與其他物權,歸屬同一人者,其他物權原則上即歸屬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
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此種情形稱為: 
抵銷 附合 拋棄 混同 
【1】2.依民法有關區分地上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僅以在他人土地上面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權利 
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原則上準用關於普通地上權之規定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 
【2】3.動產物權讓與時,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此種讓與法律上稱為何? 
指示交付 簡易交付 占有改定 現實交付 
【1】4.依民法有關普通抵押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抵押權可以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其次序相同者,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 
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者,該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因抵押物之拍賣而消滅 
【4】5.依民法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超過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仍然可以行使其權利 
最高限額抵押權將因抵押權人、抵押人或債務人死亡而受影響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10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
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 
【2】6.依民法有關物上保證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 
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抵押物價值為準 
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分 
物上保證人係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
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 
【4】7.依民法有關結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直系姻親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仍然不得結婚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結婚撤銷之效力,將溯及既往 
【2】8.依民法有關占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善意占有人自確知其無占有本權時起,為惡意占有人 惡意占有人,不必負返還孳息之義務 
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1】9.依民法有關代位繼承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    係於繼承開始後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配偶亦有代位繼承權    父母有代位繼承權 
【2】10.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監護宣告時,得選定擔任監護之人? 
配偶    五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社會福利機構 
【4】11.依民法有關夫妻法定財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
均分配 
慰撫金不屬於法定財產之範圍 
法定財產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不屬於法定財產範圍 
【2】12.父母與子女之關係,下列規定何者錯誤?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並以一次為限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若未約定者,以從父姓為原則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1】13.依民法有關遺贈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仍生效力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不得拋棄遺贈 
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則其全部遺贈為無效 
【4】14.依民法有關特留分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15.依民法有關權利能力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未滿七歲之人,無權利能力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權利能力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仍視為有權利能力 權利能力,必要時可以拋棄 
【4】16.依民法有關侵權行為連帶賠償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原則上定作人與承攬人皆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3】17.民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如何處理?   
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裁定駁回起訴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4】18.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已經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的事件,原告又向士林地方法院起訴,士林地方法院應如何裁判? 
裁定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併審理 以判決駁回起訴 
為本案判決    以裁定駁回起訴 
【3】19.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無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能力? 
胎兒 苗栗縣政府 律師事務所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之團體 
【3】20.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聲請發支付命令的裁判費,下列何者正確? 
不徵裁判費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百元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4】21.民事訴訟的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除有特別規定
外,經多少日發生效力? 
三日 五日 十日 二十日 
【3】22.民事訴訟文書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甲,得將文書付與下列何者? 
承租甲房間的女大生    甲的樓下鄰居 
甲自有自住房屋所屬大廈的管理員 甲的四歲兒子 
【2】23.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甲向管轄法院起訴被告乙,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80 萬元。訴訟進行中,無訴訟代理人的乙意外死
亡,對該訴訟有何影響? 
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起訴 法院應以判決駁回起訴 
【4】24.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第 2項規定:「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
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此規定的是審判長之何種職權或義務? 
訴訟促進義務 真實義務 訴訟指揮權 闡明權 
【2】25.民事訴訟中參與言詞辯論的法官如有變更,程序上應如何繼續進行?   
由新法官逕行利用原法官取得的訴訟資料為判決 當事人應陳述以前辯論的要領或審判長令書記官朗讀以前筆錄代之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審判長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1】26.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如何補救? 
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法院依職權以判決補充 
提起再審之訴    由審判長自行修改,並註明修改字數 
【4】27.民事起訴狀如未記載下列哪一事項,起訴仍得為合法? 
當事人 訴訟標的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訟代理人 
【2】28.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自下列何時點起,原告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受有限制? 
原告向法院提出起訴狀 起訴狀送達於被告 言詞辯論開始 被告為本案言詞辯論 
【4】29.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哪一事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 
法院職務上所已知的事實    經他造自認的事實   
法律上推定而無反證的事實  法院所不知的外國法 
【2】30.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的訴訟上和解之敘述,何者錯誤?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不得試行和解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2】31.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如其請求金額為 12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應適用下列何種程序? 
小額訴訟程序 簡易訴訟程序 通常訴訟程序 強制調解程序 
【2】32.民事的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當事人得否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原則上准許,例外禁止 原則上禁止,例外准許 一律准許 一律禁止 
【3】33.強制執行應依何種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誠實信用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公平合理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2】34.下列何者非屬強制執行法中,所明定之執行名義? 
確定之終局判決    訴訟外成立之和解契約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4】35.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執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原則上得用強制力實施之 
民事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 
關於強制執行事項及範圍發生疑義時,執行法院應調閱卷宗 
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僅得向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1】36.當事人對於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聲明異議將對強制執行
程序發生何種法律效果? 
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強制執行因而停止 強制執行因而終結 強制執行因而失效 
【4】37.拘提、管收,除強制執行法別有規定外,準用下列何者關於拘提、羈押之規定? 
行政執行法 行政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3】38.有關強制執行法中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管收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時,對於債務人仍得再行管收,但以二次為限 
管收期限屆滿者,被管收人應即釋放 被管收人已就債務提出相當擔保者,仍不得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