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銀行招考、金融雇員 八職等 土地銀行-大中華地區法遵人員 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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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八職等新進人員甄試試題
職等/甄試類別【代碼】:八職等/大中華地區法遵人員【J5205
科目一: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卷,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座位標籤號碼甄試類別需才地區等是否相符,
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卷作答者,該節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四大題之非選擇題,各題配分均為 25 分,總計 100 分。
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並請依標題指示之題號於各題指定作
答區內作答
請勿於答案卷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得
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
用者,該節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算。
第一題:
甲建設公司於 A地興建一棟 200 戶的集合住宅興建過程中如發生下列情形時請依民
法之規定,分析其法律關係:
(一)甲公司建築房屋逾越地界,請問鄰地所有人乙應如何向甲行使其權利?【10 分】
(二)甲公司施工期間因人為疏失,導致鄰地丙之房屋地基下陷牆面破損,請問丙得向
甲請求何種權利?【5分】
(三)甲公司長期夜間施工製造噪音,嚴重侵擾鄰人丁之居住安寧,請問丁應如何向甲
主張權利?【10 分】
第二題:
乙曾對甲有救命之恩,甲為報答乙之恩情,打算將其自住之房屋(價值三千萬元)贈與
給乙,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向乙表示等他死後其所居住的房屋就贈與給乙」乙當場即為允受之意思表示
請分析甲乙間成立之贈與契約性質及其效力為何?【8分】
(二)甲於其自書遺囑中記載,「等他死後其所居住的房屋就贈與給乙」,記明年、月、
日,並親自簽名。請說明甲此一法律行為之性質及效力。7分】
(三)日後甲乙因細故反目成仇,請問甲得否撤銷或撤回其贈與房屋之行為?【10 分】
第三題:
原告 XY為被告於民國 104 12 13 日起訴,請求管轄法院判令 Y給付已屆清償
期之委任報酬新台幣 180 萬元。另外 X於民 103 56日向 Y借款新台幣 200 萬元,
借期一年,Y尚未提起訴訟。請回答下列各自獨立之問題:
(一)若 Y於訴訟上首先提出委任關係不存在之抗辯,表示若法院認定委任關係存在,
則提出時效已經罹於消滅之抗辯;並表示若法院認定時效尚未罹於消滅,則提出
X積欠 Y借款新台幣 200 萬元中之 180 萬元供抵銷之抗辯法院可否首先即就
上述 Y之供抵銷之抗辯為審理?【8分】
(二)若法院採納 Y之供抵銷之抗辯,此時:
1.法院應如何下判決?就該供抵銷抗辯之判斷,應記載於判決中之何處?發生何
種效力?就該判決 Y得否提起上訴?【9分】
2.於問題 1之判決確定後Y可否就未主張供抵銷之 20 萬元借款債權作為原告另
行起訴,以 X為被告,請求法院判令 X返還?【8分】
第四題:
X1X2X3X4X5 公同共有坐落於台南之甲土地,因無法達成協議分割,X1X2
乃作為原告,以不贊同 X1X2 所主張之分割方法的 X3X4X5 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
分割共有物之訴。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X1X2X3X4X5 得否合意由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8分】
(二)管轄法院定於民國 105 510 日進行第一次言詞辯論當天僅有 X1 到場
能產生何種訴訟法上之效果?【8分】
(三)第一審法院作出原告方面本案敗訴之判決X1 提起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法上之效
力為何?【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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